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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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方法鉴定式体裁范文

请求权基础方法鉴定式体裁范文

请求权基础方法鉴定式体裁范文一、请求权基础方法鉴定式体裁的概念。

1.1 请求权基础方法鉴定式体裁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分析方法。

它就像是一个精准的导航仪,在复杂的法律关系迷宫里,帮助我们找到正确的路径。

简单来说,就是要找出支持某个请求权存在的法律依据。

这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儿,就如同在大海里捞针,但这个针是决定胜负的关键。

1.2 这种体裁的核心在于严谨性。

每一个分析步骤都要像搭积木一样,稳稳当当,不能有丝毫的马虎。

比如说,在一个合同纠纷里,你得先确定双方的合同是否有效,这就像是盖房子要先打地基一样重要。

如果地基不牢,整个房子都会塌掉,在法律分析里,就是整个结论都站不住脚。

二、鉴定式体裁的结构要素。

2.1 首先得明确请求权的主体和相对人。

这就好比在一场战斗里,你得知道谁是进攻方,谁是防守方。

比如说,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发现货物有问题,那么甲就是可能承担责任的一方,乙就是主张权利的一方。

这两者的确定是整个分析的起点,要是搞混了,那就完全是南辕北辙了。

2.2 接着要梳理案件事实。

这一步就像是侦探破案,把所有的线索都找出来,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可能是一份合同上的签名、一次谈话的记录,这些看似不起眼的东西,在法律分析里可能就是决定性的因素。

就像那句老话说的,“细节决定成败”,在这儿是再合适不过了。

2.3 然后就是寻找请求权基础。

这是整个鉴定式体裁的灵魂所在。

你得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里找到适合这个案件的那一条或者几条规定。

这可不容易,就像在茂密的森林里寻找特定的那棵树。

比如在侵权案件中,你得找到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条文,看看这个案件是否符合这些条件。

三、鉴定式体裁的实际应用。

3.1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请求权基础方法鉴定式体裁的应用非常广泛。

拿交通事故来说,受害者想要索赔,就得按照这个体裁的要求来分析。

先确定自己是请求权主体,肇事者是相对人,然后梳理事故发生的各种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双方的行为等等。

最后在交通法规里找到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条文,来支持自己的索赔请求。

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杨 明

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杨 明

爱考机构-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杨明杨明副教授,知识产权法教育背景1998年,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2001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工作经历2004.7-2006.6,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2006.7至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2008.8-2009.6,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领域知识产权法,网络法,竞争法科研成果(一)论文类1、知识产权v.人权: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

2、试论高科技环境下民法基本原则功能的发挥,《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3、反不正当竞争中知识产权私法与公法保护的协调,《知识产权》2005年第6期。

4、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基础问题探析,《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

5、反思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当前任务,《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1期。

6、危机与对策:生物技术发展对遗传资源保护的挑战,《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1期。

7、试论请求权与法律关系的关系,《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2期。

8、知识产权请求权功能的解析与展开,《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1期。

9、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化:论给付负担过重规则的适用,《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已采稿,将与上篇文章隔期发表。

10、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利益衡量,《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1期。

11、知识产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分析,《东吴法学》2005年秋季刊,法律出版社出版。

12、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该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2003年第8期转载。

13、特许经营权: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5期。

14、基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权利滥用限制问题,《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12期。

15、立法的解读•深入研究的导向——读谢銘洋、古清华等的〈营业秘密法解读〉,《电子知识产权》2004年第5期。

请求权基础的五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请求权基础的五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请求权基础的五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标题:请求权基础的五类目录:1. 引言1.1 概述1.2 文章结构1.3 目的2. 正文2.1 第一类请求权基础2.1.1 被告的违约行为2.1.2 合同约定的权利2.2 第二类请求权基础2.2.1 法律规定的权利2.2.2 公共利益的需要2.3 第三类请求权基础2.3.1 自然法则的支持2.3.2 道德原则的约束2.4 第四类请求权基础2.4.1 公正和公平的原则2.4.2 平等和非歧视的要求2.5 第五类请求权基础2.5.1 特殊关系的存在2.5.2 公共政策的考量3. 结论3.1 总结各类请求权基础3.2 强调权利的重要性3.3 提出对权力的合理制约1.1 概述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对于各种权利的请求是常见且必要的。

请求权是指一个人基于某种合理的理由,向他人、组织或者政府主张某种权利的行为。

然而,请求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上。

本文将探讨请求权基础的五类,即被告的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公共利益的需要、自然法则的支持、道德原则的约束、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平等和非歧视的要求、特殊关系的存在以及公共政策的考量。

通过对这些基础的分析和解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请求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逐个探讨每一类请求权基础,并提供相应的案例和论据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我们将重点强调每一类基础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并探讨其与其他基础之间的关系和冲突。

通过深入的讨论,我们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请求权基础。

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各类请求权基础进行总结,并强调权利的重要性。

同时,我们也将提出对权力的合理制约的建议,以保障人们请求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请求权基础的全面理解,并帮助他们在实际生活和法律事务中更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相信本文可以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和思考。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对请求权基础的探讨。

论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构成

论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构成

论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构成关键词: 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成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同属支配权的请求权,但由于权利客体属性的差异而内容构成不同。

知识产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同属于救济手段权,但却分属于不同权利运行环节的请求权,具有互补性。

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废弃妨害物品请求权、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请求权。

知识产权请求权既可独立行使,又可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共同行使。

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基于知识产权支配性而产生的保障性请求权,由于知识产权客体属性、权利行使方式、权利保护方式等与其他传统民事权利的区别,决定了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也与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明显不同,但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究竟应当如何合理界定,近年来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仍然莫衷一是,争论不休。

为此,本文通过梳理众说、辨析理据,对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的合理构建进行必要的探究。

一、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成的论说知识产权请求权为知识产权人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时,为使知识产权回复圆满或正常状态而享有的请求权。

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具体方式。

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采取的保护手段包括防卫性保护和进取性保护。

[1]以回复权利为目的的请求权是防卫性保护请求权,以获得赔偿为目的的请求权是进取性保护请求权。

知识产权请求权正是防卫性保护请求权或救济请求权。

防卫性的特点对确定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具有基本限定作用。

对知识产权请求权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代表性的论说有:1.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主要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

[2]2.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包括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3]3.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应当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废弃请求权、获取信息请求权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

[4]4.知识产权请求权应当包括四项内容,即停止侵害请求权、防止侵害请求权、废弃拆除请求权和获取信息请求权。

指导案例142号请求权基础方法

指导案例142号请求权基础方法

指导案例142号请求权基础方法(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I.案例背景II.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概念和特点III.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实践应用IV.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未来发展正文(篇1)一、案例背景某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随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卖给丙公司。

但丙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乙公司遂向甲公司索要货款。

甲公司认为其已经向乙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有权向乙公司收取货款。

二、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概念和特点请求权基础方法是一种法律分析方法,旨在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方法强调以事实为基础,通过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以及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构成了请求权基础。

三、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实践应用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以及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构成了请求权基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收取货款。

四、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请求权基础方法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目录(篇2)I.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概念和作用II.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III.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具体步骤IV.请求权基础方法的优缺点V.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应用示例正文(篇2)请求权基础方法是一种处理法律问题的实用方法,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则。

这种方法强调了请求权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使人们可以更加准确地预测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包括:当权利和义务关系比较明确时,可以适用该方法;当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够明确时,也可以适用该方法。

具体而言,请求权基础方法包括以下步骤:首先,确定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内容,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分析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差异,以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

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

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一、概述《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这篇文章旨在探讨一种全新的法律教学方法论——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

此方法强调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通过实例研习的方式,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逻辑与原理,从而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法律教育领域,传统的教学方法往往侧重于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律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其教学目的不仅在于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更在于培养其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该方法论的核心在于请求权基础的分析与运用。

请求权基础是指当事人主张其权利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合同条款。

在实例研习中,通过分析具体的法律案例,引导学生找出其中的请求权基础,并围绕这一基础展开深入的讨论和剖析。

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更加直观地理解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和效果,从而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掌握。

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还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创新精神。

通过引导学生自主分析案例、提出解决方案并进行论证,可以培养其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该方法论还鼓励学生从不同角度审视问题,提出新的观点和见解,从而激发其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这篇文章旨在介绍一种全新的法律教学方法论,通过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的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法律教育领域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1. 请求权基础概念及重要性请求权基础,作为法学领域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指当事人据以主张其权利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

它构成了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撑。

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请求权基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当事人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石,也是司法机关进行裁判、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请求权基础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行使方向。

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往往面临着多种可能的权利主张路径。

知识产权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 谷歌:谷歌的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实践
• 微软:微软的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实践
• 高通:高通的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实践
07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原则与途

•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原则与途径包括国民待遇、最低保护标准、
国际礼让等
•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 最低保护标准: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 华为:华为的知识产权创新与运用
• 苹果:苹果的知识产权创新与运用
• 特斯拉:特斯拉的知识产权创新与运用
06
知识产权的竞争与反垄断
知识产权的竞争与反垄断问题
• 知识产权的竞争与反垄断问题包括知识产权滥用、垄断行为、不
正当竞争等
• 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与防范
• 垄断行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与规制
知识产权的维权途径与策略
知识产权的维权策略包括积极维权、合理维权、依法维权等
• 积极维权:积极采取措施,维护知识产权权益
• 合理维权:合理选择维权途径,降低维权成本
• 依法维权: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益
知识产权的维权途径包括诉讼、仲裁、行政投诉等
• 诉讼: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维护知识产权权益
知识产权的运用与经
营策略
• 知识产权的运用与经营策略包括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投资、
知识产权保险等
• 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的运营策略与方法
• 知识产权投资:知识产权的投资策略与风险
• 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的保险策略与保障
知识产权的创新与运
用案例
• 知识产权的创新与运用案例包括华为、苹果、特斯拉等

论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论侵害知识产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定 行为 的权 利 , 然与债法 上 的请求 权相似 , 虽 但二
者并 不相 同。 因为 , 产法 上 的请 求权 是 基 于知 财 识产 权作为 支配 权 与绝 对权 的属性 而 产 生 , 对 它
诉讼 的角 度 把 握 权 利 的 思 维 方 式… 。 所谓 请 求 权, 是指 发生在 特定 相 对人 之 间 的一 方要 求 他方
论 侵 害知 识产 权 的不 当得 利请 求权
王 鹏 ,谢 冬 慧
( 国 人 民大 学 法学 院 ,北 京 107 ) 中 0 8 2

要 : 侵 害 知识 产权 请 求 权 可 以 分 为 财 产 法 上 的请 求 权 和债 法上 的请 求 权 。侵 害 知 识 产
权 不 当得 利请 求 权 属 于 债 法 上 的请 求 权 , 知 识 产 权 受 到侵 害时 一 种 重要 的 救 济 方 法 , 目的 、 是 在 构 成要 件 、 力 范 围 等方 面异 于 其 他 侵 害 知识 产 权 请 求 权 。依 引 发 的 主 体 不 同 , 害 知 识 产 权 不 当 效 侵 得 利 请 求 权有 三种 类 型 : 于 受 益 人 行 为 的请 求 权 、 于 第 三 人 行 为 的请 求 权 和 基 于 受 损 人 行 为 基 基
第1 誊 第5 l 期
2 9年 9月 00
东 北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Vo11 NO. . 1. 5
Ju nl f otes r i ri S c l c ne o rao rhat nUnv s y( oi i c) N e e t aS e
Se P. 2 00 9
请 求权却 没有 体现 。近 年来 , 着 侵害 知 识产 权 随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记录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记录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本书背景与目的 (3)1.2 请求权基础理论概述 (4)二、请求权基础理论框架 (5)2.1 民法上的请求权定义 (6)2.2 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 (7)2.3 请求权与民事权利的关系 (9)三、请求权基础构成要素 (10)3.1 权利主体 (12)3.2 法律依据 (14)3.3 行为对象 (15)3.4 法律效果 (16)四、请求权行使与保护 (18)4.1 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19)4.2 请求权的保护途径 (20)4.3 请求权救济的时效与期间 (22)五、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23)5.1 案例选取与问题提出 (24)5.2 案例解析与讨论 (25)5.3 案例启示与总结 (26)六、总结与展望 (27)6.1 本书主要观点回顾 (29)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0)一、内容概述《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深入探讨了民法中的核心问题——请求权。

作者通过对请求权基础理论的系统阐述,揭示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根本机制,并引导读者培养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民法思维方式。

该书开篇即对请求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详尽的剖析,请求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基础则来源于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债权、物权、人格权等。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了请求权的源泉。

在后续章节中,作者进一步阐述了请求权的类型、行使方式、效力以及保护等内容。

通过丰富的案例分析和理论论证,作者使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了请求权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该书还强调了请求权基础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法思维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这种思维方式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测和规划自己的行为,降低法律风险。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以其系统性、理论性和实用性强的特点,为读者提供了一本深入了解民法请求权基础理论的优秀读物。

商标侵权案件的请求权基础

商标侵权案件的请求权基础

商标侵权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请求权基础,这可是个很有趣又有点复杂的事儿呢。

一、啥是请求权基础呀。

请求权基础简单来说呢,就是在商标侵权案件里,你有啥依据能去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就好比你在一个游戏里,你要找到规则里支持你去惩罚对方的那个条文一样。

在商标这个领域呀,它主要是和商标法里的一些规定挂钩的。

比如说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这就是一个很重要的请求权基础来源。

你注册了一个商标,那这个商标就像你的小宝贝一样,别人不能随便乱碰,要是碰了,你就可以根据这个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来找他们的麻烦。

二、基于商标权的侵权认定。

商标侵权的认定其实就是寻找请求权基础的关键步骤。

我们怎么知道人家侵权了呢?这得看好多方面呢。

一方面是看商标是不是相同或者近似。

这就像是比较两个人长得像不像。

如果两个商标看起来特别像,让消费者很容易混淆,那可能就有问题了。

比如说“康帅傅”和“康师傅”,这明显就是想让消费者搞混嘛。

再一方面就是看商品或者服务是不是类似。

如果你的商标是用在食品上的,人家把一个很像你商标的东西用在化妆品上,那可能就不太会侵权,因为商品类别差得比较远。

但要是也用在食品上,那你就得小心了,这可能就是侵权的信号。

三、不同类型的请求权基础。

1. 直接侵权的请求权基础。

直接侵权那就是明晃晃地用你的商标。

就像有人直接把你的商标贴在他自己的产品上,这种情况特别好理解。

这时候你的请求权基础就很坚实啦。

你可以直接拿着商标注册证,指着商标法里关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条文,去找侵权者理论。

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你看,这是我的商标,你怎么能这么明目张胆地用呢!”2. 间接侵权的请求权基础。

间接侵权就有点绕了。

比如说有人给那个直接侵权的人提供了一些便利条件,像提供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或者原材料之类的。

这种情况下,虽然他没有直接把商标贴在产品上,但是他也对侵权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这时候你也有请求权哦。

不过这时候你要证明他是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他提供的这些东西是会被用来进行商标侵权行为的。

请求权基本理论研究

请求权基本理论研究

请求权基本理论研究在民法学中,请求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它是实现权利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对请求权基础理论、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时效制度及实现法律救济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请求权基础理论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和派生性。

独立性意味着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不依赖于其他权利。

派生性则指请求权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主权利往往依赖于从权利的实现。

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等。

二、请求权与权利的关系请求权与权利之间有着密切的。

权利是请求权的基础,请求权是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通常需要通过请求权的行使来实现。

例如,当债权人想要实现其债权时,需要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来实现。

然而,并非所有的权利都能通过请求权来实现。

有些权利的行使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如知识产权的行使需要通过行政程序等。

三、请求权与义务的关系请求权与义务之间也存在密切的。

请求权是要求他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而义务则是需要承担的法律约束。

当义务人未履行其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行使请求权要求其履行。

例如,当债务人未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其履行。

然而,并非所有的义务都能通过请求权来实现。

有些义务属于非强制性义务,如道德义务等,这些义务的履行需要依赖于义务人的自觉和自愿。

四、请求权时效制度请求权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请求权,则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制度。

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致使义务人的负担长期不能解除。

在民法中,时效可分为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请求权的,则该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的,则该权利消灭。

五、请求权实现的法律救济当权利人的请求权受到侵害时,其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论我国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初步确立

试论我国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初步确立

试论我国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初步确立;通常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知识产权法,构成民事侵权、知识产权侵权及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除了实施了行为、行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外,还必须有过错,必须造成损害后果,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执行的。

但随着实践的深入,人们发现,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等特点,权利人专有权利范围被他人无意闯入的可能性比其它权利要多,无过错而使权利人知识产权受损具有“普遍性”,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往往也较为困难。

因此,知识产权侵权实行“过错原则”弊病明显,对权利保护极为不利,由此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引发了知识产权侵权是否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争论。

有学者提出,对知识产权侵权,应区分直接侵权、共同侵权和间接侵权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原则。

在入世前,我国知识产权界又对我国法律上的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是否符合TRIPS第45条的规定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为了达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相继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了修改,其中如:《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这些修改,一方面弥补了原有法律的缺陷,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突破了我国民法通则的体系和制度,基本建立起了类似物权请求权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对我们原有的关于民法的一些概念、思想包括民法通则的体系带来了冲击。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d)。

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一)请求权(arspruch)概述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

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运用。

请求权的特点是: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

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给付内容的关系。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只有理解了请求权,才能理解给付之诉的基础。

3.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

正是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形态,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 method),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

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

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够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请求权和责任的确定,对请求权进行检索时应当考虑请求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检索,首先将请求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中进行先后顺序的考虑。

但这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方法,是对法官裁判以及法律学人研究案例具有指引作用的操作指南和思维方法,但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裁判规范,并不具有强行性。

并且,请求权的检索还涉及运用者的角度,作为一名法官、律师或案件的当事人,其在纠纷解决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其检索的内容和顺序也各有侧重,有一定区别,也未尝不可。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由于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因此我们首先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

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请求权基础检索法既是按照三段论的方法展开,同时又穿插了对规范要件满足与否的但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因本质上不是一种给付关系,不应当包括在债权的请求权中。

受益型侵权的获利返还制度的请求权基础与法官酌定

受益型侵权的获利返还制度的请求权基础与法官酌定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5月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Phi&Soc Sci) May 2023  收稿日期:2023-01-11 作者简介:秦荣(1997-),女,在读硕士㊂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㊂白纶(1978-),男,讲师,博士㊂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㊂受益型侵权的获利返还制度的请求权基础与法官酌定秦 荣,白 纶(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摘 要:获利返还制度最早出现在知识产权领域,它为保护知识产权而存在,使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权利人可获得救济㊂后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以网络为媒介侵犯他人的人格权益而获利的案件频频发生,获利返还制度由此在此类案件中得到适用,它为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提供了损害救济途径㊂文章围绕受益型侵权的获利返还制度适用情况展开研究,首先分析了司法实践中获利返还制度的基本运用状况及面临的困境,然后探讨了获利返还制度的请求权基础及该规则的适用与确定,最后研析了获利返还制度中法官酌定的必要性㊁实践运用㊁考量因素等事宜㊂关键词:获利返还;人身权益;侵权行为;请求权基础;法官酌定中图分类号:D923.4;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2023)05-0100-04The Claim Basis and Judge Discretion of the Profit ReturnSystem of Beneficial InfringementQIN Rong ,BAI Lun(Law School,Yunan University,Kunming Yunnan 650500,China) Abstract :The profit return system first appeared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which exists to protect intellectualproperty rights,so that the right hold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can get ter,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the network,the cases of profit caused by infringing on others'personality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the network as the media occurfrequently.Therefore,the profit return system is applied in such cases,which provides the damage relief channels for the right holders whose personality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infringed.Article around the benefit type of infringement profit return system applicable re⁃search,first analyzes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basic use of the profit return system and the difficulties,and then discusses the basis of the profit return system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ules,finally analyze the judge in the profit return system discretionary necessity,practice,considering factors,etc. Key words :profit return;personal rights;tort;claim basis;judge discretion 随着人格权益被商业化利用的情况逐渐增多,人格权益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侵害人格权益而获利的侵权案件也不断发生㊂在这类案件中,权利人的人格权益受到侵害,进而为其带来财产损失,这使权利人深感不满,为此,他们提起诉讼来要求其财产损失得到赔偿㊁合法权益受到保障[1]㊂获利返还制度的适用,使权利人获得了损害救济途径㊂尽管该规则的实践运用仍存在不少问题,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对侵权行为的预防与惩戒作用,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㊂一㊁司法实践中获利返还制度的运用概况及面临的困境(一)司法实践中获利返还制度的运用概况获利返还制度是侵权法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怎样的形式来获得赔偿,但该规则在实际运用中收效平平[2]㊂对相关的案件进行检索,共整理出561件案例,这些案例中涉及生命㊁健康㊁身体权利纠纷的案件为278件,涉及肖像权纠纷以及法人为侵害对象的案件为195件,在剩余的的案件中,仅有3例关涉到了获利返还问题,且只有1例准确核算了获利返还金额,其余皆为法官酌定数额案件㊂对所有上述案件进行整理分析可以发现,侵权事实主要包括了两大类,其一为经营者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姓名㊁肖像等来为自己谋利,达到推广产品或服务的目的,在该类型中,尚有一种特例,即经营者在与权利人所签订的使用协议到期后未续约而继续使用权利人的人格权益,如此也会造成侵权事实㊂其二,侵权人以引流吸睛为目的肆意捏造或夸大权利人的八卦信息,权利人的人格权益因此而受损,比如名誉受到损害等[3]㊂基于上述两类侵权事实,权利人皆在某一领域享有较高声望,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自然人㊂在权利人的人格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案件中,通常应先以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才进行获利赔偿,对于获利赔偿金额往往难以确定,证明存在诸多困难,因此,当事人大多不会提出以获利进行赔偿㊂事实上,人格权益确实有其商业价值,法律对此也给予认可,认为权利人的人格权益受损会导致其在财产方面也受损失㊂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损失数额并非一件易事,对于获利返还制度的运用也就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声音㊂在运用获利返还制度时,首要的是认定获利返还,认定获利返还的关键则是对侵权人获利的判断与运用,实践中涉及到如下四种主要方式[4]㊂首先,对于返还数额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依据获利数额精准核算返还数额,它是建立在对经济损失的准确计算基础之上的㊂其二是通过酌定的方式来确定返还数额,该核算方式主要针对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在实践操作中可参考合同中约定的酬劳标准来确定返还数额㊂其次,权利人的财产损失的确定,建立在侵权人的获利目的基础之上㊂再次,将侵权人获利作为酌定权利人财产损失数额的参考因素㊂最后,侵权人获利的态度并不在参考的因素之内,经济损失数额通过酌定方式来确定㊂(二)司法实践中获利返还制度运用面临的现实困境1获利返还制度请求权基础认知各异不同学者对于请求权基础是得利剥夺还是获利返还,存在不同的认知与解读,由此会对获利返还规则的适用造成不利影响㊂首先,不同学者对请求权基础有着不同的解释,这会对法官的裁判形成负面影响,进而致使举证负担轻重不同,裁判结果存在差异㊂比如,在解释请求权基础时认为,获利返还制度的基础是多重请求权的杂糅,则无法明确适用获利返还制度是否需满足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㊂如果判决意见认为需要满足,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返还部分为与侵权事实相关部分[5];如果判决意见认为无需满足,则当事人即无需举证,返还部分为全部非法获利㊂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解释不同,裁判结果可能存在很大差异㊂其次,对请求权基础认知不同也会影响裁判结果,比如对侵权人返还获利是得利剥夺还是获利返还的认知不同,裁判结果会有很大差异㊂认为是得利剥夺,则会以侵权人全部非法获利返还权利人财产损失,由此体现出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认为是获利返还,则返还的是与侵害事实相关的获利,由此体现的是对侵权行为的预防㊂2对侵权人获利利益的判断标准存在不同认知首先,获利返还制度的适用必然建立在对侵权人获得利益的判断与证明基础之上㊂但在实践中,确定获得利益并无明确的规范,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解读与认知㊂有人认为,侵权人是否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盈利是确定其获得利益的标准,还有人则认为侵权人通过实施侵权行为达到了宣传产品的目的即可认定为存在获得利益,它是否转化为盈利则不是重要的判断标准㊂对侵权人获得利益无法进行明确的判断会影响获利返还制度的适用,返还数额的确定等都需建立在明确获得利益的基础上㊂其次,原告举证存在诸多困境,比如对于是否需要原告举证证明自己财产受损存在不同认知㊂有的案例中认为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而有的案例中则不要求,权利人未能举证也会获得财产损失赔偿㊂此外,权利人举证证明是获利还是损失也不太明晰,有的案例对此不作区分㊂另则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侵权人掌握大部分财务账目但却需要受害人进行举证,由此则无疑会增加受害人的举证难度[6]㊂二、司法实践中获利返还制度的请求权基础(一)在受益型侵权形态下获利返还制度的适用首先,受益型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态,其与一般侵权存在诸多不同,它不等同于损害型侵权㊂受益型侵权指的是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使受害人权益受到损害,同时加害人获得了相关利益㊂损害型侵权则与之不同,在此类侵权形态中,加害人并未获利㊂受益型侵权在人格权㊁知识产权等的保护中经常出现,要求加害人返还获利,才能体现出对侵权行为的惩罚㊂在要件构成中,侵权人获利是受益型侵权重要的构成要件,其中的受益仅指的是财产利益,且与侵权行为有着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㊂其次,在受益型侵权中运用获利返还制度具有显著的可行性,要求加害人返还因侵权而获得利益,可以对加害人起到经济惩罚的作用,并对侵权行为形成预防㊂如果只是要求侵权人对损害进行填补,则显然会削弱对侵权行为的预防功能,在受益型侵权中加害人获有利益,如果法律对其保有该利益持肯定的态度,则实际损害无法填补,对侵权行为的预防和惩戒也无法实现㊂同时,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侵权人认为实施侵权行为只需付出很小的违法成本,这对于其侵权行为无疑产生了激励作用,由此与法律精神与初衷是相违背的㊂另则对于获利返还制度是否进行一定的扩张,不同学者持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向知识产权领域进行一定扩张,有的则认为应扩展至所有侵权类型,但事实上获利返还制度是一种补充性规定,它的重要意义在于确定损害数额㊂(二)获利返还以一种特殊财产损害赔偿的形态而存在首先,获利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是财产侵权损害赔偿,获利返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传统的损害赔偿以填补损害为原则,人格权益被侵害的案件中,权利人财产损失往往难以确定,且损害常以无形的状态而存在㊂因此,获利返还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损害赔偿,加害人实施人格权益侵权行为主要是看中了受害人人格权益中的财产价值,权利人因丧失了一些以人格权益而获利的机会而感到不满,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未实际占有权利人的财产,不会使权利人受到直接财产损失,权利人的举证也存在困难,由此在认定财产损失时应将重点放在对侵权人获有利益的关注上[7]㊂其次,获利返还并非不法管理,不法管理本质是侵权行为,准许 本人”援引无因管理规定来主张必要的费用返还,由此对不法管理形成预防和惩戒㊂但获利返还并不是不法管理,其一,不法管理尚未形成成熟的处理规则,因此无法成为获利返还的基础㊂101 第5期受益型侵权的获利返还制度的请求权基础与法官酌定其二,实体法规定中尚无针对不法管理的条文规范㊂其三,获利返还是侵权人利用权利人的人格权利而宣传产品或服务进而实现获益,不法管理则是实现他人事务内容的行为,二者存在本质不同㊂(三)获利返还制度并非利润剥夺或混合责任方式首先,利润剥夺是建立在归属分配理论和违法性理论基础上的观点,它旨在说明获利转移的合理性㊂加害人将获有利益转移至受害人处,具有损害填补及不当利益返还的特征,但权益归属分配理论认为侵权人返还既得利益应限于损失相当部分,超过的部分不在此范围内,而实际损失却往往难以确定㊂在法律层面,也无法明确损失与获利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获利返还制度在此并不适用,且剥夺利润无需以侵权作前提,也就无法利用违法性来说明剥夺的合理性㊂获利返还旨在确定财产损害数额,它一方面发挥了预防和惩戒侵权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损害填补,它不是惩罚性赔偿,不应将其视为获利剥夺㊂其次,混合责任方式同时具有惩罚性赔偿及填补性赔偿的混合赔偿方式,它依据获利是否超过损害部分来确定是返还性得利剥夺还是惩罚性得利剥夺㊂获利返还并不属于混合责任方式,获利返还制度旨在确定人格权益侵害中的财产损失,这些损失往往难以衡量,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获利中哪些是超过损失的部分,所以,混合责任本质上是对侵权人全部非法获利的剥夺㊂此外,以混合责任方式来处理责任承担问题会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实践中不存在侵权人非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由是混合责任方式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都无法适用[8]㊂三㊁司法实践中对获利返还制度的适用与确定(一)司法实践中获利返还制度的适用条件首先,当权利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进而造成权利人财产受损时可以适用获利返还制度㊂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获利返还制度的适用需有如下前提,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在适用获利返还时应满足以下条件㊂其一,加害人实施了对权利人的人格权益的侵犯,这一行为具有违法性㊂在主观层面,加害人有过错;在客观层面,财产损害确实发生㊂与此同时,侵权行为应是针对人身权益而非财产权益的,物质性人格权益侵犯也不属于此范围,不适用获利返还制度,物质性人格权不具有经济价值,因此它也不适用获利返还制度[9]㊂其二,不应混淆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失,也就是说,获利返还仅适用于财产受损的情况,当然实际中往往权利人的精神也会受到损害,但不应据此而进行获利因素的考量,而是权利人可同时主张两种赔偿㊂其三,主体范围未受限制㊂普通人与名人一样享有人格权益,也可援用20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其因人格权被侵犯而造成财产受损得到救济㊂高知名度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可能有更高的财产价值,该价值可以体现在对财产损失数额的确定上㊂此外,法人主体㊁非法人主体也适用获利返还制度,当其合法权利受损造成财产损失时,也可援用20条来维护合法权益㊂其次,实际损失是否存在并非是适用获利返还制度的前提,损失难以确定在实践中两种不同的理解㊂一则难以确定权利人是否存在财产受损的情况,再则难以确定财产受损的数额,立法者所持观点为后者㊂也就是说,损失难以确定指的是损失数额难以量化,获利返还本质上是明确财产损失数额的一种方式,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对酌定损失数额和获利返还确定损失数额进行选择[10]㊂(二)获利返还范围及数额的确定首先,获利返还制度的适用是建立在加害人是否有获得利益的基础上的㊂该获得利益既包括积极利益,如因擅用权利人人格权益而宣传产品获得的商业利益;也包括消极利益,如在使用权利人人格权益过程中省去的成本等㊂获得利益非侵权人盈利,即便其实施侵权行为后所获商业利益并未转为盈利,其获得利益也是成立的,获利返还制度即可适用㊂获利返还的范围应涵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全部非法获利,由此才能体现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和惩罚功能㊂侵权人因自身努力而所获利不应被排除在外,获利返还非惩罚性赔偿,返还获利是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为此支出的成本等费用应扣减,与侵权行为无关的获利也应排除㊂其次,关于获利返还数额的计算与确定,侵权法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㊂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其一,依据不法管理规则来确定返利数额[11]㊂其二,按照不当得利规则来确定返利数额㊂其三,利用举证分配来确定返利数额㊂前两种弊端较多,适用性较差,最后一种有更大的可取性㊂此外,采取举证分配方式时,如果侵权人拒不交出获利证据,获利数额难以确定时,可采取法官酌定的方式,由此有助于缓解权利人的举证困难等问题,也可对侵权人获利进行计算,该方案最为可取妥适㊂在此过程中应注意扣减侵权人的成本支出㊂四㊁司法实践中适用获利返还制度时存在的法官酌定情况(一)获利返还制度中法官酌定的意义及实践运用首先,获利返还制度在适用时法官酌定具有其必要性及特定意义㊂人身权益侵权案件中,常存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侵权人获利则有明确依据,由此使获利返还制度得以适用㊂但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不易计算,它在侵权人全部非法获利中所占比重难以确定,返还获利数额计算存在困难,由此,则形成了法规酌定存在的必要性㊂这种方式有可能使获利超出损失,但对于惩罚侵权行为,救济受害人损失仍具有重要意义㊂鉴于此,需设计科学合理的酌定规则,以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使用带来消极影响,确立酌定规则还有利于避免获利返还惩罚性过重的问题㊂惩罚性过重则忽视了侵权人的经营能力与自身努力,获利返还则会成为惩罚性赔偿,为此应将返还数额限于侵权行为所致部分,尽可能准确地计算与酌定返还数额㊂明确酌定规则非常必要,否则易造成返还数额过高或过低的问题,过高则会存在超过实际损失的可能性,无法令侵权人信服,过低则无法很好发挥预防功能,对权利人的救济也存在不足㊂其次,在法官酌定的实践运用中,法官酌定应是对获利数额的酌定,且酌定财产损失不同于酌定精神损失㊂赔偿财产损失与赔偿精神损失的保护目的不同,酌定侧重各异,对于酌定精神赔偿数额,应更多关注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对于酌定财产损失赔偿额则应重点关注权利人人格权益201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的市场价值及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前后的营收状况㊂(二)酌定侵权人获利返还数额的考量因素首先,应考量人格权益的价值㊂人格权益具有市场价值才使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可获得相关收益,因此酌定获利返还数额时必须考量权利人的人格权益价值㊂影响权利人人格权益价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其社会知名度,也有加害人所从事行业的一般利润标准及拟制的许可费等㊂以知名度为例,权利人人格权益的商业价值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但它与权利人知名度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知名度有两个维度的内涵,即知名程度及知名领域,权利人知名程度越高,知名领域越广,其对产品营销的影响力度也就越大,返利数额也应相对较大㊂其次,应考量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加害人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权利人财产损害数额应如何确定,都与侵权行为后果严重程度直接相关㊂侵权方式具有多样化,侵权方式不同,权利人人格权益在侵权人获利中所起作用大小也不同,如以权利人人格权益注册商标显然所起作用较大,酌定返利数额时理应考量侵权方式㊂此外,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也应给予考量,通过分析持续时间可以反映侵权人的经营规模等事宜,由此也会关系到其获利,它也应成为法官酌定返利数额时的考量因素㊂(三)为防止酌定任意性而规定的酌定最高限额权利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由此带来财产损失,对于损失数额的确定经常采用法官酌定的方式来进行㊂但法律法规对此的明确规范不清晰,由此则造成自由裁量权任意性过大的问题,为了规避这一问题,最高限额被提出,但在实践运用中,确定最高限额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不利的一面㊂首先,最高限额即赔偿数额酌定上限,鉴于当前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酌定范围,最高限额即有其存在的必要性㊂它提供了一个可以参考的标准,使裁量任意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12]㊂在实践运用中,法官酌定往往都远低于最高限额,由此说明限额设定可适应实践需求㊂通过设置最高限额,可对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㊂其次,设定最高限额也有其弊端所在,比如最高院对利用信息网络侵犯权利人人身权益的赔偿额设置了最高限额为50万元,但在实践中侵权人获利大多高于50万元,显然该最高限额的设定是偏低的,且司法实践中利用信息网络侵权仅为一部分,更多情况是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因此最高限额设置不应受信息网络侵权方式所局限,较低的最高限额既无法有效填补受害人损失,也无益于预防和惩戒功能发挥㊂鉴于此,在实践中法院有时会突破最高限额来进行判决,比如在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中,明确有证据证实财产损失超过最高限额的应高于该限额来确定赔偿数额㊂综上,获利返还制度由知识产权领域生发后,扩展到人身权益侵权领域,它是确定人身权益侵权行为发生后的赔偿数额的一种方式㊂获利返还制度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损害赔偿形态而存在,其请求权基础本质上是不当得利,获利返还不是不法管理,也并非利润剥夺,它体现的是填补功能㊁预防功能及惩戒功能㊂获利返还制度的适用需具备相关条件,返利范围及数额的确定应按照相关规则来进行㊂ 参考文献:[1]何权润.重访获利返还请求权理论 以‘民法典“1182条为中心[J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S1):23-26.[2]王利明.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损害赔偿制度的亮点 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侵权责任形式[J ].政法论丛,2021(05):15-24.[3]王涌,周晓冬.民法典第1182条获利返还制度的解释与完善[J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02):123-129.[4]石佳友,郑衍基.侵权法上的获利返还制度 以‘民法典“第1182条为中心[J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0(06):15-29.[5]王利明.侵权获利返还若干问题探讨 兼评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第959条[J ].广东社会科学,2019(04):214-224+256.[6]于凤瑞.合同违法无效时损害赔偿范围的量定 从不当得利与缔约过失展开[J ].河北法学,2018(06):89-101.[7]缪宇.获利返还论 以‘侵权责任法“第20条为中心[J ].法商研究,2017(04):81-90.[8]王若冰.论获利返还请求权中的法官酌定 以‘侵权责任法“第20条为中心[J ].当代法学,2017(04):64-71.[9]胡和平.比较法视野下侵权行为的获利返还 以英国法中 放弃侵权之诉”的发展为线索[J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6):49-54.[10]胡晶晶.知识产权 利润剥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研究[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06):113-120.[11]杨会.论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原因[J ].河北法学,2013(07):85-93.[12]杨彪.受益型侵权行为研究 兼论损害赔偿法的晚近发展[J ].法商研究,2009(05):77-87.(责任编辑 李 维)301 第5期受益型侵权的获利返还制度的请求权基础与法官酌定。

论知识产权请求权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作用

论知识产权请求权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作用


系 . 重 抽 象 的 概 念 体 系 的 作 用 . 求 权 就 是 其 重 要 的 注 请
私 法 思 考 工 具 之 一 。请 求 权 是 由 德 国 法 学 家 温 德 沙 伊
德 从 罗 马 法 和 普 通 法 中 的 “ ” a t ) 概 念 中 发 展 出 诉 ( ci 的 o
知 识 产 权 是 一 项 长 期 的 、 艰 巨 的 系 统 工 程 ,需 要 全 方 位 、 维 度的保 护 体系 。 识产 权请 求权 是这 一保 护体 多 知
系 中不 可或缺 的制 度之 一 。
实现知 "产 权 的“ b q 自我 救 济 ” 大 陆 法 系 的 一 个 根 本 特 点 就 是 具 有 严 格 的概 念 体
维普资讯
文 与 2 Q 法 学 论 坛
游知识 越谢恭越雀 识庐越 体
口 郭 佳 宁
(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0 1 ) 3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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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是 我 国 面 临 的 重 大 问 题 .保 护
权, 比债 权 更 具 有 一 般 性 。 基 于 上 面 的论 述 , 们 认 为 , 求 权 具 有 实 现 权 利 我 请 和 救 济 权 利 的 双 重 功 能 , 此 , 论 是 相 对 权 还 是 绝 对 因 无 权 , 论 是 财 产 权 还 是 非 财 产 权 , 论 是 权 利 本 身 还 是 无 无 权 利 救 济 都 与 请 求 权 发 生 密 切 的 联 系 ,请 求 权 贯 穿 于 民事 权 利 的 始 终 , 于 权 利 体 系 的 核 心 和 枢 纽 地 位 。 居 甚 至 当事人 向法 院起诉 , 寻求 公 力 权 救 济 时 , 要 以 存 在 也

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

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

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19世纪,德国学者温德夏特在解释罗马法时第一次提出了请求权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这一概念是温德夏特从罗马法和普通法中的“诉”的概念中总结出来的,虽然二者之间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但其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诉”是民事诉讼程序法上的概念,“诉权”是基于民事纠纷事实,对特定主体提起和参加诉讼的权利,具有程序性,[1]而“请求权”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

请求权的内容包括物权上的请求权、债权上的请求权、人格上的请求权和身份上的请求权。

笔者所要探讨的是知识产权案件的请求权问题,知识产权案件是较为复杂的一类案件,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性与技术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侵权现象只增不减,认定侵权标准跟不上脚步、得不到统一。

“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这种支持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就是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2]按照王泽鉴先生提出的请求权基础方法来分析、解决案例,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和避免了当事人请求权含糊不清以及请求权与其所依据的请求权规范基础不对应等问题。

知识产权具有技术性、综合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纠纷的纷繁复杂,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解决这种疑难案件过程中能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

本文,笔者将从请求权的定义、分类、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的基本问题、请求权基础方法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运用这几方面出发,结合案例对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进行探究。

一、请求权概述学理上,学者们根据不同的基础将请求权进行了不同的分类。

请求权与抗辩权、形成权均是权利的类型之一,在民法体系中与物权、债权等权利处于同样的地位。

因此,梁慧星教授指出“请求权以其基础权利不同,分为债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基于他物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3]王泽鉴先生将请求权关系的模型定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

”根据当事人主张的内容,请求权分为六类:契约上的给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

知识产权请求权及其相关内容_知识产权请求权及其相关内容

知识产权请求权及其相关内容_知识产权请求权及其相关内容

知识产权请求权及其相关内容知识产权请求权及其相关内容知识产权请求权及其相关内容我国民法、知识产权法确立的基于知识产权权利上的请求权,是对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为保障知识产权权利圆满实现的一种救济措施。

不履行义务既导致民事责任,又直接成为提出诉讼请求的诉因。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具有积极的与消极的双重权能。

其积极权能,是指权利人积极利用其知识财产实现知识产权而主动进行的行为。

它包括对知识产权或称知识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即权利人对知识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根据知识财产的性质和领域为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对其加以利用的权能,取得收益或新增利益的权能,以及对知识产权事实上或法律上处分的权能。

知识产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权利人享有排斥或排除他人对其知识产权违背其意志的不当干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此种权能,是在法定条件成就的条件下,权利人不得已而对向其权利不法妨碍行为采取的被动措施。

知识产权的消极权能着重于排除对知识产权的侵害等各种妨碍权利实现的障碍,是保持知识产权圆满状态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权能。

此种权能的法律集中体现和法律外壳,就是知识产权的请求权。

因此,基于知识产权权利上的请求权的含义,应是指知识产权已经并正在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危险,知识产权人为保障其权利的圆满状态和充分行使,享有对侵害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的权利。

此种请求权即可以针对正在进行的现实的侵权行为,也可以针对即将发生的潜在侵权行为,以及虽然未受到侵害但存在对权利存有现实侵害危险的,请求停止侵权、请求停止侵权的预备行为或者消除侵权危险等,以阻止现实的或潜在的侵权行为的进行或发生。

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等既是知识产权请求权追求的目的和结果,也是此类请求权的最终实现,同时也是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

不能认为它们成为民事责任的形式,就否认其作为请求权的事实。

在这里,权利人享有的请求权是导致不法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前提,行为人受到民事责任追究是权利人实现其权利消极权能的必然结果。

论知识产权请求权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作用

论知识产权请求权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作用

论知识产权请求权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作用论知识产权请求权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作用引言在当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来。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和运用知识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它们的保护对于鼓励创新、促进社会进步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知识产权请求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主要探讨论知识产权请求权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定义知识产权请求权,是指对于他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行为,拥有者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权利。

知识产权请求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基本手段,通过行使请求权可以维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创新成果的合法使用和运营。

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请求权在国内外的法律体系中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机制。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知识产权拥有者享有诉讼权利,可以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并采取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论知识产权请求权的作用维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最主要作用就是维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

当他人侵犯了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时,拥有者可以通过行使请求权,向侵权行为人要求赔偿损失,并采取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促进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行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鼓励创新。

知识产权拥有者如果知道自己的创新成果得到了保护,并且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那么就会更加积极地进行创新,从而促进知识产权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不法侵权行为的存在对于知识产权拥有者和整个社会都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通过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可以使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恢复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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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19世纪,德国学者温德夏特在解释罗马法时第一次提出了请求权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这一概念是温德夏特从罗马法和普通法中的“诉”的概念中总结出来的,虽然二者之间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但其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诉”是民事诉讼程序法上的概念,“诉权”是基于民事纠纷事实,对特定主体提起和参加诉讼的权利,具有程序性,[1]而“请求权”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

请求权的内容包括物权上的请求权、债权上的请求权、人格上的请求权和身份上的请求权。

笔者所要探讨的是知识产权案件的请求权问题,知识产权案件是较为复杂的一类案件,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性与技术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侵权现象只增不减,认定侵权标准跟不上脚步、得不到统一。

“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这种支持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就是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2]按照王泽鉴先生提出的请求权基础方法来分析、解决案例,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和避免了当事人请求权含糊不清以及请求权与其所依据的请求权规范基础不对应等问题。

知识产权具有技术性、综合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纠纷的纷繁复杂,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解决这种疑难案件过程中能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

本文,笔者将从请求权的定义、分类、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的基本问题、请求权基础方法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运用这几方面出发,结合案例对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进行探究。

一、请求权概述学理上,学者们根据不同的基础将请求权进行了不同的分类。

请求权与抗辩权、形成权均是权利的类型之一,在民法体系中与物权、债权等权利处于同样的地位。

因此,梁慧星教授指出“请求权以其基础权利不同,分为债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基于他物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3]王泽鉴先生将请求权关系的模型定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

”根据当事人主张的内容,请求权分为六类:契约上的给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实务中最为常见,依通说,请求权按以下顺序进行检索:合同上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

通过对请求权的检索,当事人能够简便清晰地排查出能够适用的请求权,接下来才能采取对应的正确措施,实现权利救济。

知识产权同婚姻法、劳动法、商法等部门法一样同属于民法体系,而物权、债权往往涵盖于各部门法中。

笔者认为,将知识产权从民法体系中抽取出来,针对知识产权这一类案件的各项请求权进行分析有利于清晰、准确地探究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基础理论。

理清知识产权案件的请求权概念、基本内容能在诉讼开始前从根本上解决诉求不明确、请求权与请求权基础不对应等问题。

以请求权的内容为分类标准,在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的前提下,本文单独探究知识产权案件的请求权基础理论。

按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请求权的下位概念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

二、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基础理论对请求权分类及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在民事案件请求权体系中的位置有所了解后,笔者将对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的定义、基本内容这两方面展开分析,以便紧接着深入研究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的基础理论。

(一)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其所有的蕴涵人的创造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4]从知识产权的定义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是特定主体对知识产品专有控制的权利,其与物权同为绝对权,具有排他性,所以,知识产权的请求权应当包含绝对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等债权请求权的内容。

从请求权功能上看,这种民事主体为了恢复其遭受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绝对性与专有性,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利益的权利即为知识产权绝对权请求权。

此外,当权利人因他人行为利益受到损害,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是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

基于这一特点,当其有侵害之虞或被侵害时,权利人可通过行使绝对权请求权使妨害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从而恢复该绝对权的支配效力,这就是通说中的防卫性保护;而当侵害绝对权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权利人可行使侵权请求权将损害的不利后果转嫁给侵权行为人承担,即与防卫性保护相对应的进取性的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防卫性保护手段参照世界各国的立法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妨害预防、废弃请求(即废弃侵权产品、侵权工具等的请求)、获取信息以及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等项内容。

1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在学理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其中的分歧主1杨明《知识产权请求权功能的解析与展开》,他指出知识产权请求权仅是对这些防卫性手段内容的抽象,即知识产权请求权仅指绝对权请求权,笔者本文观点与之不同。

要体现在,知识产权请求权究竟是指知识产权的全部请求权救济手段,还是仅指防卫性保护手段。

有学者基于知识产权同物权一样是绝对权的特点,认为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地位应当与物权请求权的地位保持一致,同为防卫性保护手段,从而得出知识产权请求权仅指绝对权请求权的结果。

[5]在此,笔者要插入在第一部分讲到的请求权分类问题,即本文所有的观点、论证都是基于将知识产权从民法体系中抽取出来,再按王泽鉴先生的思路将知识产权请求权进行分类而得出的。

因此,笔者的观点是知识产权请求权既包括绝对权请求权也包括债权请求权。

(二)知识产权请求权包括防卫性保护手段与进取性保护手段,其内容相应的表现为停止侵害等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等债上请求权。

虽然,二者共同构成知识产权请求权,共同目的都是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都表现为请求义务主体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但是,二者的构成要件和规则原则存在差异。

知识产权绝对权请求权的行使,是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效力,恢复权利的完满状态,从而保障权利的实现。

其行使的前提是有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有受侵害之虞,行使绝对权请求权不以知识产权人有损害后果为限(即知识产权绝对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前提,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规则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是为了弥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其行使以知识产权人遭受实际损害后果为前提。

过错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

1.知识产权绝对权请求权的行使离不开其产生基础——知识产权本身形成的绝对权法律关系。

基于权利的专有性效力而具有的排他功能,使得知识产权人能够对抗任何人而保护原权利不受侵害。

该绝对权请求权依附于知识产权而存在,随着知识产权的发生、移转与消灭而发生相应的变动,与该绝对权同命运。

所以,知识产权绝对权请求权是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可能被侵害时权利人进行自我保护的防卫性保护手段。

为恢复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圆满状态,权利人以绝对权请求权为基础,得向侵权人主张停止侵害、妨害预防、废弃侵权物等各项具体内容。

例如,甲、乙、丙三人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甲欲将该小说许可给某电影制片厂改编后拍成电影,乙则想把它许可给某网站在网络上传播,丙对这两种做法均表示反对。

最终,甲和乙没有听取丙的意见分别将该小说许可给电影制片厂和某网站。

对此,丙能基于其对作品的专有性受到侵害而要求甲、乙停止许可吗?甲许可某电影制片厂将小说改编并拍成电影,是行使摄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乙许可某网站在网络上传播该小说是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是公众能够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甲、乙、丙三人合作作创作了小说,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就是对合作作者的专有权利进行保护,合作作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部分著作权不受其他合作作者的限制。

因此,在丙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甲和乙可以自由行使一定的著作权,只是应当给与丙相应的报酬。

2.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产生基础是当事人之间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

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时,权利人可以凭借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来获得救济。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完全独立的请求权,它不仅是债权的表现形式,也与债权同其内容。

就上面所举案例,如果甲在没有得到乙和丙的许可将摄制权转让给某电影制片厂,制片厂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且拍成电影公开发行,乙和丙则可以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十条为请求权基础向甲主张侵权责任。

三、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分析方法处理实例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为历史方法,一为请求权方法。

2目前使用更多的是请求权方法,即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简称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寻求支持主张权利的当事人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方2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所谓历史方法是指就案例事实发生的先后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

法。

司法实践中,审理案件通常使用形式逻辑三段论的方法,即案例是小前提,法律规范是大前提,然后找到大前提与小前提的联结点,最后得出结论。

请求权方法就是根据这一模式,对事实进行整理与说明,对照法律规范建立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的联系。

这一过程是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的一部分,是形式法律思维的运用。

值得注意的是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理论是通过分析具体案件而抽象总结出来的案例分析方法理论。

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可以较准确地确定请求权及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并以此去论断具体案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学方法论的意义。

请求权方法是我们面对权利纠纷时可依赖的重要思考方法,这是因为:权利主体对他人的主张从外观上来看似乎是针对客观存在的标的物,而实际上,其之所以能提出主张,是因为他有请求权基础的支持。

只有在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上,权利主体才能明晰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某特定的请求权与特定的法律关系一一对应。

所以,请求权基础确实蕴涵着法律思维的精义,方法论的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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