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代购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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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代购服务协议

甲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合同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地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购社会保险事宜签订如下合作协议:

一、资质认定

1.甲方是经当地工商行政及劳动部门批准具有合法用工资质的企业单位

2.乙方必须是在国家工商行政机关注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有资格向各类企业提供劳务服务的公司

3.甲乙双方均应提供相关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合作基本条件

1.甲乙双方需保证按本协议约定诚信守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违约不履行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本协议所称“委托人员”即代购社保对象:是指与甲方存在合作关系并在甲方场地内经营的各品牌专柜员工

3.乙方仅是按本协议约定承担甲方委托代购社会保险的事务性工作乙方与委托人员之间不产生任何劳动关系及雇佣责任

二、协议期限

本协议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

三、合作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为委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及当委托人员有需要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转移等手续;当委托人员发生工伤、意外、生育、医疗等情况时(代缴社保涉及的范围)办理相关福利待遇申报手续

2.代理区域为:省市

3.甲方负责每月号前按时向乙方支付按本协议约定所购社会保险的社保金(企业和员工部分)详见附表一)及每人每月¥元的服务费以有效的方式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并承担因延误汇款而导致”委托人员”社会保险未能及时购买的责任

4.甲方于当月1号前以传真或邮件的形式将当月增、减员名单提交乙方(如遇节假日则应在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将名单给予乙方)

5.“委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的事故处理费用由社会保险承担超出社保承担费用外的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处理事务性工作(发生工伤事故时须24小时内电话通知及书面报告提交给乙方以便及时上报社保管理中心)

6.本协议期限内遇到社保年度调整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中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应按政府新颁布的社会保险费调整比例做相应调整乙方在当年政府公布新

标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据此调整费用数额

7.乙方根据国家、地方社保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为甲方“委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每月提供社保购买名单明细至甲方确认审核

8.若乙方在购买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发生的漏买行为的应将实际未购金额退至甲方并甲方有权扣除当月未购买员工的服务费并由乙方承担因漏买而导致”委托人员”社会保险未能及时购买的责任

9.乙方应负责处理“委托人员”发生的工伤、意外事件申报、工伤认定、医疗期认定等相关事宜并协助处理与此相关的劳动争议10.乙方每月在收到甲方费用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具合法有效的中山市服务业发票给甲方四、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均无续签合同的意思表示2.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履行不可能

3.合同期内双方非上述条款规定原因提出提前解约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五、合同争议

1.双方对已经(或将要)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对受损失方均负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为止本协议的到期终止或解除均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2.协议变更: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现有未尽事宜或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造成本协议条款必须修订时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附件补充协议或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违约责任:甲乙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须按有关规定和责任大小赔偿损失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4.协议解除:任何一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后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同时解约方应承担因提前解除协议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未提前30日通知或未经对方同意即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解除协议前六个月的平均服务费的三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六、附则

1.本协议条款与国家、省、市在本协议签订后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2.本协议遇到不可抗拒或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章盖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表一:中山市社会保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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