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石化公司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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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石化公司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general survey of employees' h ousing in Yanshan Petrochemical Company

编订:JinTai College

燕山石化公司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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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

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本文档根据申请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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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顺利实施,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工作的通知》(中国石化房办[xx]1号)要求,为全面抓好燕山石化公司职

工住房普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㈠、成立燕山石化公司职工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李立新赵保成杨利民李敬荣国

中齐际华郑铁汉

㈡、设立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副主任:伊钢宋世民

办公室成员: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公司工会、土地房产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管理中心、离退休管理中心、档案信息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

办公室设在土地房产管理中心。

㈢设立住房普查工作实施小组

由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离退休管理中心、威利雅公司、改制单位、移交办社会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各单位住房普查实施小组。

二、住房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燕化公司所属各单位、改制单位、移交办社会单位应对本单位在册正式职工的住房情况和单位全部产权住房情况进行普查。

单位在册的正式职工包括下列人员:

1、1999年1月1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2、1999年1月1日健在的离退休人员;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册正式职工;

4、1999年1月1日以后调入的在册正式职工。

(正式职工指原固定职工、1986年以来按照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等统一录用的职工,下同。改制单位只包括改制时随同改制企业改制的职工,不包括改制后新招录的人员;移交办社会单位只包括移交时在册职工,不包括移交后新招录的人员。)

1、1999年1月1日在册,本方案实施以前调离、离职、开除的人员;

2、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本方案实施以前调离、离职、开除的人员;

3、1999年1月1日以后调入,本方案实施以前调离、离职、开除的人员。

1、职工的住房情况。职工有无住房情况,住房产权状况、使用状况、房屋基本状况。职工的住房情况,以本通知下发时的实际状况为准。

2、单位住房状况。单位全部产权房(含已出售和存量)的数量、分布区域和使用情况。

三、住房普查的有关规定

㈠、由职工本人如实填写《职工住房状况调查表》。

已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住房上市出售的职工、集体身份职工、福利购房或集资建房后离异的职工单独填表(表见附件)。

职工和配偶所在单位对调查表中所填的内容应逐项进行审查,并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公章,没有单位盖章和经办人签字的调查表无效。配偶如无工作单位,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签字盖章。

㈡、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办法。

1、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核定。

2、承租住房的,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使用面积折算为建筑面积;该承租房屋已经经过国家测绘部门测绘,并有测绘建筑面积结果的,按照相应的测绘建筑面积执行。

已购买住房的,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产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执行。

2、下列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2)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根据危改政策按房改成本价回迁购买的住房);

(3)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4)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含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或执行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价的城镇私人出租房的使用人,已按拆迁政策实行了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资金的房屋建筑面积;

(5)职工通过福利分房方式取得的公有住房,该职工在世时,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现实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了变更租赁手续的,核定为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7)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购买军产房屋的,其中可售住房应核定为其住房面积;不可售住房不核定为其住房面积;

(8)单位利用自用土地,由职工集资并以实际建造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的住房(如迎风六里二区、羊耳峪西里、羊耳峪西区、燕化星城xx年竣工的5栋楼);

(9)已按政府或企业的规定,领取了住房补贴的相应的建筑面积;

(10)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应计入职工住房建筑面积的其他住房;

(11)职工及其配偶有多处住房的,其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3、下列住房建筑面积不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1)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发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的住房或以市场租金价承租的住房;

(2)已按规定的办法补交完房价款的超标部分的已购公有住房;

(3)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4)迎风西里三栋高层楼(不含以房改成本价优惠购房住户)、迎风四里29#~3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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