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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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合同

合同编号:

年月日

合同目录

第一章签约方

第二章供货范围和技术服务

第三章价格

第四章支付和支付条件

第五章交货和交货条件

第六章包装和运输

第七章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第八章查勘、安装、测试和验收

第九章保证

第十章违约责任及处罚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争议和仲裁

第十三章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第十四章出厂检验与培训

第十五章其它

第一章签约方

1.1 买方与卖方

买方:

卖方:

1.2 最终用户:

1.3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买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方传真号码:

开户银行:

结算帐号:

法定代表人: 卖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方传真号码

开户银行:

结算帐号:

1.4 签约地点:

1.5 签约日期:

1.6 合同页数: 共页(含封面及目录)

1.7 合同号:

第二章供货范围和技术服务

2.1 本合同规定: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卖方生产的设备。用于工程。

本合同同时规定, 由卖方向买方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以下称为“服务”)。服务的内容和费用的支付, 按本合同规定, 见相关章节及附件。包括安装督导、设备调测、设备验收和售后维修服务。详细参见第8章,第9章和相关附件。

2.2 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给买方的设备及服务在下列附件中详细说明:

附件1: 设备、服务分项价格清单

2.3附件1中的设备分项价格清单即为清点卖方交付设备的货单。

第三章价格

3.1 合同总价为:

3.2 价格清单

详细价格清单和汇总价格表在附件一“设备、服务分项价格清单”中列出。

3.3 如买方需增订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设备,单价仍按附件一中的价格执行。

第四章支付和支付条件

4.1 合同款支付

4.1.1 预付款:合同生效后30 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

4.1.2 合同设备到货之日起三十天内,买方在收到相当金额或合同金额的销售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的70%。

4.1.3 系统试运行三个月后1个月内或设备到货之日起6个月内(以两者较短者为佳,下同),买方按卖方销售发票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4.1.4系统试运行满三个月之日起进入保修期,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到期后或设备到货后18个月后一个月内(即设备到货之日第19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4.2 支付方式

4.2.1 买方用人民币支付。

4.2.2 买方付款方式:电汇或银行汇票。

4.3 买卖双方开户银行、帐号等如有变更,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五章交货和交货条件

5.1交货期:

5.2交货地点和方式:卖方负责合同设备以自提汽车

铁路空运方式运输至(站名),并由(买方/卖方)承担相关运输费用。卖方将合同设备交与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交货地点。

5.3 收货人: ,联系电话

收货单位地址:

5.4卖方应在合同交货日期前两周,向买方提供交货计划。

5.5 卖方应在设备到货前一周,将发运情况书面通知买方。

5.6买方对卖方合同设备,应及时妥善接收并按设备储存的环境条件规定保管。

第六章包装和运输

6.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及搬运的坚固包装和防潮、防雨、防震、防锈、防腐的保护措施, 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坏地运抵安装地点。运输、储藏条件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2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两个侧面上, 用明显易见的中文或英文字样标识如下标志:

(1) 合同号:

(2) 到达地点:

(3) 收货单位:

(4) 收货单位的详细地址:

(5) 箱号/件号/局号:

(6) 毛重/净重:

(7) 尺码(长X宽X高):

(8) 设备名称:

(9) 发货单位:

(10) 发货单位的详细地址:

卖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的不同要求,在包装上应以中文及运输常用的标记显明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和装卸搬运时应注意的通用图案。

6.3 每件包装箱内或包装箱上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

6.4 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标注不明、货物在装箱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受损、丢失、补发,卖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并负逾期交货的责任。

6.5 卖方负责将设备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设备在仓库落地或按承运单交接后, 其毁损丢失的风险也由卖方转移买方。

第七章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7.1卖方提供给买方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入网要求、买方的技术规范和卖方的各项技术质量标准承诺。(见附件二技术规范书、技术协议书

7.2卖方对交货的设备均应经过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和测试记录表。卖方对每一个完整的系统均应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书。如果发生卖方所提供的设备不能使系统正常运行,卖方将无偿负责更换。

7.3买方检验人员如发现设备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时,有权要求卖方更正。卖方应充分考虑买方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直至设备达到标准为止,费用自理。

7.4 卖方提供的设备抵达现场后的开箱检验,应在买方到货现场依据卖方提供的开箱要求和环境条件,按照附件一中“单项价格清单”进行清点、检验。由卖方委托买方单独清点或由双方派员参加清点,并详细记录和签字,以此作为双方确认责任的依据。

如发现货物短缺或/和单货不符,买方应在清点货物后1周内及时通知卖方,卖方将根据缺损情况及时予以补足或/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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