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桶)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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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瓶桶装饮用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饮品之一,其卫生安全问题直接关
系到人们的健康。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饮用水安全,国家对瓶桶装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瓶桶装饮用水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
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生产环境的卫生和洁净,并且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质量。

同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生产记录和追溯体系,以便对产品进行追溯和回溯。

其次,瓶桶装饮用水的包装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

包装材料必须是食品级
的塑料或玻璃材质,且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和消毒处理。

在包装过程中,必须保证无菌操作,避免细菌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

包装后的瓶桶装饮用水必须密封保存,避免受到外界污染。

另外,瓶桶装饮用水的运输和储存也是关键的环节。

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合理
的包装和保护措施,避免外界污染和物理损坏。

在储存过程中,必须选择干燥通风的环境,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以免影响水质和口感。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瓶桶装饮用水时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要选
择正规的生产企业和销售渠道,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其次,要注意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避免购买过期产品。

最后,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持瓶口和杯子的清洁卫生,避免二次污染。

总的来说,瓶桶装饮用水的卫生标准是保障消费者健康的重要保障。

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和消费者都需要共同努力,严格遵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确保瓶桶装饮用水的质量和安全。

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放心饮用瓶桶装饮用水,享受健康的生活。

桶装饮用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桶装饮用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桶装饮用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桶装饮用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500米深地下水为水源,经过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精密过滤、一级RO膜过滤、电离、臭氧灭菌、灌装工艺生产的可直接饮用的桶装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5750.8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指标GB/T5750.1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副产物指标GB/T5750.11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GB/T5750.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放射性指标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5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7323瓶装饮用水GB/T17876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GB19304定量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QB2460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BB/T0039商品零售包装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4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3.1.2原料同时要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桶装饮用水生产行业相关标准

桶装饮用水生产行业相关标准

桶装饮用水生产行业相关标准桶装饮用水,是指GB10789《饮料通则》定义的密封于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级塑料或玻璃等材料制成的可循环使用的容器内,可供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全自动净化水设备为进一步提高桶装纯净水行业整体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特别提出本自律文件。

桶装饮用水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如下: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全自动净化水设备桶装饮用水生产场所需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规范要求。

1、设立独立的空压机房、水处理车间、灌装间、检测实验室、回收桶贮存及空桶检验预洗间、空桶清洗消毒间、包装区域。

2、具有独立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至少具有存放2天产成品量的贮存空间,加强货龄管理。

3、车间入口、灌装间入口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及鞋靴消毒场所(或洁净鞋靴更换场所),车间入口需设立更衣室,灌装间入口要求设立二次更衣间,灌装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应达到100级,或整体洁净度达到1000级。

4、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

5、设备及车间的布局与工艺流程衔接合理,减少迂回往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6、车间、仓库应设置有效地防鼠、防蚊蝇、防尘、防飞鸟、防昆虫的侵入、隐藏和孳生的设施。

桶装生产水所需设备与设施需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1、水处理设备、灌装线、输水用管材、管件和储水器以及用于水处理、灌装和其他设施消毒的设备是经监管部门许可的产品。

2、应按QS认证及产品质量控制标准要求配备相关的检测仪器并定期校验合格。

3、生产设备应包括:(1)水处理设备:粗滤设备(如碳缸、砂缸等)、精滤设备、杀菌/除菌设备(如臭氧发生器及混合设备、紫外杀菌设备等)、纯净水产品还应具备反渗透设备或蒸馏设备及其他去离子设备等。

桶装饮用水生产行业相关标准

桶装饮用水生产行业相关标准

桶装饮用水生产行业相关标准桶装饮用水,是指GB10789《饮料通则》定义的密封于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级塑料或玻璃等材料制成的可循环使用的容器内,可供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全自动净化水设备为进一步提高桶装纯净水行业整体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特别提出本自律文件。

桶装饮用水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如下: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全自动净化水设备桶装饮用水生产场所需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规范要求。

1、设立独立的空压机房、水处理车间、灌装间、检测实验室、回收桶贮存及空桶检验预洗间、空桶清洗消毒间、包装区域。

2、具有独立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至少具有存放2天产成品量的贮存空间,加强货龄管理。

3、车间入口、灌装间入口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及鞋靴消毒场所(或洁净鞋靴更换场所),车间入口需设立更衣室,灌装间入口要求设立二次更衣间,灌装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应达到100级,或整体洁净度达到1000级。

4、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

5、设备及车间的布局和工艺流程衔接合理,减少迂回往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6、车间、仓库应设置有效地防鼠、防蚊蝇、防尘、防飞鸟、防昆虫的侵入、隐藏和孳生的设施。

桶装生产水所需设备和设施需具有和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1、水处理设备、灌装线、输水用管材、管件和储水器以及用于水处理、灌装和其他设施消毒的设备是经监管部门许可的产品。

2、应按QS认证及产品质量控制标准要求配备相关的检测仪器并定期校验合格。

3、生产设备应包括:(1)水处理设备:粗滤设备(如碳缸、砂缸等)、精滤设备、杀菌/除菌设备(如臭氧发生器及混合设备、紫外杀菌设备等)、纯净水产品还应具备反渗透设备或蒸馏设备及其他去离子设备等。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本企业标准根据云南省《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地方标准和国标《饮料通则》的规定,在原有感通山泉《企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山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山泉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饮用天然山泉水采用山体自然涌出、渗流形成或在山体经钻井采集、未受污染,且非江河、湖泊及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仅经适当过滤和消毒灭菌等工艺处理,保留水源中一定量原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且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4技术要求4.1水源地4.1.1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4.1.2卫生防护区必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4.1.2.1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应有防护设施,在取水点外围半径15m范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4.1.2.2第二区为限制区。

在取水点半径5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起草组工作。

起草组分析了国内外包装饮用水相关标准及安全指标要求,在《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及《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的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

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1 关于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

2关于原料要求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

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3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对仅使用加工助剂(如氮气)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可不标示加工助剂,也不需标识“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4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桶装饮用水质量标准

桶装饮用水质量标准

桶装饮用水质量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桶装饮用水的水源及产品(以下简称“饮用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自来水为水源,经过滤、灭菌等方法制成的,密封于桶中,不含任何添加剂,并可直接饮用的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T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T10790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10791 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GB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定义3.1 饮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经深加工制得密封于容器中,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4.1.2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GB/T10791规定。

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项目要求色度,度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浑浊度,NTU ? 3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检出4.3 限量指标限量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项目指标亚硝酸盐(以NO2--计) mgL ?0.005耗氧量(以O2计) mg/L ?2.0铅(Pb) mg/L ?0.01总砷(As) mg/L ?0.05铜(Cu) mg/L ?1.0镉(Cd) mg/L ?0.01余氯 mg/L ?0.05挥发性酚(以苯酚计) mg/L ?0.002三氯甲烷 mg/L ?0.02总α放射性 Bq/L ?0.1总β放射性 Bq/L ?14.4 微生物要求微生物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项目指标菌落总数 cfu/ml ? 50大肠菌群 MPN/100ml ? 3霉菌 cfu/ml ? 10酵母 cfu/ml ? 1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4.5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大家知道包装饮用水的国家标准是怎样的吗?下面跟中国人才网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个标准吧!欢迎阅读!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前言本标准代替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第1 号和第2 号修改单、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涉及本标准指标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与GB19298—2003、GB17324—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修改了范围;———修改了定义;———修改了原料要求;———修改了感官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修改了微生物限量;———修改了检验方法;———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规定。

本标准4.1~4.2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2 术语和定义2.1 包装饮用水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2.1.1 饮用纯净水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2.1.2 其他饮用水2.1.2.1 以符合3.1.2、3.1.3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自然来源饮用水。

2.1.2.2 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1.2 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 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 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 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对仅使用加工助剂 (如氮气)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 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 - 2011 )规定,可不标 示加工助剂,也不需标识“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 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本标准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 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的 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19298-2014)要求,在此以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以 继续销售至保质期为止。
八、关于桶装水的周转桶的标签

自2016年1月1日起,桶装水周转桶的标签应符合本标准的 规定。对于将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直接注塑凸印 或漆印在桶身上的周转桶,对名称进行更正(如通过桶口 套标的方式)后允许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并在产品保 质期内销售。
来自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的要求。 来自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分别符合GB 5749中对生活饮用水水 源水质卫生的要求,即: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 量标准》(GB 3838)的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 量标准》(GB/T 14848)要求。这些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 其水质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再进入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后续加工工序。 由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pH值一般不会发生变化,食品 加工用水可以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或《地下水质 量标准》(GB/T 14848)的pH值执行。

瓶桶装饮用水合格

瓶桶装饮用水合格

瓶(桶)装饮用水监督抽检合格信息
本次抽检的是瓶(桶)装饮用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抽检项目包括微生物、重金属、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及品质指标等16个指标,共抽检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109批次,覆盖9个生产市(州)。

其中:不合格样品数为23批次,样品不合格率为21.1%,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菌落总数、酵母、溴酸盐、电导率(25±1)℃、霉菌、耗氧量。

抽检产品合格信息见附表。

附表:产品合格信息
产品合格信息
(声明:以下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依据饮用水检测结果和CAC、ICMSF及我国相关标准,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增加了条件致病菌——铜 绿假单胞菌(又称绿脓杆菌)指标。由于国际上没有饮用水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且尚 无充分科学依据,本标准不再保留。
标签标识
本标准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包装 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2014)要求,在此以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 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为止。
பைடு நூலகம்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 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 。
技术要求
原料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 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要求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 水源卫生防护:在易污染的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避免水源对化学、微生物和物理品质造成任何污染或 外部影响。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a:仅限制于蒸馏法加工的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 b:仅限制于蒸馏法加工的饮用纯净水。 c:仅限制于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加工的包装饮用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天然矿泉水
01 适用范围
目录
02 技术要求
03 调节口味要求
04 包装饮用水
05 微生物指标
06 标签标识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 号),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承担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起草组工作。起草组分析了国内外包装饮用水相关标准及安全指标要求,在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2003)及《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2003)的基础上,整 合修订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2014)。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 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桶装饮用水生产行业相关标准

桶装饮用水生产行业相关标准

桶装饮用水生产行业相关标准桶装饮用水,是指GB10789《饮料通则》定义的密封于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级塑料或玻璃等材料制成的可循环使用的容器内,可供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全自动净化水设备为进一步提高桶装纯净水行业整体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特别提出本自律文件。

桶装饮用水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如下: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全自动净化水设备桶装饮用水生产场所需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规范要求。

1、设立独立的空压机房、水处理车间、灌装间、检测实验室、回收桶贮存及空桶检验预洗间、空桶清洗消毒间、包装区域。

2、具有独立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至少具有存放2天产成品量的贮存空间,加强货龄管理。

3、车间入口、灌装间入口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及鞋靴消毒场所(或洁净鞋靴更换场所),车间入口需设立更衣室,灌装间入口要求设立二次更衣间,灌装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应达到100级,或整体洁净度达到1000级。

4、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

5、设备及车间的布局与工艺流程衔接合理,减少迂回往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6、车间、仓库应设置有效地防鼠、防蚊蝇、防尘、防飞鸟、防昆虫的侵入、隐藏和孳生的设施。

桶装生产水所需设备与设施需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1、水处理设备、灌装线、输水用管材、管件和储水器以及用于水处理、灌装和其他设施消毒的设备是经监管部门许可的产品。

2、应按QS认证及产品质量控制标准要求配备相关的检测仪器并定期校验合格。

3、生产设备应包括:(1)水处理设备:粗滤设备(如碳缸、砂缸等)、精滤设备、杀菌/除菌设备(如臭氧发生器及混合设备、紫外杀菌设备等)、纯净水产品还应具备反渗透设备或蒸馏设备及其他去离子设备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全文及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全文及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全文及解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一、制定情况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关于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

三、关于原料要求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

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来自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来自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分别符合GB 5749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的要求,即: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要求。

这些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其水质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再进入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后续加工工序。

由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pH值一般不会发生变化,食品加工用水可以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pH值执行。

四、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的标识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瓶(桶)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瓶(桶)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瓶(桶)包装饮用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桶)包装饮用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生活饮用水或地下水)为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氯化钾、硫酸镁),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锌和氯化钙),经净化、配比、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瓶(桶)包装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钙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5750.8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指标GB/T5750.7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综合指标GB/T5750.1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副产物指标GB/T5750.11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GB/T5750.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放射性指标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13519聚乙烯热收缩薄膜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GB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255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锌GB255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钾GB292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镁QB2357无汽饮料(水)瓶QB2460聚碳酸脂(PC)桶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要求3.1原辅要求3.1.1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包括:
(一)水质标准:
1、水质应具有安全性,不得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水质中游离氯应小于或等于0.5毫克每升,其他杂质含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3、水质应无色、无臭,PH值应为6.5- 8.5。

(二)容器卫生标准:
1、容器材料应为类塑料、无毒无害的材料,容器外表和内壁无污渍,容器内壁应无细菌;
2、容器应带有标识,标识应清晰,不低于三米的可见性;
3、容器内容物应完全,密封密实,车门密封部位宜有涂油处理,无渗漏;
4、容器表面应无毒无害的可溶性物质,不得异味,无异物;
5、容器应有企业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必要信息;
6、容器无毒无害,表面无有害污渍,无破损,容器应定期消毒。

;。

QSCQ 0001 S-2015 济南水长清饮用水有限公司 瓶桶装饮用山泉水

QSCQ 0001 S-2015 济南水长清饮用水有限公司 瓶桶装饮用山泉水

Q/SCQ 济南水长清饮用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CQ 0001S-2015 瓶(桶)装饮用山泉水2015-07-09发布 2015-07-20实施济南水长清饮用水有限公司发布Q/SCQ 0001S-2015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水长清饮用水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广泉。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前言Q/SCQ 0001S-2015瓶(桶)装饮用山泉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桶)装饮用山泉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8178号院内无污染的深井水为原料,经粗滤、精滤、杀菌、灌装、检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可以直接饮用的瓶(桶)装饮用山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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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QB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原料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瓶(桶)装饮用水(Ⅰ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瓶(桶)装饮用水(Ⅰ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瓶(桶)装饮用水(Ⅰ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桶)装饮用水(Ⅰ型)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地下水为水源水,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镁、氯化钾、氯化钙、硫酸锌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经粗滤、精滤、反渗透、配料、混合、臭氧杀菌、灌装等主要工艺制得的瓶(桶)装饮用水(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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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钙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5750.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无机非金属指标GB/T5750.7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综合指标GB/T5750.8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指标GB/T5750.1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副产物指标GB/T5750.11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GB/T5750.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放射性指标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卫生规范GB255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锌GB255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钾GB292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镁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水源水:水质应符合GB5749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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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桶)包装饮用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桶)包装饮用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生活饮用水或地下水)为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氯化钾、硫酸镁),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锌和氯化钙),经净化、配比、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瓶(桶)包装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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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88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钙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5750.8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指标
GB/T5750.7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综合指标
GB/T5750.1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副产物指标
GB/T5750.11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
GB/T5750.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放射性指标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13519聚乙烯热收缩薄膜
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
GB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255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锌
GB255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钾
GB292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镁
QB2357无汽饮料(水)瓶
QB2460聚碳酸脂(PC)桶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要求
3.1原辅要求
3.1.1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

源水经处理后,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1.2氯化钙应符合GB1886.45的规定。

3.1.3硫酸锌应符合GB25579的规定。

3.1.4氯化钾应符合GB25585的规定。

3.1.5硫酸镁应符合GB29207的规定。

3.1.6以上原材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色度/度≤10
浑浊度/NTU≤1
状态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pH 5.5-7.5
铅(Pb)/(mg/L)≤0.01
总砷(以As计)/(mg/L)≤0.01
镉(Cd)/(mg/L)≤0.005
余氯(游离氯)/(mg/L)≤0.05
四氯化碳/(mg/L)≤0.002
亚硝酸盐(NO
-)/(mg/L)≤0.002
2
三氯甲烷/(mg/L)≤0.02
)/(mg/L)≤ 2.0
耗氧量(O
2
溴酸盐/(mg/L)≤0.01
挥发性酚a(以苯酚计)/(mg/L)≤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b≤0.3
总α放射性b/(Bq/L)≤0.5
总β放射性b/(Bq/L)≤1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注a仅限于蒸馏法加工的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

b仅限于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加工的包装饮用水
3.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
n c m
大肠菌群/(CFU/mL)500GB4789.3平板计数法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500GB/T8538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3.5农药残留
产品符合GB2763的规定。

3.6食品添加剂
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GB2761、GB2762和GB2763的规定。

3.7真实性要求
产品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

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9304规定。

4试验方法
4.1感官检验
4.1.1味和嗅、状态
取500毫升水样,倒入洗净无色玻璃杯中,在强光源下观察产品的颜色、澄清度。

转动杯子,检查水中是否有悬浮物及沉淀物杂质存在。

然后将水加热到(60±5)℃左右,嗅其气味,并品尝水中的滋味和气味。

4.1.2色度、浑浊度
按GB/T5750.4规定的方法测定。

4.2理化检验
4.2.1pH值
按GB/T5750.4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铅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总砷
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镉
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余氯(游离氯)
按GB/T5750.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四氯化碳
按GB/T5750.8规定的方法测定。

4.2.7亚硝酸盐
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4.2.8三氯甲烷
按GB/T5750.10规定的方法测定。

4.2.9耗氧量
按GB/T5750.7规定的方法检测。

4.2.10溴酸盐
按GB/T5750.10规定的方法测定。

4.2.11挥发性酚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按GB/T5750.4规定的方法测定。

4.2.12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按GB/T5750.1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13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3微生物检验
4.3.1大肠菌群
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计数。

4.3.2铜绿假单胞菌
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计数。

5检验规则
5.1组批与抽样
同一班次或天、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每批随机抽取18瓶(6桶)。

5.2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pH值、净含量、大肠菌群。

5.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
a)新产品投产前;
b)当原料来源、设备、工艺配方有变化时;
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5.4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当微生物指标有不合格项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复验;如其他指标有项不合格项时,可从原批次中加倍抽样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6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6.1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产品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6.2包装
包装材料、包装容器所使用的PET瓶应符合QB2357的规定,可以使用纯度≥99.9%的氮气作为包装介质。

桶采用聚碳酸酯包装,应符合QB2460的规定,小瓶外包装采用聚乙烯热收缩薄膜,应符合GB/T 13519的规定。

6.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6.4贮存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避免日晒、雨淋或接近热源。

6.5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未启封保质期:a.18.9L2个月;b.3-5L6个月;
c.3L、瓶装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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