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非经营性公益性基础设施工程项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1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组织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等招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自治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采用作为代建单位直接代建或委托企业作为代建单位的委托代建模式,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
第三条下列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上,且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审判、检察及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和培训用房等项目。
(二)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项目。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或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下,或使用单位常年没有基建任务、不具备专业管理力量的建设项目,也可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工程项目的性质和类型
工程项目的性质和类型工程项目的性质和类型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话题,需要深入探讨。
以下是对这个话题的详细论述,分为四个部分:一、工程项目的性质工程项目是一种以创造具有实际效益的物理产品或系统为主要目的的独特性、复杂性、一次性、系统性活动。
它涉及到技术、经济、工程、组织、协调和政治等多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整合各种资源,经过多个阶段和环节才能完成。
1.1 技术性工程项目需要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排水设计、暖通设计等,来完成产品的设计、制造、测试和验收。
1.2 经济性工程项目需要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包括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成本估算、收益预测等,以保证项目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
1.3 工程性工程项目需要进行工程实施,包括施工组织、工程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等,以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1.4 组织性工程项目需要进行组织管理,包括项目计划、项目组织、项目协调、项目控制等,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1.5 协调性工程项目需要进行多方协调,包括与政府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商等的协调,以解决项目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二、工程项目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工程项目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分类标准:2.1 按照工程项目的内容分类2.1.1 基础设施建设类:包括道路、桥梁、隧道、铁路、机场、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2.1.2 房屋建筑类:包括住宅、商业地产、医院、学校等房屋建筑的建设。
2.1.3 机械设备类:包括各类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
2.2 按照工程项目的规模分类2.2.1 小型工程项目:投资规模较小,影响范围有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也较小。
2.2.2 中型工程项目:投资规模适中,影响范围较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也较大。
2.2.3 大型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巨大,影响范围广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巨大。
2.3 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类2.3.1 公益性工程项目:指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工程项目,如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等。
基本建设项目分为哪五类
基本建设项⽬分为哪五类1、按照建设性质划分;建设项⽬按其建设性质不同,可分为新建项⽬、扩建项⽬、改建项⽬、迁建项⽬和恢复项⽬。
2、按照投资作⽤划分;建设项⽬按其投资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作⽤,分为⽣产性⼯程项⽬和⾮⽣产性⼯程项⽬。
3、按照建设规模划分;4、按照项⽬的投资效益和市场需求划分;5、按照项⽬的投资来源划分。
1、按照建设性质划分;建设项⽬按其建设性质不同,可分为新建项⽬、扩建项⽬、改建项⽬、迁建项⽬和恢复项⽬。
(1)新建项⽬: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远期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项,从⽆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项⽬。
对原有的建设项⽬扩建,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全部固定资本价值三倍以上的,也属于新建项⽬。
(2)扩建项⽬:指原有企业为扩⼤原有产品的⽣产能⼒和效益,或增加新产品的⽣产能⼒和效益⽽增建的⽣产车间、独⽴⽣产线;⾏政事业单位在原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扩⼤规模⽽增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3)改建项⽬:指原有建设单位为了提⾼⽣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进产品⽅向,对原有设备、⼯艺流程进⾏技术改造的项⽬;或为了提⾼综合⽣产能⼒,增加⼀些附属和辅助车间或⾮⽣产⼯程的项⽬。
包括挖潜、节能、安全、环境保护等⼯程项⽬。
(4)迁建项⽬指原有企事业单位根据⾃⾝⽣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调整⽣产⼒布局的经济发展战略需要或出于环境保护等各种原因,迁移到另外的地⽅建设的项⽬。
(5)恢复项⽬指原有企事业单位或⾏政单位,因⾃然灾害、战争或⼈为灾害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报废,需要进⾏投资重建来恢复⽣产能⼒、业务⼯作条件和⽣活福利设施等的⼯程项⽬。
这类⼯程项⽬,⽆论是按原有规模恢复建设,还是在恢复过程中同时进⾏扩建,都属于恢复项⽬。
但对尚未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的⼯程项⽬受到破坏后,若仍按照原设计重建的,原建设性质不变;如果按照新设计重建,则根据新设计内容来确定其性质。
建设项⽬按其性质分为上述五类,⼀个建设项⽬只能有⼀种性质,在项⽬按总体设计全部建成以前,其建设性质是始终不变的。
城市非经营性公益性基础设施工程项
公路,城际(市)轨道交通,公共租赁住房,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EPC+BT)方式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经营(BOT)方式政策介绍和运用(2013年版第5版)xxxx律师1,囯务院鼓励和支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等领域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1.1.1界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属于政府(包括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的投资范围1.1.2,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能力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1.1.3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近年又批准地方政府建设债券发行),表现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方式1.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清理整顿融资平台同时,可以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1.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2010年5月13日),又称“新36条”细化2005年国务院“非公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通信和交通运输等领域1.4,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1.4.1,地方性政府债务规模过大,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必须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借债行为,1.4.2,地方政府及所属机构原则上不得承做BT,不得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1.4.3,但是,可以承做BT的属于政府性债务的项目,仅局限在公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4.4,重申地方政府不能承担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包括平台公司BT债务,不能承担任何承诺,担保,1.5,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1.5.1,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1.5.1.1,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1.5.1.2,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1.5.2,创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1.5.3,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1.5.4,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1.5.5,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出台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京发改[2004]2423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我们制订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使用政府投资进行的投资活动,均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中央补助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慕德贵二○○七年六月十六日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六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七章项目偿债机制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奖惩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国家、省在本市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区(市)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主要有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
主要投向:(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方面的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的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产业发展项目;(四)市直机关、社会团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岳阳市中心城区公益类建设项目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岳阳市中心城区公益类建设项目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8•【字号】岳政办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岳阳市中心城区公益类建设项目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市中心城区(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下同)公益类建设项目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益类建设项目的范围本通知所称公益类建设项目是指交通运输类、市政公用事业类、农林水利与环境保护类、社会事业与其他类等项目,分为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公益类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公益类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低于50%,但政府拥有该项目建设或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的公益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规范公益类建设项目收费公益类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按照现行有效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建立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优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收费执收单位对2016年11月1日前国家、省、市公布的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进行全面认真梳理,并编制《岳阳市中心城区公益类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附后),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收费执收单位要建立《目录》的动态调整公示机制,每季度更新《目录》并在政务大厅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财预[2010]412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7月30日财预[2010]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所谓代建制,是将有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交给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
长期以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都是由政府一手包揽,政企不分,这种状况必须及时改变。
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性项日,在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形式选择有实力的企业组织实施,政府职能重点放在项目决策、资金运筹和监督管理方面。
(一)项目管理公司的基本职能初步设想如下:选择若干新上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试点,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形式确定对应的项目管理公司(一般是一个项目由一家公司负责),由其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成后对政府实行交钥匙工程。
政府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成后的物业管理及资产保值增值。
这些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什,专业技术性比较简单,主要是一些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团体项目;项目使用单位缺乏足够的基建力量和管理经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政府财政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
项目管理公司的定位是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并不一定参加项目的工程建设,人员要精干,做到高效运作。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看,项目管理公司是受政府委托代理甲方的权利义务,其工作职能主要包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建筑施工图;负责项目开工前的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缴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报建手续: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工作,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利财务用款计划,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组织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文什;项目完工后将建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政府。
项目管理公司的利润来自两部分,一是建设单位管理费,二是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节余资金分成部分。
具体操作如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指项目管理公司为进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建议按项目总投资x2.5%或单项工程费用x3%的标准计算。
(非经营性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讨
(非经营性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讨潘庆建【摘要】长期以来,政府以投资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多重身份介入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事业(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形成了一种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的公共产品生产模式,政府面对巨额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资金,政府财政已不堪负重,如何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方式的改革,提高投资效率,广泛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解决城镇化建设时期的资金供需矛盾,成为了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成为时下建设行业最受欢迎话题.本文重点介绍非经营性(没有任何价格机制和现金流入,主要产生社会效益)或准经营性(有价格机制和现金流入,但无经营利润,成本无法收回)项目的PPP合作模式.【期刊名称】《福建建筑》【年(卷),期】2015(000)011【总页数】4页(P73-76)【关键词】PPP;投融资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事业;非经营性项目【作者】潘庆建【作者单位】福建省城乡综合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福州3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71E-mail:*****************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事业(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显著增多,政府面对巨大的投资资金需求,单靠政府财政投入已无法满足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又对政府举债和地方融资平台替政府融资渠道进行严格限制,风靡一时的BT融资建设模式由于其政府债务的不可控受到禁止(公路、公租房除外)。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发布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文对地方政府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带来新的投融资管理模式改革,解决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供需矛盾,对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提高使用财政资金效率和项目服务能力,降低地方政府债务率带来创新性投融资模式。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收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收费减免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字号】茂府办〔2015〕67号•【施行日期】2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收费减免办法》的通知茂府办〔2015〕67号茂名市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收费减免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茂名市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减免收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减免的收费主要包括全额属于市级财政收入、不涉及中央和省级分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申请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适用本办法。
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涉及上缴中央、省级分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应按有关规定全额缴纳,不予减免。
政府性基金及依规定缴纳的保证金不予减免,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含政府融资)、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以及由其他来源资金建设市管的公益性项目,包括:(一)敬(养)老院、福利院、光荣院、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所、殡仪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非营利性的医院和社区服务中心,政府举办的公共卫生机构等社会福利设施用房;(二)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设施、学生集体宿舍和学生饭堂;(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设施、学生饭堂、学生公寓及其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四)体育文化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五)监狱和劳教、劳改设施;(六)部队(含武警)军事设施;(七)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八)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市政基础设施。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属非税收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海政发[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海政发〔2006〕104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已经2006年10月30日第111次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等文件和区委、区政府的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活动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是指本区财政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
使用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资金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依法、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和勤俭节约原则,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区别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按能否让市场发挥作用即有无收费机制或资金流入分成二类,但要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而有所变异:第一类为非经营性项目,即无收费制、无资金流入,这是市场失效而政府有效的部分,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市场调节难以对此起作用,这类投资只能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财政来承担第二类经营性项目,此类项目有收费机制(有资金流入),但这类项目又以其有无收益(利润)分为两小类,即纯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
纯经营性项目(营利性项目),可通过市场进行有效配置,其动机与目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其投资形成是价值增值过程,可通过全社会投资加以实现而准经营性项目即为有收费机制和资金流入,具有潜在的利润,但因其政策及收费价格没有到位等客观因素,无法收回成本的项目,附带部分公益性,是市场失效或低效的部分,因其具有不够明显的经济效益,市场运行的结果将不可避免地形成资金供给的诸多缺口,要通过政府适当贴息或政策优惠维持营运,待其价格逐步到位及条件成熟时,即可转变成纯经营性项目(即通常所说的经营性项目)。
2、经营性与非经营性项目的相互关系。
通过制定政策使其可经营指数提升,即准经营性项目可变成纯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也可变成准经营性项目,甚至变成为纯经营性项目。
因此非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也不是一成不变,它可以通过特定条件相互转化。
如敞开式的道路一旦设定了收费机制,即由非经营性项目变成了经营性项目;而经营性项目一旦取消了收费即又成为非经营性项目。
3、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区分的量化指标综上所述,项目的属性取决于项目本身是否具备收费机制,并以收费机制为标准,确定了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纯经营性的分类序列。
这一分类实施原贝兜企业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和经营技巧引人到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为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项目代建、BOT及BT模式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欢迎共阅项目代建、BOT 及BT 模式的内容及适用范围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李开孟二○○九年目 录项目代建制的内容及适用范围经验 2规范 3、,。
4的弊端。
5、从分散管理走向相对集中统一管理。
(三)两种代建制模式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代建模式 1、国内一些地区: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珠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河北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鹤壁市政府代建中心等 2、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美国联邦总务署、香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新加坡工程建设集团。
项目管理公司代建模式1、短名单方式:如武汉市、宁波市。
2、公开招标选定方式:如北京市、浙江省等。
3、直接委托方式:如上海市、江西省个别地区还有混合模式,如四川省。
(四)两种代建制模式的比较项目管理公司更适合一次性业主的建设项目,政府常年具有建设项目,需组建常设性的代建机构。
事业性代建机构能充当项目业主(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公司本质上只是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只在代建合同中被授租”、(2)市场准入制约;(3)从业人员的资格制约。
事业性代建单位机构和人员稳定,易于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管理公司机构较不稳定,一旦撤销,无法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代建公司存在片面压低建设成本的管理倾向,致使建设质量或项目功能降低。
因无利可图,项目管理公司对小项目代建工作不会感兴趣,但事业性代建机构责无旁贷。
因此公司代建制不适用小项目,因而不可能全面铺开,从而达不到全面推行代建制的目标。
事业性代建机构属于行政性垄断?由于缺乏竞争,可能导致管理效率低下或节约投资的动力不足。
事业性代建机构需重新设置,可能会遇到一定阻力,但项目管理公司代建不存在此问题。
结论:实践中,两种代建模式并不相互排斥:在事业代建单位作为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承担多数政府投资项目建管任务的基础上,对少数重大项目,可尝试通过短名单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项目管理公司承担项目代建工作。
32如5交。
浅析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
关的审计确认结果为准。
3 B T项 目工程造 价管 理 的必要 性
贷款利率执行 , 即融资利率是随着银行贷款利率
的调整 而调整 的 , 从 而 为 实 现 投 资 收益 的控 制 打 下 良好 的基础 。
( 1 ) B T 项 目的运作过程 , 决定 了工程造价管
理贯 穿 于 B T项 目全 过程 。 ( 2 ) 从 政 府 的 角度 出 发 , 以最 少 的支 出采 购 到最 优 的服务 或产 品 。
( 1 ) 回购 价 款 的构 成 : 主 要 包 括 工 程 建 设 成
本( 为完成本项 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的成本及 费
用) 、 资金 占用成 本 。 ( 2 ) 工 程 建 设 成 本 的 确定 方 式 有 两 种 f 总价 包干 和按 实 际发生 的费 用确定 。 ( 3 ) 最 终工 程建 设 成本 的确 认 以 国家 审 计机
2 B T项 目回购价 款 的构成 和确 定方式
确约定。如某市政工程《 B T项 目融资建设合 同》
约定 , 计 算基数 以建 设 期 每 月 现场 计 量 核 实 的工 程建 设成 本 为准 , 投 资 收 益 率 以 资金 占用 期 内央
行1 至 3年期同期 贷款基准年利率 ( 不含 1 年)
安置房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安置房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安置房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国家出台的有关拆迁安置的具体规定,以及《民法典》中对于安置房物权的相关规定,对于安置的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的拆迁情况来进⾏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定。
⼀、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安置房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以及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地开发等原因进⾏拆迁,⽽安置给被拆迁⼈或承租⼈居住使⽤的房屋。
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政策的约束。
所以和⼀般的交易有很⼤的不同。
拆迁安置房屋⼀般分为两⼤类:⼀类是因重⼤市政⼯程动迁⽽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较⽽⾔)。
该类商品房和⼀般的商品房相⽐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由上市交易。
⼆、拆迁安置房和区别拆迁安置房,是指在⼈民政府实施⼟地储备地块、⾮经营性公益性项⽬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政划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拆迁回迁房是指在原地拆迁安置的房屋。
经济适⽤住房是⾯向中低收⼊家庭的普通住宅;要体现适⽤、经济、美观、安全、卫⽣、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功能要满⾜居民基本⽣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
区别是在⼈民政府实施⼟地储备地块、⾮经营性公益性项⽬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政划拨⽤地上进⾏房屋拆迁的,⽅式是原地产权调换的既是拆迁安置房,也是拆迁回迁房;但在出让⼟地上进⾏房屋拆迁的,如可以原地回迁的就是拆迁回迁房,⽽不是拆迁安置房。
对于安置房的相关认定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情况来进⾏认定处理,特别是不同的安置房产类型以及⼟地使⽤类型的不同,那么所认定的具体情况也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咨询来进⾏合法的界定。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05•【字号】马政〔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5日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为加强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项目谋划储备(一)项目库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市住建局牵头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市发改委牵头建立公益性项目库。
项目库实行“储备一批、论证一批、编排一批”动态管理。
1.项目提出。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工作需要,对近期(3年内)需要建设的项目提出建设意见,并完成项目初步谋划论证工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编制项目建议书。
2.项目论证。
市发改委组织项目主管单位、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资金平衡、规划选址、用地等进行会商论证,按程序批复项目建议书。
3.项目入库。
项目完成立项后,分别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和公益性项目库。
(二)滚动计划对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项目,由市建设办编制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并会同项目前期责任单位深化项目前期,具备条件后纳入年度计划实施。
代建制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
代建制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摘要】近年来,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类项目为了提高其项目管理水平,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转移项目风险,遏止腐败,不少城市都开始试行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
但由于代建管理模式还处于试行探索中,尚存在较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关键词】代建制;存在问题;解决办法代建制是指由专业化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控制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代建制的实施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的有力措施。
但是代建制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缺少足够的经验和完善的制度体系。
推行建设工程代建制中,在法律保障、市场准入、收费标准、风险分担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随着项目的运作也逐渐暴露出来。
一、代建制目前存在的问题(一)代建单位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现阶段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代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
代建实践过程中,代建人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法律授予的地位。
因此,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部门,如规划、财政、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在办理各种工程建设手续的过程中,其身份难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造成工作被动。
青岛市于1997年和2005年先后下达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财力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通知》、《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文件中规定了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但因相关部门未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代建制并没有在政府各部门达成共识。
例如我公司代建的商丘路等项目在办理施工手续时,虽然代建中标通知书、代建合同等手续齐全,但市政管理处及质监站并不认可我们,而要求委托方(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出具书面委托;在向财政局申请资金划拨时也遭到类似困扰。
(二)资质、资格要求无专属性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各地对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要求比较模糊,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认定、等级划分等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浅析我国市政工程的发展
浅析我国市政工程的发展市政工程对城市的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就我国市政工程的发展进行深入探讨。
标签市政工程;发展;问题;途径1 前言市政工程是指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兴建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工程,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道路照明、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市容环境卫生工程等。
它对城市的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就我国市政工程的发展进行深入探讨。
2 我国市政工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2.1 缺少完善的市政规划市政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层级指导原则,必须在城市规划的基础上进行规划,但我国多数地区对市政总体规划进行修编,至今仍有部分地区尚未完成,导致城市市政规划无法完善,更缺少城市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电、广播、闭路、广场、体育中心等公用设施的专项规划,造成建设过程中经常出现执行无规划、建设无标准的现象。
2.2 市政道路承载负担重由于承载车辆太多,城市道路长期超负荷运行,不仅造成城区内噪声、粉尘等污染严重,并且造成道路破损较快、维护成本较大。
基于相同原因,绝大部分市政道路也成为交通道路,给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带来诸多问题。
2.3 缺乏统筹建设市政基础设施要满足市民的学习、工作、生活、休闲、娱乐等多方面的需要,因此需要建设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电、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较多,建设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但建设中还存在基础设施建设部门步调不一的现象,特别是在管线、管网建设中,往往是这个部门的设施维修改造刚完工,另一个部门又开始实施维修改造,这样既缩短道路使用寿命,造成资金浪费,又影响城市交通和市民出行。
3 促进市政工程发展的有效途径3.1 统筹编制建设规划和计划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市政工程建设必须紧紧围绕我国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通盘考虑,超前规划,统筹安排。
第一,要科学规划市政建设项目。
项目是市政建设的基础工作,没有项目就没有投资,就没有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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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城际(市)轨道交通,公共租赁住房,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EPC+BT方式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经营(BOT方式政策介绍和运用(2013年版第5 版)xxxx 律师1,囯务院鼓励和支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等领域1.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 年)1.1.1 界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属于政府(包括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的投资范围1.1.2, 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能力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1.1.3 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近年又批准地方政府建设债券发行),表现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方式1.2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 号)清理整顿融资平台同时,可以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1.3,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2010年5月13日),又称“新36条”细化2005 年国务院“非公36 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通信和交通运输等领域1 .4,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 2012]463 号)1.4.1, 地方性政府债务规模过大,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必须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借债行为,142, 地方政府及所属机构原则上不得承做BT不得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143, 但是,可以承做BT的属于政府性债务的项目,仅局限在公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44, 重申地方政府不能承担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包括平台公司BT债务,不能承担任何承诺,担保,1.5,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 2013]36号)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1.5.1, 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1.5.1.1, 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1.5.1.2, 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1.5.2, 创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1.5.3, 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1.5.4, 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1.5.5, 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出台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 全面清理整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坚持维持,压缩,退出,改制政策2.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 号)2.2, 财政部,发改委,人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 2010]412号)2.3, 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10]110 号)2.4,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2.5, 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 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 2011]34 号)2.6,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1]191 号)2.7, 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 年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2.8, 上述主要政策要点2.8.1 界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即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並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纳入银监会名单制管理体系全面检查监管2.8.2除在2010年6月30日前已投融资建设之外,上述融资平台不得再接手完全或大部(70%)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建设,对融资平台授信余额只减不增2.8.3, 上述融资平台原则上仅能从事赢利性收入公益性项目(如收费公路,自来水工厂等),特别是能从事有偿还能力的保障性住房项目2.8.4, 上述融资平台承担政府性债务范围内的公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不能采取BT等方式,不能向一般企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举债2.8.5, 上述融资平台在清理整顿后,吸引民间资本合资,与政府脱钩,改造成正常的法人治理机制的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债务不属于政府性债务,只能依靠自身经营收入偿债2.9,结论是,BT项目投资不能与融资平台有任何交易关系,而直接对口政府机构,並采取代建制方式3, 中央建筑企业从事投融资建设(BT和BOT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动机3.1国家国资委鼓励央企从事包括BT,BOT在内的投资业务3.2, 国家优先安排央企整体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募集大量社会资金,並且金融机构给与央企大量贷款授信,因此央企有巨量的资金能力3.3, 囯资委对央企经营收入的经济增长值考核,迫使央企通过投资(包括BT,BOT提高企业利润率3.4, 央企通过对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资,解决政府短期资金困难,从而和政府良性互动,以资本经营拉动和扩大生产经营4, BT的主要适用法律--《政府采购法》4.1, 政府是采购主体,可以授权部门机构和所属非赢利性事业单位采购,但不得授权企业采购4.2, 为了便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财政预算编制提供依据,政府采购应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执行,其中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采购品目,如:公用房建设B0101住房建设B0102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属于此品目)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共设施建设B0104 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B0105市政公用设施建设B0202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B0204污水处理B0301市政垃圾处理B0302园林绿化工程B0303xx 工程B0306河道疏浚工程B0401XX,水库,闸门,泄洪工程B0402机场,航空工程B0501港口工程B0502铁路工程B0503公路,桥粱,涵洞B0504电力工程B07电信工程B08其他种类工程B994.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4月10 日)4.3.1, 应采尽采原则凡列入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进入政府采购程序,从近几年中纪委,高检展开的建设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公布,以种种理由和困难,阻挠和迟缓政府采购程序的,腐败情况严重4.3.2 管采分离原则严禁政府采购程序由一个部门,机构,甚至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全部包揽,铁路, 公路部门普遍问题严重,重要原因是管采不分离,没有监管约束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在2012年6月基本实现铁路工程管采分离原则4.3.3 预算约束原则项目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一般分析为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工作责任性不强,缺乏工作能力,应于问责;除谨慎,准确,周到,全面编制预概算时,应考虑在执行预算时,有一定的资金节约4.3.4, 采购债务管理原则应加强项目采购,延期或分期付款产生的债务管理(如BT采购债务管理),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4.4, 工程项目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4.5, 财政部《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财库[ 2013]18 号)4.5.1, 全国统一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有利彻底实现管采分离机制4.5.2, 强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系统銜接,中央和地方系统銜接,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交易平台统一4.5.3,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和部门财政预算銜接,和国库集中支付銜接,有利遵从统一的财务核算制度与报告的规定4.5.4, 政府采购进入政府公共财政管理信息系统(GFMIS)将政府采购和财政预算管理,国库支付管理,现金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及财政总帐管理等系统銜接, 形成完整的财政支出纪录和报告体系5,BT,B0T项目应有完整的基本建设程序5.1, 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2, 完成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5.3, 完成环保,地震,水土及文物等各项评估批准5.4, 完成土地规划和工程建设规划批准5.5, 完成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用地批准5.6. 住建部《住房和城市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2年9月20 日)规定5.6.1,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清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查封施工现场,按期改正的, 处建造价5%罚款,如采取强制拆除的,处建造价10%罚款。
5.6.1,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按期拆除,不予罰款,如逾期,处建造价10%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收入,並处建造价10%以下罚款。
6, 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人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2006年)确定BT基本结构的原则6.1, 要求项目出资方和工程施工承包方两者分离6.2, BT方式采取,建筑企业设立项目公司作为出资方和发包方,建筑企业作为承包方的两者分离6.3, BT招标方式尽量采取投融资标和施工标结合的方式6.4, 上述投资方和工程承包方分离,产生两次征税问题7, BT基本结构应采取代建制建设方式(EPC+BT方式)7.1, 上述财政部等四部委(2012)463号文件,要求BT采取代建制方式7.2, 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体制改革方案》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代建制要点介绍7.2.1, 代建制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四者关系,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发挥投资效益,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能从政府部门移交企业7.2.2,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项下政府职能如下,7.2.2.1, 制定中长期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专业规划,建立项目技术储备(包括项目设计方案)7.2.2.2, 审批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文件7.2.2.3, 安排和完成项目基本建设的行政程序的各项工作7.224,确定投资方式,融资方式(包括BT方式),以及项目管理方式7.225,安排和完成项目政府采购的行政程序的各项工作,如果是采取BT方式,应安排和完成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行政程序的各项工作7.226,公开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公司(包括BT投资公司),及工程承包公司(包括设计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和工程承包公司不能存在隶属,资产和其他利益关系7.2.2.7, 实施项目基本建设行政监管的各项工作,包括过程审计7.2.2.8, 公开招标工程监理,财务监理(投资监理)7.2.2.9, 安排和完成项目竣(交)工验收的行政工作以及行政考核,年检,评级等行政工作7.2.2.10, 竣(交)工交付项目的资产管理和运作,等等7.2.3,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项下的项目管理公司(BT投资公司)职能如下,7.2.3.1, 原则上,負责从项目完成立项以后,直至项目竣(完)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项目管理7.2.3.2, 项目前期咨询,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的编制,评估7.2.3.3, 项目前期动拆迁和项目建设红线外部配套工程的管理7.2.3.4, 组织项目工程设计优化7.2.3.5, 政府委托,代表政府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选型的招标工作7.2.3.6, 项目工程设计,投资,质量,进度等管控,合同管理和施工现場协调7.2.3.7, 项目生产试运行管理和评估723.8,如果是采取BT方式,负责项目投资和融资,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要7.2.3.9,负责项目财务管理,支付管理和现金管理7.2.3.10, 组织项目工裎竣(交)工验收和移交生产使用,等等8, 项目建设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8.1, 国务院《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 年)8.2, 财政部《政府采购拨付管理办法》(2001 年)8.3,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10年)8.4,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2008 年)8,5, 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 年)8.6, 上述主要政策要点8.6.1, 财政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8.6.2, 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原则,预算计划编制前提必须是符合本级政府中长期预算规划,上级政府指示和上一年度决算情况8.6.3, 项目支付跨年度支付周期长,金额巨大,分期分批支付的,必须先行编制项目整个周期的支付划拨计划,並以此为基础编制年度项目支付预算,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汇总,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计划,报审本级政府后报经同级人大机构批准8.6.4, 项目支付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设立支付专户,如有不同资金来源,全部先入国库,再按预算计划支付8.6.5, 公益性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性基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缴库管理,支付申请和审批管理和预决算管理9, 土地资金和收入管理9.1,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2006年)9.2, 《国有储备土地管理办法》(2008 年)9.3,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违反国有土地管理处罚办法》(2010 年)9.4,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2012 年)9.5, 上述主要政策要点9.5.1, 项目工程不能定向置换土地,包括事先协议约定,否则违反土地出让公开“招拍挂”原则9.5.2, 土地收入不能定向某项用途,某些支付和偿债,否则违反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9.5.3, 土地收入统一入库后,在支付方面严格排序,先行支付三农支出(10%),保障性住房建设(10%)等各项支出后,余额才用于建设项目支出9.5.4,, 国有土地收入作为公益性资产,严禁无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划与储备土地出让收入承诺质押,否则违反《物权法》《担保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2010 至2011 年中央新规定的政策9.5.5, 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由国土,财政及人行共同负责审核,融资纳入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和融资规模控制卡管理10,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政策10.1, 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 号)10.2,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 号)10.3, 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 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 2011]34 号)10.4, 上述政策对政府融资平台的要点10.4.1, 对政府性融资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实行比普通企业更严厉的准入门槛制度,但企业BT 项目贷款不受限制10.4.2,, 融资平台贷款,一般仅限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而且笔笔贷款必须报经银行的总行批准,取消地方分行授权,BT 项目公司贷款,银行仍采取原来的授权审批体系10.5, 上述政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担保条件10.5.1, BT的公益性项目贷款,必须有合法,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10.5.2, 不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担保,各类信用承诺,10.5.3, 不接受以学校,医院,公园,体育馆,电视台,行政办公楼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押品,10.5.4, 不接受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专业土地储备机构除外)承诺,10.5.5, 不接受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政府性资金预算收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承诺,但是,10.5.6, 可以接受当地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履约担保,10.5.7, 可以接受净资产大于BT项目总投资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及国有上市公司的企业履约担保,但不接受进入银监会名单制管理的融资平台公司的担保10.5.8, 可以接受国有企业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自有资产可变现价值的收入质押,包括归属合法的专项规费收入,如车辆通行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差额补足协议所形成的补差收入,具有质押权的取暖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稳定有效的收入承诺和质押10.5.9, 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抵押10.5.10, 具有合法海域使用权证,湖河水面使用权证的抵押10.5.11,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有限公司,及省级担保公司的担保,等等10.6,,建筑企业可以采取BT 方式建设公益性项目,但完全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项目贷款风险权重提升为300%(一般项目仅为100%),提高银行资本占有成本, 因此除提高担保条件和利率价格,还要评估建筑企业的信用授信总量,以及建筑企业的担保作为增信措施10.7,, 按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 [2009]29 号),公益性项目投资资本金一般不小于25%,而且必须注册验资10.8,项目开贷放款,必须实贷实付,贷款资金不进BT项目公司,直接按建筑等发票支付施工企业11,BT项目风险控制要点11.1, BT项目基本建设行政批准程序齐全11.2, BT项目政府采购和支付行政审核程序齐全,包括,11.2.1, 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批准11.2.2, 本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落实支付划拨计划,设立项目专户,完成进入国库支付的行政程序11.2.3, 同级人大机构决议批准的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社会经济发展报告,以及财政预决算报吿,列明该BT项目11.3,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批准BT项目预算11.4, 本级审计机构介入项目过程跟踪审计11.5, 落实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在目前政策环境下,一般只能是,11.5.1, 经营性资产抵押(一般通过金融机构过桥抵押)11.5.2,,有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保证担保,如省级市级担保机构和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等11.5.3, 地方政府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履约保函保证按照人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方类及定义》(2002年),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和城市信用社,可以提供债务清偿能力的担保(股权投资类除外)12,主要类型项目BT 方式介绍12.1,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BT 项目12.1.1 财政部《关于要求各地做好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财政资金安排工作的逼知》(2012年2月7日)12.1.1.1,,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分类管理,直接纳入政府管理的是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吸收社会资金(包括BT)建设,12.1.1.2, 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优先地方政府债券收入,个人住房产税收入专项,财政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不超过15年),以及省级财政补助拨付等,12.1.1.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12.1.1.4, 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财政收入安排12.1,2, 国土部等4 部委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和融资管理的通知规定12.1.2.1, 土地收储机构由国土部名单制管理12.1.2.2, 土地收储机构按下达的收储计划,向省财政厅和人行省支行申请债务规模控制卡,然后可以向银行贷款,取得收储资金12.12.3, 除银行贷款外,不得采取其他融资方式,如BT和垫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