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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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通过司法机关来解决个人或机构间的民事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受案范围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决定了哪些案件可以进入法院受理,哪些案件则不能。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其相关的规定和条件。

一、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受理和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拆迁补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

3.劳动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等。

4.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5.债权债务纠纷:包括借款合同纠纷、债务追偿纠纷、担保纠纷等。

6.不动产纠纷:包括房产纠纷、土地纠纷、物业纠纷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多个法律规定和相关法规的适用。

因此,在确定受案范围时,应考虑到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民事诉讼受案的条件除了明确受案范围外,民事诉讼还有一些受案的条件需要满足。

这些条件的满足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能否被法院受理。

1.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只有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

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纠纷,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基于合法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违背法律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3.诉讼时效的合法性:民事诉讼案件的提起必须符合诉讼时效的要求,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4.管辖权的合法性:法院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内才能受理案件。

如果法院没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特殊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除了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外,我国的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和法院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出席人、其他诉讼参予人以及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分别出现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4.民事统辖,就是指确认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和化解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的职权范围。

5.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是以自己的名义展开诉讼。

6.普通地域统辖推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7.按照民事诉讼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8.当事人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书面形式;二是口头形式。

9.诉讼代表人,就是所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举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出席诉讼,从而保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民事权益的人。

10.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展开民事诉讼。

二、选择题(不含单选和多挑选。

每小题2分后,共20分后)1.民事诉讼就是民事诉讼法调整的(d)。

a.目的b.范围c.方法d.对象2.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ab)两个方面。

a.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b.因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c.选民资格案件d.督促程序3.依法调解的含义包括(abd)。

a.必须就是当事人自愿协商b.协商未成的,应及时裁决c.一切案件都要经过调解d.凡是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尽量采用调解4.世界各国通用的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的原则有(bcd)。

a.民事主体的国籍b.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c.案件的影响面的大小d.诉讼价额的大小5.普通的共同诉讼应当符合以下(abcd)条件。

a.几个诉都属同一个人民法院统辖b.能适用于同一种诉讼程序c.经当事人同意d.能够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的目的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b)。

各地法院受案范围

各地法院受案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 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 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 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 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 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如何理解? ◦ 1、两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 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 2、一确定:

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民事纠纷:也叫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诉:是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主张的请求。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也即明确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无论确定管辖的事实(被告住所地、行政区划变更)有何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当事人能力:即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和资格。

当事人适格:也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属于群体性诉讼的一种形式。

诉讼担当: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的资格或者证据的适格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证明力:又称为证据价值、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

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证明责任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通过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的强制措施。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应达到的程度。

行为保全: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即行为保全。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

(1)第一类纠纷范围1)婚姻家庭纠纷。

包括离婚及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抚养和赡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

2)继承遗产纠纷。

包括继承权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分割遗产份额纠纷等。

3)土地纠纷。

包括宅基地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4)房屋纠纷。

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使用、租赁、代管、典当、拆迁、调换等纠纷。

5)各种物权纠纷。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纠纷。

6)相邻关系纠纷。

包括相邻采光、通风、通行、排水、滴水、噪音、防险等纠纷。

7)涉及人身权纠纷。

包括侵害他人身体的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美容致人损害的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被动物致伤造成的纠纷,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引起的纠纷。

8)债务纠纷。

包括合同纠纷、代理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等。

9)知识产权纠纷。

包括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纠纷,发明、发现权纠纷,工业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等纠纷。

10)各种票据纠纷。

包括股票纠纷、债券纠纷、彩票纠纷等。

(2)第二类纠纷范围。

1)劳动合同争议纠纷。

2)除名、辞退或开除争议纠纷。

3)对作出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

4)关于是否工伤的认定争议纠纷。

5)其他。

这类纠纷或争议引起民事官司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由相关的劳动争议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论不服才可以去法院打官司,未经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三类纠纷范围。

第三类纠纷是指上述纠纷种类尚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非纠纷。

如选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纠纷,申请宣告死亡、失踪,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等非纠纷。

马工程《民事诉讼发法》第06章 管辖制度

马工程《民事诉讼发法》第06章 管辖制度
A.乙地 B.丙地 C.甲地 D.丁地
三、特殊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 地、诉讼标的或者诉讼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 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一般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辖。”
问题:哪一级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009司考第35题:
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 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2008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2015年4月30日《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 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标准的通知》
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
• 运输合同既包括货运合同也包括客运合同。运输 始发地,是指依合同规定货物或者旅客出发的地 点。运输的目的地,是指货物或者旅客最终到达 地。
(五)侵权纠纷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 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 发生地。
•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 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的适⽤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的适⽤范围是法院受理的公民之间、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理解民事诉讼的适⽤范围,应注意以下⼏点:
⼀是,民事诉讼法的适⽤主体,是公民之间、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

⼆是,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因财产关系和⼈⾝关系⽽产⽣的纠纷,其中财产关系是指基于物质财富关系⽽形成的相互关系,如基于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形成的相互关系;⼈⾝关系是指⼈们基于⼈格和⾝份⽽形成的相互关系,如姓名权、名誉权,以及有关婚姻、收养、继承等家庭关系。

三是,适⽤民事诉讼法的纠纷解决⽅式是诉讼,除了诉讼以外,还有仲裁、⼈民调解等民事纠纷的解决⽅式,这些⽅式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调整,不适⽤民事诉讼法。

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还有其在空间上的适⽤范围,即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进⾏的民事诉讼,都适⽤本法。

也就是说,⽆论该民事纠纷是否发⽣在我国领域内,⽆论诉讼主体是中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还是外国⼈、⽆国籍⼈、外国企业和组织,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

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并且由法院审判的对象,实践中一般是特定的法律关系和引起该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消失的法律事实。

诉讼请求是指诉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关于如何处理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主张。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

变更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裁判以消灭或改变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彼此之间有关联的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判的制度。

追加诉讼请求: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不变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的客体对诉讼主体主观需求满足的程度,以及民事诉讼程序功能具体实现的程度。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权限范围划分的表现形式。

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指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也称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纠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一致的合法调解协议。

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辩驳,从而影响法院作出裁判。

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善意的行使权利和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什么?

quitters never win and winners never qui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什么?导读: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以及有关民事纠纷事项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有关起诉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并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

一、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什么?1.民事案件。

其具体包括:(1)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赔偿、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人格权和身份权案件等。

(2)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离婚案件、追索扶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如因污染引起的全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商事案件。

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作出约定。

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劳动争议,双方还会发生其他方面的劳动争议。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这些劳动争议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4.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

二、《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的规定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案件可以被法院受理,并依法审理的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能受理案件,否则将拒绝受理。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和方面探讨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首先,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涉及民事权益的案件。

民事权益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只有案件涉及到民事权益的侵害或者纠纷,才能构成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比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所有权归属纠纷等都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其次,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包括具有特殊法定管辖的案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了某些案件的管辖范围,这类案件也在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例如,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就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涉及海事事故的案件,就有专门的海事法院管辖。

这些具有特殊法定管辖范围的案件都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再次,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还包括涉外案件。

涉外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或者案件的标的物所在地在不同国家或者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跨国性质的案件。

由于涉外案件的处理通常会涉及到国际法律和公约的适用,因此对于这类案件的受案范围也有着一定的规定和限制。

只有符合涉外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案件,才能被法院受理。

最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还包括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案件。

除了上述提到的情况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规定了应当受理的案件,也都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比如,对于涉及合同纠纷金额较大的案件,有规定由高级法院或者特别法院受理;对于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有规定应当由指定的法院受理等等。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种综合性的范围,既包括涉及民事权益的案件,也包括具有特殊法定管辖的案件,涉外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案件等多种情形。

只有在符合法定范围内的案件,才能被法院受理,并在法定程序下得到依法审理。

浅议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

浅议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 院受理公 民、
法 人 之 间 、 他 组 织 之 间 以及 他 们 相 互之 间 因财产 关 系和 人 身 关系 提 其
起的民事诉讼, 适用本法规定。这个条文可以理 解成公民之间 、 法人 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只要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 均 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同时, 民诉法对法 院的民事司法权 有所 限制。 一点从 民诉法规 定的对 当事人诉权的限制而反跌出来。 这 民事诉讼法 第一 百零八条第 ( 项规 定: 四) 起诉必须符合“ 属于人民法 院受理 民事 诉讼 的范围” 。可见 , 只有符合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民事诉
民事诉讼 的范围理解为限于平等主体之 间的纠纷, 例如,在 国家重大 “
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直接体现了民事司法权 , 由于在 民事诉讼中, 民事司法权 与当事人 的诉权 总是相互联系 的, 其空间范 围也就是 当事人 的诉权 的空 间范 围。 完善 民事司法主管制度, 明确民 事司法权 范围, 对于保证法院正确、 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 解决民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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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 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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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指出《 民事诉讼法》 关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规定不够明确和完善, 民事司法权责上的民事诉讼范围无 论在主体 范围还是客体范围都 已经被突破。文中认 为需要从立法上构建新 的民事诉讼的范围,要根据民事司法权的局限
集体财产 引起 的纠纷 , 不是平等主体之 间的民事纠纷 , 不属于人民法

高二思政人教版选修5课件:6.3 诉讼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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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辖问题 (1)我国的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民法院四级,此外还设有海事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 院。 (2)依法确定各级或同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活动 称为管辖。 (3)刑事诉讼另有立案管辖,它主要解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或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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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审判长还要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理的核心,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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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庭辩论。 在这一阶段,各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 证据,阐明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进行辩论。 (4)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就案件性质、认定的事实、 适用的法律和处理结果得出结论,当庭或择期公开宣告判决。 (5)宣判。 宣判的内容主要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诉讼费用的分担,并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2 .两审终审制 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二审裁判就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能再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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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

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

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一、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市场经济的改革中,提出“大民事”审判格局并将原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涉外海事审判庭统一称为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庭。

各庭受案范围既照顾历史情况又作了相应调整。

本文所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案件范围是根据2000年12月4日法发[2000]30号《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的精神划分的,其他各级法院根据自身审判实际调整。

(一)民事审判第一庭受理的民事案件1.民事审判第一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1)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包括借贷纠纷、买卖纠纷、承揽加工(个人与个人)纠纷、代购代销(个人与个人)纠纷、拖欠贷款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合伙内部财务纠纷、代理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申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姻自主权利纠纷、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抚养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视子女权纠纷、生身父母确认纠纷、赡养纠纷(包括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3)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等特殊侵权纠纷。

(4)房地产纠纷案件,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会员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作监理合同纠纷等。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依法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它有其固定的程序和原则,下面将对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

一、民事诉讼的本质和目的民事诉讼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和平等的法律效果。

它通过法院的介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二、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各种民事关系产生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并获得法律保护。

三、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诉讼的发起方,被告是被原告起诉的一方。

双方在诉讼中都有权利和义务,法院将依法对其进行公正审理。

四、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1. 提起诉讼: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并支付诉讼费用,法院确认后便正式立案。

2. 受理和调解:法院受理案件后,会组织调解,希望当事人能够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

3. 举证和质证:当事人需要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有权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

4. 开庭审理:法院会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评估证据的有效性,并作出判决。

5. 判决和执行: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书并发给当事人。

如果判决书生效,被告需要履行判决的内容。

五、民事诉讼的原则1. 公正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公正无私,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平等原则:法院对待当事人应平等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或其他身份背景。

3. 程序公正原则: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应依法办事,程序合法,确保当事人能够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4. 主动性原则:法院应主动侦查事实,积极收集证据,并采纳有利于查明事实的证据。

5. 保护原则:法院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对当事人的不正当侵害。

六、民事诉讼的特点1. 法律性:民事诉讼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方式,需要依法进行。

2. 强制性:一旦诉讼程序开始,双方当事人需要参与其中,并履行相关的义务。

民事诉讼可诉性范围探析

民事诉讼可诉性范围探析

民事诉讼可诉性范围探析摘要:关于民事诉讼可诉性范围历来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且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由于缺乏清晰的民事诉讼可诉性范围,以及学术界也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导致了不同人民法院在对待那些存在着民事纠纷案件时,采取了不同的方法。

因此,就需要相关人员积极探讨民事诉讼可诉性范围,确定出明确的范围界限,以便确保在解决民事纠纷案例时可以采取规范方法进行。

关键词:民事诉讼;可诉性;范围前言所谓民事诉讼,就是指争议纠纷的当事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在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共同参与下,对争议案件作出依法判决,但为了确保审判的公平性就需要明确民事诉讼可诉性范围,继而本文就对此展开了探讨,希望能对相关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借鉴。

一、民事诉讼受理制度的反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对提起诉讼的四个要素进行了界定:即原告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被告;有清楚的索赔主张及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以及司法管辖。

从国际上看,这种“高难度”的诉讼条件与民法上的实质裁判要件十分相似,因此将起诉条件提高到最高级别,实质上是一种将实质审判向前推进的矛盾。

在陆法系国家中“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构成双重过滤器,将没有判决价值的案例剔除出去,但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诉讼要件”或者“实体判决要件”的规定,只是在案件进行到程序上的时候给它设定各种阻碍。

这个一元的甄别方式,同国家标准和权利标准相结合,使得争论还没有发展到诉讼标准之前就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判决,这就造成了“起诉难”问题产生,同时审判诉讼之前的程序也成了灰色地带域,不具有合法性和正义性,并滋生了腐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过分强调原告为正当当事人《民事诉讼法》使用了“利益相关者”这一术语来限制当事人范围,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形成共识,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如果把利益相关者作为确定当事人的依据,则会导致对当事人范围的界定更加混乱。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从形式上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均表现为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裁判,两者的基本原则大体相同,如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等。

下面是fanwen小编收集整理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欢迎阅读。

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特征比较通常意义上的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活动,以及由于这些活动而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行政纠纷案件的活动。

在法国,行政诉讼又称行政审判,是指公民等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行为请求专门的行政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手段。

在英美国家,行政诉讼主要指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审查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相应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较,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行政诉讼是因行政纠纷而引起的,行政纠纷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不属于此过程中的纠纷,就不属于行政纠纷,如某行政机关因建楼房购设备与建筑公司或者贸易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就属于民事纠纷,对此纠纷只能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2、行政诉讼的纠纷当事人必须一方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些机关或组织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被管理对象产生争议,行政相对方作为诉讼中的原告,即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私告公”。

3、行政诉讼是法院依行政相对方的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活动,没有行政相对方的起诉行为将无法启动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启动后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4、行政诉讼是在法院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的活动,行政诉讼的范围和管辖,当事人的起诉和应诉,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都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民事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进行解决的一种法律途径。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限制。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并分析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民事诉讼的定义和目的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关系而涉及的权利义务纠纷,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的法律途径。

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民事诉讼以法院为主要解决纠纷的机构,依法处理各类民事案件。

二、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分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可分为以下几类:1. 财产权纠纷:包括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债务等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

例如土地使用权纠纷、房产买卖合同纠纷等。

2. 人身权纠纷:主要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如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纠纷。

例如离婚案件、侵权责任纠纷等。

3. 合同纠纷:主要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履行问题引发的争议。

例如买卖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

4. 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争议。

例如侵犯商标权纠纷、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等。

5. 不当得利纠纷:主要是指因他人非法行为而获取不当利益,需要依法返还给受害人的情况。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纠纷。

以上仅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的主要分类,实际情况中可能还存在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

三、民事诉讼中受案范围的限制虽然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较为广泛,但是也有一些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纠纷案件一般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1.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引起的诉讼,应该依法由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2. 具有和解、调解、仲裁或者其他特殊程序规定的案件,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解决。

3. 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纠正案件。

4. 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四、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和影响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决定了法院是否能够受理和审理一件案件,对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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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端逐渐的显现出来。多彩多变的生活不可能被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法律全部表 现,社会的发展是优先于法律的制定的,在纠纷发生后,一定要等到有了相关的 法律规定再去立案受理,是不正确的。合理的做法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时,司 法者应该运用主光能动性对于法律的精神做一个有利于社会整体的理解,既要宽 泛又要合理,能够满足绝大多数纠纷主体的司法诉求。也就是说“严格依法办事” 不仅仅是理解为依照现存的法律、法规等文字性文件办事,还应该依据法律的精 神办事。 2.2 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现行立法关于民事主管问题的有关规定主要有如下的几个问题:(1)法律条纹 的涵盖范围不够广泛,立法技术不成熟。在民诉法中涉及主管问题的条文主要有 三个:第 3 条、第 108 条和第 111 条。这三条规定的内容都是有关法院受理民事 权益争议案件的问题,没有涵盖民事非权益争议案件,虽然类似案件又在民诉法 第十五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及第十九章中出现,并规定适用民诉法解决。这 种前后不相协调的规定,是制定法律时考虑的不全面而导致的,表明有些立法技 术尚不成熟。(2)对于案件的定性不准、程序适用不当。民诉法规定的归于法院 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两类: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民事非权益争议案件。本人提 出质疑的是民事非权益争议案件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值得质疑的地方有“非争议 性”和“民事性”。在这样的案件中,对选民名单持议的公民与选举委员会之间 实际上存在争议,争议的客体是选民的选举权。所以,把这种明显带有争议的案 件定性为非权益争议案件,是不合适的。次之,选民资格案件是一种独立的案件 模式、既不属于民事案件也不属于行政案件。这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选取专门 的诉讼程序对其进行审理。出于对我国法院设置情况以及法院各个审判庭之间职 责以及工作性质的均衡性考虑,虽然公民与选举委员会之间既不是行政法律机关 与个人之间的管理域被管理的关系,也不同于侵害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 间的平等主体关系。但是因为其涉及的不仅仅是公民的选举权,还关系到国家选 举秩序的正常,所以将其案件纳入行政诉讼案件之列是更加稳妥的。 2.3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前面论述的,在理论认识上有偏差、立法上有疏漏,再加上民事法律关系的 负载,其结果就是在实践中确立法院民事受审案件的范围时会出现一些问题。主 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法院对民事受案范围的随意扩大。由于民诉法第 3 条系的概 括规定具有抽象性,立法上又没有其他的可以提供确定法院主管范围的具体规定, 再加上对“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误解。在实际的操作中有些法院就会受理一些 本不应该或不适宜其解决的民事纠纷。1998 年底发生的周远华诉谢光萍第三者 插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案,即属于此种情形。如前所述,司法可以介入的领 域是有限的,对于“第三者”这种纯属道德范畴的事,司法者妄图以法律加以调 整,在“以国家--社会二元分立结构为标志的社会变迁之背景下”,“显然是一种 失之偏颇且近乎偏执”的做法。[1]也许正是在清醒认识到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 有着各自不同的调整领域的基础上,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后,作出 了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远 华起诉。第二个就是以定法为依据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有的司法 者根据只要法律中没有关于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就会不予受理, 这就是实践中的严格的法定主义。
论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概述 受案范围,是我国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来解决一定的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 限,就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政府机关以及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 工和职权的范围。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上,不管是在 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时,都不同层度的出现了许多的问题,法院往往从自己的利 益出发,忽视立法法规的作用,对于受案的范围随意的扩大或则缩小,早已经不 能应对我国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的需要,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 定也是很笼统、抽象和模糊的。所以,对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进行探讨是很有必 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与我国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生活相适应。在探讨受审案件范 围的界定时,本文将主要对界定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时应该考虑的因素、遵循的标 准和原则等进行科学的讨论,希望通过努力,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为更好地保护好当事人诉讼权限提供在法律理论上的支持。 针对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本文主要对确定民事受案范围应该考 虑的相关因素以及应该遵循的合目的性原则、法定原则、合理分工原则、司法有 限性原则和适度司法能动原则等进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现行的立法的建议。 希望借此可以实现当事人裁判请求权益宪法化、国际化。 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现存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尤其是在受案范围的处理时主要存在如下几个 问题: 2.1 理论上存在的问题。 大家通常认为,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就是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受案 范围。就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 事纠纷的职权范围和权力分工。在具体明确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时,人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理论上容易走进两种误区,一个是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绝对化,另一个就 是对法定主义严格的执行。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是一种协调各裁判主体之间关系的原则,其产生的前提为 审判的主体由“一元”发展至“多元”并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公权的权威性。 对于该原则的正确理解和使用是有效发挥民事诉讼制度的保证,一但将该原则绝 对化,认为法院可以裁断所有的纠纷,视诉讼手段为能解决所有纠纷的法宝,那 就是大错特错的,其错误之处就在于未能正确的理解司法的功能,没有认识到司 法介入也是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的。法律对解决民事纠纷做出了分流的规定,主要 的原因有二,一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解决所有的民 事纠纷;二是有些领域的民事纠纷有其特殊的一面,不适宜用司法大方式解决。 法律的功能并不是无可限量的,人们常说的“司法万能”只不过是一种基于理想 而天真的想法而已。 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另一个常出现的误区就是严格法定主义,在民事纠纷发生后, 有时现行的民诉法未对类似的案件规定受审依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 显的法律提及时,是根据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予受理,还是依据法律精立案并进行 审理?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司法者能动地依据法律精神可以对生活作多大程度的 干预的问题。严格法定主义在法制开始的初期,能在树立法制观念、防止滥速等 方面发挥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体权意识的加强,法定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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