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国家经委关于印发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市场调查 组织货源 调查研究 提出运输生产方案 调查旅客 货主对运输质量的要求 收集研究国内 外有关的工艺资料 制订出保证运输质量 降低消耗 保护环境 经济合理的运输生产工艺 方案 组织各方面有关人员进行工艺方案审查 运输生产工艺的制订要符合或高于国家规 定的各项标准 通过审查 努力满足旅客 货主和作业人员的要求 研究解决生产中可能遇 到的问题和技术关键 确定合理的运输生产工艺方案 做好新运输生产方案的试作业 试运 对不符合要求的 需及时改正 不断完善 第十四条 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 新的车 船 装卸机械不断出现 货种也经常变化 需及时分析现有的运输工艺 不断地加以改进 促进运输工艺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十五条 运输生产前应具备下例条件 制订出保证运输质量的运输生产工艺标准 运输 装卸 储存 服务等设备已经检查 并能保证运输质量的要求 已完成标准化审查工作 包括运输工艺标准 服务质量标准 装卸工艺标准 以及
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 质量第一 的方针 积极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 建立质 量保证体系 不断提高运输质量和经济效益 以适应四化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 提高的需要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质量管理是现代管理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用科学的 系统的管理理论 和方法 把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 经营管理 专业技术和统计方法有效地结合起来 用工作 质量保证工序质量 用工序质量保证运输质量 全面质量管理是对运输生产全过程进行的质量管理 要求企业的全体职工和所有部门都 要参加质量管理 第三条 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教育全体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旅客 货主服务的思想 加强标准 计量 信息 定 额 规章制度和职工教育等基础工作 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质量目标采用科学的方法 及 专业技术和经济行政手段 以有效的措施 控制影响运输质量诸因素 为货主 旅客提供满 意的交通运输服务 第四条 全面质量管理必须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职业道德教育 落实经济责任制等工 作紧密结合 使全面质量管理具有坚实基础和可靠保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经贸[1993]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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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经贸(1993)195号一九九三年七月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委对1978年至今原国家经委、原国务院企指委、原国务院生产办、原国务院经贸办,以及国家计委(成建制划转我委的有关司局)发布或牵头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与《条例》相抵触的28件部门规章和行政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发布时间、单位、文号备注1优质产品标志实施1979年11月16日国家经委经技办法(1979)342号2工业企业全面质量1980年3月18日国家经委经技管理暂行办法(1980)11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优1981年2月28日国家经委经技质产品奖励条例的(1981)65号补充规定4国家经委关于制订1982年2月23日国家经委经教“六五”期间干部(1982)77号培训规划的意见5关于举办若干经济1982年10月15日国家经委经教干部培训中心的规(1982)314号划6关于发展我国集装1983年4月5日国家经委、国家箱运输若干规定计委经交(1983)306号7关于加速推广玻璃1983年5月24日国家经委经交集装化运输的几项(1983)465号规定8关于改进公路运输1983年7月21日国家经委、交通部管理的通知经交(1983)594号9关于加强技术改造1983年8月15日国家经委、国家管理的通知计委经技(1983)663号10一九八五年工交财1985年1月23日国家经委经教贸经济干部教育工(1985)48号作要点11关于下达一九八五1985年7月23日国家经委、财政部年重点支持大型骨经技(1985)473号干企业技术改造名单的通知12一九八六年工交财1985年12月30日国家经委经教贸系统经济管理干(1985)48号部教育工作要点13关于下达一九八六1986年5月19日国家经委、财政部年重点支持大中型经技(1986)280号骨干企业技术改造名单的通知14一九八七年工交财1987年1月19日国家经委经教贸系统管理干部教(1987)29号育工作要点15企业节约能源管理1987年1月22日国家经委经能升级(定级)暂行(1987)311号规定16“七五”期间全国1987年1月25日国家经委大中型企业领导干(1987)42号部岗位职务培训规划要点17引进技术消化吸收1987年2月24日国家经委经科重大项目计划管理(1987)104号的若干规定18关于国家产品奖有1987年5月23日国家经委经质效期满后的复查确(1987)311号认办法19关于开展节约用电1987年7月22日国家经委经能大检查的通知(1987)434号20关于印发《部分行1987年8月11日国家经委经厅能业节能升级试点工(1987)163号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1关于抓紧制订能耗1987年8月20日国家经委经能局等级标准和进行企(1987)22号业节能管理升级问题的通知22关于下达一九八七1987年12月19日国家经委、年国家重点支持技财政部经技(1987)808号术改造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23关于下达一九八八1988年3月9日国家经委、财政部年国家重点支持技技(1988)152号术改造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24全国设备管理优秀1989年9月22日国家计委计调度单位评选办法(1989)1170号25“八五”技术改造1990年5月10日国家计委计技改专项规划编制管理(1990)246号办法26关于下发工交企业1990年9月19日国家计委、生产技术进步考核指标委计科技(1990)1258号的通知27国家级企业技术进1990年11月27日国家计委计步奖励办法科技(1990)1615号28国家级优秀新产品1990年11月27日国家计委计奖励办法科技(1990)1758号——结束——。
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政策汇编一、【法规综合】1.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4.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5.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6.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7.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9.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10.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1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12.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1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14.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15.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6.关于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17.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18.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1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1.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境内传递公路转场交通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22.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23.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4.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5.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6.关于做好2007年度防抗台风工作的通知27.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28.关于开展向新时期知识型产业工人孔祥瑞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29.关于深入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实施方案30.关于开展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通知31.2007年全国交通行业节能工作要点32.关于印发2007年农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33.全国交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34.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35.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3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春运工作的通知38.关于联合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行动的通知39.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40.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41.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42.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行业十一五时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和《交通文化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43.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44.交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45.关于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6.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47.关于治超期间采取措施确保交通畅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48.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49.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50.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51.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式样的通知52.关于开通全国“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的公告53.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54.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55.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56.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57.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58.2000年、2001年废止的交通行政法规、交通规章目录59.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试行)60.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61.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62.关于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63.关于发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6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65.交通行政复议规定66.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67.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68.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69.关于公布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70.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71.联运工作条例72.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73.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74.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75.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76.交通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规定77.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7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79.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80.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81.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8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83.全国公路汽车、轮船旅客遗失物品处理办法84.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85.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86.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87.水路、公路运输货物包装基本要求88.外国水路、公路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89.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90.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91.交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92.交通通信管理规则93.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94.交通系统报刊管理暂行规定95.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96.全国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实施办法(试行)97.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98.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9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100.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101.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10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103.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104.交通档案管理办法105.交通部关于建立交通重点企业财务联系制度的通知106.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107.关于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108.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09.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110.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购买车、船、飞机票予以优待的通知111.关于整顿路政、运政管理和公路征费人员着装问题的通知112.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经理) 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113.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114.交通行业国家级节约能源管理升级 (定级) 审定办法115.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正确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通知116.关于进一步搞好地方交通企业的若干意见117.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118.交通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19.国务院关于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120.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121.推进交通企业管理现代化工作的意见122.关于加强出版物道路和水路运输管理的通知1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12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125.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126.交通部交通标准化管理办法127.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128.交通部关于推进国有交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129.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130.交通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规定131.交通运输技术政策要点132.交通行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办法133.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3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135.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136.交通部贯彻《信访条例》暂行办法137.交通部行政执法单位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办法138.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139.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03)有关问题的通知140.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141.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142.交通部关于禁止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旅客保险业务的通知143.关于严格控制生产出售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的紧急通知二、【综合】1.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2.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3.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4.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5.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6.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7.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9.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10.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11.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2.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1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14.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15.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16.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17.关于贯彻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有关事项的通知18.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19.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20.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21.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2.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23.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24.关于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2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6.关于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27.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28.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9.关于严格执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30.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31.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32.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33.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34.关于公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二》的公告35.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36.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的若干意见37.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搞好公有制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的若干意见38.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39.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道路运输投资领域的通知40.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41.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42.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43.关于加强农村客运管理防止“非典”扩散的紧急通知44.国家经委、交通部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45.关于农村个体运输户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46.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47.关于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48.关于印发全国道路运输工作会议材料的通知49.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三、【道路旅客运输】1.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2.关于积极推行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4.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5.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6.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7.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8.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9.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0.汽车旅客运输服务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试行)11.关于印发进出广东省际加班车、包车春运证式样的通知12.京沪、京沈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组织方案13.汽车旅客运输规则14.交通部关于对《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有关条款解释的函15.交通部关于加强节假日汽车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16.关于征求《清理整顿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安排》意见的函17.关于进一步全力保证旅客平安出行的紧急通知18.关于做好长途汽车旅客运输途中用餐工作的通知19.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20.关于对关于明确我市交通客运行业管理主体的紧急请示的复函21.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客船和客运班车享受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22.关于明确交通客运行业管理主体的复函四、【城市公共客运】1.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精神的通知3.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6.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7.关于厦门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归口问题的答复8.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9.关于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应暂时维持现状的通知10.关于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和职责问题的复函11.关于对出租汽车管理体制维持现状含义理解的函12.关于明确出租汽车客运所属范畴的复函13.关于出租汽车管理问题的复函五、【道路货物运输】1.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3.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4.汽车货物运输规则5.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6.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7.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8.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9.关于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的具体规定(试行)10.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贸质管理办法(试行)11.关于印发第一批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的通知12.关于道路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14.关于对邮政企业的邮政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应依法纳人交通行政管理范畴的请示的复函六【危险货物运输】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4.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5.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6.关于继续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7.关于同意有条件延长槽罐式危险品运输专用车使用年限的批复8.关于微型货车等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有关问题的复函9.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几个问题的复函10.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11.关于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通知12.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七、【机动车维修与检测】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3.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4.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1996~2005)5.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6.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7.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认定规则(试行)8.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9.交通部关于继续加强汽车维修市场行政管理的紧急通知10.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11.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的通知1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13.关于对《关于机动车维修业是否纳入公共场所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管理的请示》的复函14.关于继续加强汽车维修市场行政管理的紧急通知15.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行业管理的通知16.关于对《关于明确车辆清洗业管理职能的请示》的复函17.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八、【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1.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2.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3.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4.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5.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6.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7.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8.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9.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3.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5.关于进一步做好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关于发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发证和管理软件的通知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办法5.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6.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7.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9.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10.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11.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12.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13.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国交通行业汽车驾驶学校教练员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国交通行业汽车钣喷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14.关于印发全国“奔腾杯”汽车维修钣金、涂漆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15.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有关问题的复函16.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十一、【道路运输站场】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3.关于汽车客运站旅客厕所不允许收费的通知4.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5.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十二、【价格、票证、统计管理】1.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2.汽车运价规则3.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确保春运工作平稳有序的通知4.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5.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6.关于认真做好公路运输统一单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十三、【其它】1.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经营服务规范(试行)2.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实施暂行办法3.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4.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5.关于加强交通场所餐饮业价格管理的通知6.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7.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8.关于加强公路货运配载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9.交通部《关于在公路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实施细则10.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式样的通知十四、【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及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标准基本规定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运输包装质量保证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命名原则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2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doc)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
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4、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以及临时参加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营运车辆数,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第九条从事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停业,应在三十天前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查同意,缴销营运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停业。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公布日期】1986.12.29【实施日期】1986.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12月29日交通部、国家经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
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4.按国家规定分别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5.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969c3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3f.png)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突出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收费公路管理、降低收费标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政策依据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87]交公路字109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87]交公路字1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0fef055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64.png)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87)交公路字109号1987年2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公路运输使用统一单证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施行。
实行这一《规定》,在全国公路运输业使用统一单证,对防止区域分割、各自为政、消除梗阻、保证运输畅通、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为做好实施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1.各地运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这一《规定》,并结合本地公路运输单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各级运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施行《规定》,把营业运输开业审批、车辆登记注册、票证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起来,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3.为避免因大量票据作废造成浪费,允许把现存客票、货票用完后,再改用全国统一规定的新票据。
但其它管理凭证,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国实行。
4.对大、中型运输企业使用的行车路单、客票和货票,经运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允许自行印制。
在发放、更换统一单证时,要简化手续,并在时间安排、工作方法等方面,为经营者提供方便。
同时,严禁乱收费用。
办理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领用营业车辆行车路单时,原则上不准另收费用;领用客票、货票、跨省客运标志牌和非营业车辆行车路单时,可收取工本费。
附: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使用和严格管理公路运输的统一单证,以适应公路运输行业管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9.06•【文号】交运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
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9月6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管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城管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第一篇:城管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城管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加强法治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可靠保证,是新余推进城市化、现代化建设的一大法宝。
城管行政执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排头兵作用,是值得我们深入探究和思考的。
一、新时期城管行政执法面临的任务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是个相对“年轻”的单位,对于一个城市或地区来说,其重要地位与责任是不言而喻的。
笔者认为,新时期城管行政执法除了原有的工作职能外,还面临以下几项任务:1、法治严谨,是城管行政执法的首要任务。
我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成立于2006年。
几年来,确立“以民为本”执法管理理念,推进各项工作,为建设和谐富裕文明新余作出了积极贡献。
城管行政执法要擦亮“城市名片”,法治理念固然十分重要,法治严谨显得更为迫切:其一,代表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形象;其二,代表了城市整体对外的形象;其三,代表了社会法治保障的形象。
因此,法治严谨,要作为“法治新余”先导性、首要性工作来抓,从理论到实践身体力行,城管行政执法尤要坚持做到。
2、城市建管,是城管行政执法的根本任务。
城管行政执法任务繁重,仅今年以来,我市城管行政执法已拆除违法建筑物1万余平方米,清理“三乱”广告8700处,查处占道经营2400起等。
然而,城管行政执法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有“管”的问题,还需有“建”的要求,应该是全方位、综合性、多层面的城市管1理。
城管要着眼于“源头”建设,实行多部门联手协作,努力做到建与管结合、疏与堵结合,形成大城管格局。
惟有这样,城管工作才会以崭新的面貌,既化解矛盾,又赢得民心,使城管行政执法再上新的台阶。
3、创安工作,是城管行政执法的目标任务。
我们过去常常认为,城管行政执法的重点任务之一是创建工作,甚至把“身着城管装、管理街和巷”当作城管工作的全部内容,这显然是不全面的。
创建是基础,法治是手段,创安是目标。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

张先生:您好,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司公运政字[2000]57号《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营业性道路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营业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
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特征就是以道路运输作为其经营活动的载体谋取利益,最根本的特征就是营利性。
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的本质是为内部生活生产活动的行为。
您公司车辆为客户送货上门,其目的是为了产品的销售,而销售的目的即是为了营利,虽然没有单独结算运费,但可认定为运费已包含在所销售的产品中,其行为应认定为经营性道路运输,故须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沙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为交通行业监管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对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查处,才能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的公平公正和保证道路运输的安全。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您对道路运输经营如还有不了解的方面,欢迎前来沙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或其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咨询,我们将认真为您解答。
同时希望您在咨询或反映问题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与你联系并作有关答疑。
附:交通部公路司公运政字[2000]57号《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发布部门: 交通部发布文号: 交通部公路司公运政字[2000]57号广东省交通厅:你厅《关于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请示》(粤交运(2000)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交通部、国家经委《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86)交公路字1013号)第五条规定:“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营业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交通部关于解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二十条的函

交通部关于解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和二十条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6.08
•【文号】交函体法[1995]242号
•【施行日期】1995.06.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部关于解释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二十条的函
(1995年6月8日交函体法(1995)242
号)
辽宁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解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含义的请示》(辽交体改发〔1995〕8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抚顺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原国家经济委员会、交通部1986第12月联合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矛盾。
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有对县境内的公路客运班车线路、站点、班次规划、审批和统筹安排(包括调整)的权力。
但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对县境内的线路、站点和
班次进行调整时,应本着有利于调整运力和班线布局,有利于公平竞争和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

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近几年来,我区交通系统在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及旅客、货主利益,规范运输市场秩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最近在调研时发现,与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从依法治运的高度认真地研究和改进。
一、存在问题1、立法不统一,法规、规章之间冲突时有出现。
目前我区道路交通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5号令)。
前者属地方法规,后者为部门规章,两者同一位阶,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立法法》第86条第2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所以,当两个执法依据的条款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发生冲突时,执法人员便无所适从,若报请国务院提出意见的话,则难以保障行政执法的效率。
2、有的规定不合时宜。
譬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每车处以车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不少运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只要业户把车买来后再申请办证,一律按车价的3%至5%给予行政处罚。
我认为,这种做法很不合理,因为当事人买车后在没有办理营运手续之前是不能从事营运的,根本构不成对运输市场的危害,所以罚款理由不成立。
该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不合时宜,没有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3、有的规定不完善,难以有效监管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动。
以营运证的发放为例,按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39号)的规定,道路运输证应由车籍地的交通部门核发,但现实中却有许多道路运输证的核发地和车籍地不一致,以至于许多报废车、拼装车都拿到了道路运输证。
公路发展史

公路发展史我国公路早期发展与指标普通公路的发展:中国公路发展史中国公路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1)古代道路(公元前21世纪~公元1911年)早在公元前2000年,我国已出现可行驶牛、马车的道路。
秦朝时期,强调“车同轨、书同文”。
公元前2世纪,我国通往中亚细亚和欧洲的丝绸之路开始发展起来。
唐代是我国古代道路发展的鼎盛时期,初步形成了以城市为中心的四通八达的道路网。
清代道路网系统分为三等,即“官马大路”、“大路”、“小路”。
“官马大路”分东北路、东路、西路和中路四大干线,共长2000多km。
2)近代道路(1912~1949年)可细分为四个阶段:一是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公路的萌芽阶段,我国第一条公路是1908年在广西南部边防兴建的龙州至那甚公路,长30km。
截至1927年,全国公路通车里程约为29000km。
二是国民党政府时期(1927~1936年),是我国公路开始纳入国家建设规划阶段。
1927年国民党政府的交通部和铁道部草拟了全国道路规划及公路工程标准。
截至1936年6月,全国通车里程达117300km。
三是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年)。
由于战争的影响和破坏,公路发展缓慢。
截至1946年12月,全国公路总里程只有130307km 四是解放战争时期(1946~1949年)。
公路交通以军用为主,公路建设进展不大。
特别是国民党军队溃退时,公路遭到严重破坏。
截至新中国成立前夕,全国通车里程只有75000km。
3)现代公路(1949年以后)细分为七个阶段:一、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全国从上到下建立了公路管理机构,并建立了设计、施工和养护的专业队伍。
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公路建设的重要法规,进行了全国公路普查,全国恢复并改善了原有公路。
截至1953年底,公路通车里程达12.6万km,有路面里程达 5.5万km。
二、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是公路稳步发展阶段。
试论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界定

试论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界定 [收藏本文] [加入博客网摘] [倒序浏览]1 0 [楼主] [只看楼主]游手头衔:论坛版主等级:元老级嘉宾在线:3087小时54分经验:101600虚拟货币:$2007314人气:32009发贴:8021 精华:23 来自:浙江省【摘要】道路运输管理的对象是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即经营性道路运输。
但长期以来,各界对什么是经营性道路运输一直争论不休,在执法实践中也千差万别。
本文在指出经营性道路运输界定问题的重要性后,引述了各种界定,并尝试确立经营性道路运输界定标准。
同时对一些常见观点进行辨析,对若干道路运输活动性质进行判别,对于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引论:问题的提出道路运输管理的对象并非是所有道路运输活动,而是“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即“经营性的道路运输”,在《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前,又被称为“营业性道路运输”,简称“营运”等等,这些名称,意思大致相同。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道路运输十分落后,没有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的必要。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运输业逐步繁荣,道路运输的行政管理工作也开始起步,经营性道路运输作为行政管理对象,渐渐从一般的道路运输中离析出来。
1982年6月原国家经济委员会、交通部颁发的《关于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将公路运输车辆划分为营业运输和非营业运输两种”。
1983年7月原国家经济委员会、交通部《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经交〔1983〕594号)要求营业运输经营者办理手续时需“经交通部门签注意见”。
1986年12月,原交通部、国家经委在《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86交公路字1013号)中,对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公路运输做了具体划分,明确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营业性公路运输的管理要求。
2004年4月公布、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
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是道路运输管理领域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在整个道路运输管理法律体系中具有龙头作用。
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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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近在调研时发现,与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从依法治运的高度认真地研究和改进。
一、存在问题1、立法不统一,法规、规章之间冲突时有出现。
目前我区道路交通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5号令)。
前者属地方法规,后者为部门规章,两者同一位阶,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立法法》第86条第2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所以,当两个执法依据的条款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发生冲突时,执法人员便无所适从,若报请国务院提出意见的话,则难以保障行政执法的效率。
2、有的规定不合时宜。
譬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每车处以车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不少运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只要业户把车买来后再申请办证,一律按车价的3%至5%给予行政处罚。
我认为,这种做法很不合理,因为当事人买车后在没有办理营运手续之前是不能从事营运的,根本构不成对运输市场的危害,所以罚款理由不成立。
该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不合时宜,没有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3、有的规定不完善,难以有效监管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动。
以营运证的发放为例,按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39号)的规定,道路运输证应由车籍地的交通部门核发,但现实中却有许多道路运输证的核发地和车籍地不一致,以至于许多报废车、拼装车都拿到了道路运输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建设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建设部、劳动部关于印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铁路运输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经贸运[1995]466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铁道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公安部【发布日期】1995.08.31【实施日期】1995.08.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建设部、劳动部关于印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运[1995]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办)、交通厅(局)、公安厅(局)、农业(农机)厅(局)、建委(建设厅)、劳动厅(局),各铁路局、铁路工程局、铁路设计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5号文件精神,加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现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与原国家经委、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一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防止无人看守道口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系指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设专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和行为实施监督和防护,以保障道口安全畅通。
第三条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全面监护,是。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交通部关于划定国家干线公路网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交通部关于划定国家干线公路网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计交[1981]789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1.11.30
【实施日期】1981.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交通部
关于划定国家干线公路网的通知
计交〔1981〕789号
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建委、交通厅(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城市建设局;
据一九七九年普查,我国实有公路八十七万六千公里,比解放初期八万多公里,增长了九倍。
这些年来公路建设虽有很大的发展。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公路网布局互不衔接,大区、大军区之间,省际之间以及大、中城市之间许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战备上带有全局性的重要公路断断续续,连不成网;二是公路标准低,质量差,全国将近一半的
公路达不到最低技术标准,特别是一些运输繁忙的重要干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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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经委关于印发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经委颁布日期1986.12.29实施日期1986.12.29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交委交通局一九八三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交通部发出了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经交号文对促进公路运输事业向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蓬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需要我们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制定了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现印发施行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随时报交通部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分别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以及临时参加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营运车辆数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第九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停业应在三十天前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查同意缴销营运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停业第十条本条例发布前已经开业的公路运输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到交通主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第三章货物运输管理第十一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保证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的自主权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货运车辆主要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运力有余需参加营业性运输时按第七条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各运输单位要服从统一调度实行责任运输保证完成第十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重点物资以及定线货物班车运输在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协助下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开展合理运输第十五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货物运输实行谁受托谁承运的原则托运人可择优托运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抢装强运第十六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运限运的物资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准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按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公路货物运输承托运双方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订立运输合同实行责任运输第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组织各公路运输企业之间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横向联系开展合理运输相互配载减少空驶节约能源第四章旅客运输管理第十九条各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经营旅客运输的线路或区域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报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条客运旅游班车线路站点班次由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经过城市的行驶路线站点设置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第二十一条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用客车要经营公路客运须按第七条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从事公路客运的车辆都要在车前右侧悬挂经营线路或区域标志在车内悬挂所经营范围的票价表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开行的客运旅游班车线经营期一般不少于三个月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停开也不得随意减少班次停靠站点或变更线路区域第二十四条公路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在同一条线路上经营公路客运要根据需要统一排定班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乘客或干扰排挤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严禁使用拖拉机经营公路客运第五章省际运输管理第二十六条要打破地区界限根据需要开展省际间直达运输方便旅客和货主第二十七条省际间公路客运旅游班车货运班车应按平等互利共同经营的原则由双方运输企业签定协议经双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即可营运如一方因运力不足或其它原因暂时不能投入营运时应允许对方先行营运第二十八条属于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范围的跨省物资运输按照平等互利共同营运的原则由双方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运输分工组织双方运输企业或其他运输单位共同完成其余跨省物资运输按谁受托谁承运的原则办理第六章搬运装卸业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凡从事公路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的作业范围进行作业活动要遵守操作规程坚持文明生产保证装卸质量第三十条承担港站搬运装卸任务的地方装卸企业要确保港站畅通保证完成指令性物资运输的搬运装卸任务第三十一条允许货主和承运单位自行装卸各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装卸力量其作业任务超出本单位范围的应纳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第七章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第三十二条允许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经营客货联运货运委托客运代办货物包装仓储理货存车等运输服务业并保护其正当经营活动第三十三条经营公路运输服务业必须具备同所经营的范围和项目相适应的生产资金机具设备站场库房和技术业务条件并按规定收费运输企业不得把本身正常的业务以多种经营的名义另设机构办理多收费用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扶持兴办公用型客货站点提倡运输企业现有的客货站点向社会开放为运输单位个人和货主旅客提供服务并要逐步创造条件实行车站与车队分管第八章汽车维修业的管理第三十五条经营汽车维修含汽车保养和专项维修的企业和个体修车户须具备必要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具汽车维修企业要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个体修车户应有合格的修车技工第三十六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修车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和交通主管部门制订的技术规范和修理质量标准并符合车辆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第三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第九章运输工具的管理第三十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所辖范围内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机动车辆拖拉机人畜力车分别建帐立卡进行登记做好车辆注册工作第三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搞好辖区内公路运输行业的经济调查根据当地运输需要和油料供应情况按时向有关综合部门提供全行业对增加更新车辆和车型品种的需求信息第四十条凡需购置和更新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向主管部门报送所需车型数量计划的同时要抄送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第四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合理核定各类汽车的耗油定额和供油标准组织推广节油新技术并定期向石油供应部门提供本辖区汽车数量类型运量油耗等情况的统计报表数据资料配合石油部门做好燃油供应工作第四十二条各公路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工具从业人员生产量生产成本油料消耗营业收入等有关统计资料第十章价格及单证的管理第四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制定公路客货运价和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汽车维修等费率经物价部门同意后在本辖区内公布实行第四十四条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使用统一的费用结算凭证和客票违反者单位不予报销银行不予划拨第四十五条凡机动车辆均须使用统一行车路单行车路单是行车命令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进行运输统计的依据由车属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自行填写使用营运车辆的行车路单不作为车辆通行的路检项目第四十六条公路运输的营运证统一行车路单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第十一章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四十七条公路运输管理费是根据国家规定向应征者征收用于公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的事业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由各车籍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稽查第四十八条公路运输管理费按公路运输经营者的营业额征收收费标准按经交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不易按营业额计算的可测算年度营业收入按月定额征收第十二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四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公路运输的监督检查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运政管理机关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联合检查站负责对客货运输商务活动营运证照经营范围服务质量运输纪律及运价票证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五十条对公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商务质量等重大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在赔偿时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运政机关申请调解处理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扣营运证件的处分对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条例行为原则上由车籍所在地运政管理机关处理在检查中发现外籍所在地车辆违反条例行为一般应采取发违章通知书办法转告车籍所在地运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严禁乱扣车滥罚款第五十二条公路运输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有统一标志和证件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涉外公路运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暂行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第五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