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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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暂行)(宁建工字[2000]175号)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暂行)(宁建工字[2000]175号)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暂行)(宁建工字[2000]17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质[2000]14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须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县质监站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已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已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该认可文件。

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流程

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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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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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造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
行办...
【文档标题】房屋建造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合用范围
第三条定义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四条申报材料
第五条受理标准
第六条受理程序
第七条验收申报结果的处理
第三章验收备案
第八条竣工验收
第九条备案编号
第十条备案期限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办法解释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 竣工验收:指工程建设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的确认。

- 备案编号: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建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签发的惟一编号。

- 监督检查:指对建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的检查,以发现并纠正其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 责任追究: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竣工验收备案,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 建设工程:指在土地上建造或者改建建造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工程,以及进行地基处理和其他工程。

- 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文件:指国家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审定的、包括工程基本建设条件审查批复等全部文件。

- 建设单位:指拥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权益的单位或者个人。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人防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工程质量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保证金集中监管的制度,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的活动。

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管、环境保护、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第五条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区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统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二)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三)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五)监督建筑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六)对建筑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参与调查和监督处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安全隐患的,督促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建设部令第78号[200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78号[200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1日发布 2000年4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难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020年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020年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020年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020年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修缮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安全、经济、合理、规范”的原则,依法开展,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合规。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应当依照行业规范、标准和技术文件进行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相关程序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验收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经竣工验收委员会分别进行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工程实物的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提出验收结论。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申请、组织、审查、现场检查、会审、确认、备案等环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履行申报和验收手续。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当组织属地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依法开展竣工验收活动,实现统筹管理、综合评估、专业鉴定和技术审查的一体化。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实物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查验工程实物的合规性、安全性和质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并按照审查程序对工程完工验收文件、质量鉴定报告和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条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实物的质量情况、验收结论及建议意见,说明工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和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章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

建设单位和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当认真遵守验收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把关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应当依据工程完工验收文件和质量鉴定报告,对工程实物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准确判断工程的质量状况和合规程度。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3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3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工程竣工验收的目的是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保障工程安全、可靠、经济。

下面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一、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3. 保证设计文件和施工实际相符。

4. 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工程质量。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1. 准备阶段:a. 建设单位准备相关文件,包括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监理报告等。

b. 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勘察和设计,编制资料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c. 监理单位监督施工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把关。

2. 进行验收:a. 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b. 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包括外观检查、结构检查、设备检查等。

c. 验收小组根据检查和测试结果,确定验收结论。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分工: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过程和验收过程,提供监理报告。

3.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设计文件,并协助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4.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提供相关施工记录和证明材料。

四、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和处理:1. 合格验收: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验收小组出具合格证书。

2. 不合格验收: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必须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3.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出具详细的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结论、质量问题和整改措施等。

以上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是指在工程竣工阶段,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建设,对工程进行的验收管理的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朋]14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须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县质监站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监站对1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X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已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已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该认可文件。

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南京市建筑工程局)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四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栏杆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空间尺寸;(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前,应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三)分户验收应配备各种常规检测工具和红外线测距仪等检测仪器,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四)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做好记录。

2024年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024年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024年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的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依法进行,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所处的具体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评定和验收。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和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和支持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合格的工程给予批准使用,对不合格的工程予以整改和追责。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申请:工程建设单位经工程竣工,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完工申请。

(二)资料审查: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完工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要求。

(三)现场检查: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对工程结构、设备安装、工艺流程等进行检查和测试。

(四)技术评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技术评审,对合格部分进行评价和认定。

(五)验收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和技术评审的结果,对工程提出验收意见。

(六)报审批:建设主管部门将验收意见报送审批机关,待批准后才能正式使用。

第三章竣工验收内容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对工程结构、设备安装、材料使用等进行检查和测试,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工程安全:对工程安全设施、防火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检查和测试,确认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三)工程环保:对工程环保设施、污染物排放等进行检查和测试,确认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四)工程用地和土地资源:对工程用地和土地资源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确认,确认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规。

(五)工程竣工图纸和施工记录:对工程竣工图纸和施工记录进行审查和确认,确认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

依据建设部(2000)142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备案机关)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符合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第五条的要求(二)监理(建设)单位已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工程资料已报送质监站抽查并符合要求。

(三)建设单位已取得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四)发生过工程质量投诉或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投诉已结案,事故已处理完毕并形成处理报告。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验收组(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是验收组成员),制定验收方案。

验收方案中应明确验收的程序、时间、地点、人员组成、验收标准等,各责任主体准备好验收的报告材料。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提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质监站。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汇报工程概况和工程档案验收情况,介绍工程验收方案,验收组成员名单,并按排参验人员迁到。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监理(建设)单位应回报工程资料的审查意见和要求整改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情况。

南京市建筑工程备案制度

南京市建筑工程备案制度

南京市建筑工程备案制度南京市作为江苏省的省会城市,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底蕴,同时也是一个现代化城市,建设规模庞大,建筑工程数不胜数。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南京市建立了建筑工程备案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南京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的数量和规模越来越大,建筑工程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南京市政府决定建立建筑工程备案制度,实现对建筑工程的全程监管和管理。

二、制度内容1.备案范围南京市建筑工程备案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南京市范围内开展的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各类建筑工程。

2.备案方式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需向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备案申请,其中需提交建筑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承包商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

建设单位需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施工。

3.备案管理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备案的建筑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对于未备案或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4.备案效果通过建筑工程备案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建筑工程的施工行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可以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南京市的城市形象和品质。

5.备案监督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备案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工程的监管力度,制定备案不合格的处理办法和处罚措施,建立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备案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落实。

三、制度成效南京市建筑工程备案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方面,建筑工程的质量得到有效保障,施工行为受到规范,施工质量得到提高;另一方面,建筑工程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建筑工程备案制度的实施也促进了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提升了南京市的城市形象和品质。

部门规章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doc

部门规章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doc

4.部门规章-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3篇相关论文1篇英文译本)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2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2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1.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2.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3. 工程竣工验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平衡。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向竣工验收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附上相关资料。

2. 验收人员组成:竣工验收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确定验收人员组成,并进行公示。

3. 现场勘查:验收人员应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工程质量、安全等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4. 资料审核:验收人员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材料检验报告等,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复核。

5. 相关部门审核:验收机构应将审核通过的工程竣工资料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6. 专家评审:对于特殊工程或有争议工程,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7.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人员根据现场勘查、资料审核等情况,编写竣工验收报告,明确工程的验收结论。

8. 竣工验收决策:竣工验收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现场勘查、资料审核、专家评审等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并作出相应决策。

三、验收依据和要求1. 验收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合同协议等进行。

2. 验收要求:验收人员应根据验收依据,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竣工验收的内容1. 基本情况:包括工程的基本信息、总体规划、设计内容等。

2. 施工情况:包括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材料使用情况等。

3. 安全情况: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等。

4. 环境保护情况:包括施工过程中是否有环境污染行为、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等。

5. 工程质量:包括工程的稳定性、耐久性、美观性等方面的评估。

6. 设备设施:包括设备设施的完好程度、安装调试情况等。

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管理

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管理

3.5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管理竣工资料由总承包按业主和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各专业分包单位按照总承包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进行审核、汇总.3.5.1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已经全部完成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实物及技术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各专业分包单位在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一套竣工资料给总承包项目部检查,符合档案馆及代建单位要求后提交给监理公司审查。

并由监理公司组织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待验收完成后并入总体工程竣工验收中一并交工。

3.5.2竣工验收程序插入竣工资料验收流程图3.5.3竣工验收组织1、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送质监机构抽查。

2、施工单位在收到质监机构抽查意见书面通知后符合质量验收条件的,填写《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3、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验收前整理完整的质量监理资料,并对所监理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5、建设单位在收到上述各有关单位资料和报告后,对签合工程质量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质量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并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等内容的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送交质监机构。

6、验收组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关于工程履行合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中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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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管理细则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朋]14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须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县质监站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监站对1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已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已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该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房屋建筑、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监站。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l、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细则第五条 (二)、(三)、(四)、(八)、(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法规、法律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监站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一)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合格文件。

(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竣工图纸、竣工技术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施工图文件设计审查意见。

(六)《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八)商品住宅工程还需有《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备案部门申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空白),按规定填写有关项目内容,有关单位、责任人签字并加盖有效公章。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本细则规定携带有关文件,向备案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三)质监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备案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所有的手续文件,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

对违反有关规定、证明文件不全、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再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凭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备案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叨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将备案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备案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
第十八条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由建设单位报请质监站进行仲裁。

第十九条备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给予备案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提出过申请,备案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讼诉。

第二十一条《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市备案管理机关按国家建设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复印无效。

第二十二条备案表全市统一编号,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由备案部门存档。

第二十三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 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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