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管理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管理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管理规定
第1条铁路集装箱运输办理站对到发、堆放、进出站及待修、待报废的集装箱必须按箱号跟踪管理,保证信息准确、完整、传输及时。

第2条办理铁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应由车站货运人员按照车站集装箱货场条件对铁路箱进行管理。

第3条进出站的铁路箱应使用“铁路箱出站单”管理。

发到的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到发登记簿”进行管理。

单证保管期限为1年。

第4条车站应根据货源情况建立开箱检查制度,防止匿报货物品名。

第5条车站应每日整理“集装箱整车运输出站单”,与站外存箱单位核对存箱数量,填制“铁路箱站外存留日况表”,及时催还未按时送回车站的铁路箱。

车站应按月清查站内外的铁路箱。

发现账实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及时上报。

第6条在车站存放的铁路箱禁止挪作他用。

如有挪用,对挪用者自挪用之日起核收规定费率2倍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第7条集装箱应固定作业场地,分区码放,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

第8条铁路集装箱装卸和搬运时应稳起轻放,防止冲撞。

10吨以上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专用吊具装卸。

第9条装卸部门码放集装箱时,必须关闭箱门,码放整齐,箱门朝向一致;多层码放时,要角件对齐,不得超过限制堆码层数。

第10条铁路集装箱运输装车时,应填制“集装箱货车装载清单”(附件3),记明箱号和对应的施封号。

在货运票据封套右上角加盖箱型戳记并填记箱号(1吨箱除外),在“货物实际重量”栏内填记箱数和全车集装箱总重。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定是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的补充和完善,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

第2条铁路局、集装箱公司等集装箱运输有关单位,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集装箱运输工作。

报送铁道部有关集装箱运输的文电,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与有关单位协商一致。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3条铁路48英尺集装箱装卸车和装掏箱作业与40英尺通用集装箱要求相同。

仅限使用车底架长度超过15m的集装箱专用车(X)或两用车(NX)装运。

用于双层集装箱运输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4条标记总重超过24吨的20英尺通用集装箱的总重规定如下:1.在4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间运输,装运适箱货物时,最大总重可达到30吨。

2.在有“★”限制的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的,最大总重为18.5吨。

3.在其他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时,最大总重为24吨。

-3-第5条通用集装箱不得用于装运易腐蚀、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

未经铁道部批准,散堆装货物不得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6条50英尺双层汽车箱回空时,可装运通用集装箱适箱货物。

第7条编号为TBJU510001~575000的20英尺铁路集装箱(标记总重24吨)禁止用于双层运输。

第8条经铁路运输的自备箱应满足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定检周期不低于铁路箱标准。

受理自备箱时,发站要严格执行《通用集装箱在铁路车站检查的技术要求》(TB/T3207-2008),必要时应查看集装箱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9条集装箱办理站必须具备集装箱称重条件(板架式集装箱、折叠式台架集装箱办理站除外),并逐箱复查发送集装箱的重量。

集装箱超过规定载重量的,车站要纠正后方可运输,并按规定核收有关费用。

第10条交接集装箱时,要认真核对箱体和铭牌号码,必要时应核对箱内号码,发现不符的,不得继续使用,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铁路箱由集装箱公司(装运汽车的集装箱由特货公司)负责更正。

第11条集装箱装车前,要认真检查确认车、箱状态,确保箱顶、车地板无杂物。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集装箱运输是铁路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引伸的规则。

在铁路运输集装箱,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应遵守《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规定。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订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2条在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箱型分为:1吨箱、5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称为大型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集装箱和自备集装箱。

按类型分为:通用集装箱和专用集装箱。

第3条铁路集装箱是铁道部所属的集装箱,自备集装箱是托运人配置或租用的集装箱。

用于国内铁路运输的自备集装箱,应符合《自备集装箱编号和标记涂刷规定》(附件一);用于国际间进出口运输的国际集装箱,应根据国际有关条约和协议的规定,经有关机构鉴定或认可,在箱体上有相应的标志。

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按集装箱办理运输。

第4条周转集装箱是托运人投资制造的铁路集装箱。

运量大而稳定或占用集装箱时间长的托运人可使用周转集装箱。

周转集装箱的投资制造和使用按《周转集装箱使用规定》(附件二)办理。

第5条集装箱办理站名和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名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公布。

专用线所有人要求在专用线办理自备集装箱、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在专用线临时到发自备集装箱,应向车站提出申请,报铁路局审批。

第6条承运人和托运人对适箱货物应采用集装箱运输,对《集装箱适箱货物品名表》(附件三)中规定的货物,在发站有运用空箱时,必须使用集装箱运输。

第7条集装箱运输应采用门到门运输。

托运人和收货人可使用自有运力或委托运输单位进行门到门运输,承运人应提供便利条件。

个人自用物品和搬家货物可在站内装箱和掏箱。

第8条集装箱集散站是设立在车站之外,具备库场和装卸、搬运设备的货运代理企业。

车站与集散站之间的关系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铁路运输领域的集装箱运输管理。

第三条铁路集装箱运输应依法经营,安全高效,便于货物运输和交换。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集装箱管理制度,确保集装箱的积极运用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集装箱的装运与装卸第五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集装箱装运和装卸的操作规程,确保装卸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第六条集装箱装运前,应对集装箱进行检查,确保集装箱符合运输要求,包括外观完好、密封良好等。

第七条集装箱装卸时,应确保作业现场整洁有序,设立专门的施工区域,防止人员和货物的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第八条装卸作业中,应采取适当的护栏、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集装箱装卸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确保货物的准确装卸和妥善保管。

第三章集装箱的运输与转运第十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集装箱运输与转运的操作规程,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集装箱运输前,应对车辆和轨道进行检查,确保运输条件良好,保证集装箱安全运输。

第十二条集装箱的运输应按照运输企业的计划进行,确保货物按时送达目的地。

第十三条集装箱的转运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明确责任归属,避免因转运产生的货物损失和责任纠纷。

第十四条集装箱转运过程中,应做好跟踪监管,确保货物安全,防止犯罪行为发生。

第四章集装箱的维护与管理第十五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装箱的维护与管理制度,确保集装箱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十六条集装箱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集装箱的使用正常,避免发生故障和事故。

第十七条集装箱的外观和标识应清晰可辨,包括企业标识、货物标识等。

第十八条集装箱的登记和追溯应及时准确,确保集装箱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十九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集装箱运输规那么?的通知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现将?铁路集装箱运输规那么?〔技术规章编号:TG/HY110 -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12月3日TG/HY110-2015铁路集装箱运输规那么铁总运〔2015〕313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平安,加快集装箱运输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平安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那么?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平安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平安协议。

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平安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全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

铁路局负责管内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

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装箱公司〕负责铁路箱的购置、租赁、维修、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应充分发挥集装箱标准化程度高、装卸作业快、货物平安性好以及便于开展多式联运的优势,优先开展集装箱运输,提高集装箱运输比例。

第五条铁路局和集装箱公司应建立集装箱运输平安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平安设施设备投入,制定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平安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保证集装箱运输平安。

第二章运输根本条件第六条本规那么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运输设备:〔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二〕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三〕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四〕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五〕内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成都铁路局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

成都铁路局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

成都铁路局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总运〔2015〕313号,以下简称《箱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成都铁路局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各级管理机构,各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运输的货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集装箱中心站,下同)。

第三条车务站段应配备集装箱运输专业管理人员,负责集装箱日常运输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

集装箱办理站应设置集装箱货运员,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运输组织和装卸车组织等工作。

第四条车务站段应根据本《办法》和总公司、路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集装箱运输实施细则,报路局备案。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开办申请。

1.集装箱业务的开办和停办,由办理站根据货源和办理条件提出申请上报站段,站段按照《箱规》第十一条规定审查合格后以正式公文(格式参见附件1)上报路局货运处,货运处核实办理条件后,报铁路总公司审核公布。

2.专用线、专用铁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开办,应满足《箱规》第十一条规定和符合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有关规定,由产权单位向接轨站提出申请,接轨站报所属站段审查合格后,站段以正式公文(格式参见附件1)上报路局货运处,货运处核实办理条件后报铁路总公司审核公布。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的集装箱按标准箱办理:1.20英尺箱规格不得超出6058×2438×2896(mm),最大总重不得超过30.48t,角件位置与20英尺集装箱吊具匹配。

2.40英尺箱规格不得超出12192×2438×2896(mm),最大总重不得超过30.48t。

角件位置与40英尺集装箱吊具匹配。

3.箱体一端开门,箱内外无压力差、无温差。

第七条非标集装箱上路运输按《箱规》第九条执行。

未公布运输条件的非标自备箱申请上路运输,站段要以正式文件(含发站、到站、箱体规格、最大总重、CSC牌照及箱体照片等内容)上报货运处,由货运处或总公司按照《箱规》第九条规定的权限公布运输条件后方可上路运输。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运…2007‟203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明确铁路集装箱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运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3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1.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2.适于多种运输方式运送,途中无需倒装货物;3.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设施,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5.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4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重量和尺寸分为1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以及经铁道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重量和尺寸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

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5条集装箱箱主应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认可、制造、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集装箱的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6条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和非标通用箱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试验和认证,由托运人向发站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上路运输申请;铁路局(公司对运输安全性等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铁道部公布上路运输。

第7条集装箱应按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涂打相应的标记和标志。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应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认证标记,其中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安全合格牌照上应标有维修检验日期或有连续检验计划标记,且箱体标明的集装箱号码应与牌照一致。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第4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5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

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

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20英尺、40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

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第6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7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8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9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第10条办理站对到发和进出站的集装箱及中转、修理等集装箱,必须有准确的记载,保证统计正确,防止集装箱丢失。

集装箱的进出站和5吨以上集装箱的到发按箱号管理。

到发的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箱号卡片(格式一)或集装箱到发登记薄(格式二)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箱号卡片销号后顺号装订保存。

进出站的铁路集装箱(包括铁路利用的自备集装箱)应使用铁路集装箱出站单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落地的按箱填写,原卡车回站的按批填写,铁路集装箱出站单甲乙联合对后顺号装订保存。

铁路货运集装箱规章制度

铁路货运集装箱规章制度

铁路货运集装箱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货物安全,特制定本规章。

本规章适用于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

第二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是指利用铁路进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活动。

第三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遵循安全、快捷、准时、便捷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主管部门为国家铁路总公司,具体执行单位为各铁路运输局。

第五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规章制度包括车辆、设备、人员、作业、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车辆规定第六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安全、可靠的运输能力。

第七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车况良好,运行安全。

第八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装卸箱作业,保证货物安全。

第九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装载,不得超载。

第十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车身清洁,确保货物无污染。

第三章设备规定第十一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配备,确保作业顺畅。

第十二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使用,保证货物安全。

第十四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洁消毒,确保货物无污染。

第四章人员规定第十五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知识技能。

第十六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人员应当穿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按照规定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五章作业规定第十八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作业应当按照作业流程进行,确保作业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作业应当按照作业要求进行,保证作业效率。

第二十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作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装卸箱作业,不得擅自操作。

第二十一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作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作业,确保货物完好。

第六章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障运输顺利进行。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号:铁运[1989]82号颁布⽇期:1989-10-01执⾏⽇期:1989-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三章托运、承运和交付第四章进出站和留置时间第五章承运⼈与托运⼈、收货⼈的交接第⼀章总则第1条集装箱运输是铁路货物运输的⼀种⽅式。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引伸的规则。

在铁路运输集装箱,承运⼈和托运⼈、收货⼈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应遵守《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规定。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订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2条在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箱型分为:1吨箱、5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称为⼤型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集装箱和⾃备集装箱。

按类型分为:通⽤集装箱和专⽤集装箱。

第3条铁路集装箱是铁道部所属的集装箱,⾃备集装箱是托运⼈配置或租⽤的集装箱。

⽤于国内铁路运输的⾃备集装箱,应符合《⾃备集装箱编号和标记涂刷规定》(附件⼀);⽤于国际间进出⼝运输的国际集装箱,应根据国际有关条约和协议的规定,经有关机构鉴定或认可,在箱体上有相应的标志。

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按集装箱办理运输。

第4条周转集装箱是托运⼈投资制造的铁路集装箱。

运量⼤⽽稳定或占⽤集装箱时间长的托运⼈可使⽤周转集装箱。

周转集装箱的投资制造和使⽤按《周转集装箱使⽤规定》(附件⼆)办理。

第5条集装箱办理站名和办理⾃备⼤型集装箱运输专⽤线名在《货物运价⾥程表》中公布。

专⽤线所有⼈要求在专⽤线办理⾃备集装箱、托运⼈或收货⼈要求在专⽤线临时到发⾃备集装箱,应向车站提出申请,报铁路局审批。

第6条承运⼈和托运⼈对适箱货物应采⽤集装箱运输,对《集装箱适箱货物品名表》(附件三)中规定的货物,在发站有运⽤空箱时,必须使⽤集装箱运输。

第7条集装箱运输应采⽤门到门运输。

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3.14•【文号】交通部、铁道部令1997年第2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交通部铁道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交通部、铁道部令1997年第2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三条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铁路部门按系统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铁路集装箱运输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暂行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铁路集装箱运输作为一种快捷、安全、节约能源的运输方式,在现代物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铁路集装箱运输行为,提高运输效率和质量,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以保障运输安全及顺利进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铁路集装箱运输的暂行规定。

一、装箱要求1. 货物包装:货物在装箱前必须进行合理的包装,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对易碎品、液体和危险品等特殊货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包装。

2. 装箱要求:装箱过程必须符合安全、稳固的原则。

箱内货物应紧密堆放,不得有空隙,以避免货物在运输中发生移位和受损。

3. 集装箱标记:每个集装箱应当注明相关的标记,如集装箱号码、封志号码、重量限制等信息。

标记应清晰可见、不易褪色。

二、封志要求1. 封志种类:封志分为电子封志和物理封志两种方式。

电子封志采用电子封志器材予以实施,物理封志采用封箱铅封。

2. 封志记录:运输单位应当及时记录封装箱的封志号、日期、封箱人员等相关信息,并保留一定时间,以备查验。

3. 封志查验:封装箱在运输过程中,若封志损坏或丢失,必须重新封装。

在到达目的地前,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随意破坏封志。

三、集装箱运输文件1. 运输合同:铁路集装箱运输必须依据运输合同进行。

运输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运输货物的数量、品名、重量和标志等事项。

2. 提单:每批运输的集装箱应有对应的提单,提单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一种重要凭证,记录了货物的装载、运输、卸载等信息。

3. 铁路运输单据:涉及集装箱运输的各类单据应准确、规范,包括装箱单、运输保险单、装卸作业单、运单等。

四、装卸运输要求1. 装卸场所:装卸集装箱的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具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以确保装卸过程顺利进行。

2. 装卸方法:铁路集装箱装卸必须使用专用机械设备,如起重机、拖拉机等。

严禁使用人工装卸,以免货物受损或人员受伤。

3. 装卸责任:装卸货物的责任分为装卸方和货物托运方两部分。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1. 你知道铁路集装箱运输的第一步是什么吗?就好像搭积木要先有积木一样,办理集装箱的托运手续就是这重要的第一步!比如小明要运输一批货物,那他首先就得去办理托运手续呀!
2. 铁路集装箱的装卸可不能马虎呀!这就像接力比赛中交接棒一样关键。

如果装卸不当,那不就乱套啦!就像上次看到有个箱子在装卸时差点掉下来,多惊险啊!
3. 铁路集装箱的运输途中也得时刻留意呀!这不就跟我们出门旅行要随时关注行程一样嘛。

要是不注意,箱子出了问题咋办,就像王五那次运输,差点把重要物品给弄丢了!
4. 对于铁路集装箱的交接检查,那得认真再认真呀!这就好比我们去检查自己很宝贝的东西一样细致。

你想想,要是没检查好,后面出了麻烦该谁负责呢!
5. 铁路集装箱运输中的安全问题绝对不能忽视啊!这就像是我们的安全带,没它可不行。

一旦出了安全事故,那可不得了,就像发生车祸一样吓人!
6. 铁路集装箱的堆码也有讲究哦!可不是随便堆堆就行的。

就好像搭房子,得一层一层稳稳当当的。

要是乱堆,那不就倒了嘛,就像上次看到的那堆歪歪扭扭的箱子。

7. 铁路集装箱的管理要有条理呀!不能乱糟糟的。

这就像管理一个团队,得有序进行。

不然的话,就像没头苍蝇一样到处乱撞,能行吗?
8. 铁路集装箱的维修保养也很重要啊!就像我们要保养自己的身体一样。

要是不保养,很快就会出问题的,就如同那辆破旧的汽车一样。

9.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真的太重要了!只有做好每一个环节,才能保证货物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呀!这是毋庸置疑的呀!。

铁路集装箱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管理规则
一、箱体管理
1.集装箱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性和结构强度,不得有明显的破损、变形或漏水问题。

2.集装箱应按规定携带集装箱标识,标明箱号、尺寸、自重、最大载重等信息。

3.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集装箱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二、装卸管理
1.装卸作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作业过程安全、高效。

2.装卸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杜绝随意堆放和乱扔垃圾现象。

3.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装卸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其具备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三、运输管理
1.运输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线路、时刻表和运输量进行运输,不得超载或超速行驶。

2.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应加强监测,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3.如有特殊品类货物需要运输,应事先申报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安保管理
1.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应对集装箱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防止盗窃、损坏等安全事件发生。

2.入站、出站和转运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溯源制度,杜绝
危险品和违禁品携带。

3.必要时,可以采取武装押运等方式,确保集装箱的安全运输。

五、责任追究
1.对于不按规定操作、违反管理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盗窃或其他安全事件,应及时报备,并进行调查及追责。

通过以上简要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铁路集装箱的管理水平,
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运输效率的提高。

同时,也可以维护铁路运输秩序
和保障铁路运输的稳定进行。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8.31•【文号】铁运[1991]84号•【施行日期】199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1)84号1991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
第4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5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

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

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20英尺、40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

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
第6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7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8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9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集装箱铁路运输管理规则

集装箱铁路运输管理规则

集装箱铁路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第4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5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

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20英尺、40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

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第6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7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8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9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第10条办理站对到发和进出站的集装箱及中转、修理等集装箱,必须有准确的记载,保证统计正确,防止集装箱丢失。

集装箱的进出站和5吨以上集装箱的到发按箱号管理。

到发的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箱号卡片(格式一)或集装箱到发登记薄(格式二)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箱号卡片销号后顺号装订保存。

进出站的铁路集装箱(包括铁路利用的自备集装箱)应使用铁路集装箱出站单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落地的按箱填写,原卡车回站的按批填写,铁路集装箱出站单甲乙联合对后顺号装订保存。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0.01•【文号】铁运[1989]82号•【施行日期】198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89)82号1989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第4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5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

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

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20英尺、40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

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第6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7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8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9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第10条办理站对到发和进出站的集装箱及中转、修理等集装箱,必须有准确的记载,保证统计正确,防止集装箱丢失。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铁路运输成为了重要的物流运输方式之一。

而在铁路货运中,集装箱运输不仅具有装载效率高、运输时间短、安全性强等优势,还可以实现货物的多式联运,提高货物运输效率和降低运输成本。

针对铁路集装箱运输中的管理问题,铁道部于2000年印发了《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这也是目前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的法律依据之一。

1. 暂行规定的基本内容《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分为十三章五十七条,主要包括:1. 总则:规定铁路集装箱运输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要求;2. 站场管理:规定铁路集装箱的装卸、堆存、保管等管理;3. 集装箱车管理:规定集装箱车的运输、检修和维护等管理;4. 集装箱装卸管理:规定铁路集装箱的装卸要求和安全保障;5. 收发货管理:规定收发货人对于运输的义务和权利;6. 清算处理:规定节约铁路资源和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的方法和程序;7. 违规处分: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2. 暂行规定的主要特点1. 统一规范。

暂行规定作为铁路货运中重要的法律规范,统一规范了铁路集装箱的运输方式、装卸管理、车辆管理等各个方面,确保了铁路集装箱货运的正常秩序;2. 强调安全。

暂行规定特别强调铁路集装箱运输中的安全问题,规定了集装箱装卸的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3. 加强监管。

暂行规定也规定了对于铁路集装箱运输各个环节进行监管的要求,确保铁路集装箱货运的顺利进行。

3. 暂行规定的影响和意义1. 规范铁路集装箱运输的秩序。

暂行规定的实施,使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增强了运输秩序,提高了货物运输效率;2. 加强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安全性。

暂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使铁路集装箱运输更加安全可靠,减少了货物损失和安全事故的发生;3. 促进多式联运的发展。

铁路集装箱运输所具有的综合优势,为多式联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为我国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和机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定是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的补充和完善,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

第2条铁路局、集装箱公司等集装箱运输有关单位,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集装箱运输工作。

报送铁道部有关集装箱运输的文电,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与有关单位协商一致。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3条铁路48英尺集装箱装卸车和装掏箱作业与40英尺通用集装箱要求相同。

仅限使用车底架长度超过15m的集装箱专用车(X)或两用车(NX)装运。

用于双层集装箱运输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4条标记总重超过24吨的20英尺通用集装箱的总重规定如下:1.在4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间运输,装运适箱货物时,最大总重可达到30吨。

2.在有“★”限制的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的,最大总重为18.5吨。

3.在其他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时,最大总重为24吨。

第5条通用集装箱不得用于装运易腐蚀、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

未经铁道部批准,散堆装货物不得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6条50英尺双层汽车箱回空时,可装运通用集装箱适箱货物。

第7条编号为TBJU510001~575000的20英尺铁路集装箱(标记总重24吨)禁止用于双层运输。

第8条经铁路运输的自备箱应满足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定检周期不低于铁路箱标准。

受理自备箱时,发站要严格执行《通用集装箱在铁路车站检查的技术要求》(TB/T3207-2008),必要时应查看集装箱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9条集装箱办理站必须具备集装箱称重条件(板架式集装箱、折叠式台架集装箱办理站除外),并逐箱复查发送集装箱的重量。

集装箱超过规定载重量的,车站要纠正后方可运输,并按规定核收有关费用。

第10条交接集装箱时,要认真核对箱体和铭牌号码,必要时应核对箱内号码,发现不符的,不得继续使用,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铁路箱由集装箱公司(装运汽车的集装箱由特货公司)负责更正。

第11条集装箱装车前,要认真检查确认车、箱状态,确保箱顶、车地板无杂物。

对状态不良影响运输安全的车、箱,禁止装车。

第12条安装全自动旋转锁和F-TR型锁的专用车卸车时,须确认箱车完全分离后再进行后续作业。

第13条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或两用平车装运空集装箱时,必须使用四股以上八号镀锌铁线捆绑(铁道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使用两用车时,将集装箱底部角件与车辆捆绑牢固;使用专用车时,将相邻两箱底部角件捆绑在一起,仅装运一箱时,须将集装箱底部角件与车辆捆绑牢固。

卸车前,要将铁线剪断并清除干净,防止损坏车辆和箱体。

折叠式台架集装箱、板架式集装箱空箱按其技术条件(试运方案)执行。

第14条有关铁路局要结合管内实际,在大风多发区段设立风力监测点,制订大风情况下空集装箱行车办法,确定放行和停站条件,防止集装箱途中脱落。

第15条各货检站,特别是大风区段前的货检站,要加强货检力量和检查力度,认真检查集装箱车装载状况,对发现的问题车不得放行;经超偏载检测监控系统检测发现超偏载或影响运行安全的,必须果断处置,确保运输安全。

第16条进入青藏线格拉段(不含格尔木站)的重集装箱禁止使用敞车装运,空集装箱(板架式集装箱除外)禁止使用集装箱专用车装运(安装全自动旋转锁和F-TR型锁的专用车除外)。

第17条铁路箱出境(互使箱除外)、下海时,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核收费用。

第三章办理站管理第18条集装箱办理站除满足铁道部《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7]204号)有关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日均发送、到达集装箱之和不小于15TEU;只办理特种货物箱和专用箱的,日均发到集装箱之和不小于8TEU。

2.单条装卸线满足一批20车以上同时作业。

3.集装箱堆存能力不小于200TEU,具备总重30.48吨集装箱起重能力(1吨箱办理站和在车上直接装卸的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办理站除外)。

4.同一箱型办理站间距离不得小于50公里(港口除外)。

各单位要定期对管内办理站的办理条件进行核查,逐步关闭、整合不符合条件的办理站,推动集装箱办理站布局向集约化方向发展。

第19条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的,应严格按照货场条件管理,有关运输协议要明确集装箱交接、免费留置时间等内容,发生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由车站核收。

第20条铁路48英尺集装箱可在40英尺通用集装箱办理站间运输。

第四章特种箱管理第21条铁路特种货物箱和专用箱按“国铁箱”运用管理,服从运输统一指挥。

第22条购置铁路特种货物箱、专用箱、非标通用箱前须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制造。

凡未公布编号的,不得上路使用。

第23条自备特种货物箱、专用箱、非标通用箱上路运输,应由托运人向发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1.发站、到站;2.箱主代码和箱型代码;3.拟运货物品名及理化性质(必要时应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货物铁路运输条件鉴定证明);4.集装箱证书或研制技术资料;5.集装箱技术参数、结构特点、扣修条件;6.集装箱堆存、装卸作业要求;7.集装箱检查交接要求;8.其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特殊要求。

海铁联运、国际联运(发站或到站为港口、铁路口岸站)的由始发铁路局确定运输条件,确保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后方可上路运输;其他须由发站逐级上报,铁道部运输局公布后方可上路运输。

第24条特货公司负责装运汽车的集装箱维修,铁龙公司负责其他特种货物箱和专用箱维修,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铁路箱质量管理第25条铁路箱扣修由各办理站负责,按《通用集装箱在铁路车站检查的技术要求》(TB/T3207-2008)和铁道部运输局《特种箱铁路运输技术条件》(运营专业[2009]3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达到扣修条件的应及时送修。

送修车站应建立集装箱送修、修竣台账,以便核对修理交接数量。

第26条厂修箱由集装箱公司(装运汽车的集装箱由特货公司)检查验收,站修箱由车站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分别由集装箱、特货公司制定。

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和车站在“铁路箱修理通知书”乙、丙、丁联上签认。

“铁路箱修理通知书”留存二年,甲、丙联由车站核对装订保管,乙联由修理单位留存,丁联由修理单位作为费用清算凭证,报集装箱或特货分公司核查。

第六章信息管理第27条车站凭调度命令接收新造铁路箱,在交接单上签认,并在箱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箱号。

第28条集装箱追踪系统采集除1吨箱之外的所有集装箱装卸车清单信息(含回送空箱时填写的“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及相应的卸车信息)。

各站要认真填写集装箱装、卸车清单,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集装箱追踪系统中。

第29条出站的铁路箱(1吨箱除外),需在追踪系统中录入箱号、出门日期、出门单据号、领箱人、汽车号、车站经办人等信息;进站的铁路箱(1吨箱除外),需在追踪系统中录入箱号、进门日期、出门单据号、还箱人、汽车号、车站经办人等信息。

第30条汽车箱运输使用的货运票据封套“货物品名”栏填记“汽X英尺集装箱X个”。

第七章附则第31条前发《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铁运[2008]125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前发文电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32条本规定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铁路箱有关技术参数10 / 3311 / 3312 / 33附件2:X3K型集装箱专用平车装载方案一、车辆主要技术参数载重61t,自重21t,车底架长18400mm,宽2750mm,转向架中心距14600mm,车底板距轨面1159mm,最高商业运行速度120km/h,车架上设置的旋转(固定)锁用于集装箱的加固。

二、装载要求1.仅限装运国际标准20、40英尺集装箱。

2.集装箱内装载的货物应排列紧密,均匀码放;当货物周围出现较大间隙时,应采取防止货物移动的措施。

车辆装载量不得超过其标记载重量,集装箱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规定的装载量。

3.集装箱的装载:(1)仅在车辆中部放置1个40英尺集装箱时,空重箱均可。

(2)20英尺集装箱装载时,允许如下几种形式。

A.空箱时,按车上的箱位装载,允许空档。

B.1个重箱时,重箱放置车辆中部;车辆两端放空箱或空档。

C.2个重箱时,车辆两端各放置1个重箱,两箱重量差不大于10t;中部可装1个空箱或为空档。

D.3个重箱时,3个箱总重不大于61t,最重的箱放在车辆中部;其余2个箱放在车辆两端,且2个箱重量之差不大于10t。

(3)20、40英尺集装箱混装时,允许以下两种形式。

A.全为空箱时,车辆上装载1个40英尺箱和1个20英尺箱。

B.全为重箱时,车辆上装载1个40英尺箱和1个20英尺箱,但20英尺箱总重不小于6t、不大于18t,40英尺箱总重不小于13t、不大于30t。

4.集装箱装车后,旋转锁应处于锁定位置。

5.装车单位应将重箱逐箱检斤称量,并按箱号逐箱记入货物运单和货票,根据磅单按上述要求进行配载,并使用集装箱专用装卸设备装卸车,做到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确保运输安全。

附件3:X6K和X4K型集装箱专用平车装载方案一、X6K型集装箱专用平车(一)车辆主要技术参数载重61t,自重18t,车辆长度13230mm,转向架中心距8900mm,底架长度12300mm,集装箱装载面距轨面高1140mm,通过最小曲线半径145m,最高运行速度120km/h,空车重心高695mm。

(二)装载要求仅限装运国际标准20、40英尺集装箱。

集装箱在货车上装载要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不得超载、偏载、偏重。

二、X4K型集装箱专用平车(一)车辆主要技术参数车辆长度19416mm,定距14200mm,底架长度18400mm,集装箱装载面距轨面高(空车)1140mm,载重72t,自重不超过21.8t,通过最小曲线半径145m,最高运行速度120km/h,空车重心高685mm。

(二)装载方案1.允许装运20、40英尺国际标准箱。

2.仅装载1个40英尺箱时,装在车辆中部。

3.仅装载20英尺箱:(1)全为空箱时,可装载1-3个空箱,装在任意箱位上。

(2)1个重箱时,重箱装在中部,两端可装空箱。

(3)2个重箱时,重量相差不超过11t,装在两端,中部可装空箱。

(4)3个重箱时,①其中有2个箱总重相同,总重相同的2个箱装在两端,第3个箱装在中部,3个箱总重之和不超过72t。

②3个箱总重均不相同,总重最接近的两箱装在两端,第3个箱装在中部。

两端2个箱的重量差不超过10t,且较重箱总重的2倍与车辆中部箱的总重之和不超过72t。

4.20、40英尺箱混装(1)全为空箱时,装在任意箱位上。

(2)1重1空时:①20英尺箱为空箱时,40英尺箱总重不得超过27t。

②40英尺箱为空箱时,20英尺箱总重不得超过13t。

(3)全为重箱时:①按下表根据40英尺箱的总重选择20英尺箱。

②按下表根据20英尺箱的总重选择40英尺箱。

三、其他1.有关车辆的技术条件请查阅铁道部运输局《关于印发<载重61t集装箱专用平车样车审查意见>和X6K型集装箱专用车图样及技术条件(暂行)批复的通知》(运装货车〔2006〕35号)、铁道部运输局《关于印发<70t级3×20ft集装箱专用平车样车审查意见>和<X4K型集装箱专用平车技术条件>的通知》(运装货车〔2006〕57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