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水权交易的时代特征及制度供给

新时期我国水权交易的时代特征及制度供给
新时期我国水权交易的时代特征及制度供给

2018.19中国水利

自2014年水利部实行水权试点

以来,我国已形成多种行之有效的水

权交易模式。2016年,中国水权交易

所正式挂牌成立,截至2017年年底,

已促成交易42单,累计交易水量14.68亿m3。各试点积极探索因地制宜不同形式的水权交易,较为充分地

发挥市场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

用,促进水资源向高效益领域的流

转。然而,水权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

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难度大、

任务重,试点只是第一步,下一阶段

改革任务更加艰巨。当前,我国水资

源时空分布不均为水权交易提供了宽阔的市场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

手发力”的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要求

我们必须要重新表达水权交易的时

代特征,摸清水权交易制度的现实需

求,才能给出恰当的水权交易制度供

给,从而达到新时期市场调节水资源

配置、缓解空间水紧缺的目的。

一、我国水权交易制度创

新的演进与实践

从2000年浙江东阳义乌水权转

让案例首次实现地方层面的水权交

易,到2016年国家级水权交易所成

立,直至2018年7个水权试点逐个

通过验收,中国水权改革以渐进式和

试点方式逐步推进,在实践探索中不

断提升。表1是我国水权改革和水权

制度建设近二十年的时序创新进程

表。随着水权改革加强,水权制度的

不断完善,水权交易行为已开始由小

范围的个别案例向全国范围的普遍

行为转变,由偶发事件向必然趋势迈

进,水权交易的深入人心将促使我国

水权交易、节水补偿等由顶层设计向

民间自觉节水成为可能。

目前,我国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下,严守“三条红线”,基本明确

新时期我国水权交易的

时代特征及制度供给

佟金萍1,2,王慧敏2,马剑锋1,2

(1.常州大学商学院,213164,常州;2.河海大学管理科学研究所,210098,南京)

摘要:回顾2000年至2018年国家对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及水权改革的创新进程,诠释新时期水权交易的时代

特征,即交易理念人本化、交易行为生态化、交易规则灵活化、交易过程全景化和交易监管全民化,并从适应性、

服务性、协调性、法制性和共治性五个方面提出新时期水权交易制度建设的现实需求,最后给出完善水权交易制

度供给的建议。

关键词:水权交易;时代特征;制度供给

Epochal characteristics and institutional supply of China’s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in the new era//Tong Jinping,Wang Huimin,Ma Jianfeng

Abstract:Reviewing the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and the innovation process of water rights reform from2000to2018,this paper interprets the epochal characteristics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in

the new era:the humanization of trading concepts,the ecologicalization of trading behavior,the flexibility of trading rules,the panorama of trading process and the universalization of trading supervision.Then,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practical needs of the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in the new era from

the five aspects of adaptability,service,coordination,legality and co-governance.Finally,this paper gives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institutional supply of China’s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Key words:water rights transaction;epochal characteristics;institutional supply

中图分类号:TV213.4+D92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0-1123(2018)19-0027-04

收稿日期:2018-08-14

作者简介:佟金萍,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水资源配置与政策。

基金项目:“十三五”国家重点研究计划项目(2017YFC040460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4BGL0970,15BGL12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71433003),2016年江苏省“333工程”第三层次人才培养项目,2018年江苏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项目。

专家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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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水权交易存在问题的探究论文

《水权交易》小论文 对我国水权交易存在问题的探究

对我国水权交易存在问题的探究 摘要:我国可利用水资源短缺,而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发展方向是实行水权制度,在中国实行水权制度势在必行,但在实施过程中不能急功近利。文章通过对我国近几年水权交易一些实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来我国水权交易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结合我国国情,总结出对于我国实行水权制度的一些构想。 关键词:水权交易;存在问题;应对措施 Study on problems of water right transaction, China YU Xiao College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Southwest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China Abstract: the shortage of available water resources in our country, and realize the optimal alloc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is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shall practise a system of water right, water right system in China shall is imperative, but can't get rich quick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Article through to our country in recent years, the water rights trading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some examples, put forward problems existing in water right trading and system in China, and aimed at problems in bination with our national condition, summarizes some of the ideas to practice the water right system in China. Key words: Water rights trading;Problems;Response 我国是一个干旱缺水严重的国家,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从南到北几大流域两岸的城市对水资源的渴求、城市之间关于水资源的竞争日益明显。【1】水权管理作为水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逐渐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所以分析和明确我国现阶段水权交易及其制度的发展现状是十分必要的。【2】 1水权交易基础理论 1.1水权 在我国学术理论界,对水权内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主流观点:第一,是以X

我国水权交易实践及其分析

我国水权交易实践及其分析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近几年的水权交易实践,指出实际水权交易中在产权、水权初始分配机制及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机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完整。为此需要从初始水权分配、价格确定机制、交易机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改革与实验。 关键词:水权,交易,实践,制度 近些年来,我国很多地方出现了学术上称之为“水权交易”的实践活动,这些实践活动表明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雏形已经在实践中开展起来。具有代表性的有2000年的东阳一义乌“水权交易”案例、2002年甘肃张掖市推行的“水票”转让制、黄河水权转换等。 1 我国近年来的水权交易 1.1东阳市—义乌市水权交易 2000年11月24日,浙江省义乌市和东阳市签订有偿转让横锦水库的部分用水权的 协议,开创了我国首例水权交易的先河。协议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是义乌市一次性出资2 亿元购买东阳市横锦水库每年的4999.9万立方米水的使用权;二是转让用水权后水库原所有权不变,水库运行管理、工程维护仍由东阳市负责,义乌市按当年实际供水量0.1元/m3支付综合管理费(包括水资源费)。三是从横锦水库到义乌市引水管道工程由义乌市负责规划设计和投资建设,其中东阳市境内段引水工程的有关政策处理和管道工程施工由东阳市负责,费用由义乌市承担。义乌市购买用水权的2亿元资金,根据引水工程进程分期付清。2005 年元月, 东阳--义乌横锦水库引水工程正式通水, 标志着这一交易实践获得了实质性的成功。 东阳—义乌水权交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有专家认为,这是一则通过市场经济手段,寻求水资源跨区域配置的成功案例,是对行政配置的有效补充甚至是重要突破(张香萍,2003)。还有专家认为,此次水权交易中购买的是水库中的水,凝结了人工劳动和物 化劳动,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交换价值,完全具备了商品的属性,因此这次交易的实质是“水商品的买卖,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水权交易”(曹明德,2004)。也有一部分人持否定态度: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客体是横锦水库每年4999.9万立方米水的永久使用权,实质上是水商品,而东阳市并不真的是该水商品的所有人。我国明确规定水资源归国家,国务院和各级政府代表行使所有权。政府仅仅是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的代表者、管理者、保护者,并不能对水资源进行买卖。也就是说,他们有权对水资源进行宏观调控、微观调整和成本分配,无权利用市场来对水资源进行有效配置。 东阳义乌水权转让,还没有处理好与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东阳义乌水权转让之后,它相邻的地市就对这起水权转让提出了异议。由于水文系统的相连性,东阳向义乌所卖出的水权,实际上是侵害了它的部分用水并且在东阳向义乌转让水权之后,它的水量明显减少。 1.2张掖市推行的水票转让制

中国水权制度的历史特点及其启示(1)

中国水权制度的历史特点及其启示(1) 在中国历史上,水资源大体归国家所有.并没有完整的水权制度。因为完整的水权制度不仅应该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还应包括水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但是,一些闪光的历史文献,却吸引我们对中国水权制度的历史特点进行研究,并获得了有益的启示。 一、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者 在我国历史上,水资源所有权一直归国家所有。历代中央集权国家,创设了较为系统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施提供了渠道,起到了保障作用。 相传,早在舜的时候,就令伯禹作司空,专门负责水利。《周礼》对先秦的水利官川衡和泽虞的设置及其职能,有比较详细的记载。《管子·度地篇》详细记载了当时水官的具体职责,施工组织形式和分工等等.、从我国历史的开篇,对水资源实行国家统一管理的思想就非常明确。在这一时期,春秋末期楚国修建的“芍陂”水利工程,规模非常大;吴国开凿的邗沟,是我国最早的人工运河。秦、汉是我国中央集权国家形成和巩固的时期,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当时强化中央集权的一个方面。秦汉中央国家机构均设有都水长丞,“掌诸池沼,后政为使者”。汉武帝曾经非常重视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在继承秦制的基础上,中央政府专门配备

了水衡都尉,掌管上林苑。到了东汉的时候,都水长丞被改为河堤谒者,并设、“司空,公一人,掌水土事。”从两晋十六国到南北朝,都基本上沿用了这种官制的设置,只是名称略有变动。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秦汉集权性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表现了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当时著名的秦渠、汉渠、灵渠、白渠的修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灵渠,沟通了长江和珠江水系,对航运及灌溉均发生着很大的作用。 隋唐以后,我国中央集权国家进一步发展、壮大。隋统一全国,考察了前代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沿革,创新隋制。隋初在中央国家机构中设水部侍郎,属土部领导。隋炀帝执政后,改水部侍郎为水部郎,属工部领导。唐从隋制,自此至清,基本上沿用隋制,较少变动。 可见,在我国历史上,通过中央国家机构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实现了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有利于形成水资源开发利用上的全局观念,有利于对水资源实行全国统一、有序的管理,有利于充分调动人力和物力,修建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我国历史上水权制度的主要特点,便是水资源管理大体停留在表达国家所有权这个层面,而且,水资源国家所有之路,一直延伸到了今天。新《水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实行单一国家所有制,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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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水权交易管理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灌溉用水户,取水权 【颁布单位】水利部 【文 号】水政法[2016]156号 【发文日期】2016-04-19 【实施时间】2016-04-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自然资源法规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指导水权交易实践,我部制定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6年4月19日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

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 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第二章 区域水权交易 第八条 区域水权交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之间进行。 第九条 开展区域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受让意向,寻求确定交易对象,明确可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事项。 第十条 交易各方一般应当以水权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为基准价格,进行协商定价或者竞价;也可以直接协商定价。

国外水权交易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p其他p 国外水权交易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王金霞黄季火昆(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100101)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形势的日益严重,农业、工业、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之间竞争加剧。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合理分配水资源是目前国际社会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解决水事冲突、促进水资源持续有效利用和管理等问题中十分重视的政策和战略举措。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智利、墨西哥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简称加州)等国家或地区在发展水权交易方面的实践,得出一些对我国建立合理的水权制度、适时开展水权交易的有益的政策启示。 一、水权和水权交易的基本含义及类型 (一)水权的含义及类型水权就是水资源的产权。水权可以按照所有权,也可以按照使用权的不同获取方式进行分类。将产权的所有权界定给不同的行动团体就会形成不同的产权制度(王金霞,2000)。自然资源的产权一般分为自由进出的产权、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共同产权和私有产权。从世界范围来看,以上几种产权制度在水资源中都是同时存在的,并且随着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然而由于水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战略资源,大部分国家都由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国有或人民所有的性质,因而水权转让探讨更多的是除了所有权之外水资源的其他权利,一般指水资源的使用权及相关的转让、收入享用等权利。从我国的现状来看,除了一小部分水资源的产权属于集体产权之外,其他水资源(地表和地下水)的产权都属于国有性质。 从使用权的获取方式(或初始水权的确定)来看,目前水资源(主要是地表水资源)的产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体系: 11滨岸权体系。滨岸权体系指合理使用与滨岸土地相连的水体但又不影响其他滨岸土地所有者合理用水的权利(Singh,1991)。为了能够运用滨岸权,必须拥有滨岸土地的所有权。滨岸权只针对某一水道内的天然水流。滨岸权必须在流域内滨岸土地上运用,而且这些滨岸土地必须在水体所属流域内。这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反映了在英格兰和欧洲以及美国一些地区多雨的气候特点。 21优先占用体系。优先占用体系是在干旱和半干旱的美国西部各州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些缺水地区的用水问题(Singh,1991)。优先占用体系的核心是优先权。占用的日期决定了用水户用水的优先权。最早占用者拥有最高级别的权利,最晚占有者拥有最低级别的权利。与滨岸权不同,占用权仅仅针对水的利用,该体系允许在有水的时候将其储存起来,以便用于那些无法获得水的地方,还允许将水从有水的地方向需要的地方进行输送。 31混合或双重水权体系。混合或双重水权体系既包括象加州那样最初由习惯作法演变成 *感谢国际水资源管理研究所(IWM I)、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79725001)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003011)的资助) 56 )

我国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与完善

我国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摘要: 水资源是关系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依法治水的重要 前提是建立健全完善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当前亟须加强流域立法及水权制度建设。加强水行政执法力度 ,规范水资源利用行为,是依法治水的重要环节。重视水资源司法 保护 ,有效惩治水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水资源参与意识 ,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 水资源保护;立法;行政执法;司法 一、水资源保护的法制现状 一水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宪法》第 9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第 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水资源是自然资源之 一 ,宪法的这些规定显然适用于水资源保护 ,构成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核心和基础。 以宪法为基础 ,国家制定并颁布了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法《水法》。该法对水资 源规划 ,水资源开发利用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水法》第4 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 ,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 9 条规定: 国家保护水资源 ,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植被 ,植树种草 ,涵养水源 ,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 ,改善生态环境。 二水资源保护执法现状 我国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起步于 1988年《水法》的颁布实施。经过 20 多年的努力 , 已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机构健全的水行政执法网络 ,专兼 立了覆盖全国、机构健全的水行政执法网络 ,专兼设 ,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执法效能显 著增强 ,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平均每年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4 万余件 ,维护了正常的水事 秩序。 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在水资源保护中主要是对水体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水 环境质量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督促各城市进行水环境 综合治理等 ,重点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违法排污和治理设施建成而不运行、国控重点污染源等违法行为进行执法。为此 ,环境保护部门开展了一系列水资源专项保护执法行动 ,并取得了巨大成效。

新时期我国水权交易的时代特征及制度供给

2018.19中国水利 自2014年水利部实行水权试点 以来,我国已形成多种行之有效的水 权交易模式。2016年,中国水权交易 所正式挂牌成立,截至2017年年底, 已促成交易42单,累计交易水量14.68亿m3。各试点积极探索因地制宜不同形式的水权交易,较为充分地 发挥市场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 用,促进水资源向高效益领域的流 转。然而,水权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 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难度大、 任务重,试点只是第一步,下一阶段 改革任务更加艰巨。当前,我国水资 源时空分布不均为水权交易提供了宽阔的市场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 手发力”的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要求 我们必须要重新表达水权交易的时 代特征,摸清水权交易制度的现实需 求,才能给出恰当的水权交易制度供 给,从而达到新时期市场调节水资源 配置、缓解空间水紧缺的目的。 一、我国水权交易制度创 新的演进与实践 从2000年浙江东阳义乌水权转 让案例首次实现地方层面的水权交 易,到2016年国家级水权交易所成 立,直至2018年7个水权试点逐个 通过验收,中国水权改革以渐进式和 试点方式逐步推进,在实践探索中不 断提升。表1是我国水权改革和水权 制度建设近二十年的时序创新进程 表。随着水权改革加强,水权制度的 不断完善,水权交易行为已开始由小 范围的个别案例向全国范围的普遍 行为转变,由偶发事件向必然趋势迈 进,水权交易的深入人心将促使我国 水权交易、节水补偿等由顶层设计向 民间自觉节水成为可能。 目前,我国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下,严守“三条红线”,基本明确 新时期我国水权交易的 时代特征及制度供给 佟金萍1,2,王慧敏2,马剑锋1,2 (1.常州大学商学院,213164,常州;2.河海大学管理科学研究所,210098,南京) 摘要:回顾2000年至2018年国家对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及水权改革的创新进程,诠释新时期水权交易的时代 特征,即交易理念人本化、交易行为生态化、交易规则灵活化、交易过程全景化和交易监管全民化,并从适应性、 服务性、协调性、法制性和共治性五个方面提出新时期水权交易制度建设的现实需求,最后给出完善水权交易制 度供给的建议。 关键词:水权交易;时代特征;制度供给 Epochal characteristics and institutional supply of China’s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in the new era//Tong Jinping,Wang Huimin,Ma Jianfeng Abstract:Reviewing the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and the innovation process of water rights reform from2000to2018,this paper interprets the epochal characteristics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in the new era:the humanization of trading concepts,the ecologicalization of trading behavior,the flexibility of trading rules,the panorama of trading process and the universalization of trading supervision.Then,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practical needs of the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in the new era from the five aspects of adaptability,service,coordination,legality and co-governance.Finally,this paper gives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institutional supply of China’s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Key words:water rights transaction;epochal characteristics;institutional supply 中图分类号:TV213.4+D92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0-1123(2018)19-0027-04 收稿日期:2018-08-14 作者简介:佟金萍,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水资源配置与政策。 基金项目:“十三五”国家重点研究计划项目(2017YFC040460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4BGL0970,15BGL12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71433003),2016年江苏省“333工程”第三层次人才培养项目,2018年江苏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项目。 专家论述 27 水

第三章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第四章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交易概述 第二节证券交易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证券交易概述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和特征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 1、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 是指在法定交易场所,按照特定交易规则,对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 证券发行、承销证券上市证券交易 资本组织关系资本交换关系 (1)证券已依法发行后,证券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证券转让给受让人——证券上市 (2)是现有投资者以公开发行的证券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行为 (3)通过证券交易而形成的证券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二级市场) 2、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区别 (1)证券发行:发行人——投资者—资本组织关系; 证券交易:投资者——投资者—资本交换关系(2)证券发行主体—发行人和投资者;证券交易主体—投资者和投资者。 证券交易一般发生于投资者之间,但并不以投资者为要素。在特殊情况下,证券发行人也可充当特殊的交易主体。如证券发行人回赎发行在外的证券;发行人向投资者换发证券;发行人出售库藏股票给投资者等行为,都发生在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这些交易行为仍需按照证券交易规则进行证券买卖。(3)证券发行:投资者都按照既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证券;证券交易:投资者按照即时市场价格进行交易。(4)证券发行:有确定的发行期间且必须在发行期间完成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交易无期限,发行人具备上市条件其发行的证券就可以在证券市场持续交易。 3、证券交易活动的经济意义 (1)是投资者取得投资收益的重要途径 从发行人处获取股息、利息 获取交易价差 (2)提高投资者信心,促进证券发行市场发展;(3)证券市场价格反映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前景 (4)实现证券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5)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晴雨表 (二)证券交易的法律特征 1、证券交易关系受民法、合同法调整 证券交易关系—买卖合同—民法、合同法的调整,如券商与客户之间的行纪合同、上市公司的收购合 同等。 与普通商品买卖不同的是——(1)交易的标的物为投资证券;(2)交易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交易须经中介—证券公司,影响交易安全的因素是与所交易的证券有关的内幕信息、操纵市场、 虚假信息等。 2、证券法重点规范证券交易行为 (1)确认交易规则,以维护公平交易秩序;(2)规范信息公开,实现投资者交易地位平等。 (3)规制交易活动,确保证券价格形成机制公正和有效,防范证券市场风险。 3、我国对证券交易法律关系的规范 (1)专门规范——《证券法》及调整证券交易的行政法规、规章 (2)《公司法》对证券交易的原则性规定;(3)《证券法》《公司法》对证券交易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合同法》调整证券交易关系。 二、证券交易基本类型 (一)证券现货交易 1、概念:指证券交易双方以自己可支配的足额资金和证券进行交易,买卖成交以后即时履行证券和价款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研究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研究 [摘要]要解决我国的水问题,关键在于应当建立起通过市场配置的水权交易制度。很多其他国家已建立起了以水权交易制度作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发展了成熟的水市场,而在我国,水权制度改革处于萌芽阶段,没有形成完整的水权交易制度。因此,水权交易制度的构建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关键词]水权;水权交易;水权交易制度 一、我国水权相关制度概述 我国的水权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定义明确的法律概念,《水法》没有规定什么是水权,而以前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2006年新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也没规范“水权”概念,只规定了“取水权”。在我国学术理论界,对水权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以崔建远、裴丽萍等为代表的“一权说”。裴丽萍认为水权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 ①二是水权的“二权说”,认为水权主要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三是水权的“多权说”,认为水权主要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使用权派生出来的一些其他的权利。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们发现各国通说都主张水权不包含水资源所有权。我国《宪法》第9条以及《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法》第3条更对水资源国家所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称:“水权转让指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可见我们探讨的有意义的水权可以说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这也是可交易的水权。 二、我国水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水权交易及制度存在的问题有: (一)水资源所有权制度不完善,水权概念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上仅明确规定了所有权和取水权,没有使用权的概念。水资源所有权授权行使的主体不明确。 (二)民法对水权的保护方面不足,没有确立水权的准物权属性 现行的《民法通则》对水权的保护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首先,关于个人水权问题,虽然新《水法》赋予公民个人以水权并规定国家负有保障的义务,但《民法通则》却未明确公民个人的水权;其次,关于水权的流转问题,《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绝对禁止国家所有的水流以“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是与市场经济基本精神相违背的;再次,水权的性质问题,从立法上确立水权的准物权实质,这样才能使水资源配置纳入市场体系提供法律依据。 (三)水权转让和交易制度的缺失 我国目前的法规对取得用水权后,关于用水权的性质,权利的内容、能否转让及转让的条件等,都缺乏明确规定。这导致了我国水权转让交易难以操作,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具有公益性的特点,进入市场难度相对较大,在全国水市场发育比较缓慢,而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条件下的水权交易鲜为人知。②随著社会经济和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以市场方式配置水

中国水资源管理制度研究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1(2) Journal of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 ocial Sciences Edition) 中国水资源管理制度研究 曲福田 冯淑怡 (南京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经济研究所,南京 210095) 摘 要:中国水资源国情非常严峻,文章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提出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命题在分析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可以借鉴的经验的基础上,围绕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这一目标,着重对现有水资源产权、水资源价格与水资源利用进行了分析,并相应提出了有关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水资源 管理制度 中国 一、问题的提出 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涵义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保持一个不变或者增加的资源环境存量,尤其是关系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不可替代的资源。水作为人类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基础,其数量和质量的特征决定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之一,缺水、水资源分布严重不平衡、水资源污染以及相应的生态环境等问题非常严重。首先,中国水资源严重缺少。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仅为2260立方米,低于世界人均水量的四分之一。其次,中国水资源分布极不均匀。长江及其以南地区的流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3615%,水资源却占全国的8019%;西北内陆地区及额尔齐斯河流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315%,水资源仅占全国的416%[1],除此以外,水资源年际内变化也很大。最后,中国水资源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据水利部门的检测,中国现有河流近二分之一的河段受到污染,十分之一的河长污染严重。 当今世界人口、资源、粮食、能源、环境五大问题已日益成为全球性普遍关注的主题,所有这些主题都与水资源问题息息相关。中国严峻的水资源国情必将制约21世纪中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因此,对水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和保护,缓解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非常紧迫。众所周知,任何资源的配置和持续利用都是一定制度安排及其机制运行的结果,所以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水资源优化配置以及持续利用中的关键问题。本文仅从经济、管理方面对水资源进行研究,以探索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制度安排。 收稿日期: 2000211203 作者简介: 曲福田(1962-),男,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冯淑怡(1973-),女,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博士生。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4月19日水利部水政法[2016]15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第二章区域水权交易 第八条区域水权交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之间进行。 第九条开展区域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受让意向,寻求确定交易对象,明确可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事项。 第十条交易各方一般应当以水权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为基准价格,进行协商定价或者竞价;也可以直接协商定价。 第十一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后,应当将协议报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交易但属同一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报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不属同一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在交易期限内,区域水权交易转让方转让水量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受让方实收水量不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 第三章取水权交易 第十三条取水权交易在取水权人之间进行,或者在取水权人与符合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进行。

中国水利年鉴2016_政策法规-政策研究-【综述】

纷升级,维护了社会稳定。(姚似锦)【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为重点,扎实推进化解行政争议保障依法行政。 (1)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功能作用,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监督保障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畅通复议渠道,依法受理、公正审理案件,审理中既注重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又注重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加注重解决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从根源上防止和减少行政争议,及时提醒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适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复议决定维持的、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的规定,重视复议程序合法,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留存。 (2)积极应诉行政诉讼。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加大了诉讼权利保护力度,在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期限、裁判方式、审理期限等诸多方面,增设了许多新制度、新规定。立案的便利化、受案范围的扩大,对水利部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正视、重视诉讼压力,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充分尊重法庭权威,并以此为契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努力使各类行政行为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经得起法庭的裁判。(倪鹏) 【水法治宣传】以全面增强社会水法治观念和推进水法治文化建设为重点,加强普法依法治理。 (1)组织有力,普法宣传工作扎实开展。以“节约水资源,保障水安全”为主题组织开展2015年“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3月22日,陈雷部长在《人民日报》《中国水利报》发表署名文章《节约水资源 保障水安全》,纪念“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同日,水利部就“节约水资源 保障水安全”举行新闻通气会,14家媒体现场采访。组织设计制作主题宣传画,编辑出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特刊》,编辑制作《人·水·法》普法宣传片集萃。同时,根据全国普法办部署,全面完成水利系统“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并在水利全系统举办了“‘十二五’水利法治建设成果展”,系统展示和总结了“十二五”水利法治建设的成果和经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管水再上新台阶打好基础。 (2)以沿河、沿湖为特色的水法治文化宣传体系逐步建立。加强普法宣传,构建全媒体普法格局,打造水利普法特色品牌,水利法治宣传栏目剧《江豚的 微笑(上、下)》等电视剧在2015年C C T V 12“ 社会与法”频道播出后反响热烈;同时,在《中国水利报》和水利部网站设立“人·水·法”普法专刊和专栏,扩大了普法品牌的覆盖面及影响力。不断做好 “ 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国家宪法日”等重大法律节点和水法律法规纪念日活动,举办“发现水利精彩瞬间”创意比赛。打造以法治文化长廊、法治文化主题公园、法治文化主题广场为特色的水法规宣传阵地,逐步实现“宣传方式多样化、宣传内容具体化、宣传力度最大化、宣传效果最佳化”。(刘宇敏 ) 政策研究 【综述】 1. 战略性问题研究情况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配合开展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承担水利改革与管理调研及专项规划编制。配合起草《水利部关于大力加强水利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做好甘肃“十二五”水利投融资政策评估与“十三五”融资渠道、广东水利建设与管理机制、广西“十三五”水利政策等研究,为地方水利改革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杨大杰) 2.体制机制性问题研究情况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围绕深化水利改革,积极开展体制机制性问题研究。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完成“十三五”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主要任务研究,开展合同节水管理、水效领跑者制度等研究,配合起草《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做好《节约用水条例》立法支撑工作。开展水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研究,参与起草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参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湖泊湿地和地下水资源产权制度、国家水资源督察制度论证报告和建议方案等相关工作。加强取水许可有关问题研究,配合制定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方案、取水许可证延续管理办法等制度。做好水利投融资平台发展状况跟踪分析、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等研究。承担内蒙古水权交易制度研究和水资源管理条例立法、新疆吐鲁番退耕还水和用水户水权配置、宜昌黄柏河流域管 理和综合执法等课题研究。(杨大杰) 3.业务支撑工作情况 做好水利改革动态跟踪及改革试点业务支撑。落实水利部领导指示,赴甘肃开展水利改革调研,凝练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与经验。完成浙江、湖南、甘肃、重庆等水利改革试点第三方评估。配合有关司局,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督导检查,做好水生态文明建设、河湖管理、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行政综合执法等专题调研及相关工作。做好水权水价水利投融资试点业务支撑。开展国家水权水市场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做好甘肃、宁夏、河南等7个省(自治区)水权试点业务支撑。履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对口联 2 01政策法规

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若干构想(1)

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若干构想⑴ 水是人类生活、生产的必需品,水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因 此,应当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充分保障。无论实体上的制度还是程序上的制度,都必须科学可行并得到切实的遵守,这样社会才会秩序井然,水资源才能得到最优配置。然而,我国现行水权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缺失,因此,完善我国水权制度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现行水权制度。 一、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有效配置水资源的 作用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已成为世界第一用水大国,水资源短缺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克服用水危机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水法》规定的节约用水制度对缓解我国水资源匮乏的局面无疑是有益的,但是它毕竟是一种导向性的软约束,对水资源的培植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趋利性”是其本质,缺乏强有力的软约束制度很难要求他们为社会去牺牲个人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利用“经济人”的趋利本性,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是合理高效配置水资源的有效途径。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此持否定态度;但现实中却在悄悄进行,所以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势在必行。

科学界定我国《水法》中水资源的概念 《水法》对水资源概念没有作科学的定义,只是对水资源的存在范围作了规定。《水法》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此规定不是对水资源概念的作科学定义,它没有反映水资源的本质特征一存于自然载体无人类劳动介入的纯天然性。仅以水资源存在的大致范围来界定水资源的概念显然是不科学的和不周延的,因为存于地表的除了自然资源水外,还有产品水。尽管产品水于自然资源水,在物理性质上与之毫无区别,但由于它包含人类劳动,已不再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而是劳动产品。如果以现行《水法》关于水资源的概念去界定现存于地表的各种水体的权属必然出现错误和矛盾。如“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你家游泳池的水属于地表水,所以你家游泳池的属于国家所有。显然,这个逻辑结论是错误的。因为,你家游泳池的水是你花钱买来的产品水,怎么变成了国家所有呢结论错误的原因在于该命题的大前提是错误的,即“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因此,笔者认为,《水法》对于水资源的定义应修改为:“本法所称水资源,即自然资源水,是指存在于自然载体处于自然状态可供利用的淡 水。包括地表自然资源水和地下自然资源水” 明确地表明各种载体中水的权属 明晰的产权是交易的基础。要实行水权交易制度,首先必须明晰存于自然界各种水载体中的水产权。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

我国水资源管理市场化的法律制度研究

[收稿日期]2006-03-17 [作者简介]陈 晨,男,200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 第28卷 第1期2007年1月哈尔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ARB I N UN I V ERSI TY Vol .28 No .1 Jan .2007 [文章编号]1004—5856(2007)01—0062—04 我国水资源管理市场化的法律制度研究 陈 晨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摘 要]针对目前我国水资源短缺严重,水环境状况不容乐观,以及现行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存 在诸多弊端的现状,水资源管理走向市场化是我国水资源管理事业产业化的必由之路。文章论述了水资源管理市场化的必要性及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结构调整和发展完善,以期为我国水资源管理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水资源管理;市场化;法律对策;水权;水价[中图分类号]D922.66 [文献标识码]A 一、水资源管理市场化的必要性 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命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水资源短缺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为2220立方米,约为世界人均的四分之一。目前,我国年总供水量为5600亿立方米,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对优良水质的淡水需求量日益增加。预计到2030年人口增至16亿时,人均水资源量将 降到1760立方米左右,全国用水总量可能达到7000亿至8000亿立方米,保障供水任务将会十分艰巨。 然而,目前我国农业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系数为0.4,而发达国家已达到0.8;我国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为91立方米,是发达国家的5~10倍;我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足55%,发 达国家已达到80%以上;水利工程中的渗漏损 失现象也非常严重。在社会生活用水上,我国城市人均综合日用水量高于某些发达国家,城 市输配水管网和用水器具的漏水损失高达20%,仅城市便器水箱漏水一项每年就损失上亿立方米。可见,我国一方面水资源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在生产、消费等各环节中仍存在着严重的浪费。因此,我国节约用水的潜力很大。 我国水资源面临严峻形势的原因是:一是客观条件造成的,二是制度原因造成的。客观原因主要包括人口、经济高速增长对水资源的巨大消耗。制度原因主要包括水资源产权制度不健全、不合理,体制和机制的不顺畅等。笔者认为,改变这一现状的最好办法就是顺应市场经济潮流,引入市场机制,把水务产业完全推向市场,实行水务事业的管理、投资、收费和运营的市场化。 二、水资源市场化管理的现行法律依据 1.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 这是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实行水资源市场化管理的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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