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1号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8章城镇土地使用税8.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及基本法律内容8.1.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8.1.2 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需要说明的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8.1.3 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城镇地区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征收的一种财政税收。
它的根据在于城镇的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发展,确保城镇地区规划发展的合理性、可持续性,以及公共服务供应的公平性。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1、土地价值。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价值,这里指的是土地实际功能价值及其使用者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
2、土地建设及使用的费用。
在某些情况下,土地计税金额也可以根据土地获取者所付费用调整。
3、土地开发程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金额还可以反映土地开发的程度。
4、土地使用者的所得税状况。
对于非居民和个体户等土地使用者,其所得税状况也会是计税依据之一。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1、占地面积与计税单位房屋地价标准的乘积法。
这种方法是按占用土地面积和计税单位房屋地价标准的乘积确定税额,适用于证载覆盖度最大的城镇地区。
2、以计税价格法求税额。
以计税价格法求税额是指根据城镇地价标准对土地的估价结果乘以纳税比例来确定税额的计算方法。
3、以所得税状况法求税额。
在某些地区,根据土地使用者的所得税状况,如果土地使用者不缴纳所得税,则采取按百分比计税的方法。
4、以调查法求税额。
这种计税方法是采用实地调查的方法,根据对城镇地区实际情况的综合分析确定税额,以反映城镇地域利用及发展状况,是当前比较常用的计税方法。
三、结论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城市发展稳定、资源合理使用和社会公平的重要经济手段,其计税依据多种多样,计算方法也十分复杂。
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办理缴税时,应注意土地计税政策和标准,以免给自身以及社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发文机关 时效性 2006年4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现行有效 文号 有效范围 生效日期 财税[2006]56号 全国 2006年05月01日
房地产税费 ( 土地与房产法->房地产->房地产税费 ) 所属分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 2006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 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 ,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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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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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解读: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
二、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三、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四、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尽快修订并公布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2019年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
2019 年 1 月起实行的财税新规 (财税法例类 )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31 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期公布《对于实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5〕126 号),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31个城市实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域个人购置切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依据 2400 元/ 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履行。
研发花费加计扣除政策完美2018 年 1 月 1 日起履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日前公布《对于完美研究开发花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119 号),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展开研发活动中实质发生的研发花费,未形成无形财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据今年度实质发生额的 50%,从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形成无形财产的,依据无形财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
税总明确车船税管理有关事项1月1日起实行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拟订了《车船税管理规程 (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波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由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况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有关要求,新规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股权奖赏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1月1日起实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公布《对于股权奖赏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告》 (2015 年第 80 号),明确了政策合用范围、计税价钱确实定及存案手续办理等有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公司或未在全国中小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公司以未分派收益、盈利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而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能够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告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8.10.24•【文号】[1988]国税地字015号•【施行日期】1988.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4日[1988]国税地字015号)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核心内容: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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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月20日附录:《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1)
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1)附件: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单位:元/平方米市、县一级土地二级土地三级土地四级土地五级土地六级土地七级土地建制镇工矿区济南市市区16.008.00 4.00 2.40 章丘市 4.00 3.00 2.40 2.40 2.40平阴县 4.00 3.00 2.40 2.40 2.40济阳县 4.00 3.00 2.40 2.40 2.40商河县 4.00 3.00 2.40 2.40 2.40青岛市市区24.0014.0012.0010.008.00 6.00 4.00即墨市 6.00 4.00 2.00 2.40 2.40胶州市 6.00 4.00 2.00 2.40 2.40胶南市 6.00 4.00 2.00 2.40 2.40平度市 6.00 4.00 2.00 2.40 2.40莱西市 6.00 4.00 2.00 2.40 2.40淄博市市区8.007.00 4.00 2.00 桓台县6.00 3.00 3.00高青县 6.00 3.00 3.00沂源县 6.00 3.00 3.00枣庄市市区8.00 6.00 3.00滕州市6.00 3.00 3.00东营市市区8.00 6.00 4.00 广饶县4.00 3.00 3.00垦利县4.00 3.00 3.00利津县4.00 3.00 3.00烟台市市区8.00 6.00 4.00龙口市 4.00 3.00 3.00莱阳市 4.00 3.00 3.00莱州市 4.00 3.60 3.00 3.00蓬莱市 4.00 3.00 3.00招远市 4.00 3.00 3.00栖霞市 4.00 3.00 3.00海阳市 4.00 3.00 3.00长岛县 4.00 2.00潍坊市市区8.00 6.00 4.00高密市 6.00 4.00 3.00 3.00安丘市 6.00 3.00 3.00青州市 6.00 3.00 3.00寿光市 6.00 3.00 3.00诸城市 6.00 4.00 3.00 3.00昌邑市6.00 3.00 3.00临朐县 5.00 3.00 3.00昌乐县 5.00 3.00 3.00济宁市市区8.00 6.40 4.80 兖州市 6.00 3.20 3.20曲阜市 6.00 3.20 3.20邹城市 6.00 3.20 3.20泗水县 4.80 3.20 3.20微山县 4.80 3.20 3.20鱼台县 4.80 3.20 3.20金乡县 4.80 3.20 3.20嘉祥县 4.80 3.20 3.20汶上县 4.80 3.20 3.20梁山县 4.80 3.20 3.20泰安市市区8.00 6.40 4.00 新泰市 6.00 3.20肥城市 6.00 3.20 3.20宁阳县 4.80 2.40 2.40东平县 4.80 2.40 2.40威海市市区8.007.00 4.00荣成市 4.00 3.00 3.00文登市 4.00 3.00 3.00乳山市 4.00 3.00 3.00 3.00日照市市区8.00 6.40五莲县 4.80 3.20 3.20莒县 4.80 3.20莱芜市市区8.00 6.00 4.00临沂市市区8.00 6.00郯城县 5.00 3.00 3.00苍山县 5.00 3.00 3.00莒南县 5.00 3.00 3.00沂水县 5.00 3.00 3.00蒙阴县 5.00 3.00 3.00平邑县 5.00 3.00 3.00费县 5.00 3.00沂南县 5.00 3.00 3.00临沭县 5.00 3.00德州市市区7.20 5.60乐陵市 4.80 3.20 3.20禹城市 4.80 3.20 3.20陵县 4.00 3.20 3.20临邑县 4.00 3.20 3.20宁津县 4.00 3.20 3.20庆云县 4.00 3.20 3.20齐河县 4.00 3.20 3.20平原县 4.00 3.20 3.20武城县 4.00 3.20 3.20 夏津县 4.00 3.20 3.20聊城市市区8.00 6.00临清市 6.00 3.20 3.20阳谷县 4.50 3.20 3.20莘县 4.50 3.20 3.20东阿县 4.50 3.20 3.20茌平县 4.50 3.20 3.20冠县 4.50 3.20 3.20高唐县 4.50 3.20 3.20滨州市市区8.00 6.00邹平县 6.00 3.20博兴县 6.00 3.20 3.20惠民县 4.80 3.20阳信县 4.00 3.20 3.20 3.20无棣县 4.00 3.20 3.20 3.20沾化县4.00 3.20 3.20菏泽市市区 6.80 3.60 3.00曹县 4.40 3.20 2.40 2.40定陶县 4.40 3.20 2.40 2.40成武县 4.40 3.20 2.40 2.40单县 4.40 3.20 2.40 2.40巨野县 4.40 3.20 2.40 2.40郓城县 4.40 3.20 2.40 2.40鄄城县 4.40 3.20 2.40 2.40东明县 4.40 3.20 2.40 2.40。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1)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推定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在本地的,以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
使用权不确定或有纠纷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为纳税人(各方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一)免税单位自用土地免税免税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财政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卫生机构,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二)企业非生产经营用地免税(1)企业医院、教育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绿化、公园用地: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尚未利用的土地: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省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特殊情况或特定项目用地免税(1)因停业未用土地: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做他用的,经省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因搬迁未用土地:企业搬迁后,其原场地不使用的,经省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场地使用的,照常征税。
(3)运输线路专用地:企业运输用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特殊企业的特定用途土地免税(1)港口用地:码头(如码头、泊位、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税;港口的露天货场用地要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
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纳税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部门规章及文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3年7月15日国税发〔2003〕 89号)(部分失效)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8月5日国税发〔2004〕 100号)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1)
附件: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单位:元/平方米市、县一级土地二级土地三级土地四级土地五级土地六级土地七级土地建制镇工矿区济南市市区16.008.00 4.00 2.40章丘市 4.00 3.00 2.40 2.40 2.40平阴县 4.00 3.00 2.40 2.40 2.40济阳县 4.00 3.00 2.40 2.40 2.40商河县 4.00 3.00 2.40 2.40 2.40青岛市市区24.0014.0012.0010.008.00 6.00 4.00即墨市 6.00 4.00 2.00 2.40 2.40胶州市 6.00 4.00 2.00 2.40 2.40胶南市 6.00 4.00 2.00 2.40 2.40平度市 6.00 4.00 2.00 2.40 2.40莱西市 6.00 4.00 2.00 2.40 2.40淄博市市区8.007.00 4.00 2.00 桓台县 6.00 3.00 3.00高青县 6.00 3.00 3.00沂源县 6.00 3.00 3.00枣庄市市区8.00 6.00 3.00滕州市 6.00 3.00 3.00东营市市区8.00 6.00 4.00 广饶县 4.00 3.00 3.00垦利县 4.00 3.00 3.00利津县 4.00 3.00 3.00烟台市市区8.00 6.00 4.00龙口市 4.00 3.00 3.00莱阳市 4.00 3.00 3.00莱州市 4.00 3.60 3.00 3.00蓬莱市 4.00 3.00 3.00招远市 4.00 3.00 3.00栖霞市 4.00 3.00 3.00海阳市 4.00 3.00 3.00长岛县 4.00 2.00潍坊市市区8.00 6.00 4.00高密市 6.00 4.00 3.00 3.00安丘市 6.00 3.00 3.00青州市 6.00 3.00 3.00寿光市 6.00 3.00 3.00诸城市 6.00 4.00 3.00 3.00昌邑市 6.00 3.00 3.00临朐县 5.00 3.00 3.00昌乐县 5.00 3.00 3.00济宁市市区8.00 6.40 4.80 兖州市 6.00 3.20 3.20曲阜市 6.00 3.20 3.20邹城市 6.00 3.20 3.20泗水县 4.80 3.20 3.20微山县 4.80 3.20 3.20鱼台县 4.80 3.20 3.20金乡县 4.80 3.20 3.20嘉祥县 4.80 3.20 3.20汶上县 4.80 3.20 3.20梁山县 4.80 3.20 3.20泰安市市区8.00 6.40 4.00新泰市 6.00 3.20肥城市 6.00 3.20 3.20宁阳县 4.80 2.40 2.40东平县 4.80 2.40 2.40威海市市区8.007.00 4.00 荣成市 4.00 3.00 3.00文登市 4.00 3.00 3.00乳山市 4.00 3.00 3.00 3.00日照市市区8.00 6.40五莲县 4.80 3.20 3.20莒 县 4.80 3.20莱芜市市区8.00 6.00 4.00临沂市市区8.00 6.00郯城县 5.00 3.00 3.00苍山县 5.00 3.00 3.00莒南县 5.00 3.00 3.00沂水县 5.00 3.00 3.00蒙阴县 5.00 3.00 3.00平邑县 5.00 3.00 3.00费 县 5.00 3.00沂南县 5.00 3.00 3.00临沭县 5.00 3.00德州市市区7.20 5.60乐陵市 4.80 3.20 3.20禹城市 4.80 3.20 3.20陵 县 4.00 3.20 3.20临邑县 4.00 3.20 3.20宁津县 4.00 3.20 3.20庆云县 4.00 3.20 3.20齐河县 4.00 3.20 3.20平原县 4.00 3.20 3.20武城县 4.00 3.20 3.20夏津县 4.00 3.20 3.20聊城市市区8.00 6.00临清市 6.00 3.20 3.20阳谷县 4.50 3.20 3.20莘 县 4.50 3.20 3.20东阿县 4.50 3.20 3.20茌平县 4.50 3.20 3.20冠 县 4.50 3.20 3.20高唐县 4.50 3.20 3.20滨州市市区8.00 6.00邹平县 6.00 3.20博兴县 6.00 3.20 3.20惠民县 4.80 3.20阳信县 4.00 3.20 3.20 3.20无棣县 4.00 3.20 3.20 3.20沾化县 4.00 3.20 3.20菏泽市市区 6.80 3.60 3.00曹 县 4.40 3.20 2.40 2.40定陶县 4.40 3.20 2.40 2.40成武县 4.40 3.20 2.40 2.40单 县 4.40 3.20 2.40 2.40巨野县 4.40 3.20 2.40 2.40郓城县 4.40 3.20 2.40 2.40鄄城县 4.40 3.20 2.40 2.40东明县 4.40 3.20 2.40 2.40。
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
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06年以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各地陆续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对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护耕地资源、统筹城乡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规定,现就增减挂钩中有关财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管,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在实施增减挂钩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供应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利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供应土地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均应当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规定,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不同供地方式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4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的相应目级科目。
增减挂钩地区试行土地节余指标交易流转的,其土地节余指标交易流转收入应当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103014899其他收入”科目。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收管理,确保相关收入及时足额缴库,不得随意减免或返还相关收入,也不得账外设账、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密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新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与原条例相比,在两个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改。
一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将原来的定额税率提高了三倍。
除此之外,其他条款和征税精神基本没有发生变动。
扩大了的征税范围和提高了征税标准后的土地使用税势必为更多的经济利益主体所关注。
那么,回眸土地使用税自开征以来所制定的政策,览阅连年来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情况,也一定会有所价值。
一、土地使用税的渊源土地使用税的全称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
其目的是通过对占有“土地”这一短缺资源,采用不同的税额标准对占用不同档次的土地所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
它属于财产类税制体系范畴的税收。
对城市土地征税,是近代的产物。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从事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
我国人多地少,节约用地是一项重要的国策。
在我国对农村土地征税始于夏朝。
古代的各个时期,都把对土地课税,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
国民党统治时期,曾制定土地税法,在部分城市开征过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
建国后,就设立了房产税和地产税。
1951年8月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
始称城市房地产税。
1973年简化税制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并到工商税中,只保留了对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个人和外侨征收此税。
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设立了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为了利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使城镇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
并规定自当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规定及其沿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颁布之后的16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税务总局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先后制定、印发了近120份“国字头”文件。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范围第三条土地使用税是指依法对使用国有土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金。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 1.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3. 土地闲置。
第三章税务登记第五条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第六条纳税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纳税人身份证明; 2. 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合同; 3. 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依法自行申报土地使用税,并按时足额缴纳。
第四章税率和计税方法第八条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根据土地使用面积、土地位置和用途等因素确定,由国家税务部门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土地使用税的计税方法为固定税额和递增税额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周期为一年,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要求为准。
第五章异议申请与处理第十一条纳税人对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税率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纳税人的异议申请,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税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纳税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土地使用税或者未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税务部门可以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1. 责令限期缴纳; 2. 处以罚款; 3. 暂扣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土地使用税或者追缴税款的,税务部门可以追缴欠税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税务秘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其他涉及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由税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为《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内容概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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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2014.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
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
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基本概念
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属于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减、免税规定
1.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6)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可以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中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如在公园里设立的餐馆、茶社等)。
(8)市政街道、广场和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9)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水利设施及其护管用地。
(10)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 ~10年。
(11)国家规定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能源、交通用地(主要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民航和港口等类企业)和其他用地。
(12)行政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13)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自用的土地。
(14)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
2.下列土地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和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经过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的;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没有利用的;
(3)企业搬迁以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4)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且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该纳税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和管理办法由省级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4.核电站用地在基本建设期间可以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用地和公租房建成以后占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 纳税义务人, 财政部, 应纳税额, 青海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