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卫生监督学—卫生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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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
行 责政许令可改或正者,超对越直法接定负职责权作的出主准管予人行员 政和许可其决他定直的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二)分对;符构合成法犯定罪条的件,的依申请法人追不究予刑行事
政责许可任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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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是否附有 附加义务 权利性许可 附义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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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书面形式 分类 独立许可 附文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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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主管行政许可机关
共同许可 条件许可:卫生行政许可机关的
分工是法定的
委托许可:以原机关名义行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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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卫生行政许可的对象 人员
物品:产品设备 机构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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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的设定
概念: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 程序,创设行政许可规范的活 动。
卫生行政许可
公共卫生
授课内容
1
卫生行政许可介绍
2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3
卫生行政许可监督
2
卫生行政许可
概念: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 查,准予其从事特定卫生活动的行 为。
前提:法律的一般禁止
3
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
特征:依申请,赋予资格权利,要 式
外部行政行为:≠ 审批 一种事前控制手段
审查、颁发或拒绝、修改、更换、 复查、中止、废止、撤销、转让 等一系列步骤和过程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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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卫生执法程序的一般特点外, 还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无申请即无许可 2.法律明示告知
38
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法定的 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范本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管理,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许可应符合依法管理、科学决策、公开透明、服务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卫生行政许可包括许可申请、审查与决定、发证与注册、监督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卫生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许可事项目录,并按照法定权限发布公告。
第五条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申请人有权选择合理的申请方式。
第六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法定期限进行审批,不得拖延或者滞留。
第七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批准许可,并明确许可期限及有关条件。
第八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发证注册,并依法公示。
第九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与管理机制,加强对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严格保密许可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并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许可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依法获得从事相应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所必需的资质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卫生行政许可机关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承诺书等。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以进行合理的审核及补正。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依法作出许可申请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七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不得随意拒绝受理。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许可的决定。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许可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发证与注册第二十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及时发证注册,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发证注册应当包括:发证日期、有效期、许可范围等。
卫生行政许可概述
卫生行政许可概述
第12页
第三节 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依据
17、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和医疗机构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决定》 18、省立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 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审 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备注:放射诊疗)
卫生行政许可概述
第30页
第七节 卫生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 1、被许可人在卫生行政许可使用期满前要求变更 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应该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对被许可人提出变更申请,应该按照 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对符正当定条件和要求,卫生行政 部门应该依法给予变更,并换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在原 许可证件上给予注明;对不符正当定条件和要求,卫生 行政部门应该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 理由。 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属于能够变更情 形,应该按照要求重新申请卫生行政许可。
设定卫生行政许可是一项主要立法权力, 必须符正当律要求和法定权限。
1、卫生行政许可设定权限,就是什么样规范性 文件才能设定卫生行政许可: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国务院决定 (4)地方性法规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卫生行政许可概述
第6页
第三节 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依据
1、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执业医师执业(含中医医师)注册及执业证 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3、设置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试验室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
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
引言概述: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业务之前,必须取得的特定的行政许可。
这项许可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规模、设施、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和评估后发放的。
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不仅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医疗行业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重要性、申请流程、审批标准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1.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1.1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的定义1.2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的种类1.3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2.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的重要性2.1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2.2规范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2.3加强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能力2.4维护公众利益和权益3.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流程3.1提交申请材料3.2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和评估3.3发放许可证书或决定不予许可3.4监督检查和年度复查4.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的审批标准4.1医疗机构的规模和设施4.2医疗机构的人员配置和管理水平4.3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质量保障体系4.4医疗机构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4.5医疗机构的风险防控措施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5.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5.1许可办理时限较长5.2许可标准和口径不统一5.3许可改革缺乏创新性和灵活性5.4监管缺乏及时有效的手段和手段总结: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是确保医疗机构合法经营、维护公众权益和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措施。
本文从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重要性、申请流程、审批标准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许可办理时限较长、许可标准和口径不统一等,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信通过不断优化卫生行政许可制度,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加强监管能力,进一步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事业单位、卫生产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机构设备进行许可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卫生行业的质量安全,保护公众健康。
具体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卫生事业单位许可: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店等卫生事业单位进行许可管理,包括设立许可、变更许可和注销许可等。
2. 卫生产品许可:对医疗器械、药品、保健食品等卫生产品进行许可管理,包括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和使用许可等。
3.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许可:对医生、护士、药师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许可管理,包括执业许可和继续教育许可等。
4. 卫生机构设备许可:对医疗设备和卫生环境设施进行许可管理,包括设备购置许可和设备安全许可等。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范卫生行业的运作,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公众的权益和健康。
同时,也为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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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简介
卫生行政许可简介前言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涉及卫生事业活动安全、卫生人员职业资格、卫生机构设立、卫生产品和卫生相关行为等进行的事先审批、核准或者登记行为。
这种管理行为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卫生领域活动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卫生行政许可的种类卫生行政许可的种类十分繁多。
根据《卫生行政许可和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1.医疗卫生机构许可医疗卫生机构许可是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调查、审核、审批医疗机构开办、变更、复核、续执等行为的管理。
在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过相应的许可程序才能进行开业,包括: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新设医疗机构开业许可、医疗机构变更许可、医疗机构合并、分立、终止许可等。
2.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许可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许可是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卫生人员的行业从业资格进行审批、认定、发放证书等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对医师、助理医师的职业资格、执业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医师、助理医师必须获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可以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行业工作。
因此,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许可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保障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医护人员的职业安全。
3.药品、药材、医疗器械许可药品、药材、医疗器械许可是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药品、药材、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销售等方面的行为进行许可、登记或审批的管理。
这种管理行为是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手段。
4.卫生职业学校设立许可卫生职业学校设立许可是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卫生职业学校设立的审批、审核、认定等行为的管理。
在现代医疗卫生领域中,高素质的医护人员非常重要,而卫生职业学校是培养这些人员的重要渠道。
因此,卫生职业学校设立许可也相当重要。
5.其他卫生行政许可其他卫生行政许可包括卫生监督机构设立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疫苗生产许可等其他与卫生有关的行政许可。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卫生行政许可的执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条(申请条件)符合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四条(申请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申请人联系明;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审批程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六条(监督义务)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已发放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确保被许可单位或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许可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操作。
第七条(检查内容)对已发放的行政许可,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落实许可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并可暂停或撤销行政许可。
第九条(其他责任)对于造成公共卫生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将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长期。
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所有。
以上为《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内容,如有不符合情况,以最新法规规定为准。
(该文档共1200字,符合要求)。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3篇)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生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许可),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与卫生事项有关的行为、活动或者设施、设备进行批准、登记、备案、核准等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履行许可职责,加强许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卫生行政许可制度,指导、监督和管理社会办医、医疗器械、药品、卫生职业等相关行业的许可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许可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许可工作水平和素质,确保许可工作的公正、公开、便捷和高效。
第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和专业机构等开展卫生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并确保委托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许可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许可项目、程序、依据、期限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卫生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许可的范围第九条卫生行政许可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机构的筹建、设立、变更、续期、收回和注销许可;(二)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许可;(三)开展卫生职业的许可;(四)新型医疗技术和新药品、医疗器械的许可;(五)医疗机构的医生、护士、技师等医疗人员的职业资格许可;(六)卫生管理信息系统的许可;(七)其他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立和变更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定;(二)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三)有适当数量的医疗人员;(四)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五)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收回和注销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二)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三)医疗机构无法维持正常运营;(四)医疗机构达到注销条件。
2023年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2023年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根据《卫生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行政机构对卫生机构、卫生职业技术人员以及与卫生事业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的许可管理。
第三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第四条新增类型的卫生机构、卫生职业技术人员和卫生事业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许可手续。
第五条已经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机构、卫生职业技术人员和卫生事业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许可内容开展工作,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卫生行政机构应当定期对已经取得许可的卫生机构、卫生职业技术人员和卫生事业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许可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许可的类型和程序第七条卫生机构的许可分为设立许可、变更许可和注销许可。
第八条卫生职业技术人员的许可分为执业许可、变更许可和注销许可。
第九条卫生事业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许可分为设立许可、变更许可和注销许可。
第十条申请许可的卫生机构、卫生职业技术人员和卫生事业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机构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初审结果。
第十二条初审通过的申请应当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的领取手续;初审不通过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复审。
第十三条对于需要复审的申请,卫生行政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审结果。
第十四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但特殊情况下可以视情况延长或缩短。
第三章许可的条件和要求第十五条申请设立卫生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符合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场所、设备和专业人员;(二)具备提供相应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条件;(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卫生行政许可依据
卫生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7类25种)。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饭馆:指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食堂)的就餐场所。
公共浴室:指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美容店: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网吧、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的棋牌室。
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7项
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考试合格证书核发
执行处室:疾病控制与法制监督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名称: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名称: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名称: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接为顾客服务的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名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达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执行处室:卫生监督所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1. 职责1.1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1.1 制定和完善相关行政执法规章和制度;1.1.2 组织制定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计划和;1.1.3 监督和指导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的执行;1.1.4 调查并处理卫生健康违法行为;1.1.5 提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咨询和培训。
2. 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3. 程序3.1 接受举报或发现卫生健康违法行为;3.2 开展初步核实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3.3 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4 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5 监督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3.6 监督和检查案件的执行情况;3.7 提供法律咨询和培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附件: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规范、执法和处罚的活动。
2. 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达到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3. 行政复议: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程序。
4. 行政诉讼: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1. 职责1.1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1 监督和执法卫生健康法规和政策;1.1.2 处理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1.1.3 协调、指导和培训执法人员;1.1.4 发布和推广卫生健康法规和知识;1.1.5 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和巡视。
2. 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3. 程序3.1 接到投诉或举报;3.2 初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3.3 开展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3.4 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3.5 监督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3.6 提供咨询和培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
一、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二)提交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项目及品种、产量等;3、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4、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认可书(新单位);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6、用于食品生产的主要工具、设备、容器、包装材料情况;7、检验设备及人员情况委托检验协议书;8、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度情况;9、主要原料、产品、场所卫生检验报告;10、法人代表和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核实后退回)、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1、向市卫生局办证大厅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2、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合格者进入下面程序;对需要整改者提出整改意见;3、申请单位组织人员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申请单位按规定进行样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4、申请单位组织体检合格人员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并准备有关材料;5、申请单位根据整改意见整改准备完毕后,通知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验收和材料审查;6、申请单位到市卫生局办证大厅领取《卫生许可证》。
(四)时限1、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2、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卫生部门的监督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7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七日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二)国务院决定;(三)地方性法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第五条---------------------------------------------------------精品文档-----------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者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需要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1个机构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和发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1657_《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引言概述: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是卫生行政部门为规范和统一卫生行业的行政许可工作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其目的是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围绕卫生行政许可的定义、目的、依据、程序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卫生行政许可的定义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医疗技术等进行审查、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行为。
卫生行政许可的核心是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卫生事项具有最终权限,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批准或者注册,以确保医疗行为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大点一、卫生行政许可的目的1.维护公众健康权益。
卫生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确保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和医疗技术的安全可靠。
2.规范卫生行业秩序。
卫生行政许可的目的是推动卫生机构的整合和优化,防止无资质机构、无资格人员和伪劣产品等存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加强行政监督。
卫生行政许可的目的是通过审查批准的方式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减少医疗事故和纠纷,提高卫生服务质量。
大点二、卫生行政许可的依据1.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行政许可的依据主要包括《卫生机构执业许可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卫生行政机构授权。
卫生行政许可的依据还包括卫生行政部门获得的法律授权,例如国务院的决定、卫生行政机构的规章制度等。
大点三、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1.许可申请。
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首先涉及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相关证明文件、经营计划、安全保障方案等。
2.审查核准。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核和条件核实,以确定是否具备行政许可的条件和资格。
3.批准决定。
经审查核实无误后,卫生行政部门将进行批准决定,对申请人进行行政许可的核准、注册或者登记。
4.公示通知。
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已批准的许可事项进行公示,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卫生行政执法依据
卫生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治理献血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治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治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和谐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治理、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一〕**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要紧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事业进展目标和措施。
依据全市经济社会进展的方针和原那么、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强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实行卫生工作行业治理。
2.组织实施国家差不多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差不多药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市差不多药物的统一集中采购、配送。
3.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和谐、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和谐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活动、应急救援工作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审核报批,统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依据(2011)》的通知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依据(2011)》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10.03•【字号】长卫政发〔2011〕158号•【施行日期】2011.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依据(2011)》的通知长卫政发〔2011〕158号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我局根据省卫生厅和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部署要求,编辑汇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卫生部等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卫生行政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形成《卫生行政执法依据(2011)》。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日卫生行政执法依据(2011)一、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市及各区、县(市)卫生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一)行政许可(共13项)1、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2、《医师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3、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备注:限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5、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7、《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8、《餐饮服务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9、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11、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法律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1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主合格证核发法律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13、医疗广告证明审核法律依据:《广告法》(二)行政处罚(共451项)1、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2、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3、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4、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5、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6、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撤销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8、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种类:撤销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9、非法采集血液10、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11、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12、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2)《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13、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1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15、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16、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17、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18、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19、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20、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2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2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2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25、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26、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及财物,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27、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28、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29、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30、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31、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32、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33、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所受财物,罚款,取消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34、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35、医疗机构及其人员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36、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37、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3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种类:(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警告、没收财物、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资格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9、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资格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40、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4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资格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4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资格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4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4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4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4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4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49、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50、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51、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52、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53、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54、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55、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56、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种类: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57、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58、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59、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60、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6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6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6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吊销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64、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6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66、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67、学校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等行政许可管理活动。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三条许可申请条件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提交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法合规、具有开展相应卫生活动的条件;2.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规、准确;3.申请人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许可条件的认定申请人应当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的不同类型和行业特点,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要求,并提交与许可类型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五条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
第六条许可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受理,并出具相关的接收回执。
第七条许可审查和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和有关部门的沟通核查,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申请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第八条变更许可申请人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原先申请的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
第九条许可有效期和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有效期根据不同行政许可类型和情况而不同,在许可有效期内申请延续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决定。
第十条许可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以及在许可有效期内存在违反许可条件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权依法对许可进行撤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对已经获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抽检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考核评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开展卫生行政许可的考核评估工作,对申请和获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行为,提高卫生行政许可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范本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卫生行政许可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卫生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卫生行政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授权,对卫生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卫生行政许可的种类第四条分类管理卫生行政许可按照不同的行业和领域进行分类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卫生许可、医疗机构许可、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
第五条许可条件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营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素质等相关要求。
第六条许可程序卫生行政许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检查、听证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并按时提交所需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许可管理第七条许可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资质和条件,作出许可决定。
如果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许可有效期卫生行政许可的有效期根据不同的行业和领域进行规定。
许可到期后,申请人需要重新申请并经过审查。
第九条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已经获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卫生行业活动,并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问题。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未能按照许可条件和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能影响其未来的申请。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审批权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对不同类型卫生行政许可设定相应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培训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许可管理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卫生行业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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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7类25种)。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
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
饭馆:指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食堂)的就餐场所。
公共浴室:指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美容店: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网吧、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的棋牌室。
舞厅: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场所,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
体育场(馆):指观众座位在1000个以上或营业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100 m2以上的健身场所,不含露天体育场。
游泳场(馆):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馆)、天然游泳场和水上游乐设施等各类游泳场所。
商场(店)、书店:指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含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候车(机、船)室:指二等以上的侯船室,机场候机室和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对纳入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各类公共场所,未对其概念和涵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九条: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施行)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三、放射诊疗许可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
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四、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及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安徽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由安徽省卫生厅制定并公布。
该办法所称预防性卫生审查,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省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的卫生审查。
适用于我省下列公共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50m2以上的理发店、100 m2以上的美容店;
(三)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
(四)游泳馆;
(五)商场(店);
(六)设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它公共场所。
3、生活饮用水预防性卫生审查
法律依据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主
管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
4、放射诊疗预防性卫生审查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5、学校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
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五、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