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京人社能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提升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3月30日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的管理,促进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是对高技能人才进行技术更新、继续教育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开展以前沿理论、技术革新为主要内容的提升培训,提高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其创造性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应紧密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功能定位和高质量发展需要,以服务首都高精尖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城市运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等为重点,加强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四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对象以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中,已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人员为主,对于企业重点培养的高精尖产业、新兴产业领域的技能人才,可适度放宽到高级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提升促进就业质量,帮助更多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我们制定了《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2.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3.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4.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5.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6.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7.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受理书(样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2年12月20日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促进城乡就业,发展绿色就业,帮助本市更多城乡劳动者通过被用人单位招用,提升就业质量,实现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通州区财政局通劳社培发[2006]35号关于印发通州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6]57号)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06]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再就业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益,调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转岗转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现将通州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通州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州区财政局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通知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3日共印50份附件:通州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本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实现以培训促就业的目标,根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06]23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6]57号),参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是用于鼓励支持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免费开展以提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能力,切实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指导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技能鉴定的补贴经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京人社能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2]3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学校、家政服务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精神,现就我市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享受培训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被安排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员。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应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本市颁发的家政服务资格证书后,上岗服务。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外省市来京务工人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及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可以由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组织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二、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培训、鉴定机构的认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由定点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承担。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择优选定、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资质认定的方式,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本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择优认定。
具备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培训。
北京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
北京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
北京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是指针对在北京市就业的新职工,为其在岗位上进行
培训的费用提供一定的补贴政策。
通过此项政策,北京市旨在鼓励企业培训新职工,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能力。
根据北京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新职工在参加岗位培训时,可以根据实际培训
费用的一定比例获得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培训形式和内容等因素而定,但一般来说会根据培训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企业可以向所属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新职工即可获得相应的岗前培训补贴。
为了获得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和新职工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
首先,企业必
须是在北京市注册的企业,并且在近期内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其次,新职工必须是在北京市就业的职工,入职时间通常需要在一年内。
同时,岗前培训必须是与岗位要求相符的培训项目,并且是在北京市的培训机构进行的。
岗前培训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提高新职工的就业质量和稳定性有着积极的作用。
通过培训补贴的方式,北京市鼓励企业注重新职工的培训和能力提升,有利于他们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的需求,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职业发展空间。
总之,北京市岗前培训补贴政策为新职工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鼓励他们积
极参与岗位培训,提升自身的能力水平。
通过此项政策的实施,北京市推动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导语】:近日,北京市财政局首次发布《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对北京党政机关单位的培训费作了相应的规定。
今天本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全文,过来看看吧!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148号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
检验、计量人员
食品检验工、化学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长度、衡器)计量工
1000
运输、机电设备操作人员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叉、铲车司机*
工程施工人员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工程测量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
行政事务人员
秘书、公关员、制图员、计算机操作员
治安保卫、消防人员
保安员
电信业务人员
电信业务营业员、话务员
购销人员
营业员、收银员、营销师、出版物发行员、服装模特、采购员、收购员、中药购销员、废旧物资(回收挑选工、加工工)、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
纺织、针织、印染人员
细纱工、织布工
木材制品制作人员
手工木工、精细木工
400
说明:标注“*”为本市有特种作业培训的职业(工种)
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
水泥生产制造工
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陶瓷(烧成、装饰)工
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音响调音员
印刷人员
凹版制版工、平板、凹版印刷工
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
(钢琴、提琴、管乐器)制作工
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制冷工
水利设施管理养护人员
河道修防工、水土保持防治工、水文勘测工
精品文档随意编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职业类别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元餐饮服务人员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1200机械设备加工维修装备制造人员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汽车修理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金属热处理工刨插工焊工通信电力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电气设备安装工电梯安装维修工13036铁公道路运输机车驾驶员汽车驾驶员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无线电设备机械装校工电子设备装接工无线电调试工电子计算机微机调试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梱验计量人员食品梱验工化学梱验工纺织纤维梱验工贵金属首饯钻石宝玉石梱验员劢物梱疫梱验员长度衡器计量工1000运输机电设备操作人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叉铲车司机工程施工人员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饯装修工管工工程测量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日用机电办公产品维修人员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精品文档随意编辑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裁缝服装制作工制鞋工皮革加工工毛皮加工工服装裁剪工服装缝纫工机械制造加工人员铸造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机电产品装配人员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汽车拖拉机装配工摩托车维修工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电力机械设备安装运行梱修及供电人员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站值班员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电工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贵金属首饯手工制作工贵金属首饯机制工漆器镶嵌工景泰蓝制作工工艺品雕刻工装饯美工民间工艺品制作工工艺编结工饭店旅游及健身娱场所服务人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旅店服务员展览讲解员插花员体育场地工保健按摩师茶艺师公共游览场所服务员康乐服务员800公路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人员汽车运输调度员汽车客运乘务员机车乘务员精品文档随意编辑职业类别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元医疗卫生辅劣社会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餐厅服务员摄影师冲印师化妆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洗衣师修脚师保育员家政服务员保洁员养老护理员护理员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智能楼宇管理员糕点面包烘焙工司炉工电梯司机800种植业生产人员农艺工蔬菜花卉果茶桑菌类园艺工梲花茶叶蔬菜加工工林木种苗工护林员标本员畜牧业生产人员家禽家畜蜜蜂饲养工家禽畜繁殖工蜂产品加工工劢物疫病防治员草坪建植工挤奶工
关于公司职业培训补贴的通知
关于公司职业培训补贴的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在这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员工的不懈努力与专业技能的不断提升。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我们特此发布关于公司职业培训补贴的通知,供大家参考。
一、培训补贴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公司在职正式员工。
培训类型:岗位技能培训管理技能培训专业资格认证培训培训方式:线下培训线上自主学习外部培训机构培训二、培训补贴的标准岗位技能培训及管理技能培训:公司承担培训费用的80%,员工自负20%。
单个员工每年最高培训补贴额度为5000元。
专业资格认证培训:公司承担培训费用的100%,无需员工自负费用。
单个员工每年最高培训补贴额度为8000元。
培训课时要求:岗位技能培训及管理技能培训,累计培训课时不低于24学时。
专业资格认证培训,需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三、培训补贴的申请流程培训需求申请:员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提出培训申请,并填写《培训需求申请表》。
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后,将申请表提交人力资源部。
培训费用报销:完成培训后,员工凭培训机构开具的正式发票,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培训费用报销。
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将补贴款项直接打入员工个人账户。
培训效果跟踪:员工应在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向部门主管提交培训心得体会。
部门主管将培训效果反馈给人力资源部,作为后续培训计划的参考。
四、培训补贴的注意事项培训课程必须与员工当前岗位或未来发展方向相关,否则不予补贴。
员工在培训期间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或培训后6个月内离职的,需退回全部培训费用补贴。
员工可在公司内部或外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但须提前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并获批准。
公司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培训补贴政策的权利,如有变动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五、培训补贴政策的实施时间本次培训补贴政策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
我们希望通过这项政策,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学习热情,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为公司的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条资金来源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专项拨款、社会捐赠等渠道。
具体的资金
来源和分配方式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并逐年调整。
第三条资金管理机构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机构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培训
补贴资金的拨付、监管和使用情况的抽查审计等工作。
第四条补贴对象
1.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规定的各类培训机构和个人;
2.具备合法资质、规范运作和纳税合规的培训机构;
3.个人参加经认可的职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培训成绩者。
第五条补贴标准
1.资金补贴按照培训项目类型、课程内容等因素确定;
2.补贴标准由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补贴申请和审批
1.补贴申请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培训项目计划、培训机构资质证明
等;
2.培训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经审核合格后可获得补贴资
金。
第七条资金监督和检查
1.监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发现违规使用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八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会议差旅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预[2017]138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7.14【实施日期】2017.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7〕1389号)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推进干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14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7月14日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告--部分培训学校增加职业技能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告--部分培训学校增加职
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范围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人社发[2009]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07.27
【实施日期】2009.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告
(京人社发〔2009〕7号)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精神,结合开展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职业技术学校等4所学校,增加开展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部分培训学校增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范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部分培训学校增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范围
等级地
址
联系
电话
联系
人。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京劳社培发[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7]7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为加强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颁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
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培训补贴的发放和管理,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促进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职业培训补贴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补贴对象包括:(一)依法设立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二)符合条件的个人劳动者。
第五条申请补贴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固定的培训场所;(二)培训内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三)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申请补贴的个人劳动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就业需求和提升职业技能的愿望;(三)参加的培训项目符合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四)遵守培训纪律,完成培训课程。
第三章补贴标准和程序第七条补贴标准根据培训项目的难度、市场需求和培训效果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申请补贴的程序包括:(一)提交申请:培训机构或个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二)审核评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三)公示结果:审核评估通过的补贴申请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对于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或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划和设计。
北京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实施办法
北京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京劳社培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实施办法(京劳社培发(2006)58号2006年4月10日)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就业、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高技能人才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加快技能人才的提升培训,是我市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振兴现代制造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及奥运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为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和职工参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本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工作。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是对我市“十一五”期间,启动实施“五年五万”新技师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对符合申报技师、高级技师条件的职工实施理论和实操培训费用的补贴。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培训资质认定、编制补贴预算、资金使用审核、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相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技师、高级技师配套的培训教材、计划、大纲。
技师培训原则使用国家统编教材、行业组织编写的教材或北京市组织编写的教材;论文撰写辅导应统一使用劳动保障部教材办公室组织编写的《技师专业论文撰写指南》。
(二)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师资队伍。
从事理论知识培训和论文撰写的授课教师,必须具备高级讲师、副教授或相当于副高职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从事操作技能培训的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技师或技师、工程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职业培训对于提升劳动者的技能和就业竞争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人参与职业培训,政府设立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然而,如何有效地管理这笔资金,确保其合理使用、发挥最大效益,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和关注的问题。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来源通常包括财政拨款、失业保险基金等。
这些资金的投入旨在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的发展。
但如果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资金的浪费、滥用,甚至影响到职业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首先,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是管理的关键之一。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应当用于与职业培训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培训课程的开发、师资费用、培训设备的购置、参训人员的生活补贴等。
同时,要严格禁止将资金用于与培训无关的支出,如行政办公经费、娱乐消费等。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细则,明确哪些费用可以报销,哪些不可以,避免出现模糊地带。
其次,对于申请补贴的培训机构和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
审核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培训资质、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条件。
同时,要对其培训计划、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等进行评估,确保培训内容符合市场需求和劳动者的实际需要。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和企业,坚决不予补贴。
在资金的分配上,要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和额度。
同时,要向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以及就业困难群体倾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例如,对于一些新兴产业的职业培训,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培训,满足产业发展的需求。
资金的发放环节也需要严格把关。
要建立健全的资金发放制度,明确发放流程和时间节点。
在发放补贴之前,要对培训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如参训人员的结业率、就业率等。
只有达到一定的考核标准,才能发放补贴。
同时,要加强对资金发放的监督,防止出现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
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在当今社会,职业培训对于提升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促进就业以及推动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支持和鼓励职业培训的开展,政府设立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然而,如何有效地管理这笔资金,确保其合理使用、发挥最大效益,成为了一个需要深入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来源多种多样,包括财政拨款、失业保险基金等。
这些资金的汇聚,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接受培训、提升自我的机会。
但同时,也对资金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在资金的分配方面,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需求差异。
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来提升当地劳动者的素质,促进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
对于一些新兴行业或急需技能提升的行业,也应给予适当的倾斜。
同时,要关注弱势群体,如残疾人、农民工等,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培训机会。
为了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就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
对申请补贴的培训机构和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
考察其师资力量、培训课程设置、教学设施等方面的条件。
只有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才能获得补贴资金。
这不仅能够保证培训质量,也能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管。
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要求培训机构和企业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核算。
明确资金的用途,确保其用于培训相关的直接支出,如教师薪酬、教材购置、实训设备等。
严禁将资金用于与培训无关的活动,如豪华装修、发放福利等。
同时,要加强对培训效果的考核。
不能仅仅关注培训的过程,更要注重培训的结果。
通过对参训人员的就业情况、技能提升水平等方面进行跟踪评估,来判断资金的使用效益。
对于培训效果不佳的机构,应减少或停止其后续的补贴发放,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另外,还需要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定期公开资金的收支情况、补贴发放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增强公众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信任和支持。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第三条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取得《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四条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助经费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根据开展职业培训的人数、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负责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根据开展职业指导培训人数负责申请。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章职业培训的要求第五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进行求职登记前,应接受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后,办理《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
第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职业指导培训后,应将取得《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的人员基础信息、职业指导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
第七条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等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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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第三条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取得《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四条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助经费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根据开展职业培训的人数、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负责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根据开展职业指导培训人数负责申请。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章职业培训的要求第五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进行求职登记前,应接受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后,办理《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
第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职业指导培训后,应将取得《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的人员基础信息、职业指导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
第七条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等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培训机构接受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报名时,应验明其有效证件,并将《身份证》、《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以下简称《培训子系统》)进行核查,验明人员身份和参加培训的资格。
对符合参加培训条件的(创业培训应在组织面试、测试后确定),应留存参培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其签订《培训协议书》。
第九条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开展相关教学活动。
没有国家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选用教材,经专家论证并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对完成培训学业的学员进行考试,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培训机构应统一组织,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参加鉴定。
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指导学员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的设计,统一组织学员参加创业计划书的评审,评审合格的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在后续服务和开业指导阶段应加强对学员的个性化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按要求使用《培训子系统》,应安排专人熟练使用和操作,从人员身份验证、学员报名、制定开班计划、组织考核、结业管理、跟踪服务、推荐就业或创业、资金申请的全过程在《培训子系统》上进行完整记录,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
第三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考核第十二条职业指导培训补贴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给予20元/人的补助。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按照人均1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贴标准见《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补贴标准目录》,表1)。
培训合格率达到90%(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非等级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特种作业培训以取得《操作证》为准)、就业率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目录》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或就业率未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目录》标准的6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人数给予全额补助。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机构先垫付后申请。
第十五条创业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分两个阶段进行申请和补助。
培训合格率达到80%的(以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按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8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
培训后一年内,经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导,创业成功率达到30%的(以培训后取得营业执照为准),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创业成功率不足3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物价水平、培训教学、实际操作训练、技能考核鉴定等成本费用的浮动做出相应调整,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程序第十七条培训机构按季度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同时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八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培训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资金的培训机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培训的职业(工种)在区县劳动保障网上公示7天。
公示结束后,区县劳动保障局将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第四季度在11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除外)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汇总上报;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培训机构,终止此次经费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情况。
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同时使用《职业指导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通过《职业指导子系统》和《培训子系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书面材料、网上资料、申请资金的额度进行核查,对拟拨付资金的机构、补贴资金情况,在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
公示结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无异议的区县下达批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核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区县,终止此次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情况。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2);(三)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表4);(四)就业证明表(表5)。
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依申请需要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表6);(三)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情况表(表7);(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2)。
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二)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花名册(表3)。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将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请经费的批次进行存档。
第五章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管理制度,应为每个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完整的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的培训内容、出勤情况、《培训协议书》、培训成绩、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或创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培训机构按照本市培训、鉴定政策要求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可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的方式,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申请的检查,制定检查管理制度,公开资金申请程序,指导培训机构按照要求、程序申请经费,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每半年对区域内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工作的机构,在开展培训、申请经费、使用《培训子系统》、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总结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实,情况属实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展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培训情况、资料存档情况进行检查或延伸检查,定期向社会发布经确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名单。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将建立职业培训补贴绩效考评制度。
通过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财务管理状况、成本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向社会公开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机构资金申请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按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取消定点培训资格,追究领导人责任,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就办发〔2006〕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5〕104号)同时废止。
表1: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说明:标注“*”为本市有特种作业培训的职业(工种)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人员类型:)申请单位(盖章):单位:人、万元单位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填报时间:年月日14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花名册(人员类型:)申请单位(盖章)培训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填报时间:年月日15表4: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人员类型:)培训机构(盖章)鉴定机构(盖章)区县劳动保障局(签章):证书核发部门(签章):经办人:经办人:审核日期:年月日证书核发日期:年月日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的“证书编号”处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实施特种作业培训的“证书编号”处填写《操作证》编号;实施非等级职业技能培训的“证书编号”处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编号16表5:就业证明表(人员类型:)申请单位:(盖章)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为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供的就业证明材料进行审验后的意见17表6: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人员类型:)区县劳动保障局(签章):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签章):经办人:经办人:审核日期:年月日审核日期:年月日18表7: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情况表(人员类型:)经办人:经办人:审核日期:年月日审核日期:年月日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