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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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外资经营活动管理的法律问题
(一)劳动雇佣与管理 1
东道国为社会经济目的和增加本国劳动就业机会都会 在法律上作出规定,要求尽可能雇佣当地职工。对于 非技术人员的雇佣,外国投资者通常也认为利用当地 廉价劳动力有利于减少生产成本,所以法律对其限制 较少,通常只是规定应雇佣当地职工。 大多数国家外资法对雇佣外国技术和管理人员,区别 不同情况,予以适当限制。
(一)外资准入管制 1、外资定义、资本构成、出资方式 2、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期限 3、投资审批、登记 (二)外资运营管制 1、企业治理结构 2、企业经营计划(产供销、人财物) 3、企业技术引进、场地使用、税收 (三)外资退出管制
一、投资范围
指允许外国投资的行业部门。世界各国都有关 于投资范围的规定,即规定禁止、限制、允许 或鼓励外资的部门。(以农业部门为例) 1.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 2.限制外国投资的部门。 3.允许或鼓励外国投资的部门
(1)坚持平等互利,确保中外双方权益; (2)鼓励与限制相结合,重在鼓励与保护; (3)适应国情,参照合理的国际惯例
第二节 东道国管制外国投资的法律制 度
外国投资范围 对外国投资股权比例的限制 投资期限的限制 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 外资及其利润转移的限制 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 外资退出机制
管制的类型
第二节 对外资的保护与鼓励
二、不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审查外国投资申请的
三、是中央和地方的复合或分级审批机构。如在联 邦制国家中,联邦政府与各州或省政府间有一定权力 划分;在单一制国家,中央和地方有适当权限。在联 邦政府和各州或中央和地方都设有审批机构,以各自
2.审批范围
(1)国家规定所有的外国投资都需一一进行 强制性审批和登记,我国即是这样的。 (2)外国投资超过一定数额或是一定出资比 例的项目才需要审批。如韩国规定外商投资比 例高于50%的项目、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的 项目需要进行审查。 (3)只有申请取得优惠待遇的外国投资项目 才需要经过审批手续,如巴西就是采取这种做 法。
第五章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
基本内容
概述
外资的管制 三个阶段的管制措施 外资的保护与鼓励 一般承诺、待遇保证、征收和国有化保证、本金和利
润汇兑保证、立法稳定条款、当地救济保证
第一节 外国投资法概述
一、外资法的概念与体系
1、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或者投资法典。 2、制定一个或几个关于外国投资的专门法
3.审批标准
主要是审查外国投资的经济效益与东道国经济 发展目标和利益的关系。
各国立法不一,大体上可分为积极标准与消极
(1)积极标准是审批机构鉴定外资积极作用的 标准,外国投资若满足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条件 ,就可予批准。
(2)消极标准是指不予以批准的外国投资的条 件。
五、外资及其利润转移的限制
(1)要经过批准。 (2)有时间或金额的限制。 (3)按投资资本的不同形式,规定利润汇出比 (4)按投资行业的不同性质,规定利润的汇出 (5)出口创汇。
美国、英国、加拿大的投资退出机制: 1. 股份上市 2. 股份转让 3. 股份回购 4. 公司清理
投资者退出投资可以同时通过一种或多种方式 来实现,这些退出机制会因不同国家的投资环 境和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相比而言 ,由于股份上市方式比较便利且增值幅度较大 ,目前已经成为各国投资者首选的和主要的退 出选择方式。
2.当地职工的雇佣管理
(二)购销业务管理
外国投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物资采购和产品 销售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企业 的生产和利润的实现,所以外资法通常也对企 业的购销活动作出规定。
物资采购: 1.国内采购 2.国外采购。
产品销售: 1. 产品内销 2.产品外销。
外资退出机制
所谓的“投资退出机制”,是指投资机构在其 所投资的企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或特定时期 ,将所投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 即变现的机制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
2 对于东道国越重要的行业,所允许外国投资占 的比例越低;凡是东道国越鼓励的行业,外资 可占比例就越高,甚至可达100%。菲律宾规 定大部分行业不允许外资超过30%,而对有利 于国民经济发展,或是本国还未加以充分开发 ,或是符合本国投资优先项目计划的行业,外 资也允许超过30%。
来自百度文库
三、投资期限
投资期限是指外国资本获得合法效益的有效期 限。其目的在于防止具有雄厚实力的外国资本 进入本国时间太长,而形成垄断,从而影响本 国经济发展。
二、投资比例
投资比例指合营企业中外国资本的持股比例。 这是一个与投资范围相联系的概念,通常规定 外国投资范围,都会以出资比例的规定来明确 外国投资可以参与的程度。
各国立法规定大体有两类
1 第一,只有上限。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合营企业的形
式,并且规定外资比例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多少,如匈牙利 规定在合营企业中,外资持股不得超过49%。 第二,只有下限。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合 营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却未在法律中规 定外资的上限。 第三,既有上限又有上限,可以在此幅度内自由选择。如 土耳其外资立法规定,外国投资的比例可以在10%至49% 之间选择。这种固定比例限制的做法主要是发展中国家采 用,适用范围是一般允许外国投资的行业和部门。
四、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
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根 据一定程序、标准和特定外资项目本质,依据 本国法律和特定时期经济发展的目标和水平对 流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界定和评价,并决定 是否允许进入的制度。
1.审批机构
一、设立专门的中央机构。很多国家都设立了审查 和管理外资的专门机构。如加拿大的“外资局”、日
律或者特别法规。 3、通过一般国内法律调整外国投资活动。
二、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 始终开放 从开放到实行某些限制 从保守到逐步开放
三、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政策与立法
(1)大多有审批的规定,以藉此引导外资投向, 并限制外资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
(2)对外资鼓励和限制并重。
四、中国外资政策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