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员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标准解析
船舶拆解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船舶拆解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船舶拆解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引言船舶拆解服务是一个重要的行业,涉及到环保、安全和经济等多方面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船员服务市场,维护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推动航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提供船员信息咨询等业务的船员技术服务和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中国籍或者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等业务的船舶配员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船员技术服务和船舶配员服务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内河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它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以加强行业管1理,建立行业章程,统一行业标准,提高船员服务机构自律能力。
第二章申请与批准第六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以外的船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三) 建立公司章程、企业管理方针、船员服务承诺、业务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工作须知等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前款第(四)项所称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是指:1.有电话、电传、电脑等办公设备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等设施设备;2.配有船员管理相关法规;3.从事内河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第七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高级船员任职资质的管理人员(其中船2长、轮机长2名);(三)建立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初次申请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初次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初次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是保证船员服务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标准,也是船员服务机构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
初次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和要求,并提供一系列必要的文件和材料。
本文将详细说明初次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流程和要求。
一、了解法规和要求在进行初次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之前,首先要了解船员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在中国,船员服务主要受到《海员法》《海事职业培训管理办法》《中国海员证办法》等法规的约束。
申请机构需要全面了解这些法规,并确保自己的服务和办事流程符合规定。
二、准备申请材料初次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需要准备一系列必要的文件和材料。
首先是申请表格,申请表格是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的重要文件,需要填写详尽的机构信息和业务范围。
其次是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证明文件。
此外,还需要提供船员服务机构的业务说明、服务流程、政策制定文件等。
这些文件和材料都需要进行公证和翻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装订和提交。
三、设置机构组织架构初次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还需要设置机构的组织架构和具体工作岗位。
根据《海事职业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需要设置岗位包括主任、教务主管、管理员等,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机构要提供每个岗位人员的简历、资质证书等文件,并确保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四、建立管理体系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还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这包括制定船员培训计划和课程体系、建立学员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教室和模拟器设备使用规范等。
此外,机构还需要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安全管理等。
这些管理体系要能够确保船员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
五、进行申请在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和建立管理体系后,就可以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了。
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法规的要求,机构可能需要向海事部门、职业教育部门、相关社会组织等提供申请材料。
单位内部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试卷编号1161)
单位内部认证船舶管理知识考试(试卷编号1161)1.[单选题]沿岸国在确定其领海时,在其沿海划定一条确定其领海外部界限的起算线,称为___。
A)基准海岸线B)领海基线C)测量基线D)大地基准线答案:B解析:2.[单选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如果用人单位_( )_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④其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A)①②③④B)①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③答案:A解析:3.[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规定,除紧急或者超常工作情况外,负责值班的船员休息时间()。
A)任何7天内不少于84小时B)任何7天内不少于70小时C)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D)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2小时答案:C解析:4.[单选题]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确定救助报酬应当( )。
A)考虑收取救助报酬的可能性B)考虑被救助人支付救助报酬的能力C)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D)鼓励遇险方尽量实施自救答案:C解析:A)轮机长迅速做出判断报告船长采取果断措施B)起动应急消防水泵,要求至少使用一支满足要求的水枪C)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D)检查供随后弃船用的必要装置答案:B解析:6.[单选题]满足国际压载水控制与管理公约的船舶,主管机关应确保在完成规定的检验后,向其颁发( )。
A)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证书B)国际船舶压载水控制证书C)船舶压载水管理证书D)船舶压载水控制证书答案:A解析:7.[单选题]我国采用___作为领海基线。
A)正常基线B)直线基线C)低潮基线D)标准基线答案:B解析:8.[单选题]所谓“谨慎地”管理货物,它要求承运人、船长、船员或其他受雇人员在管理货物的各个环节上,发挥作为一名能胜任此工作的人( )。
A)可预期表现出来的合理谨慎态度B)应表现出来的一种特别谨慎态度C)通常要求的理智态度D)一种潜在的非常谨慎的态度答案:A解析:9.[单选题]处于不稳定平衡状态时船舶稳心和重心相互间位置是________。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2010年12月16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渔业船员培训工作,规范培训机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夯实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遍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凡从事和开展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工作的培训机构均需进行资质认定。
二、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设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洋渔业船员培训管理需要,将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培训机构可承担海洋渔业船舶各类各等级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二级培训机构可承担海洋渔业船舶乙类各等级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三级培训机构可承担海洋渔业船舶乙类五等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
三、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定条件(一)具有与开展相应类别、等级海洋渔业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二)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三)具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做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由各直属海事局负责。
各直属海事局在完成现场核查后,应当及时将现场核查结果书面报告我局,由我局做出《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现场核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并将现场核查表作为报告的附件附后(申请人直接向各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未报送我局的,也一并报送)。
各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5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核查结论。
经各局审查不满足条件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单位,待条件符合后还可以提出申请。
二、各局做出的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决定和上述船员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机构类别、服务范围以及联系电话等情况应当报我局备案。
三、关于《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空白证书申领和填写要求(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空白证书由我局统一印制,申领的形式和要求与其他船员空白证书一致。
(二)《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填写要求⒈《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的“机构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栏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一致。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海船员[2008]555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规定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乙级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是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不能申办海员证和为国际航行的船舶提供配员。
二、《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由各局自行印制。
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对建立的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的要求(一)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包括:船员服务业务种类及其保障服务质量的规定;开展各项船员服务业务的工作程序;船员用工制度,明确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项船员服务收费,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满足《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船员服务信息档案。
(二)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
包括:船员服务机构内设部门和岗位安排,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开展船员服务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资料,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传真以及船员管理的各种法规资料等;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资金安排;处理船员应急事件时的资金保障。
(三)教育培训制度。
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培训制度;船员日常培训;船员任职前培训以及船上培训/见习等制度。
(四)应急处理制度。
包括:服务机构应急事件报告制度;建立24小时畅通的服务机构应急联络通道;船员及其家人的应急联系方式;船员受伤、失踪、死亡及其它在派遣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一、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是指由相关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发的,证明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具有从事船员招聘、培训等业务的资质文件。
二、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作用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是保障船员权益、促进海事交通安全、规范船员市场秩序的重要凭证。
其具体作用主要包括:1. 保障船员权益。
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是衡量机构是否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标志,持有证书的机构在从事船员招聘、培训等业务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2. 促进海事交通安全。
持有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在招聘、培训船员时需严格按照国际公约和规范要求进行,提高船员素质和技能水平,从而提升船舶的安全性。
3. 规范船员市场秩序。
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是船员市场准入的重要凭证,持有证书的机构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能够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船员招聘、培训市场的良性竞争。
三、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一般而言,申请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资质。
申请机构需是经相关国家或地区政府批准成立并合法登记的企业、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有关管理规定。
申请机构需了解并遵守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管理记录。
3. 专业资质要求。
申请机构需具备从事船员招聘、培训等业务的相关专业资质和经验,拥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培训教官和设施。
4. 质量管理体系。
申请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四、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申请流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准备材料。
申请机构需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法人资格证明、相关资质证书、机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2. 申请资格审查。
申请机构将提交的申请材料报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申请机构是否符合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
船员服务规范
船员服务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船员服务行为,对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机构和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船员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际海事公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服务规范。
第二条本服务规范适用于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
第三条服务机构应诚实守信,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条服务机构应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并保持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行政许可要求,自觉接受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服务机构应当以本机构的名义开展船员服务业务,不得以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部门或其他名义从事船员服务。
第六条服务机构开展船员服务,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一)服务机构应为外派船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不得发布虚假招聘船员广告,不向船员做出虚假承诺;(三)不得采取欺骗船员等不正当手段,以盈利为目的开展委培培训;(四)在招收委培生时,应当如实告知学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身体健康状况、考试评估等方面的要求;(五)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船员或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六)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有关船员,如:在船工作生活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及保险等情况;(七)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重复、超过标准或者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费用;(八)不克扣或拖欠船员应得的劳动报酬;(九)不得因向船员提供就业信息收取任何费用。
(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船员收取履约保证金;(十一)保证所派遣的船员获得符合船旗国有关法律法规和《2006海事劳工公约》要求的休息时间和休假的权力;(十二)严禁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十三)不得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十四)不得委托或授权个人代为招收船员,不得向无资质单位或中介机构派遣船员;(十五)不得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员服务相关资质;(十六)不得与境内外不法劳务中介组织、个人合作,不得以经营活动为名进行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移民等;(十七)应当核实代理船员的真实情况,一旦发现船员有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情况时,不得代理该船员办理相关业务,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十八)服务机构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船员服务机构及船舶安检PPT课件
• 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应当督促船员与船 舶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舶用人单位未与船舶依 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 位提供船员服务
• 5.配合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善后工作
船员服务机构管理
• 多年以来,我国的船员一直是附属于公司 的相对固定的船舶,船舶主要在本公司的 船舶上服务。
• 专门管理船舶的公司出现,近年来,随着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管理机制不 断在创新。出现了专门管理船员的公司, 船员和船舶的选择面大大加大,特别是随 着流动船员和个体船员的增加,主要经营 船员劳务,船员办证的中介机构越来越多。
• 目的: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 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 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 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 意义: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 保护船员劳动和生活条件。
船舶安全检查的性质
• 是海事行政行为,不同于公司内部的检查 • 是事实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值得探讨 • 是船舶适航监督行为,有别于船舶适航许
• 探讨区域合作机制,如P-MOU,T-MOU • 应用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建立完善区
域间(如亚太地区)信息平台。 • 研究建立目标造船法
船员工资报酬
•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 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 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报酬。
•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 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 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 条 船 员 服 务机 构 的 申请 和 受 理 工作 应
办理 。
申请 办理 《 员服 务机构 许可证 》延续手续 , 船 ( )《 员服 务机构许可 证》延 续 申请 ; 一 船 ( ) 二 本规定 第九条第 一款第 ( ) 至第 ( ) 二 项 五 项 、第 二款规 定的材料 。 第十六 条 有 下列情形之 一的 ,海 事管理机构
说 明材料 ;
( )船 员服务相 关管理制度 文件 ; 五 ( )为 国 内沿 海 船 舶提 供 配 员 的 证 明材 料 六 ( 仅适用 甲级海船船 员服务机 构 申请人 ) ; ( )其他 相关证 明材料 。 七 申请 人 在 提供 企 业 法 人 营业 执 照 和 专职 管 理 构 出示原件 。
第五 条 船 员服 务机 构分 为 内河 船 舶船 员 服
为 甲级 、乙级两类 。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 构,是 指为 内河船舶船 员 人 ; 提供船员服 务的机 构 。 甲级海船船 员服 务机 构 ,是指为 国际航行 和 国
第八 条
从事 乙级海 船船员服务业 务的机 构 ,
务机构和海船船 员服务机构 ;海 船船员服务机构 分 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
( )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依 法 设立 的法 一
( )有不少 于 10平方米 的固定办公场所 ; = 5
( )有 2名 以上具有海船 甲类 、乙类和丙类 三
一
内航行海船船 员提 供各项船员服 务的机构 。
服 务机构许 可证 》 上进 行签注 ;中期核查 不合格 的, 海 事管理机 构应 当责令 限期 改正 。 第十五 条 船 员服 务机构 应 当在 《 船员 服务机
0日以前 申请 办理 《 船员服务 人员 的船 员适任证 书复 印件 时 ,应 当 向海事 管理机 构 许可证 》届满之 日 3 机 构许 可证》延 续手续 。
船舶行业管理服务标准
船舶行业管理服务标准船舶行业作为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管理服务有着高要求。
本文将探讨船舶行业管理服务标准,包括船舶维修、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一、船舶维修管理服务标准船舶维修对船舶行业的安全和运营至关重要。
以下是船舶维修管理服务的标准要求:1. 船舶维修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操作,确保工作质量。
2. 维修服务提供商应具备资质和技术能力,拥有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
3. 维修服务应及时响应客户需求,提供高效率的维修工作。
4. 维修工作应做到事前计划、事中把控、事后评估,确保维修流程管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5. 维修过程中应确保船舶的安全和环境保护,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船舶安全管理服务标准船舶运营安全是船舶行业的核心要求之一。
以下是船舶安全管理服务的标准要求:1. 船舶安全管理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和国家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2. 针对不同类型船舶,应有详细的安全管理计划和措施,确保安全管理的全面性。
3. 船舶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应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和人员,并接受相关培训和认证。
4. 安全管理应包括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急救援预案、航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5. 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应该成为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三、船舶环境保护管理服务标准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环境保护。
以下是船舶环境保护管理服务的标准要求:1. 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际和国内的环境保护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船舶环境保护管理应包括废物管理、污染防控、节能减排等方面的要求。
3. 提供环境保护管理服务的机构应了解最新的环保技术和管理手段,确保服务的高质量。
4. 定期的环境排放监测和报告应是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
5. 持续改进环境保护管理服务,致力于减少船舶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综上所述,船舶行业管理服务的标准应涵盖了船舶维修、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通过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可以提高船舶行业的管理水平,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船员就业合同及劳务派遣法律问题解析
LAW法律73微博:/u/2818807271 微信:中国远洋海运e刊 网址: 信箱:macn95@Maritime China | 中国远洋海运v位或者船员用工单位提供船员服务,应当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
”船员服务机构与船东之间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同时船员服务机构应满足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资质要求,并根据该法第58条第二款之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的法律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并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使用的被派遣的劳动者数量不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虽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5条“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此条款仅仅排除使用国际远洋船员时对劳务派遣比例限制,并没有排除使用国内沿海船员时对劳务派遣的限制,如果对跑沿海航线船员的用人单位进行“三性”及用工总量10%的比例限制,那么绝大多数航运企业都难以生存。
因此,此条款值得商榷。
3.船员与船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通过派遣机构上船。
船员与船员公司或航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航运公司通过船员服务机构将船员派遣到船东的船舶上工作。
此时,船员与船员公司(航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公司在经过船员公司(航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船员通过配员协议派遣给国内船东。
船员与船东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存在的法律问题此种派遣形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17条第二款“船员服务机构为与航运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应当事先经由于船员职业的特殊性,船员劳务关系相比一般陆上劳务关系要复杂很多。
船员在每种就业形式下所需要签订合同的数量、种类、合同性质以及形成的法律关系都不尽相同。
当前我国船员法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章的规定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律构成。
船员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船员服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
第六条申请设立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船员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和资质等级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第三章船员服务行为规范第八条船员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船员用人单位的要求,为船员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船员信息;(二)为船员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三)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应当遵守船员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四)为船舶提供配员,应当根据船舶的船员配备要求和相关证书要求,选配符合条件的船员;(五)及时更新船员服务信息档案,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船员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的船员信息;(二)为不符合条件的船员办理相关手续;(三)泄露船员个人信息;(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长江海事局船员服务机构信誉等级管理办法
长江海事局船员服务机构信誉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长江海事局辖区船员服务的诚信环境,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增强船员服务机构遵纪守法的意识,促进船员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海事局辖区的船员服务机构的信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船员服务机构包含海员外派机构,甲级和乙级海船、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以及海员证申办单位。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海员外派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证申办单位的信誉等级管理工作,各分支海事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内河船员服务机构的信誉等级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员服务机构信誉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综合评价、动态跟踪、差异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信誉等级标准及评定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信誉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等级。
第六条每个船员服务机构的初始等级为B级。
满足下列条件,由船员服务机构主动申报,经主管机关评审确定后,其信誉等级为A级:(一)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海员外派机构许可证两年以土;(二)最近两年内没有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没有出现附件1中记分大于等于5分的情况;(四)一年内的船员非正常任解职报备不超过报备总数的百分之三:(五)其各类证书申办业务月度退回率不超过百分之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其信誉等级直接确定为C级:(一)未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二)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或者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费用;(三)未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有关船员的;(四)克扣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支付给船员的劳动报酬的:(五)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六)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许可证;(七)超出资质许可的服务范围提供船员服务;(八)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九)为未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而从事船员服务的机构代办各类船员服务业务:(十)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船员培训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船员培训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船员培训机构管理,建立科学监管机制,实现差异化管理,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培训规则》规定取得培训许可并开展船员培训活动的船员培训机构分类分级管理。
第三条【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机构分类分级的管理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实施船员培训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条【分类及管理原则】船员培训机构按照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机构两类分别进行分级管理,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分级评定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分级评定标准第五条【分级标准】船员培训机构的评定采用分级制,按照评定结果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别为A级、B 级、C级、D级。
船员培训机构分级标准如下:(一)A级评定范围为综合排名在前10%;(二)B级评定范围为综合排名在10%-20%;(三)C级评定范围为综合排名在20%-70%;(四)D级评定范围为综合排名在70%以后;。
第六条【评定指标】对船员培训机构的分级评定,按照船员培训机构依法诚信、培训质量与体系运行保障、培训监督检查和社会影响力与贡献等四项内容进行评定(见附件1)。
第七条【等级确定】船员培训机构分级采用定量和定性评分方式,综合评定分值排名后确定其所属等级。
海事管理机构通过日常培训监督检查记分项调节其等级变化。
在评定周期内,凡是培训监督检查项记分项累计记分达10分及以上者,其原等级将下调一级。
第三章评定方法和程序第八条【评定周期】船员培训机构分类分级评定周期为每3年评定一次,通过记分调节等级的记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
第九条【评定准备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评定年度的上一年的11月份制定本辖区内船员培训机构评定计划,并于评定年的1月底完成初步评定工作。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标准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中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主体要求(一)申请主体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
境外企业、机构及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申请主体。
(二)申请主体为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但是申请主体为香港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规定的,无须具备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中介机构资格。
二、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办公场所要求(一)办公场所应是固定场所,可为自有、租赁或其他(划拨、调拨等)1.办公场所系自有的,应经房产登记。
2.办公场所系租赁的,应与房产所有人签订房产租赁协议,并经房产租赁登记;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房产租赁协议的有效期应不低于机构所申请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
3.办公场所系划拨或调拨的(仅限申请机构系国有、国有控股或事业单位的),应具有房产所有人以书面形式做出房产划拨或调拨决定。
4.办公场所与工商注册住所不一致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二)办公场所的面积和基本功能应与外派规模相适应1.办公场所面积应满足机构所有工作人员的办公需要,海员外派规模不高于1000人次/年的,不应低于200平方米;高于1000人次/年的,不应低于300平方米。
2.办公场所面积是指用于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实际办公面积,不包括仓库、住宅、空地等与从事海员外派活动无关的场所面积,且仅计算同一地址下的办公面积。
3.办公场所应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包括桌椅、电话、传真、打印机、网络等对外联络设备),满足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办公需求。
4.办公场所应具有用于至少20人同时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独立空间。
申请外派机构资质的条件标准
申请外派机构资质的条件标准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标准(⼀)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需要公司发⽂:主送交通部海事局、抄送浙江省海事局)(⼆)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独⽴法⼈注册资⾦500万或以上,应该是实收或实缴货币资本。
(企业法⼈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1、办公场所必须是同⼀地址下的办公场所(不包括仓库、住宅和空地)提供产权证明。
2、办公场所可以租赁或⾃由,⾯积不应低于200平⽅⽶,外派规模超过1000⼈次/年不到低于300平⽅⽶。
3、应配备每名从事海员外派活动岗位⼈员的必须办公设备(包括桌椅、电话、传真、打印、复印、⽹络等对外联络设备)并具有办公所需的相应区域。
4、应有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满⾜⾄少20⼈及以上使⽤的独⽴空间。
5、应具备⾜以存放海员外派活动相关⽂书、书籍、档案等资料的场地及设施。
(四)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进⾏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的证明材料;1、应当具有可⾏的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式(如:⾃⾏组织、委托培训、第三⽅培训等),主要课程类型、实施场地、教材准备、教师安排、教学计划以及相关运作流程等内容,师资⼈员,师资⼈员可以⾃有或外聘。
2、应当具有可⾏的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式、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专业⼈员,系签订法律事务协作协议的,相关事务所应当持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与公司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
(五)专职管理⼈员任职资格证书及专职业务⼈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1、具有国际航⾏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员(2名或以上)A、应具有国际航⾏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6个⽉或以上),即:持有有效的⽆限航区海船船长、⼤副、轮机长、⼤管轮的适任证书,或具有相当于⽆限航区海船船长、⼤副、轮机长、⼤管轮的国际航⾏海船任职资历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具有船上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3、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有 至少2名持有内河一类、二类适任证书任职资 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即:持有有效的内河 1000总吨以上或主推进器功率500千瓦以上的 内河船舶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 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的适任证书或有效的 内河300总吨以上或主推进器功率150千瓦以 上的内河船舶船长、轮机长,并具有相应的任 职资历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一)具有船上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2、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有 至少2名持有甲类或乙类,或丙类一等适任证 书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即:持有有效的 无限航区海船或近洋航区海船、或沿海航区 3000总吨以上或主推进器功率3000千瓦以上 的海船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 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的适任证书,并具有相 应的任职资历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三)应依法设立,并经工商注册(适用于企
业)或法人登记(适用于事业单位)。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 人
(四)可是国有、国有控股、股份制、民营、 个体、中外合资等企业,也可是国家或地方设 立的从事公益性派遣船员招募就业的事业单位。
二、有与船员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标准管理
河北海事局 2011年6月南戴河
相关管理法规、规范的出台
《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实施 相关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陆续出台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管理
第一部分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标准 第二部分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的初次申请 第三部分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期核查 第四部分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 第五部分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变更 第六部分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注销
(一)具有船上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3、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有 至少2名持有内河一等、二等适任证书任职资 历的专职管理人员(目前的规则)
(一)具有船上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4、专职管理人员中具有甲板部任职资历和轮 机部资历至少各1人。
5、应与机构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专职从事 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5、上述办公场所均应如实详细填报。发生变 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 理变更手续。
(三)应满足有关场所功能的基本要求
1、应配备每名从事船员服务活动岗位人员的 必需办公设备(包括桌椅、电话、传真、打印 机、网络等对外联络设备)并具有办公所需的 相应区域。
2、应具备足以存放船员服务活动相关文书、 书籍、档案等资料的场地及设施。
船员服务资质条件标准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与船员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管理人员 四、最近3年为船舶提供配员情况 五、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法人
(一)应是独立法人;外国驻华代表机构或不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不得 作为申请主体。
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管理人员
(一)具有船上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专职业务管理人员
(一)具有船上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1、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有 至少2名持有甲类适任证书任职资历的专职管 理人员,即:持有有效的无限航区海船船长、 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三管轮的适任证书,或具有相当于无限航区海 船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 二管轮、三管轮的国际航行海船任职资历且年 龄不超过65周岁。
(一)应是固定办公场所,可为自有、租 赁或其他(划拨、调拨等)
3、办公场所系划拨或调拨的(仅限申请机构 系国有、国有控股或事业单位的),应由房产 所有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房产划拨或调拨决定。
4、办公场所与工商注册住所不一致的,应提 交书面说明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
(二)应满足办公场所面积的基本要求
1、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有不 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2、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有不 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有不 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二)应满足办公场所面积的基本要求
4、办公场所面积仅计算同一地址(例如: 路号)下的从事船员服务活动的实际 办公面积,不包括仓库、住宅、空地等与从事 船员服务活动无关的场所面积;
(一)应是固定办公场所,可为自有、租赁或 其他(划拨、调拨等)
(二)应满足办公场所面积的基本要求 (三)应满足有关场所功能的基本要求
(一)应是固定办公场所,可为自有、租 赁或其他(划拨、调拨等)
1、办公场所系自有的,应经房产登记。 2、办公场所系租赁的,应与房产所有人签订
起2年及以上(海船员〔2008〕555号文:自 提交申请之日起)的房产租赁协议,并经房产 租赁登记。
6、机构应当已为专职管理人员缴交社会保险, 退休人员除外(但应提交退休证明材料)。
(二)专职业务管理人员
1、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有 至少5名以上的专职业务管理人员。
2、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有 至少2名以上的专职业务管理人员。
3、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有 至少2名以上的专职业务管理人员。
(三)最近3年来已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 员500人次及以上:
1、最近3年指自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许可证 之日起往前的最近3年时间。
(二)专职业务管理人员
4、应与机构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专职从事 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5、机构应当已为专职管理人员缴交社会保险。
四、最近3年为船舶提供配员情况
(一)本条仅适用Βιβλιοθήκη 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 人。(二)具有乙级海船船员服务许可证,并且已 从事相关服务业务3年以上。
(三)最近3年来已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 500人次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