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适用于厂房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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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适用于厂房租赁)

项目名称: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租赁合同

(适用于厂房租赁)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1.租赁标的

1.1 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占地面积为平方米的厂房(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的《厂房和场地图纸》)(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与乙方使用。租赁物建筑面积按照本合同附件二《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记载并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平方米(大写平方米)。该租赁物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租赁物附属设施见附件三。

1.2 本租赁物的功能为工业用地,包租给乙方使用,用于。甲方在此书面同意乙方根据需要合法地使用该租赁物,如涉及到上述使用用途需获得政府许可的,由乙方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提供协助,在需要以甲方身份办理相关事宜时,甲方同意积极配合办理,具体可通过委托授权方式交由乙方代理。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2.租赁期限

2.1 本合同租赁物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 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之前提出续租,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3.排他性预定期、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3.1 乙方对该租赁物承租的排他性预定期为从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至免租期开始前一日(即年月日)。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五日内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元(¥ .00),该押金在免租期开始后自动转为租赁押金。

在该排他性预定期间,甲方同意为乙方就承租该租赁物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装修改造的前期勘察设计、使用用途的政府许可等)提供尽可能的一切方便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允许乙方相关人员在不影响甲方使用的前提下进场勘察设计等)。

在该排他性预定期间,甲方不得将该租赁物全部或部分租赁给第三方,且不得无理由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该合同且不对甲方负任何责任,同时甲方应按照本合同13.2条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在排他性预定期内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则乙方应按照本合同13.2条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无法承租该租赁物和继续履行本合同时,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在本合同终止之日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退还乙方上述押金。

3.2 租赁物的免租期为五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从年月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计租日,由计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3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4.租赁费用

4.1 租赁押金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押金为人民币万元(¥ .00 )。

4.2 租金

在租赁期间,该租赁物的租金为人民币万元/年( .00元/年)。?年租赁期的累计租金为人民币元(¥ .00)。

4.3 水、燃气等公用事业项目的安装及增量费

水、燃气等公用事业项目的安装和增量手续 (包括需要以甲方身份办理相关事宜),甲方同意积极配合办理,具体可以通过委托授权方式交由乙方代理申办,相关操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4.4 供电增容费

供电增容的手续(包括需要以甲方身份办理相关事宜),甲方同意积极配合办

理,具体可以通过委托授权方式交由乙方代理申办,相关操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4.5 公用事业费用(包含并不仅限于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各类光纤、通讯、各类电脑网络、电脑宽带等费用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收取的相关公用事业费用等)。

在租赁期间(含免租期),乙方使用该租赁物实际发生的公用事业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留用的建筑物所发生的公用事业费用由甲方承担。以上费用的支付、结算以双方共同签署的交接清单为依据。

4.6 租赁物维修费用

在租赁期间,该租赁物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合理损耗及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由甲方负责的设施除外)。

5.租赁费用的支付

5.1 本合同3.1所述的押金在免租期开始后自动转为租赁押金。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己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全额租赁押金,该押金亦可直接冲抵上述乙方应付费用,如该押金不足以支付上述乙方应付费用,差额部分由乙方补足。

5.2 乙方应在本租赁合同期限内每前一日历月20日或20日之前按月提前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应为人民币元/月(¥ .00/月)。租金应以人民币支付。第一期租金应在计租日开始前的7(七)日内支付,其金额应按该第一期应付金额覆盖的该月末届天数的比例支付,最后一期租金应按最后一期应付金额覆盖的该月剩余天数的比例支付。乙方应将租金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号,或按双方书面约定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

帐号: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除应向甲方支付所欠租金外,每日还应按欠缴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5.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3.3的约定交付租赁物,逾期交付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日的逾期违约金。

5.4 本合同生效后,因申办供电增容、水、燃气等公用事业项目的安装及增

量的有关手续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5.5 在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租赁物实际发生的公共事业费由乙方承担。乙方二个月不支付上述费用,甲方有权收回该租赁物,终止合同,并扣除相应的押金。

6.租赁物的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租赁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7.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 乙方在租赁期限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包括并不限于电梯等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使租赁物及其所属设施保持良好状态,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 乙方对租赁物附属设备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3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及所属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防火安全

8.1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消防、安全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2 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及相应的消防设施,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 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8.4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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