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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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包括如下2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物权种类法定; 二是内容法定。 此外,物权法定原则还应当包括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强制性,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
应当区分违反种类法定还是违反内容法定的情形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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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
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 的规定。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法律地位平等; 二是适用规则的平等性; 三是保护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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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 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也不能由当事人 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可知,我国物权变动采用的是合意加公示的模 式,实际上确立的使一种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 以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二元物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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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的变动
(二)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当事人基于合 意或者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并在践行一定的公示方 法之后,完成一定的物权变动。它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合意;二是公示。
至在传统的物权法中,动产只能出质而不能设定抵押, 动产之上一般不能设立用益物权,而不动产则可以设立 用益物权。 第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变动则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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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
链接:大陆法系各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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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的变动
基于登记效力的不同,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动 产物权变动模式包括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 义。
登记要件主义,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 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 律上虽可有效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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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概述
(二)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4.物权具有公开性,而债权具有非公开性。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意思自治 原则。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 体。 7.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而债权具有一定的存续 期限。
保物权侧重于物的交换价值; 另一方面,用益物权一般都是独立的权利,而担保物权
因其主要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因此都是从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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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分类
(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主要是指在权利之上设立的物权。 这种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 第一,通常在动产之上只能设立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甚
2.权利内容不同
3.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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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分类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他物权的区分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 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方面,用益物权人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而担
利状态,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 并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 保护。 公信原则表现为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二是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 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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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分类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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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本章教学难点:物权法的特征、物权法定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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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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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 排他的权利,与其他财产权利不同,物权主要 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物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有体物。 3.物权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 4.物权具有支配性。 5.物权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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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分类
(一)所有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又称为定限物权、有期物权,它是指根据法律
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由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
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
一定的处分权。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权利主体不同
第三章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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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第五节 共有 第六节 用益物权 第七节 担保物权 第八节 占有wenku.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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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比较系统 地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 本方法。认识物权法的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领会和掌握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它的具体规 范内容,为学好其他法学专业课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章教学要求:重点介绍物权及物权法的基本原 则、物权变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 是学生能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解释法律现实。
公示方法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 变动情况。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则 以交付为物权变动公示方式,此外,《物权法》还 规定了动产、不动产之外其他权利的物权变动公示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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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2.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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