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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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19世纪,德国学者温德夏特在解释罗马法时第一次提出了请求权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这一概念是温德夏特从罗马法和普通法中的“诉”的概念中总结出来的,虽然二者之间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但其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诉”是民事诉讼程序法上的概念,“诉权”是基于民事纠纷事实,对特定主体提起和参加诉讼的权利,具有程序性,[1]而“请求权”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请求权的内容包括物权上的请求权、债权上的请求权、人格上的请求权和身份上的请求权。笔者所要探讨的是知识产权案件的请求权问题,知识产权案件是较为复杂的一类案件,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性与技术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侵权现象只增不减,认定侵权标准跟不上脚步、得不到统一。

“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这种支持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就是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2]按照王泽鉴先生提出的请求权基础方法来分析、解决案例,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和避免了当事人请求权含糊不清以及请求权与其所依据的请求权规范基础不对应等问题。知识产权具有技术性、综合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纠纷的纷繁复杂,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解决这种疑难案件过程中能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本文,笔者将从请求权的定义、分类、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的基本问题、请求权基础方法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运用这几方面出发,结合案例对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进行探究。

一、请求权概述

学理上,学者们根据不同的基础将请求权进行了不同的分类。请求权与抗辩权、形成权均是权利的类型之一,在民法体系中与物权、债权等权利处于同样的地位。因此,梁慧星教授指出“请求权以其基础权利不同,分为债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基于他物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3]王泽鉴先生将请求权关系的模型定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根据当事人主张的内容,请求权分为六类:契约上的给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实务中最为常见,依通说,请求权按以下顺序进行检索:合同上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通过对请求权的检索,当事人能够简便清晰地排查出能够适用的请求权,接下来才能采取对应的正确措施,实现权利救济。

知识产权同婚姻法、劳动法、商法等部门法一样同属于民法体系,而物权、债权往往涵盖于各部门法中。笔者认为,将知识产权从民法体系中抽取出来,针对知识产权这一类案件的各项请求权进行分析有利于清晰、准确地探究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基础理论。理清知识产权案件的请求权概念、基本内容能在诉讼开始前从根本上解决诉求不明确、请求权与请求权基础不对应等问题。以请求权的内容为分类标准,在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的前提下,本文单独探究知识产权案件的请求权基础理论。按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请求权的下位概念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

二、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基础理论

对请求权分类及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在民事案件请求权体系中的位置有所了解后,笔者将对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的定义、基本内容这两方面展开分析,以便紧接着深入研究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的基础理论。

(一)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其所有的蕴涵人的创造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4]从知识产权的定义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是特定主体对知识产品专有控制的权利,其与物权同为绝对权,具有排他性,所以,知识产权的请求权应当包含绝对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等债权请求权的内容。从请求权功能上看,这种民事主体为了恢复其遭受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绝对性与专有性,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利益的权利即为知识产权绝对权请求权。此外,当权利人因他人行为利益受到损害,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是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基于这一特点,当其有侵害之虞或被侵害时,权利人可通过行使绝对权请求权使妨害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从而恢复该绝对权的支配效力,这就是通说中的防卫性保护;而当侵害绝对权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权利人可行使侵权请求权将损害的不利后果转嫁给侵权行为人承担,即与防卫性保护相对应的进取性的保护。关于知识产权防卫性保护手段参照世界各国的立法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妨害预防、废弃请求(即废弃侵权产品、侵权工具等的请求)、获取信息以及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等项内容。1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在学理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其中的分歧主1杨明《知识产权请求权功能的解析与展开》,他指出知识产权请求权仅是对这些防

卫性手段内容的抽象,即知识产权请求权仅指绝对权请求权,笔者本文观点与之不同。

要体现在,知识产权请求权究竟是指知识产权的全部请求权救济手段,还是仅指防卫性保护手段。有学者基于知识产权同物权一样是绝对权的特点,认为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地位应当与物权请求权的地位保持一致,同为防卫性保护手段,从而得出知识产权请求权仅指绝对权请求权的结果。[5]在此,笔者要插入在第一部分讲到的请求权分类问题,即本文所有的观点、论证都是基于将知识产权从民法体系中抽取出来,再按王泽鉴先生的思路将知识产权请求权进行分类而得出的。因此,笔者的观点是知识产权请求权既包括绝对权请求权也包括债权请求权。

(二)知识产权请求权包括防卫性保护手段与进取性保护手段,其内容相应的表现为停止侵害等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等债上请求权。虽然,二者共同构成知识产权请求权,共同目的都是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都表现为请求义务主体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但是,二者的构成要件和规则原则存在差异。知识产权绝对权请求权的行使,是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效力,恢复权利的完满状态,从而保障权利的实现。其行使的前提是有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有受侵害之虞,行使绝对权请求权不以知识产权人有损害后果为限(即知识产权绝对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前提,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规则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是为了弥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其行使以知识产权人遭受实际损害后果为前提。过错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

1.知识产权绝对权请求权的行使离不开其产生基础——知识产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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