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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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郎春如沈阳师范大学【摘要】在著作权法领域之内,一直都存在着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以及使用者在行使权利过程中风过一定程度上的对峙,为了保持三者利益之平衡,法律设立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即“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最重要和最广泛的限制”,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亦不需向其支付报酬,而是基于正当目的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合法行为。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一种对著作权全能限制的法律制度,已经得到现代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认可,同时也是著作权理论和实务研究当中一个最容易惹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所理解的一个规则。

【关键词】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数字网络一、合理使用制度的界定及构成要件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确立著作权以此来保护文学科学以及艺术作品作者的正当权利。但是为了平衡权利人的个人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法律并不是赋予了权利人绝对的权利。

目前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涵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解:(l)合理使用指的是在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并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且同时也不构成侵权。(2)合理使用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并且不必支付报酬从而使用作品。

(3)合理使用是他人为了便于学术研究、文艺批评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适当的范围程度内引用或复制他人的著作。上述不同著述给合理使用制度下的定义从不同的层面上基本概括出了合理

使用制度的内涵:一是使用者使用作品既无须征得同意,也不须支付报酬;二是合理使用应当在合理适当范围内,符合正当目的;三是合理使用的结果是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主要应该包含以下几方面:1.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

2.合理使用须是出于正当目的。

3.合理使用需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4.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一种限制,法律推定著作权人当然许可或应该许可,这种使用不必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作品在为创作者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同时也能够产生创作者对作品特有的人身利益。

二、合理使用的对象合理使用的对象一直是著作权领域中存有争议的问题,到底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又或者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呢。普遍接受的观点认为,合理使用的对象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还有部分观点则认为合理使用的对象是著作权人的权利。

1.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创新性智力成果,而创新性智力成果在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信息,具有不同于物质、能量等物权客体的属性。著作权客体作为一种特定信息,其具有如下特点:(1)著作权客体作为一种特定信息,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是一种创新性智力成果。

(2)著作权客体是无形的,对物质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3)著作权客体作为一种特定信息具有共享性,又称为可复制性。

2.著作权是一种专有权、排他权。著作权是由法律直接创设出来的一种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创设的基本目的就在于通过赋予权利人对其创新性智力成果的专有权(或排他权),来有效地保护和激励人们智力创造的愿望和动机,促使更多更新的创新性智力成果不断问世,从而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对象也是权利主体物质利益的载体和源泉。对于有形特定物来讲,由于其在一个时空之内只能被一人所控制,在此时间内该物上的利益也就只能由这个人来实现。

他人因为与此物分离,被排除在该物上利益范围之外。

3.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对象是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人财产权中一项最为重要的权利就是对作品的使用权。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作品”与“作品载体”,“作品利用”与“作品权利的利用”这些概念的区分是非常重要的。著作权法以直观的、具体的行为规则形式,规定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采取的是主体支配客体的立法语言。一般来讲。

著作权的使用必然涉及作品的使用,抽象的权利利用,正是法律对作品使用这一事实行为的认可。但合理使用制度的本质并不是人与作品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__________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大部分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把

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放在了著作权“权利限制”的名目之下,这一规定可以看的出来限制的对象是权利而并非作品,之所以要“限制”就是因为对某一对象的利用有了冲突和矛盾。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与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这一临界点也是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分界线。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行为与侵权行为同是非表意的事实行为,都能够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是侵权使用行为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行为者需要为此行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而合理使用行为则是侵权使用行为的阻却事由,行为者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属于合法的行为。

特定作品所产生的利益应由相应的权利主体专有,权利人可以法律强制力为后盾排除任何他人对自己专有权的破坏、妨害行为。这种行为显然突破了著作权人专有范围的边界,本来可能构成侵权,但这种即未经许可或未支付对价而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在特定的情形下,是维持社会共同生活条件和方式所需要或所允许的,不仅不违反甚至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如果这时仍支持权利人完整的排他权利,必然要损害到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所以,法律在这些特定情形下不将上述行为视为侵权,或者说,将这些行为当作“侵权”的例外。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即是这样一种行为,它是指使用者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

参考文献: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段瑞林:《知识产权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版。

杨崇森:《著作权之保护》,台湾正中书局1987年版。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王先林《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载中国品牌在线网

钟瑞栋《论著作权法中的平衡精神一以版权穷竭制度为个案》。

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1期。

362文化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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