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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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导言:国际私法是研究和规范跨国私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国际私事法律关系的产生、适用和解决问题。

国际私法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婚姻家庭法、财产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其所涉及的关键领域。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和作用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旨在解决国际私事法律关系中的冲突和问题。

它主要研究私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则和适用规则,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涉外争议。

国际私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二、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国际私法的重要领域之一。

它涉及到婚姻的成立、效力、终止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在跨国婚姻中,涉及到国籍、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等多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借助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法律。

例如,当一方申请离婚时,需要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

三、财产法国际私法中的财产法是指在跨国财产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财产的转移、继承和保护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一位在国外去世的人的财产如何分配,就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财产法的适用涉及到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国籍等因素。

四、继承法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是指在跨国继承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跨国继承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一位在国外去世的人的继承权益如何确定,就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继承法的适用涉及到继承人国籍、遗产所在地等因素。

五、合同法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法是指在跨国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跨国合同纠纷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当合同双方来自不同国家时,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违约责任等问题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六、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私法的范围和重要性不断扩大。

国际私法不仅仅是解决国家间的冲突,还涉及到国际组织、国际商事纠纷和人权保护等方面。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另一方面, 另一方面,由于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实体规范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随着国际民 商事交往的发展, 商事交往的发展,仅用冲突规范间接调整涉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应运而 生。 可见,国际私法这两种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 可见, 的方法同时并存, 的方法同时并存,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 情况所决定的。 情况所决定的。而这种并存现象不会是短暂 的。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一、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 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范。
二、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 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 律支配或调整, 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 调整方法。 调整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范围

国际私法范围

一、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以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相结合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52、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P77含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因涉及各国(法域)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且都可能对它适用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产生原因:①各国民商事法律对于同一问题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同。

②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出现大量国际民商事关系。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简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及方法P2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调整方法:①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之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②直接调整方法,是指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4、简述国际私法范围(规范组成)P6①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②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⑤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对发生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的规范。

5、简述国际私法渊源特点及其主要类型P9特点:①双重性:即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②差异性:即由于各国立法这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和范围认识不同,各国对国际私法渊源的认识也不尽一致。

主要类型:①国内立法;②司法判例;③国际条约;④国际惯例;⑤法律学说或一般法理。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简述 连结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答:连结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其法律意义表现在:
(1)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将范围中所指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纽带或媒介。
(2)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
主要应是(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和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它们使国际私法在调整国际民事活动中,既能维护自己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能促进国家间平等互利交往和保障全人类共同的可持续的发展。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原则 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的法律适用和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参与国际立法规定自己的国际私法制度 当然各国亦应当遵守国际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国际私法的发展史表明只有在所涉国家之间具有主权上完全平等的地位并彼此具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才有进行法律选择的必要国际私法许多冲突原则与制度的产生和确立直接受主权原则的制约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概念:就是指在国家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是双方都是外国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
3、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二、国际法的渊源:
1、国内立法
2、国际判例(我国没有)
②合同履行地法,通常用于解决合来自履行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③侵权行为地法,通常用于解决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问题。

什么是国际私法

什么是国际私法

什么是国际私法
在当今⼀个时代愈加发展的情况下,各种国家关系层出不穷,那么什么是国际私法呢?下⾯就由店铺⼩编具体来给你介绍。

什么是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西⽅⼀些国家,对民法和商法,传统上称这为私法。

调整国际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为国际私法。

涉外因素⼤体有三种情况: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或双⽅,是外国的⾃然⼈或法⼈。

(2)它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他标的。

(3)引起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这三种情况之⼀的,便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既然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对这些法律关系在⼀定限度内,有适⽤外国法律的必要和可能。

这样,就需要有⼀种法律规则,来决定在什么情况下适⽤本国的法律,在什么情况下适⽤外国的法律,以及适⽤外国的哪⼀个国家的法律。

由于选择适⽤法律由本国决定,因此,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的范围,解决的对象和⽅法,由各国的国内法决定。

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有:对外贸易的买卖、承揽、运输、保险、信贷、结算等关系;涉外婚姻、家庭、继承、债务关系;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及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和仲裁,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等等。

在我国,关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散见在⼀些有关的单⾏法规中,如我国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如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先决问题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问题。(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诉讼,并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引。(3)法院地法的法律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解决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有所不同。
准据法的确定:(1)立法机关按照一定标准规定选择准据法的规则
(2)根据国际私法规范来确定准据法的过程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即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的规范。
(2)从行为表现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
(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8、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
(2)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意思自治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国籍主义原则/既得权说/最密切联系说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主要观点: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
4.意思自治说: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2.国际私法是任意性法还是强行性法(1)强行性,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是否适用 (2)任意性,只有在当事人希望运用时才予以适用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也有人称之为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主体(当事人、住所),客体(标的物),内容(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既包括涉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关系等。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n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1、间接调整方法: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规定:“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规定当事人权义。

)它们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a一、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三个问题: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外域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多数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种规范:1、国籍法规范、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3、法律适用规范4、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等。

◆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国际私法仅包括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

◆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有多种不同看法。

国际私法学完整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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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
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或者称国
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
的新定义出现。

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
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
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
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 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 ❖ 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 ❖ 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 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观点来看,通说主张使用国际私 法这一名称。
❖ 二、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外延

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
解不同,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
美国学者比尔(Beale) 1935年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
(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的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从不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5、国际礼让说:是由17世纪荷兰的法学家们创立的,其代表人物是胡伯。该学说认为,法律原则上只具有域内效力,但根据礼让,一国也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及其臣民的利益。
16、法律关系本座说: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1849年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第八卷中首次提出。该学说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这一学说使国际私法完全摆脱了法则区别说的缺陷,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
17、既得权说:是由19世纪英国法学家戴西创立的。他在18996年出版《法律冲突论》中,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强调指出,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18、“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的,该学说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
40、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41、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他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法,最终甲国法院用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判案的一种制度。对此,法国称为“二级反致”。
3、国际私法: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有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2、法律的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体现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3、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连接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

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因此,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4、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是决定援用冲突规范的前提。

5、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

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6、公共秩序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

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

7、法律规避又称“法律诈欺规避”或“选法诈欺”,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8、许可协议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合同形式。

所谓许可协议,是指拥有专利技术或商标的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或商标,而由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合同。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私法: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体现一国及其与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体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2、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规范。

3、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4、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5、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据以联系和确定应予适用法律的客观标志,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所引援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6、识别:国内法和国际私法都要使用“识别”,国际私法上的识别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根据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人、物、行为构成的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分类和解释,赋予它以法律上的名称和给予它以法律上的地位、分类、和定性,以便具体确定应予适用的冲突规范及其所援引的某国的实体法,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认识活动过程。

7、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8、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9、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允许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的使领馆,由其外交代表或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从而缔结婚姻的制度。

10、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课件

《国际私法》课件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或者在裁决 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程序应当符合相 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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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根据属人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家庭关系准据法。
05
CATALOGUE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ppt课件
CATALOGUE
目 录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 冲突法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
01
CATALOGUE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
详细描述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叉学 科,主要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问题,包括法律冲突、法律适 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等。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也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就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般范围、特殊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在大多数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普遍适用的范围。

一般而言,凡是法律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如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具有涉外因素,均可适用国际私法。

例如,涉外合同、涉外财产继承、涉外侵权行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等。

这些涉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而这类关系通常又比较普遍地受到各国法律的调整,因此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除了上述一般适用范围外,国际私法还有一些特殊适用范围。

这些特殊适用范围通常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由于其特殊性或复杂性,需要特别对待。

例如,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在国际证券纠纷中,由于证券交易涉及到众多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证券法律规范;在国际投资纠纷中,由于投资涉及到一国与他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国际投资法律规范。

这些特殊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也成为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

三、排除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不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例如,一些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此外,一些特定的合同或法律行为,由于其违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规定,也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排除适用范围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一般适用范围、特殊适用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私法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私法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私法的概念及特征国际私法是指国际私人法律关系的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涉及国际私人法律关系的选择、适用和实施等方面。

国际私法的特征是多样的,其中最为突出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国际私法不仅涉及国际民事关系的适用,同时也包括了法商关系、国际劳动关系等多种类型的关系。

因此,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第二,国际私法的规则具有明显的选择性特征。

国际私法旨在保障国际私人法律关系的有序化,因此其规则必须具有选择性,即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选用不同适用法律,能够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

第三,国际私法的适用是基于事实和具体情况而非国籍或国家的区别。

国际私法的适用是基于事实的情况而非国籍或国家的区别。

因此,在国际私法的适用过程中,关键的因素是各方当事人的个人身份、具体的事实情况等,而不是他们所在国家的法律体系。

第四,国际私法的规则具有多级适用特征。

国际私法规则是按照不同的优先顺序依次适用的,包括国际法、国家法律、国别法、国际公约等不同规则的堆叠和逐级适用。

这种多级适用特征确保了国际私人法律关系的适用会尽可能地符合国际公正和公正性的要求。

第五,国际私法的适用和实行需要国际协调和合作。

由于国际私人法律关系存在多个国家、多个法律体系的因素,因此国际私法的适用和实行需要国际协调和合作。

在国际私人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必须通过国际协调和调解方式解决,避免出现敌视、不平等等恶劣情况。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的特征是多样的,不仅涉及适用范围广泛、规则具有明显的选择性特征,对事实和具体情况具有高度的重视,同时也需要多级适用和国际协调合作等特点。

这些特点都体现了国际私人法律关系具有多样化和国际性的特点,表明了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是处理国际间的个人权利和国际间的私人事务的法律
制度。

国际私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着重于保护个人在国际关系中
的权利和利益,而不涉及国家间的正义和道德原则。

国际私法的主要范围包括:
1. 个人权利: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继承权等。

2. 国际财产权:在国际关系中,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权利,如
租赁、买卖、借贷等。

3. 外交法律程序:在国际私法中,外交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包括调解、仲裁和谈判等。

4. 国际不法行为:涉及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私法问题,例如战争、破坏财产、欺诈和海盗行为等。

国际私法在解决国际间的个人事务和争端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

它的法律制度和实践对于维护国际间的和平、安全和合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国际私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的名词解释国际私法的意思是什么呢?怎么用国际私法来造句?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国际私法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国际私法的意思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

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国际私法造句欣赏一、尽管历史表明过去的国际私法从理论到实践都是国内法,并且在法律选择上必须保证国内法的优先适用,但由于其局限性与不合理因素的存在,法学界中主张内外国法律平等的仍不乏其人。

二、尽避历史表明过去的国际私法从理论到实践都是国内法,并且在法律选择上必须保证国内法的优先适用,但由于其局限性与不合理因素的存在,法学界中主张内外国法律平等的仍不乏其人。

三、先决问题不仅出现在适用内国国际私法的过程中,在适用国际统一冲突规范时,同样会出现先决问题。

四、注:考的是热点问题.中国国际私法法典总则部分的重要功能和意义.黄进教授的一篇论文专门论述国际私法总则部分.大家可以查阅20xx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论文集.第一篇即是.五、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理论界及各国立法对其持不同态度。

六、先决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一般制度问题。

七、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含有涉外因素,在法律适用上会发生冲突。

八、法律规避究竟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独立的制度,还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部分?九、因此,国家原产地规则目的是,一种'国际私法'后台;'母国'法律的决定性因素。

十、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法律规避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

十一、没有建立补充规则对涉及法律冲突或管辖权的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或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条约:就国际私法角度,国际条约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国际私法规范所达成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共知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

它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6.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以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为典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7.直接调整: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规范实体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此类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准确、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间接调整:也称间接调整,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种外国法。

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9.法则区别说:产生于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学者巴托鲁斯。

他的主要理论观点是:(1)主张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把法律分成不同的法则。

国际私法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私法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私法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国际私法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体现一国及其与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2、特征:(1)涉外性.(2)广泛性. (3)国际性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2、特征(1)不同于实体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2)不同于诉讼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3)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系属公式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2、特征系属公式的形成是长期实践的结果。

系属公式是对各类双边冲突规范系属部分的抽象或归纳,并加以明确规范,用以解决某些类型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准据法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2、特征准据法必须是由冲突规范援引的某国实体法必须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某国的实体法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事实才能确定准据法是一项项具体的法识别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2、特征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和归类,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

是对冲突规范中的范围或对象所包含的法律概念进行解释是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和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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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小四号黑体)二、教学安排及方式总学时54 学时,讲课51 学时,实验学时。

三、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专题一国际私法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是国际私法的开篇。

教学中重点讲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性质和调整方法。

让学生了解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与国内案件的不同,通过案例说明涉外案件管辖权、法律冲突与适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处理涉外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此基础上,分析国际私法作为法律部门的特点、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性质。

教学重点和难点:处理涉外案件的理念、什么是法律冲突、法律冲突的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性质。

教学方法和手段:通过案例说明什么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的问题,首先让学生在感性上了解国际私法的范围以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同时,将国际私法条文试举几例说明冲突规范(间接调整方法)的特殊性。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范围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第二节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的含义和种类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办法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一、国内法抑或国际法二、实体法抑或程序法三、公法抑或私法第四节国际私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一、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三、国际私法与冲突法的关系四、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关系第五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一、国际私法的范围二、国际私法的体系参考书目与论文:1、黄进:《论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4页;2、宣增宜:《也论国际私法的对象》,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第110-116页;3、李双元、宁敏、熊之才:《关于国际私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1年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70页;4、毕武卿:《国际私法性质二元论》,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1年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118页;5、李万强:《大国际私法观”辩正》,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第109-116页;6、杜新丽:《对中国国际私法学术研究方法的点滴思考》,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第37-39页。

复习与作业要求:1、什么是涉外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2、涉外案件管辖权与国内案件管辖权有什么不同?3、什么是法律冲突?为什么会产生法律冲突?4、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和调整方法5、国际私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专题二国际私法的渊源与适用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我国国内国际私法条文的表现形式,了解国际私法有关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结合宪法与国际公法的相关知识,介绍国际私法条约适用的特殊性;说明我国立法中所指的国际惯例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惯例有何不同;在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上,掌握不同法律渊源在适用上的关系和顺序。

教学重点和难点:不同法律渊源适用的顺序和和条件教学方法和手段:以案例、立法规定引出问题,启发学生思考,同时介绍相关国家不同法律渊源适用情况,组织课堂讨论。

第一节国内立法一、国内立法范围与立法体例二、立法与判例第二节司法解释或判例一、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二、判例与案例的作用第三节国际私法条约的范围和适用条件一、国家私法条约的范围二、直接适用与间接适用三、优先适用的条件第四节国际惯例的范围和适用条件、顺序一、国际惯例的范围二、国际惯例的适用条件与顺序参考书目与论文:1、甘勇:《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之研究综述》,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3年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200页;2、林燕平:《对我国国际私法司法解释现象的法理分析》,载《法学》2000年第5期,第27页;3、袁发强:《关于国际惯例的立法思考》,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第81-87页;4、陈寒枫、周卫国、蒋豪:《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中国的实践》,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第119页。

5、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6、孙学栋:《在我国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构想》,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6期;7、田晓云:《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1期。

复习与作业要求:1、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表现形式2、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的不同情况3、国际惯例的范围4、不同国际私法渊源在我国的适用顺序专题三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学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了解适用外国法的必要性和法律适用的各种基本理论。

教学重点和难点:比较各种理论之间的联系与差别。

教学方法和手段:以理论讲解为主,围绕为什么适用外国法和如何适用外国法两条主线对不同时期法律适用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和介绍。

第一节十三世纪前国际私法萌芽史一、种族法(人法)与法律适用的属地主义二、万民法与国际私法三、唐律疏义与国际私法第二节十三至十八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史一、“法则区别说”的产生与发展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三、国际礼让说第三节十九世纪国际私法发展史一、十九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史二、十九世纪国际私法立法史第四节当代国际私法发展史一、现代美国国际私法的发展二、欧洲大陆国际私法的发展第五节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一、冲突法统一立法二、实体法统一立法第六节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现状参考书目与论文:1、[德]萨维尼著,李双元等译:《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焦燕:《论既得权理论对当代冲突法的影响》,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2年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7-84页;3、马德才:《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影响》,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第40-44页;4、吕岩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9年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6-68页;5、丁伟:《限制“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制度新探》,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1 期,第33-36页;6、张潇剑:《评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4期,第485-493页;7、徐兆宏、石雪梅:《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传统国际私法的冲击》,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38页;8、[瑞士]阿·冯·奥弗贝克著,陈卫佐译:《中国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61-471页;9、韩德培、杜涛:《晚近国际私法立法的新发展》,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0年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页;10、丁伟:《当代西方国际私法的走向》,载《社科观察》,2005年第8期,第50-51页。

11、曾涛:《中国接受国际私法公约的反思》,载《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186-189页。

复习与作业要求:比较法则区别说、礼让说、既得权说和法律关系本座说的理论基础,思考国家主权因素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专题四冲突规范与准据法教学目的和要求:详细讲解冲突规范的特性,使学生熟悉不同冲突规范和连结点在法律适用中的意义,了解为什么在不同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会选择不同的连结点。

让学生掌握法律选择方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并分清法律选择方法在立法与司法两个不同层面的作用。

通过对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了解适用外国法的条件和范围。

教学重点和难点:冲突规范的类型、连结点的选择、准据法的确定、先决问题、法律选择方法与冲突法规范之间的关系、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区分。

教学方法和手段:选取不同类型的冲突规范条文进行对比讲解。

在讲解法律适用方法、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第一节冲突规范概述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类型二、冲突规范的作用第二节连结点一、连结点的概念与分类二、连结点的选择与软化处理趋势第三节系属公式一、系属公式的含义二、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第四节准据法及其确定一、准据法的概念与特点二、准据法的确定第五节先决问题一、先决问题的含义与构成要件二、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第六节法律选择方法一、法律选择方法的意义二、法律选择的具体方法第七节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一、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区分二、区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方法三、对实体与程序划分的具体问题研究参考书目与论文:1、肖永平著:《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0页;2、浦伟良:《法律规范结构与冲突规范结构的相互关系初探——对冲突规范结构特殊性的再认识》,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90-91页;3、车英:《论国际私法连结点的分类、选择与发展》,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第18-24页;4、齐湘泉:《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第113-115页;5、吕岩峰:《确定准据法的理论评析》,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第57-63页;6、徐文超:《准据法新说》,载《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第99-104页;7、韩德培、韩健:《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8、肖永平:《美国冲突法革命之后的法律选择方法》,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1年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141页;9、胡永庆:《论法律选择方法的多元化》,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0年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173页;10、Cheshire & North,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2th ed.1992,pp.79-81.复习与作业要求:1、连结点的选择依据;2、冲突规范发展的特点;3、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4、先决问题的含义与构成要件。

5、法律选择方法与法律适用理论的关系;6、划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意义;各国在哪些主要问题上存在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划分的不同。

专题五冲突法的一般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对于国际私法特有的制度进行重点讲解,让学生了解在处理涉外案件的不同过程中涉及的国际私法基本问题,树立处理国际私法案件应当具备的理念和常识。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讲解识别问题,难点在于反致制度的现实意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条件。

教学方法和手段:通过案例进行形象讲解,帮助学生理解不同基本制度的准确含义和适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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