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核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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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高安市2011年开展城乡低保全面核查工

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根据高安市民政局文件及会议精神要求,现将民政局《高安市2011年开展城乡低保全面核查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方案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单位工作,务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

高安市田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一年月日

高安市2011年开展城乡低保全面核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真正把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城乡困难群众,根据《高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高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和《高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工作出发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清退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将新增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在动态管理的前提下实现应退尽退、应保尽保,促进城乡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根据城乡低保工作动态管理的要求,确定2011年城乡低保核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有:

(一)清退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主要通过入户调查和听证评审,清退如下几种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一是对自然减员(包括死亡和企业办理退休人员)的低保对象停发低保金;二是对子女大学毕业已变业、家庭成员重新就业、子女有赡养能力等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予以清退;三是对采取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低保的进行清退;四是将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城乡低保户做出退保处理;五是对有城乡低保实施细则中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

(二)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城乡家庭纳入低保。各地对辖区内困难群众做好排查工作,进行调查登记,在符合低保条件的前提下,将下列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一是一级重残户:家庭主要成员或主要劳力因一级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二是多残户:一户中多人残疾的家庭;三是重大疾病中: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治疗花费医疗费用较大,造成因病致贫,或家庭主要成员、主要劳动力患难大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四是变故户:因突发天灾人祸造成无法保证基本生活的家庭;五是单亲户:只有父亲或母亲的家庭(指孩子只随父亲或母亲一方生活的家庭)。

三、核查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1、清查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干部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制度,在2010年基层干部享受低保备案登记的基础上,进一步认真疏理问题。一要明确备案对象。基层干部是指所有在乡镇工作的领导干部、一般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基层干部亲属是指基层干部的直系亲属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二要规范备案登记。基层干部及亲属享受低保的,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要填写备案登记表(样表见附件1),在进行听证评审前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听证评审时要进行回避。公示时,要注明拟救助对象与有关基层干部的关系。

2、村(居)委会上户调查、评审。各村(居)委会应对辖区内

低保对象进行上户调查,要求上户率达到100%,重点掌握低保对象进行上户调查,要求上市率达到100%,重点掌握低保对象目前家庭成员就业、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村(居)委会进行听证评审。听证评审会由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主持,要按以下程序进行:入户调查人员介绍入户调查情况——听证人员对调查人进行质询——无记名投票——当场唱票、主持人宣读评审会要邀请驻村(居)干部、民政所长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纪委干部参加。听证评审会议结束后,应保存好会场所有资料,包括听证、评审会议记录、第一位评审员投票及评审投票结果汇总表等。听证评审结果统计表(附后)一式二份,由听证小组成员审核无误后签字,一份留村(居)委会存档,另一份随年度审核表上报乡镇、街道民政所。调查评审后由村(居)委会如实填写年度审核表,一式二份,村(居)委会签署调查评审意见加盖印章,并由调查人和村(居)委会书记或主任签字后上报街道或乡镇民政所审查。同时要对辖区内未享受低保待遇困难群众进行一次排查,并做好调查登记工作。

3、街道、乡镇审查。街道、乡镇民政所要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年审材料进行逐户审查,重点对“非常补对象”进行上户抽查,要求上户率达50%以上。审查后民政所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印章,并由民政所长和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核。

4、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有疑问的对象进行上户核查。

5、张榜公布。在市民政局完成审核工作后,由村(居)委会将

核查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公榜样表(附后)进行张榜公布,城市低保对象应公示到居委会和集中居住的居民小区,农村低保公示到村委会和各自然村,张榜时间不少于七天。张榜后如有举报的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和街道、乡镇应重新上户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因低保审核工作不到位,造成群众群体上访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乡镇民政所、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保障证审验盖章。在村(居)委会上户调查时,应将低保对象《保障金领取证》收回,低保专干应按低保对象去年七月以来实际领取的低保金数额填写好保障金领取记录,领款人由户主签单,经办人由低保专干签章。在上报年审材料时,由乡镇、街道将低保对象的《保障金额取证》统一上交市民政局加盖审验章。

7、核查对象分类处理。(1)低保对象在核查后,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无变化并符合低保条件的,自7月开始继续按原标准享受低保待遇。(2)低保对象核查后,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发生了变化的,应填写调整低保待遇审批表,自7月开始调整其低保待遇。(3)低保对象在核查后,认定其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填写取消低保待遇审批表,自7月起停止其低保待遇。(4)未参加核查的低保对象或《保障金领取证》无审验记录的作自动放弃待遇处理。因特殊情况未参加核查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先取消后重新申报低保待遇。(5)对排查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上报相关材料,新增纳入低保范围。

8、年审时间安排。四月上旬开始,六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安排为:4月30日前完成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清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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