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机事件中媒体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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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黄忠王珑澔2012-08-09 10:03:4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08-08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疫情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的报道,已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的重要一环。

然而,一些新闻报道在助益于防治工作的同时,也对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权多有侵害。

比如,广州首例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确诊患者杨先生就曾向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投诉,说因自己及家人的隐私被媒体过度报道而倍感焦虑。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中,如何协调疫情报道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值得认真思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中的权利冲突主体厘清各种权利主体是协调疫情报道与隐私权保护的前提。

任何一个新闻报道的产生与传播都涉及三方主体: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具体事件的当事人。

他们之间形成一个复杂、多元的权利层次结构。

妥当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必然要求法律为多元权利主体的利益平衡提供协调机制,充分考虑各方主体的合理诉求。

媒体对公共卫生事件展开报道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既源于新闻自由,也源于公众对公共卫生事件真相的知情权。

《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确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然而,对于新闻报道涉及的具体当事人,新闻报道在某种程度上将其隐私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不可避免地扰乱了个人的生活安宁,侵犯了个人隐私。

一些媒体为了获得更真实的新闻效果,往往对报道涉及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深度挖掘。

比如,浙江某媒体对该省首例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确诊患者的报道就“非常详尽”:患者在病房里吃了什么,干了什么等,都见诸报端,甚至还在报道中透露其母亲的工作单位。

除了患者以外,患者的家属甚至收治医疗机构的医务工作者也可能会因为新闻媒体的报道倍感压力。

可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中所体现的矛盾冲突,本质上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新闻自由和社会公众知情权与代表私人利益的被报道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

《侵权责任法》第2条已经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类型,因此有必要为上述权利间的冲突寻找平衡之路。

论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处置中地方政府应对媒体策略

论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处置中地方政府应对媒体策略

论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处置中地方政府应对媒体的策略摘要: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媒体在塑造公众的价值观,强化公众意识,反映和引导社会舆论等诸多方面起着巨大作用。

有时媒体的社会传播效果直接影响着政府与媒体沟通效果,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处置中,地方政府要树立与革新政府应对媒体的理念,健全和完善政府应对媒体的法规和制度,建立完整的政府应对媒体的管理体系,设置合理的政府应对媒体的管理机构,建立政府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政府应对媒体形式的多样化、民主化。

关键词:公共危机事件政府媒体现代社会,媒体作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中介,对于整个社会系统的稳定和进步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上个世纪以来,媒介技术和媒介产业的加速发展促使大众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个人、群体和大型组织为了达到个人和集体目标,必须依赖媒介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在公共危机传播中更是如此。

纵观政府和媒体两者的价值基点,我们可以判断出他们作为特殊的“公共权力”都应呈现出承担社会责任、建构社会价值的“公共理性”,因而两者是可以达成一致的正向力量。

所以我们说,媒体除了应担负信息交流和沟通的“媒介”职能之外,还须循因参与社会事件而延伸出来的规则和社会责任。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媒体在塑造公众的价值观,强化公众意识,反映和引导社会舆论等诸多方面起着巨大作用。

有时媒体的社会传播效果直接影响着政府与媒体沟通效果,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因而在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处置中中,探讨地方政府应对媒体的策略,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一、树立与革新政府应对媒体的理念为更好的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政府应改革以前陈旧落后的媒体管理理念,改变传统“管理行政”的定位,树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从社会公众的现实利益出发,摒弃以前凡事“报喜不报忧”、“只说不做”、“外松内紧”的习惯做法,为公众提供及时有效的危机事件实时信息,切实保证社会公众重大事件的知情权。

论公共危机处置中信息沟通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论公共危机处置中信息沟通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2010.No10摘要:妥善处理各类公共危机事件,是当前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在信息多向飞速传播的互联网时代,如何实现全面高效、科学合理、及时快速的信息沟通,已经上升为公共危机事件处置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

文章在探讨了危机事件中信息沟通的作用后,分析了信息沟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信息沟通 公共危机 策略公共危机,是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社会运行机制失灵而引发的,危及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并对组织、人员、声誉和其他资源造成重大威胁和损害的事件。

它是一种非常态的事件,具有紧急性、突发性、极大危害性、高度不确定性,破坏一定领域内和一定群体中存在的和谐和正常状态,并且以扩大的态势迅速发展,如果在缺乏对策和控制的情况下将具有毁灭性和粉碎性的危害。

近年来,我国公共危机事件的发生出现增加的态势。

这些公共危机中,既有以地震、水旱雪灾、大规模流行病等为表现形态的自然危机,如2008年的“5.12”汶川大地震、2009年的H1N1流感、2010年西南地区旱灾、2010年“4.14”玉树地震;也有以群体事件、暴力事件、突发事件为表现形态的社会危机,如2008年西藏“3.14”事件、2008年贵州瓮安“6.28”事件、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2010年王家岭煤矿“3.28”透水事故等。

这些突发公共危机事件考量着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危机管理体系。

如何从容应对和妥善处置公共危机事件,是当前政府部门必须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在信息多向飞速传播的互联网时代,如何全面高效、科学合理、及时快速的信息沟通,已经上升为公共危机事件处置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

我国现行的政府危机管理体系主要依赖于各级政府现有的行政设置,具有很多优势,如组织化程度较高、动员能力强大、资源集中快速等优势,但也存在缺乏常态管理下的危机管理意识、全面完善的政府危机管理监测和预警机制、健全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估系统等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危机发生和处置期间,各种信息纵横流动,在给危机处置过程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不准确的信息、虚无的信息或者闭锁消息却会给处置危机带来困难甚至加剧危机。

浅谈危机事件中的媒体角色

浅谈危机事件中的媒体角色

浅谈危机事件中的媒体角色媒体在危机事件中通过关注事件动态,实时发布相关信息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但现实情况是媒体常常会因为对扮演角色定位不准确或者“失语”导致对事件造成不利影响的流言不胫而走。

为了尽可能的促进事件局势往良好的方向发展,媒体在危机事件中要找准角色定位,通过多途径对事件进行准确、及时的报道,将流言扼杀在摇篮中。

标签:媒体;危机事件;角色对于社会事件,媒体有着对其进行报道和宣传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媒体事件中的媒体对整个事件的进程和结果的严重性都有很大的影响作用。

在当下社会背景中,社会媒体应该慎重思考如何在危机事件中找准角色定位,扮演好自身角色,将真相和公正带给社会公众,转危为安,维护社会稳定。

1.危机事件的媒体角色1.1信息核实者和收集者。

在这个被各种不停变化的信息充斥着的时代里,人们每天都会接受大量的信息,获取所需信息的难度自然就很高。

而媒体在危机事件发展的整个进程中,要不断的从大量变化的信息中收集相关内容,并为了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价值性,还需对其进行层层筛选、核实,以真实为原则,以公众关注点和相关利益点为重点进行信息的整合与传播。

针对危机事件的特殊性,媒体更应该认真负责的扮演好信息核实者和收集者,站好第一岗,把好第一关,如果媒体无法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甚至受到利益的驱使随意发布信息,将会对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不仅给予了各种谣言乘虚而入的机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还会因为隶属政府的媒体机构的“失语”行为导致政府部门的权威性被公众质疑。

1.2 舆论的引导者和监督者。

社会舆论的高发期处于危机事件的蔓延期,因为这个时期中危机事件各种破坏力的表现最为突出,涉及范围也越来越广。

媒体在危机蔓延期除了积极介入沟通以外,还要动员并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还共同压制危机事件的破坏力,在舆论高发期扮演好引导者和监督者,对舆论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1]。

大部分社会公众对危机事件的心理承受力都不高,还容易因为一些不良的心理反应出现偏激的行为和言语,为媒体需要充分且正向的发挥自身的传播效力,成为公众的心理依赖,一方面正确的报道危机事件,及时将政府的应对措施告知公众,另一方面,要做好公众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及时的将公众对事件的态度和需求传递给政府。

公共危机信息公开建议(1)

公共危机信息公开建议(1)

公共危机信息公开建议近日来,因日本地震及核泄漏引发的“抢盐”风波,引起了人们对公共危机中政府信息公开的高度重视。

公共危机是指因某些无法预测的因素引发的,如地震、流行病等突发事件在较大水准和较大范围内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生活与社会秩序的事件或状态[1]。

政府信息公开不但是公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更是应对公共危机的重要手段。

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以后,各种矛盾凸现,公共危机频频发生。

尤其近几年来,中国能够说是多灾多难,从南方雪灾、汶川地震,到甲流、甘肃泥石流等等,每次危机的爆发都给社会和公众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为政府执政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所以如何准确应对各种公共危机成为各级政府不得不面对的课题。

一、公共危机中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随着公共危机的频繁发生以及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程的提速,各级政府已经发现并意识到政府信息公开在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理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能够保障民众的知情权。

因为公共危机具有突发性,突来的状况很容易引起公众的恐慌,并使公众迫切的希望了解所发生的真实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能够即时的将与危机相关的信息以及政府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向公众发布,使公众最大限度地了解危机的真相,增加透明度,安定人心,从而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为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能够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在公共危机发生时,政府必将快速的采取应对措施。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增强广大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与配合,使公众积极参与到公共危机的应对中,有利于将事态控制于有序的发展范围之内,从而提升政府处理公共危机事件的行政效率,密切政府和民众的联系,从而有利于政府树立一个积极、良好的形象,增强公信力。

最后,政府信息公开能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公共危机往往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所以受到人们的广泛注重。

公共危机时期是社会及公众心理混乱的时期,政府即时将危机发生、发展以及政府解决危机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能够消除恐慌,赢得公众的支持与理解,团结一心,共同应对危机。

公共危机中信息公开

公共危机中信息公开

推动信息公开技术创新与应用
01
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信息公开效率
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建立公共危机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
快速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提高信息公开效率。
02 03
拓展信息公开渠道
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新兴媒体,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方便公 众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同时,加强与传统媒体的合作,扩大信息公开的 覆盖面。
公共危机中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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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引言 • 公共危机中信息公开的法律与政策基础 • 信息公开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作用 • 公共危机中信息公开的实践与挑战 • 完善公共危机中信息公开的策略与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公共危机定义和背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定义
公共危机是指突然发生,对公众 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秩序 造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保障信息安全
在推动信息公开技术创新与应用的过程中,要加强信息安全防护,防止 信息泄露、篡改等事件发生,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06
结论与展望
总结与结论
信息公开有助于缓解公共危机。在公共 危机事件中,及时、准确的信息公开能 够缓解公众的恐慌情绪,增强公众对政
府的信任,并提升政府的应对能力。
多元化的信息公开方式更有效。在信息 公开的方式上,应采用多元化的手段, 包括官方媒体、社交媒体、短信通知等 ,以最大限度地覆盖受众,确保信息准
确、及时地传达。
需重视信息公开的法规和伦理问题。在 信息公开过程中,应注重保护个人隐私 ,尊重信息安全,同时也要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展望与未来研究方向
信息公开策略的优化研究。未来可以进一步探讨如何在不同的公共危机 事件中制定更有效的信息公开策略,以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和效率。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在当今的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加多样化,然而,这也给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新闻作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在新媒体环境下,应当如何更好地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呢?首先,新媒体环境下新闻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关键在于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虚假新闻、谣言层出不穷。

为了吸引眼球,一些自媒体或不良媒体可能会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这严重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

因此,新闻工作者必须坚守职业道德,以严谨的态度核实每一条新闻的来源和内容。

在发布新闻之前,要进行多方面的求证和调查,确保所报道的内容真实可靠。

同时,新闻机构也应该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对新闻进行层层把关,杜绝虚假新闻的传播。

其次,新闻的及时性也是维护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因素。

新媒体的优势在于能够迅速传播信息,但如果新闻不能在第一时间发布,公众的知情权就会受到影响。

在重大事件发生时,新闻工作者应当迅速行动,及时获取并报道相关信息。

比如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情况下,公众急切需要了解事件的最新进展和应对措施,新闻媒体应当迅速、准确地传递这些信息,让公众能够及时做出相应的决策和行动。

再者,新闻的全面性对于维护公众知情权至关重要。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不再满足于片面的、碎片化的信息,他们渴望了解事件的全貌和各个方面。

新闻报道不能只停留在表面,而应该深入挖掘事件的背景、原因、影响等。

例如,对于一个社会热点事件,不仅要报道事件的经过,还要分析其产生的社会根源,以及可能带来的后续影响。

只有这样,公众才能真正了解事情的本质,从而更好地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此外,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还应当注重互动性。

传统的新闻传播往往是单向的,公众只能被动接受信息。

而在新媒体时代,公众有了更多表达自己观点和需求的渠道。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与公众互动,倾听他们的声音,了解他们的关注点和需求。

论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论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论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的保障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宪法并没有明文对知情权进行规定,但却不能否认公民知情权对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意义。

而且,随着近年来公共突发事件的发生,人们对突发事件的逐渐重视,对突发事件信息需求的不断渴望,公民在突发事件中对知情权越发凸显重要。

从突发事件应对的角度来论述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知情权保障的价值以及对公民知情权保障的架构。

标签:突发事件;公民知情权;保障1 对突发事件与知情权的解读1.1 关于突发事件的涵义与特征对于突发事件,在国际上与其相近似的概念是“Public Emergency”,欧洲人权法院将其解释为“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机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欧洲人权委员会认为它必须是现实和迫在眉睫的。

影响波及整个国家、全社会生活继续受到威胁、危机或危险必须是异常的,已至于采取正常措施或限制办法已明显不足以控制局势。

在我国,非典疫情没有爆发之前,我国法律体系并没有对“突发事件”作出明确的界定,公民也没有对突发事件给予高度的重视。

而在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指出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这可以说是立法上对突发事件做了明确的界定。

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突发事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突发性:突发性可以说是突发事件最显而易见的特征,突发事件的发生让人猝不及防,没有任何思想准备,其爆发的时间、地点、方式、種类以及影响人们的生活程度远远超乎人们想象。

例如,我国的“非典”疫情,美国的“9·11”事件。

它们的发生让人没有丝毫的思想准备,具有突然性以及极大的不可预测性。

对于事件的爆发,要求人们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反应,作出最有效的应对。

(2)紧迫性:在突发事件爆发之时,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突发事件在时间上的紧迫性特点,由于它的爆发给人们带来巨大的震撼,是人们所不能想象的,要求人们必须对突发事件作出最快的反应,否则,它带来的后果就不堪想象,将会给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带来巨大灾难。

微博危机公关

微博危机公关

政府微博公关摘要:微博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它的出现不仅仅使得每个人能够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另外也使得每个人都成为了一个媒体新闻平台,特别是“政务微博”已经成为推进政民网络互动的重要渠道和平台。

政府部门通过微博和群众沟通互动,促进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沟通成为常态,是政府由管理型转为服务型的具体体现之一。

关键词:微博、政府、公关微博是一个社交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了一种新型的信息发布、获取和传播的工具,可以通过电脑和移动终端,以不超过140个字的内容进行实时分享自2010年开始,微博的流行将网络推向了另一个巅峰。

微博作为新兴互联网,是目前人们分享信息、人际交往、企业品牌和产品推广的主要平台。

工信部发布信息称,在我国现有网民中有4亿网民为微博用户。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在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11上半年,微博用户注册增长率为208.9%,由之前的13.8%增长到40.2%。

也有专门的节目报道,目前很多的时事报道,公民对微博的关注度已经超过了新闻和论坛而位居首位。

微博是重大新闻事件、突发事件的报道平台,有96%的用户表示会通过微博了解、发布对大事件、突发事件的观点, 微博已经成为一个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报道平台, 是收集民意的绝佳场所。

2010 年 6 月份举办的世界杯, 微博用户中就有73% 的关注世界杯人士使用过微博关注世界杯, 主要是关注及时性较强的最新信息、赛况, 还有就是发表自己看法、了解各家看法、评论等, 这种微博现象被称为“秒互动”。

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害中, 19 岁男孩王凯第一时间在微博上呈现灾情,被称为“一个人的通讯社”。

上海静安区公寓大火后, 许多百姓通过微博哀悼遇难者, 对灾难进行追问与反思。

微博在几秒钟内将新闻第一时间传递给用户, 用户通过微博在几十秒内完成反馈, 整个互动过程不超过1分钟,这大大超越了传统的互联网新闻报道模式。

政府、公安部门开微博也成为及时公布政情、资讯, 获取与民众沟通的新形式, 特别是在突发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之时。

从三鹿事件看公共危机中知情权的媒体保障

从三鹿事件看公共危机中知情权的媒体保障

预警
2008

年 多名 政府 官 员 因




鹿 牌 问题 奶
粉 事件 被 问责 整 个 乳 制 品 行 业 政 府 及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生 产 企 业 都 在 深 刻 检讨 我 们 同 时 也


必 须 反 思 :在 这

事件 中 大 众 传 媒 的舆 论 监 督
, ,

为 何 缺 位 多 时 ? 作 为 社 会 公 器 大 众传 媒 要 怎样

鹿 问题
速 引 发 了 对 整 个 中 国 食 品 安 全 体 系 的检 查 与 整 顿

奶 粉 的 危 害 才 大 白于 天 下

这 距 首 次 报 道 问题 奶 粉 已 有 半 年



然 而 媒体 本 可 以 做 得 更 好 保 护 更 多 的 婴 幼 儿 免 受 问

多之 久

在 半年 多 的 时 间 里 媒体 在舆 论 监 督 社 会 预 警 方 面

时 间 保 障公 众 的 知

前 提 下 主 动 纠错
情 权 保 障公 众 能 及 时 知 悉和 获 取 与 自 己 有 关 的 信 息


然 而 在 现 实社 会 生 活 中 企 业 或 组 织 往 往 出 于 维 护 自身 短 期 利 益 的 关 系 不 愿 承 担 或 故 意 放 弃 自身 对
鹿 奶粉所 致> 第 次 明确地点 了 三 鹿 的 名 ’ 接 着 北 京 湖 南 湖 北 山 东 安 徽 江 西 江 苏 等地 的 媒 体 相 继 刊 发 相 关 消 息 引 起 中央 高 层 及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重

政府新闻发布与民众知情权、话语权冲突与协调——以松花江污染危机事件为例

政府新闻发布与民众知情权、话语权冲突与协调——以松花江污染危机事件为例

政府新闻发布与民众知情权、话语权冲突与协调——以松花江污染危机事件为例政府新闻发布与民众知情权、话语权冲突与协调——以松花江污染危机事件为例(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关键词:新闻发布知情权话语权松花江污染事件内容提要:本文以松花江污染危机事件为案例,分析政府新闻发布在危机公关方面暴露出的某些问题,诸如以类似“善意谎言”、“社会稳定”等借口屏蔽事实真相,既损害广大民众的知情权与话语权,也销蚀政府的公信力。

文章进一步思考如何改进政府新闻发布活动及其相关制度,并且从尊重民意、现代政府信息公开、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探讨政府新闻发布与民众知情权、话语权之间的关系与利益协调。

尽管已经进入电子网络时代,但我们无法否认,从宪法赋予的权利角度考察,广大民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目前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知情权缺失,二是话语表达渠道不畅通造成意见偏差。

从大众传播的实践运作来看,民众的知情权是他们有效运用话语权的前提和保障,如果民众知情权缺失,将导致话语表达权得不到有效保障,造成意见市场出现失误、偏差甚至混乱,干扰政府决策及政策实施,影响社会稳定。

本文所论述的政府新闻发布主要指我国各级政府通过主流媒体,采取新闻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来向公众传达国际、国内重大新闻事件,尤其是与民众利益休戚相关的各类危机、灾难、疫情等事件。

最近我国发生的松花江污染危机事件,再次凸显政府新闻发布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及满足民众知情权、话语权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政府危机公关能力亟待提高。

一、政府新闻发布的认识误区2005年11月21日哈尔滨东北网刊登一则后来全国几乎所有主要媒介都转载过的新闻稿,其中,哈尔滨市政府以哈政发法字【2005】25号字样发布了《关于市区供水管网临时停止供水的公告》[1] 。

我们注意到关于停水的主要信息是:“自2005年11月22日中午12时起,对市区市政供水管网设施进行检修并停止供水”。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报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还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推动作用。

然而,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公众的知情权,意味着公众有权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真实情况。

新闻媒体作为信息的传播者,有责任和义务满足公众的这一需求。

例如,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及时、准确、全面的新闻报道能够让公众了解事态的发展,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和他人,同时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运转。

然而,与之相对的隐私权同样不容忽视。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每个人都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保留自己的私人空间和个人信息,不受外界的无端干涉和曝光。

在实际的新闻报道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因未能妥善处理这两者关系而引发的问题。

有时候,为了追求独家新闻和轰动效应,一些媒体可能会过度挖掘个人隐私,甚至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信息,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比如,在某些明星绯闻的报道中,媒体可能会跟踪拍摄他们的私人生活,曝光其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敏感信息,严重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

另一方面,也存在因过于保护个人隐私而导致公众知情权受损的情况。

例如,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如果对相关信息过度隐瞒,可能会引发公众的恐慌和猜测,影响社会的公信力。

那么,新闻报道应该如何在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好公众的隐私权呢?首先,新闻工作者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

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获取和使用信息。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要有明确的判断和取舍,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无底线地曝光。

其次,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审核机制。

在新闻发布之前,对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既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论公共危机事件中媒体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论公共危机事件中媒体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利。
危 机事件 中的某些 因素 ,以偏 概全 ,盲 目追求影 响力 和 轰动效果 ;不加辨 别 ,采信 小道消 息 ,对一 些道听 途 说的 消息 进行 合理 化的想象 ,甚至为 了所谓 的卖点 制 造虚假新 闻 ,致使 媒体成 为谣言 、传闻的传播 源 ; 在 受访专 家意见不一 的情况 下 ,不加筛 选地传播 相互 矛 盾的信 息 ,加剧 公众的恐慌情 绪 ;提 供一些缺 乏权 威性和正 确指导性 的行为建 议 ,误导 公众 。由此导致 的结果是 ,使得危机事态 因媒 体传播而 升级 恶化 。 三 、媒体在公共危机事件中未能保障公民知情权的 原 因分 析 ( )传统体制机制构建方面的不健全和缺失 。大 一 众传媒 作为公共性 的机构 ,其职责 的发挥要受 制于我 国法律 和规 章制 度。例如依 照政府的 法律规定 ,在重 大疫情期 间 ,卫生 部是疫情 新闻的唯 一来源 。新闻媒 介 本着 高度的法律 意识 ,严 格遵守法律 法规是具 有高 度法制精 神的体现 ,即使法 律法规有 不完善 的地方 , 也 只能 严格 遵 守 不能 逾越 。这 相对 于 西 方的 媒体 而 言 ,我 国的大众 传媒 自身 的 自主性和 权威性就 较差 ,
( )媒 体是指 传播 信息 的介 绍 ,通俗 的说 就是 一 宣传的载体 或平台 ,能为信 息的传播提 供平 台的就可 以称为媒 体 了,至 于媒体的 内容 ,应 该根据 国家现行 的有关 政策 ,结合 广告市场 的实 际需 求不断更 新 ,确 保其可 行性 、适宜性 和有效 性 。大众 传媒业 作为一项 独 立的职 业 ,是以 搜集和发 布信息为 主要职 责的 。相 对于个体 公众而言 ,它搜集 、发布信 息更迅捷 ,更便 利 ,更丰 富 ,因此 ,媒介就 成为信 息的主要载 体 ,媒 介机构就 成为信 息的主要发 布者和传 播者 ,公民知情 权的实现途径就主要依靠媒介 。 ( )公共危机 事 件一 般指造 成 或者 可能造 成重 二 大人 员伤亡 、财产 损失 、生 态环境破 坏和严 重社会危 害 、危 及公共安全 的紧 急事 件 。公共危机事 件的性 质 决定 公众对他 的关 注度非 常高 ,尤 其对于那 些处于 公 共危机 事件影 响范 围内的公众更 有迫切知道 的愿望 , 而且从 新闻价值 的角度讲 ,公共 危机事件能 引起广大 受众 的兴趣和关注 ,有较 高的新 闻价 值 ,媒 体应及时 予以报道以满足公众需求 ,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 ( )公 民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获取信 息 三 的权利 ,后者还 包括寻求获 取信 息而 不受 公权力妨碍 与干涉 的权利 以及 向国家机关请 求公开有关 信息 的权

媒体传播对公民知情权的影响研究

媒体传播对公民知情权的影响研究

媒体传播对公民知情权的影响研究现代社会,媒体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尤其是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需要从各种渠道获取信息、增长见识、拓宽视野。

而媒体的职责之一就是传递信息,以确保公众了解最近发生的事件以及形势发展的最新趋势。

因此,媒体的传播能力与传播模式对于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意义非常重大。

本文将从媒体报道的角度,对媒体传播对公民知情权的影响进行研究。

一、媒体的报道及信息流通媒体报道不仅仅是对事实的呈现和对现象的描述,更重要的是对事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的分析解读,以及对相关人员和机构的问责追责,并对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进行引导和培育。

这种报导意味着媒体不仅要提供信息和资讯,还要对涉及到的观点进行评价与认识,以来促进公众对事件的反思、对于社会的进步、繁荣、和个人的成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事实上,媒体对于信息流通、生产和传递的贡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

以新闻报道为例,媒体的价值不仅在于报道了事件,更重要的在于对事件原因和背后影响的探讨,并以多方位、深入系统的分析为基础,让公众更好地了解事件。

好的媒体报道不仅仅能改善公众的认知能力,也能够提高公众对事件的关注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众对社会问题的认识。

二、媒体传播对公民知情权的影响公民知情权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和政治决策中知道事情的真相和情况,有一定程度的自由选择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媒体传播对公民知情权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信息获取媒体报道是公民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不可或缺的渠道之一。

在信息化时代,公民获取信息的速度和品质已得到大幅提高,但面对那些没有办法亲身经历和感知的事件时,媒体报道仍然是公民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

同时,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的新闻报道也不仅仅是地方事务,它们相互影响、互相连通,在结构的形成和建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媒体良好的报道水平和专业水平,为公民获取、了解并分析全球和地区的风险和机遇,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及其现实意义2007年4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该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与法制化。

所谓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公共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其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的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质就是政府为公民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1].《条例》的出台,进一步为该信息服务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在此之前,由于受传统行政方式和官本位意识的影响,我国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方面大多具任意性,并没有把对于公民的信息公开当做一项义务来对待,甚至行政有部分行政官员会有这是一种“恩赐”的想法,导致“暗箱操作”现象的发生。

而当前全社会80%的信息资源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2],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程度,又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每个公民、社会组织的切身利益。

行政运行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公民做不到对政府足够的监督,也便无法产生对政府足够的信赖,难免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

”此后,我国政府行政公开意识逐渐增强,各地行政机关逐步推行了公开办事制度、办事手续、执法依据、行政决定等政务公开实践[3].但是,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仍处于初步阶段。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其现实意义具有以下几点:1、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适应了民主法治建设和依法执政的具体要求。

行政运行的透明度越高,公民以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就越有效实现,通过对政府的某项行为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发扬民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

应急响应等级的沟通与信息发布 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关键

应急响应等级的沟通与信息发布 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关键

应急响应等级的沟通与信息发布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关键在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时,公众的知情权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

应急响应等级的沟通和信息发布是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应急响应等级的沟通与信息发布对于维护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性,并分析其中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1. 知情权的重要性公众的知情权源于对自身安全与福祉的关切。

在突发事件和灾害中,公众对信息的需求迅速增加,因此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传达信息显得十分重要。

知情权的实现可以使公众对事件的了解更全面,减少恐慌和焦虑,提高应对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应急响应等级的沟通应急响应等级是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和对公众的潜在危害来确定的。

以合适的方式将应急响应等级传达给公众是关键的一步。

传达应急响应等级时,必须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专业术语,以确保公众能准确理解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3. 信息发布的重要性适时、准确地发布信息对于突发事件和灾害的处理至关重要。

及时发布的信息可以帮助公众了解事件的性质、进展和应对建议,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并减少恐慌和谣言的传播。

信息发布需要遵循适当的渠道和方式,通过多媒体、社交媒体、新闻稿件等形式,确保信息能够广泛传达给公众。

4. 挑战与解决方案在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时,沟通和信息发布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和验证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可信。

其次,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信息获取途径,因此需要采用多样化的信息发布方式,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以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此外,还需要加强与媒体和社交媒体的合作,合理引导公众舆论,减少虚假信息和谣言的传播。

为解决这些挑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建立应急响应和信息发布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并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

其次,加强与媒体和社交媒体的合作,及时提供准确信息,并解答公众的疑问和关切。

此外,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为应急响应和信息发布创造良好的基础。

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媒体与公众的关系探析

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媒体与公众的关系探析

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媒体与公众的关系探析政府、媒体与公众作为社会的三大组成部分,在公共危机中具有重要意义,也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

这三者又是一个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相关性很强的动态系统。

在改革开放之前各种消息的发布都在政府的掌控之中。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发的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过去一切都尽在政府的掌控之中的情况有所转变,危机管理转变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政府为化解风险社会危机,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必须构建合理的关系。

构建合理的政府、传媒、公众关系对于危机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标签:公共危机;政府;媒体;公众引言公共危机是指在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社会运行机制失灵而引发的,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危机事件。

公共危机对于社会的安定有着巨大的危害性,甚至引发各种冲突和灾难,造成国家的动荡。

社会的三大组成:政府、媒体与公众。

它们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的角色,也独立地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

在面对危机蔓延的过程中,政府信息的及时公开、媒体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公众民主参与的积极性等这三个重要的方面决定危机管理的成功与否。

一、我国政府、媒体与公众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一)目前我国政府、媒体与公众的关系政府——社会的主导者,在危机管理的不同阶段以不同的角色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媒体——危机信息传递者、危机征兆的发现者、危机的舆论引导者、公众的情绪稳定剂。

公众——社会的主体,是危机的传播者也是危机的受害者,理性有限。

因此,政府,媒体,公众成为公共危机信息的三个根本要点。

信息将这三个基本要素团结在一起,让它们都可以在各自领域之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并且彼此之间形成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状态。

目前我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总结为:1.政府不再主导一切,但依然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府目前依然是最权威的。

政府在危机处理过程中肩负着最主要的责任。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公众和媒体对政府的依赖性逐渐减少的同时开始对政府进行监督,有效地促使政府保持高效和公正。

公共危机事件中的媒体管理与公共警觉性

公共危机事件中的媒体管理与公共警觉性

公共危机事件中的媒体管理与公共警觉性公共危机事件是指某些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事件发生,并且对公众产生了重大危害。

例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暴力恐怖袭击、大规模食品安全事件等等。

公共危机事件发生时,媒体的角色和影响力变得十分重要,媒体的管理和公众的警觉性也需要被重视。

本文将从媒体管理和公共警觉性两个角度出发,探讨公共危机事件中媒体的作用和影响。

一、媒体管理在公共危机事件中的作用在公共危机事件中,媒体的作用不仅仅是传递事件信息,更重要的是要对媒体进行有效的管理,以减少恐慌情绪、避免谣言以及保护公众的利益。

1、传递信息社会各界都需要准确及时的信息来应对公共危机事件。

媒体的管理者应该遵循正确的新闻报道原则,传递事实真相和客观中立的态度。

同时,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媒体还应该注意到事态的发展和处理进展,避免误导公众。

2、监督权责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对相关责任方进行监督和追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媒体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发挥监督的作用,让公众知晓相关责任方的信息,并加强监督力度,对没能履行相关职责的责任方进行追责,确保事件被妥善处理。

3、避免信息不对称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时,媒体管理者应该尽可能避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出现。

因为这种现象会导致公众获取不完整的信息,从而影响公众的判断和行动。

这种现象的发生会削弱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和认同,而且还会加剧公众的恐慌情绪和不安。

二、公众警觉性在公共危机事件中的作用公众警觉性是指公众对潜在的危机和风险的敏感程度,以及对风险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在公共危机事件中,公众的警觉性将影响到事件的后果和处理效果。

1、提高基本素质公众在公共危机事件中的基本素质是至关重要的,例如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正确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等等。

在日常生活中,公众可以通过参加体育锻炼、学习相关技能等方式提高基本素质。

在危机事件发生时,高素质的公众将更容易应对危机事件,减少恐慌和损失。

2、正确应对信息在公共危机事件中,公众可以通过正确应对信息来提高自己的警惕性。

媒体披露与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媒体披露与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媒体披露与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媒体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机构,旗帜鲜明地扮演着信息传递的角色。

在信息时代,媒体的影响力无法忽视。

媒体披露作为媒体职责的一部分,扮演着揭示真相、监督权力、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角色。

然而,媒体披露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如何平衡媒体披露与个人知情权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媒体披露与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媒体披露的定义。

媒体披露是指媒体通过报道、评论和分析等手段,公开揭示事实真相或潜在风险,从而让公众了解某一事件的具体情况。

媒体披露旨在保护公众的知情权,让公众拥有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和机会。

媒体披露的一个重要作用是监督权力,使政府和企业等有关方面不能背离公众利益,保护公众利益免受侵害。

然而,媒体披露也存在一些限制。

其中一个主要限制是法律保护的范围。

法律在保护媒体披露的同时,也需要平衡个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例如,对于某些敏感的个人信息,媒体披露可能会对个人的声誉、尊严和隐私造成伤害。

因此,法律需要明确界定媒体披露的范围和条件,以保障个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在法律保护方面,各国有不同的做法。

例如,美国对媒体披露有较为宽泛的保护。

美国《新闻自由法》规定,媒体披露享有合理的保护,只要披露属实且具有公共利益价值,媒体就可以免受起诉。

相比之下,其他国家如中国、德国等对媒体披露则有一定限制。

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特定的披露条件,例如在满足公共利益、保护隐私和遵守法律等方面。

除了法律保护,媒体自身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媒体在进行披露时应该注意客观、全面地报道,避免夸大事实或歪曲真相。

媒体应该具备一定的调查和验证能力,以提供可靠的信息给公众。

此外,媒体还应该尊重个人隐私,避免进行不必要的人身攻击或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这些都需要媒体自身进行自律和规范,以保证媒体披露的质量和公信力。

总结起来,媒体披露是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保护知情权的同时,也需要平衡个人的隐私权和声誉权。

在突发公共危机中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在突发公共危机中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在突发公共危机中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佚名
【期刊名称】《新闻前哨》
【年(卷),期】2003(000)007
【摘要】中国传播学会副会长喻国明近日在《人民日根》撰文提出:在突发公共危机中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提出了12个方面的研究课题,对于新闻传播学研究颇有启迪。

文章如下:
【总页数】1页(P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06
【相关文献】
1.重大突发事件中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J], 杨妮
2.论新闻传媒在突发公共危机中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 [J], 覃敏
3.论公共危机事件中媒体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J], 李智
4.论公共危机中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J], 肖伟;秦鹏川
5.公共危机事件中媒体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J], 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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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众传媒与公民知情权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这个术语,最早由曾经担任美联社主编的肯特·库伯(Kent Cooper)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提出。

哈罗尔德·克洛斯曾于1951年在隶属于美国新闻编辑者协会的信息自由委员会中担任法律顾问,随着他所著《国民知情权———进入公共纪录及审议过程的法律权利》一书的出版,知情权的概念开始被广泛使用。

[1]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愈加突显,客观上要求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对其加以确认和保护。

任何权利的实现都要依托具体的法律制度,知情权亦不例外。

1766年,瑞典颁布了《出版自由法》,成为世界上最早以法律规定知情权的国家,但知情权真正引起各国的关注是在20世纪后半期。

1966年,美国颁布《信息自由法》,其中涉及保障公民知情权,使知情权成为较为完整的法定权利,1976年,美国又通过《阳光下的政府法》,和前者及其他法律一起构筑起知情权的法律体系。

随后,信息公开法和知情权被引进其他国家,并且迅速地在各国确立地位。

2002年1月,我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生效。

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大众传媒则在实际操作中成为公众知情权实现的主要途径和机构。

就知情权而言,大众传媒所拥有的权利并不比普通的公民多,在民主国家新闻自由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政治和民主权利,而不是媒介单独享有的权利,因此实现知情权的主体并不单是媒介,还包括公众。

大众传媒业作为一项独立的职业,是以搜集、发布信息为主要职责的,相对于个体公民而言,它搜集、发布信息更迅捷,更便利,更丰富,因此媒介就成为信息的主要载体,媒介机构就成为信息的主要发布者和传播着,公众知情权的实现途径就主要依靠媒介。

公共危机事件一般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公共危机事件的性质决定受众对他的关注度非常高,尤其对于那些处于公共危机事件影响范围内的公众更有迫切知道的愿望,而且从新闻价值的角度讲,公共危机事件能引起广大受众的兴趣和关注,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媒体应及时予以报道以满足公众需求,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二、公共危机事件中媒体未能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表现1.报道不及时。

国内媒体在一些重大事件报道中总是“慢三拍”,在危机事件发生时通常会考虑的是“及时上报”,还是“及时报道”?在这种“制度性耽搁”下,大众传媒往往错过了及时报道的最好时机。

“西藏3·14打、砸、抢、烧”事件,中国媒体刚开始的失语让西方媒体占据了话语权,而西方媒体更多的是扭曲性报道,接下来中国主流媒体才对此事件进行公开报道。

如果中国媒体能及时报道,把真实信息及时地传达给受众,将拥有更多话语权。

2.传播低俗新闻。

大众传媒日益市场化的今天,使经济效益成为大众传媒追求的目标之一,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一些大众传媒忽视了自己的职责,把那些不受法律保障的、无助于受众文化水准提高的内容发表出来,表面上看是满足了受众的需求,但实际上是对受众知情权的践踏。

2008年5月19日出版的第60期《旅游新报》,以“本报推出汶川抗震特刊”为大字标题,专题中含有袒胸露腿、血染绷带的时装内页,特别是在B28版以“废墟重生”为题,把几个裸露的“美女”涂上假鲜血,在一片假废墟上摆姿态拍写真,这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亵渎了神圣的民族尊严,伤害了崇高的民族情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三、媒体在公共危机事件中未能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原因分析1.不尽合理的制度约束。

可以从对“非典”事件的分析中探讨此方面的原因。

“非典”发生在广州,中国媒介竞争最激烈的城市之一,媒体的嗅觉在白热化的竞争中已被训练得高度灵敏,因此集体性沉默不应该是疏忽,而是主动的失误。

考虑到中国传媒的性质和地位,以及对新闻报道的诸多规定,把所有责任都加到媒体身上是不公平的。

就此事件而言,根据1989年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可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决定及时如实地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疫情,但发生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爆发性大流行的疫情,以及艾滋病、性病病例,在对外通报和公布前须征得卫生部同意。

还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不准对外通报、公布和引用发表未经公布的传染病疫情。

”这是对新闻媒介的禁止性规范,即不得报道未经政府卫生部门发布的或未经批准的疫情新闻。

依据政府的法律法规,在重大疫情期间卫生部门是疫情新闻的唯一消息来源。

当时“非典”不属于疫情公布范围,所以广东省卫生部门就没有及时“切实履行法定的功能公开信息的义务”,新闻媒介也就不得不保持沉默。

新闻媒介本着高度的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是具有高度法制精神的体现,即使法律法规有不完善的地方,也只能严格遵守不能逾越。

2.媒体发掘新闻的主动性不够。

这是由政府对媒体的管理方式的变化引起的。

在原来的管理方式下,在有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时媒体对于是否报道、如何报道都要请示,其他的敏感事件也一律回避,造成了媒体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审查,对稍微复杂的事件都避开,只在安全的范围内进行报道。

长此以往,媒体失去了探寻敏感领域、追踪负面新闻的勇气,表现为对某些负面新闻的避开或者浅尝辄止,未能真正履行媒体挖掘事实真相的责任,这一公共危机事件中媒体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刘娜(下转第30页)28点,尤其在传统媒体上表现更为突出。

四、媒体在公共危机事件中如何保障公民知情权1.迅速、及时报道事实,发掘事件真相。

前面谈到,主要由于外部条件的制约,媒体丧失了报道负面新闻、敏感新闻的勇气。

不过,近年来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这一现状。

网络媒体是新兴媒体,对它的管理和监管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不那么严格,再加上网络媒体开放性、隐匿性等特点,某些不能或很难在传统媒体上发布的新闻得以在网络媒体上发布。

2001年的广西南丹矿难真相的浮出,就是由于广西电视台记者、人民网记者知难而上,揭开了真相。

广西电视台和人民网等媒体同样面临着制度和政府的制约,但是他们做出了和其他媒体不一样的举动,由此可见,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媒体还是有诸多回旋余地的,只要有强烈的勇气和职业道德感,媒体在传播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方面还是能够有所作为的。

2006年新华社授权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该《应急预案》第三部分的“信息发布”中,对于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信息发布和传播有如下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制度上的友善为媒体报道新闻、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保障受众的知情权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深入、全面报道,提高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质量。

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迅速、及时报道是第一步,接下来的报道中要求媒体提高报道质量,把受众真正需要知道的信息全方位报道出来,同时要注重挖掘新闻背后的新闻,包括事件发生的背景、原因,以及事件的影响、未来的发展趋势、事件发生前后决策者的应对措施等,而不能仅仅停留在事件发生的经过上。

现在的问题是,媒体在越来越良好的外部环境下的不适应和迷茫。

制度上的友善本意是对媒体敞开大门,让媒体尽量报道受众关注的各方面的信息,但是在还未充分理解知情权的真正内涵下,一些媒体却走向了知情权的反面,对受众真正关心的、需要的信息不感兴趣,却对突发事件中的暴力、色情、隐私大做文章,他们的幌子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在他们眼里公众的知情权成了一个什么菜都可以装的篮子。

■(本论文为河南工业大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大众传媒保障公民知情权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8XSK035)注释:[1]刘杰.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32(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原先的那个平台了,传媒技术的飞速发展正将原有意义的传媒平台分解得支离破碎,一个更广阔意义的传媒平台正在重新建立,所以,如果地市级报纸还将目光固定在一城一地的得失,已经不再有任何价值。

它应该抓住时下新的信息平台正处于形成初期,利用新兴的传媒技术,扩展多种平台,以保证所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形成属于自己的信息受众层次。

在这一点上,牡丹江新闻传媒集团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

在2004年4月,牡丹江广电集团与牡丹江报业集团进行了合并重组,组建了牡丹江新闻传媒集团,在报纸、广播、电视的基础上,新建了网络平台,并将四者组建成一个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合力效应已有初步显现。

作为现代中国出现最早的新闻媒体———报纸,信息的采集质量是它的优势,而且这种优势已经成为传承的规制,一直沿用下来。

其中包括采编队伍的梯队建设、“把关人”制度等等,在信息泛滥的今天,这些制度优势越发明显,并开始成为报纸复兴的基础。

然而,我们同时也会看到,某些地市级报纸为了追求眼前利益,盲目扩版、改版,却忽视了队伍梯队建设,人才流失严重,使得采编队伍原本就匮乏的问题日渐突出,无人可用、无人能用,极大地影响了地市级报纸“突围”的力道。

影响“新闻品牌”建设的第三个重要因素就是信息的传播方式了。

正值地市级报纸还在生或死之间做着艰难抉择的时候,仍有一部分地市级报业的人认为,地市级报纸的区域性应该是其继续存在的重要理由。

其实不然,从前所谓的地市报纸的接近性是由于交通、通讯不发达所形成的,但随着交通工具、通讯技术的日新月异,区域空间的差距被急剧缩小,“零距离”成为决定新闻信息质量好与坏的一个重要标准。

2006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管理司发布的《全国报纸出版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提出,在未来五年时间里,报纸出版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发展数字报业,同时启动了传统报业向数字报业转型的“数字报业实验室计划”,这标志着传统报业的“数字化转型”成为我国报业进一步发展的战略方向。

2009年底,新闻出版总署再次吹响报纸改革的号角,新一轮的报纸整合正式拉开帷幕。

默多克有句话是需要地市级报纸的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思考的:数字时代的人们不希望靠早晨读报来获得最新的信息,也不需要报纸以上帝似的口吻来告诉他们什么事情很重要。

他们希望新闻能按需出现,并且有实际用途。

他们希望控制信息来源的媒体,而不是被控制。

将默多克的话直白一点说,他说的就是信息传播方式的转变。

传统的受众已经发生了改变,作为传统媒体的报纸必须做出改变,否则必定被信息传播的洪流所淘汰。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信息传播方式的转变不能仅仅局限于物理形态上的思考,它应该是在传播技术的基础上,从传播的根本观念上做出选择。

传播者与受众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地位正在发生着变化,如何在变化中求得主动,考验着地市级报纸在信息竞争中的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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