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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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之设想

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之设想

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之设想近年来,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利益,加强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一个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我认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首先,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机构。

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实施主体是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但由于工作职责的差异,检察机关负责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相对较少,而司法机关又因为工作量大、负责范围广而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因此,建立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机构,既能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效率和专业性,也能更好地保护公众利益。

其次,应当设立行政公益诉讼基金。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巨额赔偿,而对于原告来说,付诉讼费和维权费用可能存在困难。

因此,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基金,为原告提供经济支持,能够更好地促使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和推进,保障公众利益的实现。

另外,应当进一步规范行政公益诉讼的标准和程序。

行政公益诉讼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需要明确起诉条件、诉讼标准和证据要求等内容。

同时,应当建立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程序规定,包括立案、受理、审理和执行等环节,以确保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能够有序进行。

另外,应进一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定。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常涉及复杂的事实问题和技术性强的证据,因此,应加强对证据的规范和认定。

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提供科学的证据支持,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此外,应进一步加强行政公益诉讼的惩罚力度。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环境犯罪和公共利益损害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较低,不能有效震慑违法者。

因此,可以加大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建立起对违法者的刑事追责制度,以提高环境保护的法律效果。

最后,应积极推动公众参与行政公益诉讼。

公众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受益者,也是社会监督环境和资源利用的重要力量。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一、本文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现象屡见不鲜。

为了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我国逐步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然而,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原告资格认定模糊、诉讼程序复杂、举证责任不明确等,这些问题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实施。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践情况,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随后,通过对国内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先进经验,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改进提供思路。

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建议,包括明确原告资格、简化诉讼程序、优化举证责任等方面,以期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机制,其理论基础深深植根于环境法、公益诉讼以及社会公正等多个领域。

从环境法的角度来看,环境公益诉讼是对传统诉讼制度的一种重要补充。

传统的诉讼制度主要关注个体权益的保护,而环境公益诉讼则更加注重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

这种转变反映了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的深化,即从单纯的个体利益保护转向对整个生态环境系统的保护。

公益诉讼理论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防止和纠正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

社会公正理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

环境问题是社会性问题,其影响范围广泛,涉及众多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浅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

浅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

浅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近年来,中国强化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加强了环境行政管理的力度。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就是这一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立法背景和建立法律制度三个方面,浅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法定机构诉讼环境污染行为的行为。

它是一种公益诉讼,目的是通过强制污染者停止污染行为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环境权益,保护公共利益。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 面向公众。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公众提起诉讼,保护公众利益。

2. 原告为行政机关。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机构提起的。

3. 社会关注度高。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往往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4. 重视诉讼结果。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注重诉讼结果。

二、立法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在传统的环境保护手段面临突破瓶颈的情况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管理手段应运而生。

在《环境保护法》修订期间,添加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此基础上,2015年,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公众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实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全面规定,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成为一项制度化的环境保护手段。

三、建立法律制度随着环保法的不断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建立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

1. 完善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法》及其修正案中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实践提供了基础。

2. 健全审判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判例中明确规范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和具体关键问题的判决标准。

环境法

环境法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设想为了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出一份微薄之力,我根据所学的知识提出一下几点建议。

第一、放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将公益引入到诉讼中,突破了以往诉讼中要求原告须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环境公益诉讼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诉讼资格的确立。

只有放宽了诉讼资格,才能使环境公益诉讼发生。

扩大原告的范围是因为环境是一种公共物品,任何公民都是环境的享有者和保护者。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如果被告人无力提起诉讼,就很容易使侵权人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环境一旦破坏就很难恢复如初,如果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以诉权,相信会很好地保护环境,也能使环境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值。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要构建环境公益诉讼首先就要放宽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资格。

第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并举。

这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诉讼的被诉对象既可以是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企业,也可以是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疏于管理义务的环境行政机关。

比如美国《清洁空气法》第304 条a款就明文规定:任何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美国将政府、政府机关以及环境保护局局长等均列入被诉对象的范围。

在日本,随着国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公民以日本行政厅对产生公害的事业活动控制不力而可能导致公害损害或者行政厅因违法在环境上采取措施致使国民遭受损害为由,对行政厅提起诉讼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为了使权利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尽快向法院寻求救济和节省司法资源,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诉讼时效,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法院救济的权利。

环境公益诉讼不同于传统的诉讼模式,它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0 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二、 建我 国环 境 公益诉 讼 制度 的必要 性 构 ( ) 建环 境公益 诉讼 制度 是保 障公 民环境 权 的需要 一 构

国 外的环境 公 益诉讼 制度
( ) 国的环 境公 益诉讼 制度 一 美
现 实生 活中 , 多环 境污 染行 为没有直 接 、 许 明显的受害者 , 而
环境 公益 诉讼 在美 国也被称为“ 公共 诉讼” P b c a L t a (u l L w ig — 只是属 于 “ i i 共有 ” 财产 的环 境 因素遭 到破 坏 , 直接利 害关 系” “ 或 t n , 公民诉讼 ” C t e S i 或者“ i )“ o ( iz n u ) i t 民众 诉讼” 是指 公 民可 以依 “ , 直接 受到损 害” 的条件 , 往往 使得无 人享 有起 诉权 。 即使法律 赋
促 诉讼 。如 果司法 长官允许 , 就可 以由他提起 诉讼 , 诉之 目的 事业 , 理社会 事务” 起 管 也确立 了公众 参 与这~ 原则 。环境 公众参 并 非为其 自身 , 而是 为一般 公众 的利益 。在英 国, 为公 民用 来 寻 与包 括环 境立法 参与 、 政 参与 、 行 司法参 与 。环境 公益诉讼 则是 求环 境等 公益 司法 救 济的 检举 人诉讼 制度 可 以认 为是 公益 诉讼 公众 参加环 境管 理 、 与公 害解决过 程 的一 种重要 制度 , 不仅 参 而
( ) 国的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 二 英
( ) 建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是 公众 参 与原 则的客观要 求 二 构
环 境污 染和 破坏造 成 的损 害具 有广泛 性和社 会性 , 单靠政 府 的力量不足 以保护 环境 , 必须借用 民主 观念和 公众参 与环境行政

浅谈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

浅谈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

浅谈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2014.3.16 21:00我国1979年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1989年经过修订之后,至今为止25年却未对环保法进行过修改。

当初的环境法是在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的基础上修订的,是当时实际现实所决定。

但经过了长达25年的发展,中国的经济社会与25改革开放初的中国已不可同日而语,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跃升到了世界经济总量排名第二的高度,甚至很长一段时间的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9%左右。

在这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深入高空的烟囱和土地、河流的管道带来的贡献,它们在创造我国GDP高增长的同时,也在不断向大自然炫耀这它们的辉煌。

近几年来,环境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大家也是有目共睹,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物种减少、疾病增多等等,这些问题逐渐地与我们的生活一步步贴合,我们甚至已经都无法置身事外、独善其身了。

现如今的环保法已经无法适应当前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了,在高速增长的经济下,忽略环境资源保护的代价已是我们所无法承受的。

因此,环保法的修改或者如同一些常委所持的修订论意见,已是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在修改中建立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刻不容缓。

所谓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泛指一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包括公民、法人和一切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而狭义的公益诉讼则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从它的定义上我们可以总结出公益诉讼的特征:1、公益诉讼受案广,包括一切为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这之中既包括民事诉讼,同时也包括了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2、公益诉讼的提出主体广,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公民、法人和一切非法人组织。

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法中的应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环境保护力度的缺失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害。

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作者:王蓉来源:《法学教育》2011年第01期摘要: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保护环境已成为人类越来越重大的责任。

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人利益,也关系到公共利益。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更使得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将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现状对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以探讨。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侵权;责任环境是人类进行劳动和生活的空间。

由于环境资源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它被认为是一种公共物品,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可以从环境资源中受益。

同时,环境资源的价值无法衡量,人们可以免费享用环境资源带来的益处,除非环境状况恶化,严重危及生产和消费时,人们才会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发展经济的同时,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破坏。

据权威部门统计资料显示,自1998年以来,环境纠纷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递增,根据环境保护部提供的最新报告,2010年上半年,每个月都至少发生10起导致严重污染的工业事故,这比2009年增加50%。

环境污染侵害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尽管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破坏环境行为可予以起诉,但实际上许多环境污染行为由于没有直接侵犯到特定公民、法人或组织的权益,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直接受到损害”的条件,往往导致无人享有诉权。

同时由于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致使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制裁。

虽然目前我国已有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但其诉讼过程的艰辛和法律适用的尴尬,无不表明环境公益诉讼有关法律的缺失。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就是指检察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环境违法行为侵害或威胁到环境与生态资源等环境公共利益时,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探讨

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探讨

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探讨【摘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诸多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案件不断涌现,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环境诉讼制度构建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近几十年以来,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诸多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案件不断涌现,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发展,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从理论上分析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一)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健全法治的需要在我国环境保护中,政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发挥主要作用,处理了相当多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案件,但是,在我国现有的以环保行政部门为主的环境执法体制下,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

在我国目前的三大诉讼法中,虽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但也仅是针对构成犯罪的行为。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初步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但缺乏具体的细化的操作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虽出台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仅是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难以适应复杂的司法实践。

因此,我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从根本上真正保障国家、社会和公众的环境权益,必须健全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

(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需要近年来,频繁出现的严重雾霾事件、杭州富春江水污染事件等,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使我们联想到了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曾经发生过的伦敦毒雾事件、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等。

生态环境的日趋恶劣不仅严重侵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生活,而且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同时,在针对一些环境污染事件和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同时,提高了人们的环保积极性,对正在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或计划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从而有效地预防了环境问题的发生。

浅谈我国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构想

浅谈我国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构想
[1] 陈其琨.人民检察院目前能否成为环 境公益诉讼主体之辩[J].重庆法院网,
困境 (1)原告资格受限 如上述,检察机关缺乏法律明确授 权,起诉权限严重受限,没有诉讼原告 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 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 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法律规定的机关”,那么法 律规定的又有哪些机关呢?我国现仅有 一条明确确定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即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0 条第 2 款规定: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 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 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 要求。”这是我国目前唯一明文规定能够 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主体。 (2)原告举证困难 影响环境公益诉讼污染案件进程的 最大障碍时原告举证,所收集证据往往 不能成为支持其主张的依据。《民事诉讼 法》的修改明文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可 谓是一次里程碑意义的进步,但对诉讼 具体操作性却无相关司法解释来明确, 举证责任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中之 重,对其讨论研究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 义性。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同 样要收集有效的证据材料。环境公益诉 讼中的证据材料的采集和保存又有其自 身的特殊性,相关证据材料极易受时间 变化的影响,相关的证据采集和保存需 要相应的技术手段,例如企业排放的废 气、废水的抽样取证及检测。 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
检察机关 环境公益诉讼 问题 构想
引言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公众 的环境意识也日益增强,对环境公益的 关注度也日益增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的完善和推进已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 从目前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事后 保护以及对公共利益保护起着至关重要 的作用,但是谁能成为原告主体这个问 题却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形成巨大的 障碍。

对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思考

对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思考

对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思考对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兼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和诉讼程序黄世斌谢定才杨海燕1摘要: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

本文从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分析了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检察机关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黄世斌、谢定才、杨海燕: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环境公益诉讼,它是指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与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公民或团体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根据被诉对象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又可以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2与传统的普通环境侵权救济方式与手段相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其独特的特征:1、显著的预防性。

环境公益诉讼不以发生实质性的损害为要件,只要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地判断相关政府决策行为与企业投资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环境的可能性时即可提起诉讼,有利于把潜在的环境污染或破坏抑制消灭在萌芽状态。

2邓一峰:《环境诉讼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第70页。

2、目的的公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

3、利害关系的不确定性。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违法行为侵犯的对象是环境公共利益,对于普通民众往往只有间接的不利影响,而无直接利益上的损失。

4、原告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

与传统诉讼中“无利益则无诉权”不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或胁迫,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可把侵害环境公共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浅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

浅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

03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 程序和证据规则
诉讼程序
起诉资格
明确规定哪些主体具有起诉资格,如环保 组织、公民等。
管辖法院
确定管辖法院,如环保部门所在地法院或 被告所在地法院。
受案范围
明确规定受案范围,包括环保行政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等。
诉讼程序
规定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举证、 审理、判决等环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情况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 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违法审批 、监管、处罚等行 为导致环境受到损 害的案件。
其他需要环境行政 公益诉讼纠正的违 法行为和损害环境 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机关不作为、 不依法履行职责等 行为导致环境受到 损害的案件。
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
01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认识和参与度
,鼓励公众积极关注和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02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进展和结果
,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设立奖励机制
03
设立奖励机制,对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组
0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 述
定义和特征
定义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机构的行为损害了环境公共利 益时,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确认或纠正该行为。
特征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能够有效地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 ,同时具有预防和救济的功能。
价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能够增 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感和责任感,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 展。

浅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浅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或组 织等 非直接 利害 关 系人为 他人 利益或 公利益 提起诉 讼 的可
揭 发各种 环境 违法行 为 , 动环 境 公益诉讼 ” 同时还 明确要 “ 推 。 完 能性 。环境 公益诉讼 起诉 主 体资格 的限制 , 使 公 民个 人利益 、 致 社 善 对污 染受害 者的 法律援 助机 制” 由中 国法 律援 助基 金会 组织 国家利 益 、 会公共 利益 在遭 受侵害 时得 不到保 障 。 发起 的“ 0 8 律援 助绿 色行动 ” 人 民大会堂 举行 启动仪 式并 20 法 在 3 诉讼 时效 的局 限 .
“ 国家鼓励 法律服 务机构 对 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 诉讼 中的受 害人提 释要 求原 告是 与具 体行政 行为 有法律 上 的利 害关 系 。由上述 可 原 供法律 援助 ” 0 5年 l 。2 0 2月 3日发布 的 《 关于 落实科 学 发展观 知 , 告是必 须得因 自己的权 益受到侵 犯或者 与其他 人发生权 益 加 强环 境保护 的决 定》 出 , “ 提 要 健全 社会 监督机 制, 究建 立环 之 争 时才能够 以原告 的资格 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 , 除 了其他 人 研 排 境 民事 和行政 公益 诉讼制 度, 挥社 会 团体的 作用 , 励检 举和 发 鼓
阐述 了建立环 境公益 诉讼 制度 的必要性 , 分析 其存 在的 问题 , 鉴 国外先进立 法经验 的基础 上 , 出几点 构建我 国环境公 在借 提 益 诉讼 制度 的建议 。
关键词 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 公众 环境 权益 法律援 助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 22 1)50 1 3 10 . 9 (0 00 .2 - 0 0 2 主 体资格 的局 限 .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与思考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与思考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与思考近些年以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上不断的完善,从1990年专家借助《行政诉讼法》修订中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入法的提出,到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首次提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再到2013年《民诉法》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有关组织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1月实行新《环境保护法》中,明确了地方政府对所管辖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保护的责任,带动了各界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热情。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条款的增加,从立法上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拥有作为原告身份对行政机关在环境生态保护等领域违法行使权力或对违法行为不作为,可对其监督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

最终,2018年2月,“两高”会议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目标,增加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种类范围,让案件受理过程更加细化完善。

从法律的演变上来看,国内对环境保护司法力度与实践上越来越重视。

但是,在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具体如何提起,个人组织与行政机关相比诉讼力度是否有效,本文就此类问题,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全方位思考,以及对现存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论述(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念公益诉讼的产生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除法律特别规定之外,任何公民都可以提出,特别是在当下社会生产范围扩大,导致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发生明显变化,传统的民事行为已经不单单影响到本身利益,甚至影响到了大众的共同利益,所以公益诉讼对人民生活的帮助作用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在环境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时,为了维护环境利益,阻止不法行为,社会大众有权力提起诉讼,阻止这种环境侵害行为,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制度。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做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分支,是指当行政机关对环境违法侵害或对环境侵害行为不作为,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停止损害环境公益或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阻止其他损害公益行为。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立法构想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立法构想

释 以保证司法实践的正常运行。 二 、扩 大 公 益 诉 讼 的 影 响 性 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 ,不仅需要 国家立法部 门制定 完善的法律 法规 ,还需要公众广泛的参与与关注。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 不太完备 的 情况下 ,扩大公益诉讼的影响性可以引起社会 大众关 注,便 于法制 的完 善 。公益诉讼的影响性 ,并不是指公益诉讼结果是否胜 诉 ,而是说不论 胜诉与否 ,它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产生影 响,而这 种影 响也会在公 益诉讼制度完善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由于公 益诉讼本 身的特点 以及我 国公益诉讼制度 的现状 ,决定了其胜诉具有一 定的艰难 性 ,我们应该充 分利用那些败诉 的公 益诉讼 的影 响力来加 强社会 大众 对公 益诉讼 的关 注 ,提高公益诉讼意识与 自我维权意识 ,强化公共利 益意识 ,使得更 多 的人关注环境保护 ,关注环境公益诉讼。 三、扬 长避短 ,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步伐 建立完 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是依法治国 ,建设 社会主义法 治国 家的必然要 求。人 与 自 然 和谐共处 ,是我们古老的社会理想 。在人 类法 制经历了几 千年发展之后 ,这 个古老 的话题又成 为人类关 注 的新焦 点 。 推进和谐公 平正义 ,已成现实选择 。和谐 ,将为人类公益保护开辟 新视 野 ;公益 ,将为人类社会 和谐提供新 动力0 。建立环境 公益诉讼 ,我们 也需要借鉴其他 国家的优 秀成果 ,但不可以盲 目 地 照搬照抄其他 国家的 立法模式 ,朱苏力教授在 《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 司法制度研究 》一文 中写道 “ 我们在 司法制度上总是在瞄准他人 ,我们似乎忘记 了 ,法律是 实践的 ,是要解决问题 的 ,是要解决我们的问题的 ,是要解决 我们眼下 的问题的。而且不论中国法治 的未来如何 ,我们先要解决 的是 当代 的中 国的问题 。即使要移植 法律 ,我们也必须 了解我们需要什 么 ,即使拿来 主义也要有眼光……选什么 ,不选什 么 ,就涉及到选择标 准的问题 。标 准 ,在我看来 ,不是法律在其他 国家 如何 ,而 只能是 当代 中国社会发展 的需要 、老百姓的需要。 ” 因此 ,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更应 该始终 从我 国国情 出发 ,充分 利用我 国现 有的 法律 资源 ,制 定 良好 的法 律法 规 。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体制 ,促进 法律法规 的执行 ,保证 社会主义法 制 的建设 。 四 、结 束 语 在全球化趋势之下 ,在可持续 发展成 为人类共 同追求 的现 状之 下 , 环境公益诉讼 已经成为人类面临的一个全新 的话题 , 也 即将成为人类永 恒 的话题 。文章是基 于一个 案例进行 过 问卷调查 后所 作 的进一 步 的思 考, 试 图为我 国环境公益诉讼略尽薄力 ,如能唤起人们对 环境公益诉讼 的关注,那 么笔者写作 目的已近达到 ,倘若 能对将来 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 的设 计有一 点贡献 的话 ,我将万分感激 。( 作者 单位 :华 东政法大学 ) 参考文献 : [ 1 ] 别 涛:《 环境诉讼 法》 ,法律 出版社 , 2 0 0 7年版 。

关于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近年来,由于人类的活动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各国也意识到环保至关重要。

为此,如何有效的保护环境,成为全球议论纷纷的话题,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思考。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和特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组织、机构代表公共利益提起的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政诉讼。

其核心内容是以公益为主导,以广泛公众的环保利益为目标,针对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不作为、违法和滥用职权等问题,向行政法院提起的一种行政诉讼,同时,对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人和现场工作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特点是公益性、抗争性和高效性。

其公益性主要表现在公民、组织、机构代表公共利益,为全社会的环保利益提供保护。

而其抗争性表现在,该制度是针对行政机关在环保行动中失职、滥用职权等问题展开的,意味着环保利益与政府权力相抗衡,能有效制约政府的权力滥用,强化其作为法律、行政监督者的责任意识;而高效性则表现在又是一种与纠正环境问题有关的快速、有效的法律手段。

二、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当下当务之急。

首先,环保法律的实施呈现出了明显的缺陷。

当前,我国的环保法律虽然是相对完善的,但却没有足够的法律和制度保障,造成了环保法律实施的不足,使许多环保问题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

其次,公众的环保意识不够。

尽管在近年来,我国政府强调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但公众对环保意识的提高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最后,当前环保监管存在被动性。

由于许多环保问题存在着事实上的复杂性和多方面性,环保管理部门在环保事务中受到的干扰自然是不可避免的,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也为执法机构承担起了更高的责任和义务。

三、推进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策略正确的推进策略可以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加快速度。

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的可能性时,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主要从修改总则,充分体现新时期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主要的修改。

但是环保公益诉讼、排污许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却没有写入草案。

本文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的实践情况研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现状,积极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利于维护公共环境利益。

【关键词】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制度;举证责任在总体定位上,环保法应成为我国一项环境保护基本法。

根据国外立法经验,只有环境保护基本法才能规定国家的环境管理责任、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

那么,草案就应该明确环境权概念,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置公民环境生存权,完善环境权益民事诉讼制度。

追溯到罗马法,古代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

私诉即私人诉讼,旨为维护个人所有权益,仅特定的个人可以提起;公诉即公益诉讼,旨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那么,所谓的公益诉讼便是指法律规定的主体,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的活动。

一、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随着现代的不断发展,许多国家已经在立法和实践中规定和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英美法系中,美国法律规定:只要某人能说明,他明权使用或享受某些自然光源或他本人的生计依赖于这些资源,尽管资源的所有权不属于他,他也不是某一污染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但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而向污染者起诉。

英国在《污染控制法》中规定: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以起诉。

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可行性分析与制度构建设想

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可行性分析与制度构建设想

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可行性分析与制度构建设想一、实践先行:检察院提起诉讼已有实践基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试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两个文件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为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依据。

以贵州金沙县检察院向环保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起点,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不断涌现,并且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发现线索多,实际提起诉讼数量少1.案源破冰,发现案源数多在试点之初,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直面临着案件线索发现难题。

实践中,为促进案源的发现,检察院开通了许多途径以促进环境案件案源的发现,加强与各类社团团体、环保组织的案源沟通,先后公布两批中央环保督查组值班电话及邮政信箱以促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案源的发现。

2017年3月,最高检最新公布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工作报告表示:“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至2016年12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765件。

”而根据2016年9月最高检发布的行政公益诉讼报告中表明:“在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发现的2982件案件线索中,有74.5%的案件属于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领域。

”这些数据都充分表明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案源发现上具有可行性,而且也取得了一定效果。

2.案件分流,提升案件质量此外,最高检工作报告还指出,各地检察院在各地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5765起案件中,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3883件,向法院提起诉讼495件,大约只有9%的案件进入到之后的诉讼程序。

综合《试点办法》的相关条文可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受到严格的实体及程序限制,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后,至少要经过:报请检察长批准决定立案——案件管理部门登记——调查核实证据及有关情况——制作审查终结报告——经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必要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等一系列程序后,方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试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试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试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摘要: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而现行的环境纠纷诉讼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

因此,应当在借鉴国外立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首先应该通过立法为环境公益诉讼立身正名;其次应该在受案范围和诉讼主体等方面明确化清晰化合法化;同时还应该在立法价值取向上积极体现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以唤起广大国民对环境保护的真正责任感和热情。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制度建设中图分类号:D91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4-0022-03 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因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大大扭转了其在自然面前那种软弱无能的地位,一跃成为大自然的主宰。

人类疯狂的从自然界攫取所需,这无疑在大大推进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给环境造成了难以愈合的创伤。

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也同样伴随着环境的逐年恶化,对我国可持续发展构成了极大威胁,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研究探讨建立环境侵权的有效法律救济手段能在关键时刻发挥纠错功能,预防和减少公益的损失,推动我国公益诉讼立法的发展,切实有效的保护环境。

一、我国环境诉讼的现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环境污染诉讼案也不断涌现并常常见诸报端:1.2000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300名市民以经青岛市规划局批准的在音乐广场北侧建立住宅区的做法破坏了广场的景观,侵害了自己的优美环境享受权为由将青岛市规划局告上了法庭[1]。

2.2002年6月,杭州农民陈法庆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杭州市余杭区环保局告诉法庭,他认为环保局没有对制造粉尘和噪音的石矿企业作出处理。

法院最后认定了污染存在的事实,但又认为环保局已经做过处理因此判决驳回起诉[2]。

3.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失误发生剧烈爆炸,致使100 t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松花江流域的生态破坏。

关于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

关于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

关于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近年来,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议题。

首先,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明确其目标和原则。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标是保护公共利益与环境资源,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

在制度构建中,应坚持公益性、公正性、及时性和高效性的原则,确保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快速有效的结果。

其次,应进一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目前,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有限,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权利义务等。

同时,应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的制定,进一步规范相关制度。

在行政公益诉讼的流程中,应加强对公益诉讼主体的权益保护。

公益诉讼主体包括环境保护组织、公共利益诉讼主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对于这些公益诉讼主体,应建立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同时,也应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影响力。

此外,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需要加强相关的执法监督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需要有强有力的执法监督机制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可以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独立执法监督部门,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此外,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与其他司法制度之间的衔接。

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司法制度是相互关联的,需要建立良好的衔接机制,确保公益诉讼的效果得以最大化。

可以考虑优化行政公益诉讼与其他司法程序的关系,加强协作与配合。

最后,还需要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与教育。

公众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识和了解仍相对较少,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同时,还可以借助新媒体和互联网等手段,加强公众参与的平台建设,提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影响力。

综上所述,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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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中文摘要及关键字 (1)英文摘要及关键字 (1)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述 (3)(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3)(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 (3)二、西方国家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 (4)三、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5)(一)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 (6)(二)应对国际竞争,加强我国环境安全的需要 (6)三、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6)(一)我国已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理念 (6)(二)应对国际竞争,加强我国环境安全的需要 (7)(二)环保团体的建立及民众环境意识的提高 (8)四、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构想 (8)(一)起诉资格的适当放宽 (8)(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 (8)(三)费用承担方式的适当改进 (9)(四)激约机制 (9)(五)设置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审查程序 (10)(六)诉讼时效 (10)五、结语 (11)浅谈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摘要】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

因此,我们唯有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也同时可以推动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然而,遗憾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几乎是一片盲区,法律对一些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首先简单阐述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接着论述了西方国家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然后分析了建立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可行性,最后提出了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设想,这几点设想主要是从起诉资格的适当放宽、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费用承担方式的适当改进、激约机制、设置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审查程序、诉讼时效这几个方面分别进行了简单地论述,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关键词】环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想【Abstract】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social solicitude increasingly, claim to carr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rward form is also law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important link that had implemented. Therefore we have only, study in the aspect of the lawsuit system of public welfar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einforced lawsuit system of public welfare then can get good record increasingly in the work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an also at the same time promote the system of law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erfect and develop. However, what regret is that the environmental lawsuit system of public welfare is nearly a slice of blind area in the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law for some behaviors that violate public benefit can not develop it deserved effectiveness. This paper leaves from the practice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suit of public welfare , is first simple to have elaborated the concept of th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lawsuit of public welfare as well as the feature of th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lawsuit of public welfare , has then discussed the experience that western country establishes th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lawsuit system of public welfare , then have analysed establishment the feasibility as well as importance of our country of th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lawsuit system of public welfare, have suggested finally that a few of our country that establishes th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lawsuit system of public welfare imagines , this tentative idea of a few major is from bring the suit qualification relax restrictions and put to the proof properly responsibility share reasonably , cost the way of undertaking proper improvement , encourage the machinemade, installation environmental lawsuit of public welfare before put examination program and this some lawsuit tiemliness aspects difference have gone on discuss simplely, aim at exploring one to implement the new train of though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at develops sight scientifically.【Keyword】The environmental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action for environmental public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action for environmental public Conception试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伴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作为经济发展附属物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都在不断地威胁着人类的健康。

人类在不断获得大量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逐渐意识到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

与此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应运而生。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等西方法治国家已发育得相当成熟,然而,遗憾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几乎是一片盲区,法律对一些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笔者认为,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尽快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述(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环境行政行为(包括具体环境行政行为和抽象环境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环境公共利益,任何人或法定的组织都可以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为由,以社会公众的名义,请求法院按行政诉讼程序予以审判的法律活动。

[1](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⒈原告资格的广泛性。

由于作为诉讼基础的环境利益纷争的社会公共性及诉讼的公益价值追求,要保护和救济因违法行政行为受到侵害或威胁性损害的普通公众的环境利益,按照传统的当事人理论来衡量原告适格已不再具有实际意义。

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直接赋予主体独立诉权,扩大诉讼主体范围。

不只是环境权益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环境权益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第三人,甚至任何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

⒉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一般并不直接维护原告私人的利益。

在私人利益直接受损害的情形下,只需传统的诉讼手段即可处理,个人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大维护者,理应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在[1] 詹建红:《论环境公益诉讼形态的类型化演进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环境公益诉讼的场合,“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或胁迫,而在于希望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众或一部分公众的利益”。

[2]⒊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预防为主”是环境法中的一项原则,在环境公共保护或行政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明显会导致环境损害发生时,防患于未然的诉讼中就包括行政公益诉讼。

由于环境公共利益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共利益,其一旦受到损害,事后的补救比较困难,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为此,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限于现实发生的损害公益的行为。

只要有危及环境公益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不论是现实的还是将来的,都可提起诉讼。

二、西方国家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从西方各国的实践来看,当代立法的趋势是放宽起诉资格的要求,使更多的人都能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

“法律就是朝着允许公民起诉他们所感兴趣的任何行政裁决的方向发展,原告资格的不断放宽使环境法发生了名副其实的革命。

”[3]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制度设立比较早也比较健全的国家,并且在1970年将这一新的诉讼类型引入环境领域。

目前此制度在美国的多项环保法律中均做了规定。

例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所有的联邦机关在对“一切对人类环境有影响的联邦行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利益。

联邦机关的此类行动均可进入司法审查的对象范围,若他们没有遵守《国家环境政策法》所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公民或社会团体就可以此为由请求司法审查,这就使原告资格得以大大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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