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环境第四章法治环境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六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探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并动态调整完善;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可以在全省复制推广。
2020年整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doc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XXXX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XXXX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pdf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XXXX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XXXX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2020)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2020)李克强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举标志着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条例》出台填补了立法空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推出了诸多富有成效的改革举措,我国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一直以来还缺少一部专门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条例》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出台之前,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河北等地已先行先试出台了一些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
对此,司法部立法二局副局长张要波表示,《条例》的制定既不能脱离现行经验做法,也不能简单地把现行做法直接转化成法言法语,而是要从制度层面去巩固提升,以确保《条例》足够的含金量和制度价值。
据介绍,《条例》起草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广泛征求了60个中央有关部门、37个地方政府、11个研究机构、37家行业协会商会和5个民主党派中央共计150个单位的意见,还召开了17场专题会,听取了150家内外资企业、50个城市分管市领导、50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美国驻华商会、欧盟驻华商会等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7063条,为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制度化规范作为我国营商环境领域的首部法规,《条例》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要求,为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留出了空间。
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我国为了推动营商环境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作为一名企业家,我认真学习了该条例,并深有体会。
我理解,《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背后是政府推动市场化的决心和努力,它给企业创造了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发展环境。
针对该条例,我的个人心得体会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突出了便利企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该条例明确要求政府部门要为企业提供便利,其中最突出的体现就是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简化企业办事流程。
这让我深感到了政府创新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使我对未来信心倍增。
我经营的企业对政策的敏感度很高,对营商环境的变化也会有较强的感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必将加速企业运营效率的提升,进而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其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倡导公平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要求政府部门要依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合法利益,严禁利用职权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这无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非常有意义。
作为一个创业者,我深知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长久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在法制健全、法律环境稳定的基础上,企业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再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了政府服务的责任意识。
条例规定了政府部门要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建立健全企业服务投诉制度,实行“责任到人”和“一次办好”等措施。
这让我深感到政府在全力为企业提供良好发展环境的决心。
作为企业家,我非常希望政府能够主动提供服务,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将会推动政府部门转变角色,更加注重服务意识和责任担当。
最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强调了加强市场监管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条例要求政府部门要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严惩违法欺诈行为,保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这让我想起了过去一些企业因为市场环境混乱导致经营困难或者被恶意竞争打压的案例。
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体会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已成为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我国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这是一部重要的法规文件,对于加快推动我国营商环境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感这是一部具有深刻影响的法规文件,体会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让我深刻认识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
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优化营商环境能够提升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
而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企业的创新活力、市场竞争力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通过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了解到,条例明确了提升营商环境的目标,如降低企业设立和注销的时间成本,优化政务服务流程,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等等。
只有通过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才能够让企业更加自由地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其次,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让我深刻了解到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性。
我国的营商环境相对较差,在一些指标上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
这不仅影响了国内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对外投资的吸引力。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为了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如政府服务过程中的企业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
通过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在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明确了各级政府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只有通过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才能够进一步提升我国的竞争力,加快实现经济转型升级。
再次,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让我认识到优化营商环境的紧迫性。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我国面临着经济增长动能不足、发展方式不平衡不充分、创新能力不强等一系列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了推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措施,如简化企业登记手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
只有通过积极推进这些措施的落地实施,才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升我国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p align="right">总理李克强<br>2019年10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优化营商环境投资条例》解读(2)
《优化营商环境投资条例》解读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这是我国为优化营商环境所颁行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它进一步凸显了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勇气和决心,体现了国家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有序发展的高度重视。
按照会议要求,现将《条例》主要内容共同学习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制定《条例》,有利于更加全面系统贯彻落实这些决策部署,更加有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二)制定《条例》是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系统固化。
同时也有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举措,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进一步复制推广。
制定《条例》,有利于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三)制定《条例》是破解当前营商环境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
我国营商环境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长期困扰市场主体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仍然突出,通过制定《条例》,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有利于彰显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切实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
二、《条例》的主要特点与内容《条例》总体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板块,共计七章,七十二条。
其中总则就《条例》出台的目的、涉及的对象、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了明确;分则主要分为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六个板块。
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2023年新修订的《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培训材料
2023年新修订的《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培训材料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河北省在全国省级层面较早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对标党中央、国务院新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新要求,对标企业和群众新期待,条例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此外,近些年河北省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改革经验和创新成果,亟需通过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上升为制度性安排。
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要从营商环境抓起”。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介绍:“此次修订营商环境法规,是以改革创新思维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法治活动,有助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人人优化营商环境、尊商亲商安商的良好社会氛围。
”“这是一部修订法规,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环境注入了法治动能,为把河北打造成为投资兴业的热土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条例》新增要素环境、信用环境2个专章,与原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共同构成基本框架,由原来的7章65条修改为9章68条。
聚焦优化公平有序、预期稳定的市场环境。
围绕破解市场主体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条例》规定,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体系,及时排查、清理或者废除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
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聚焦优化周到服务、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
围绕着力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条例》规定,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行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规范网上办事服务、办事指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一网通办、好办易办。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政府公共服务第四章规范政府监管第五章维护市场秩序第六章监督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 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12月14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24年1月12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和政务环境第三章先进制造环境第四章科技创新环境第五章国际化环境第六章法治环境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立足东莞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的城市发展特色定位,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优化市镇村(社区)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强化重大规划、重大平台、重大项目、重大民生布局、重大基础设施的市级统筹,进一步平衡利益、强化协调配合,激发镇村(社区)发展的动力和执行力。
第四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畅通政企互动沟通渠道,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在法治框架内探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营商环境 政策解读
营商环境是影响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包括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律环境、行政环境等多个方面。
近年来,我国在营商环境方面持续推进改革,以优化营商环境为核心,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旨在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下是对一些营商环境政策的解读: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针对营商环境的专门法规,该条例明确了
营商环境的基本制度规范,确立了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原则。
通过实施这一条例,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法治手段巩固改革成果,加快清理与条例不符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实践探索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
2.“放管服”改革:这是我国近年来推进营商环境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放”即简政放
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通过“放管服”改革,我国营商环境的国际排名大幅跃升。
3.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该法及其实施条例旨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
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外商投资法实施以来,在促进外资稳定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我国在营商环境方面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政策效应不断显现。
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解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 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推进重点领域服务便利化。这九条分别
实在建筑许可、中介服务、证明事项、跨境贸 易、税务、不动产登记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 活动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政务服务便利化程度 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 标国际一流,推广国内最佳实践,为相关领域 深化改革提供了目标指引(“应当”“不 得”)。目的是强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行 政审批改革过程中的探索力度,加快改革步伐, 充当改革的排头兵。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 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 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 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 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 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 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 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 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推进政务服务标准。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 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 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推动同一事项无差别 受理、同标准办理。这条前面说的是减环节、减材料、减 时限,看上去是要追求效率,但其实质是在这个的基础上 落实标准化,不能借着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就不同的 市场主体差别化对待,关系好的当事人材料、流程一减再 减,关系不好的当事人刻意的刁难,这个流程没走,那个 材料缺失,以此来为难市场主体,要求当事人送礼请客, 送红包来打通关系,从而增加市场主体办事的成本,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
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 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 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 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 复索要证明。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策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策解读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月23日,国新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和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张要波介绍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一、为深化和巩固改革成果提供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李克强总理要求,要用法治化办法把改革成果固定下来。
制定出台《条例》,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增强微观主体活力。
通过法治化手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微观主体创业创新创造的活力,对于稳定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持续深化改革。
我国营商环境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短板,必须在“放管服”改革上有更大突破、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有更大进展。
三是巩固改革成果。
总结近年来经验做法,把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创新取得的改革成果,把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定下来,为深化改革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
二、既有制度设计又有解决方案第一,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
《条例》围绕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同时重点围绕强化市场主体保护、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这5个方面,明确了一揽子制度性解决方案。
第二,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要求。
围绕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制度设计。
同时,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等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既集成实践经验,又注重汇聚众智。
参考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陕西、天津等省市先行先试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等共计150个单位的意见,听取了内外资企业、城市分管市领导、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美国驻华商会、欧盟驻华商会等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加强《条例》学习和宣传加快配套制度修改完善下一步,重点要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正)
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6•【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8号•【施行日期】2024.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要素环境第四章政务环境第五章监管环境第六章法治环境第七章监督保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提升新质生产力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极优服务、极简审批、数字赋能、制度保障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跟踪学习、意见征集等工作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的要求,完善营商环境建设的区域协同和等高对接机制,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电子证照互认,推动“一件事”集成服务,协同打造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解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解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修订的一项法规,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营商环境的改善,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营活动便利程度,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业者。
本文将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行解读。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与目标。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任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该条例强调了市场主体的平等待遇原则,即各类企业在执照、金融支持、利益平衡等方面应该得到公平对待。
同时,该条例还提出了优化政府服务和管理的原则,包括减少政府对企业的限制和干预,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等。
其次,该条例对促进营商环境改善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是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该条例要求政府对涉及企业经营的各类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和整合,减少审批环节和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此外,条例还鼓励各级政府通过建立综合性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实现“一网通办”。
再次,该条例还提出了加强法治保障的举措。
为了确保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实施,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时出台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政策措施。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加强执法监管的要求,鼓励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和反馈机制,对政府履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最后,该条例还明确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条例要求政府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规定了合理的诉讼程序,加强对企业的维权保障。
总之,解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可以看出,该条例的核心是为了创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
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加强法治保障和维护市场秩序,这项条例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业者,推动经济的发展。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还需要政府、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共同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word编辑版.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word编辑版.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十条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word编辑版.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
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市场环境第十九条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word编辑版.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
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word编辑版.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
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word编辑版.第二十七条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word编辑版.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
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
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政务服务第三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word编辑版.第三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