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取保候审人员的检讨书
尊敬的审判机关:我是一名因涉嫌犯罪而被取保候审的人员。
在此,我衷心地向审判机关及社会各界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的反省和检讨。
以下是我对自身行为的反思和悔过之情,敬请审判机关及社会各界予以批评和指正。
一、检讨内容1. 法律意识淡薄在此次犯罪事件中,我深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严重侵犯了他人权益。
然而,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我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足,未能及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2. 价值观扭曲在日常生活中,我逐渐形成了扭曲的价值观,将金钱、利益放在首位,忽视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
这种扭曲的价值观使我迷失了方向,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 交友不慎在交往过程中,我结识了一些不良朋友,他们对我产生了不良影响。
在他们的诱导下,我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对此,我深感懊悔,未能及时发现和抵制这种不良影响。
4. 忽视家庭教育和亲情在成长过程中,我忽视了家庭教育和亲情的熏陶。
父母对我关爱有加,但我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却忽略了他们的教诲和关爱。
在此,我深感愧疚,未能珍惜亲情,让父母为我担忧。
5. 自我约束能力不足在面临诱惑和压力时,我自我约束能力不足,未能坚守道德底线。
在犯罪过程中,我未能及时悬崖勒马,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二、悔过之情1. 深感愧疚我深知自己的行为给受害者、家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在此,我向受害者及家人表示最诚挚的歉意,并向社会各界致以最深刻的悔过。
2. 坚定悔改决心为了弥补我所犯下的错误,我已下定决心,积极投身于改造之中。
我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争取早日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3. 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在取保候审期间,我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
同时,我将努力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为受害者和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三、整改措施1. 加强法律学习我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本属 于法 院; 是保障 措施不 同 。 四 我国 的涉罪 未成年 人取保 候 审 审制 度 , 显然无 法有 效保护 涉罪 未成年 人 的合法权 益 。事实上 , 制度缺 乏应有 的配套保 障措施 : 英美法 日等 国对 于未成 年人 的 而 未充分 认识到涉 罪未成 年人不 受审前 羁押是一 项权利 , 也是对无 保释有 保障 措施 , 诸如保 释 监督机制 、 估机 制 、 评 保释 工作计 划 、 罪 推 定原则 的忽 视。 保释住所 等, 都为未成年 人犯罪 保释制度 的 良好运 行提 供了相 这 2 实 体上没 有体现 出对 未成 年人 的区别 对待 。公检 法机关 . 应 的保 障支 持。 虽 然在 不断探索 适宜处 理未成 年人犯 罪的特殊 程序 , 目前为止 但 在 涉罪未 成年人 不受审 前羁押这 一关键 性权益‘ 没有体现应 有的
一
制、 轻保障” 观念的支配下, 立法者所构建的取保候审制度, 自然 具有 浓厚 的“ 程序 工具主 义” 色彩 , 同时也迎 合 了刚 性社会 治理的
需要 , 体现 了刑 事 司法 国家本位主 义 的立场 。 笔者认 为, 基于 成
年刑事司法的思维模式和人身控制的诉讼理念而 ’置的取保候 攻
L g l v m An o t e aS me dS d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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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和 套
涉 罪来 威年/ 玻 儡候 审剐 虚 、
存 在的 题 殷 舆 霓善
殷 一琪
摘 要 与西方国家的少年保释制度相比较, 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呈现出程序保障性、 适用非常态性、 适用非 专门化的特点, 出现保证方式单一、 监督手段缺乏、 监管措施缺失, 适用难以统一等 问题。针对上述问题, 本文提出完善我
取保候审调研报告
取保候审调研报告保候审是一种司法拘留措施,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嫌疑人暂时羁押在指定场所,进行必要的调查审讯。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对于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调研报告将从保候审的法律基础、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法律基础我国保候审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第53条和《保证金交纳暂时不予逮捕规定》等。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法律程序,明确了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决定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标准和程序。
《保证金交纳暂时不予逮捕规定》则明确了取保候审所需交纳的保证金金额和计算方式等。
二、实施情况根据调研情况,我国保候审制度的实施情况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导致有些可以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非法羁押。
其次,一些地方对于保证金交纳的要求存在不一致性,具体金额和计算方式不统一。
还有一些地方对于保候审期限的限制不明确,导致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三、问题分析保候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有关部门对于制度的理解和执行不够到位。
首先,对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的标准和程序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一些公安机关滥用权力,非法羁押嫌疑人。
其次,对于保证金交纳的要求标准不一致,可能会导致不同地区的嫌疑人面临不同的经济压力。
此外,对于保候审期限的限制不明确,容易导致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对策建议为了完善保候审制度,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本报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加强对于保候审制度的培训和宣传,提高有关部门对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水平;2.明确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3.统一保证金交纳的要求标准,减少经济上的不公平性;4.明确保候审期限,加强对保候审期限的监督和管理;5.加强对于保候审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取保候审 律师注意事项
取保候审律师注意事项
一、了解案情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律师应全面了解案情,包括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及取保候审的必要性等方面。
这有助于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二、审查证据
律师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以及是否有必要进行取保候审。
同时,律师还应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协助申请
在确定需要进行取保候审后,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律师应注意申请材料的质量和完整性,确保申请得到批准。
同时,律师还应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
四、与办案机关沟通
律师应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
同时,律师还应向办案机关说明取保候审的必要性,争取办案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五、定期报告
在取保候审期间,律师应定期向办案机关报告当事人的情况,包括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联系方式等。
同时,律师还应向当事人
反馈办案机关的要求和意见,确保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应始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权利。
同时,律师还应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帮助当事人度过难关。
七、提醒当事人遵守规定
律师应提醒当事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包括不得离开所在地、不得干扰案件调查等。
同时,律师还应向当事人说明违反规定的后果,避免当事人因无知而违反规定。
加强对取保候审法律监督的实践难点及对策
定程 度 上给 予其 “ 优惠” ,如 对法 定刑 十年 以上 的嫌 疑人 也予 以取保 候 审 。
2 .执行监 管 不力 、违 法制裁 不够 。由于 案多人 少 、司 法资源 缺 乏 ,公安机 关对 被取 保 人 的监管 多流 于形 式 ,不 能主 动执 行其监 管职 责 。特 别是 对于 异地取 保 ,公 安机 关 的监管 更 是形 同虚 设 ,决定 机关委 托 当地 公安 机关执 行 的寥 寥无 几 ,这就 使公 安机 关对被 取 保人 的行 为 是否符 合法 律规 定无 从掌 握 ,所谓监 管 无从谈 起 ,从而 法律 规定 的 “ 没收保 证 金 ” 、 “ 责令 具结 悔过 ” 、“ 予 以逮捕 ”等 措施 基本 成 为摆设 ,甚 至对 一些 逃跑 的取 保嫌 疑人 只 能
} : 海市 浦 东新 区人 民检 察院 。 ① 这 艰指 公安 机关 与被 取保 人 、被取保 人 与保证 人 分处两 地 ,以及 公安 机关 、被 取保人 与保 证人 分处 三地 的情 况 。
・7 2・
《 犯 罪研 究 》2 0 1 3年 第 2期
检 察 官 坛 论 Fra bibliotek增加 了再 次犯 罪 的几 率 ,提 高 了司法 成本 ,背离 了取 保候 审制 度设 立 的初衷 。
4 .决 定程 序不 够透 明、缺 乏救 济渠 道 。取保 候 审 的办理基 本 由决 定机 关 内部决 定 ,与 案件 有关 的 当事人 ,如被 害人 及其 诉讼 代 理人 ,不 能充 分有 效 地发表 意 见 、表达 看法 ,当
被 害 人对 取保 候 审有 不 同意见 时 ,潜在 的 社会 不安 定 因素就 此产 生 。 除此之 外 ,取保 候 审 决定 具有 终局 性 ,当事 人或 其他 相关 人 员有异 议 时没 有救 济 的渠道 。
浅论取保候审适用的缺陷及其完善
不将 该案 移送 审查起 诉 。( 4 ) 对检 察机 关退 回补充 侦 查案件 , 不 及 时补充 侦 查, 采 取取 保 候审方 式停 止侦 查。更 更有甚 者 , 为 疑
二是 取保 候审政 出多 门, 公检法 三机关 各行其 是 , 做法 不一 , 重 复取保 时有 发 生 , 严 重影 响 了法 律 的严肃性 和统 一性 。 根据 刑事 诉讼 法规 定 , 公安 、 检察、 法 院均可 对犯 罪嫌 疑人 、
议, 以期 为 立法和 司 法提 供 参 酌的依据 。
关 键词
取保 候 审 适 用 监 督
作 者简 介 : 王 建军 , 甘 肃省武 山县人 民法院 党组 书记 , 院长 ; 李本浩 , 甘 肃省武 山县人 民 法院助 理 审判 员。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0 8 1 . 0 3
取保 候审 是指侦 查、 起诉 和审判 机关在刑 事诉讼 过程 中对被 协助等 多项 职 能, 民警 工作千 头万 绪 , 难 以将取保 候审 的执 行工
刑事追 诉而 未被刑 事羁押 的犯罪 嫌疑人 、 被告 人为 了防止其 逃避 作摆 到重要 的工 作 日程 , 由于 执行 机构不 健全 , 而 取保 候审 的执
重 影 响 了法 律 的严肃 性和 统一 性 。
、
目前取保 候 审制度 适 用的缺 陷
一
是 随意放 宽取 保候 审的适 用条 件 , 不能严 把审 批关 。 导致 对符 合报捕 案件 的犯罪 嫌疑人 只报捕一 合取 保候 审条件 的被批准 取保候 审 , 符 合取保 候审条件 的不 审 。( 3 ) 对检 察机 关 已批 准 逮捕 的犯罪 嫌疑 人进 行 取保 候审 , 而
浅谈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及立法应对
被 告人 交纳 保 汪金 或 提出 保证 人并 出具 保证 书 , 保证其 不 逃 避 或妨 碍 侦
查、 诉或 审 判并 随 传随 到 的 一种 强制 方 法 。 起 取保 候 审法 律 制 度是 建 立 在犯 罪嫌疑 人 、 被告 人所缴 纳 的保证 金 对其 本人 所形 成的 约束 , 证 人的 保 人格 信誉 , 证 人与犯 罪嫌 疑 人、 保 被告 人之 间的 特殊 关 系的基 础 之上 , 在
确 已被 采 取 强制 措 施 的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违 反相 关 强制 措施 的 规 定逃 脱 后又投 案 的不属于 自首 ▲
采 取取 保候 审 不致 发 生社 会 危险性 的犯 罪嫌 疑人 或 被告 人 , 可以 取 保候
审。 “ 但 有期 徒 刑 以 上 刑罚 ”的范 围过 于广 泛 , 个月有 期 徒 刑直 至死 从6 刑, 也就 是 说 , 死 罪 、 对 重罪 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也可 适 用取 保 候 审 ; 被 而 “ 取 取保 候 审 不致 发 生社 会 危险 性 ” 标 准 又不 明 确 , 全 由 司法 人 采 的 完 员依据 主观 判 断 自行决 定 , 这就 给 一 些职 业 道德 不过 硬 的 司法 人 员提供
【 盛俊杰、 2 】 曾国栋:《 取保候审制度中的法律 问题与对策》
《 法治 论 丛》19 年 第3 。 98 期
了徇私 舞 弊 的机 会, 也给 行政 机 关及 某些 个人干 涉 司法提 供 了条件 , 致使
重 罪取保 轻罪批 捕 , 造成 取保候 审适 用对 象 的不均 衡 。
( 适用 程 序缺 乏具 体 标准 明 确 。 二) 最高 法 、 最高 检 、 安 部 、 公 国家安
全 部发布 的 关于取 保候 审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规 定 :“ 在侦 查或 者审 查起 诉 阶段 已 经采 取 取 保候 审 的 , 案件 移 送 至审 查 起诉 或 者 审判 阶 段时 , 如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王宏伟【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一种较轻程度的强制措施.充分地运用取保候审不仅对于公检法提高诉讼效率,同时根据"无罪推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在具体执行上出现了许多问题,诸如被取保候审人串供或者毁灭证据、重新实施新的犯罪、监督机关执行监管困难重重等,这就造成了取保候审的适用难以取得其本应具有的效果.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适用对象和条件、执行方式以及救济和惩戒方式进行探讨,提出这些环节的完善建议.【期刊名称】《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6)001【总页数】3页(P28-30)【关键词】刑事诉讼;取保候审;实践问题【作者】王宏伟【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防止其阻碍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责令其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方式给予其限定的人身自由,但是要保证随叫随到的强制方法。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有着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和初衷,实践运行中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制度构建本身的某些缺陷和实践中具体操作运用的不规范,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作用还有待发挥。
取保候审在实践的应用中,凸显出不少问题:适用对象和条件还存在很多语义不清、适用模糊的空间,决定机关针对取保候审决定适用自由裁量度过大;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监督和执行难度过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监管力不从心;被取保候审人的权利救济缺失等。
笔者将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3项提出的“严重疾病”,对于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上,问题在于到底什么是“严重疾病”,对此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和解释。
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机关对于何为“严重疾病”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规定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规定的问题及对策核心导语:取保候审在我们实行了一年的新刑诉中,有着怎么样的措施与及发挥效用呢?监视居住中有着怎么样的一些变化效果呢?需要注意的问题与及应对的对策怎么样?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详细探讨,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关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虽说新刑诉法第51、60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对象,但由于在取保候审操作中,大多数情形是由具体的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后报相关分管领导决定,缺乏了其他监督程序和机制,这就不可避免会出现有的办案人员因受利益趋使,而随意扩大取保候审适用的范围,导致有些应被采取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交钱走人的情况发生。
因此,办案人员要严格把握和学习与取保候审相关的新的法律规定,有关部门还可以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宣传讲座,丰富内部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理论水平。
严格贯彻新刑诉法规定,不为利益趋势而打开方便之门。
二、关于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目前,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使用和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执行难。
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跨区域的流窜犯罪案件发案率较高。
对这些流窜罪犯实施监视居住,难度较大;二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机关不得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也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办案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但在现实办案过程中,变相羁押的现象十分普遍。
有鉴于此,办案机关应严格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审批和使用。
通常情况下应尽量不用或者少用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确有必要时,也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精神来执行,并尽可能地改善监视居住场所的条件和环境,使之明显区别于羁押场所。
相关知识:关于拘传强制措施新刑诉法明确将延长拘传时间的情形限定为“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并增加了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与休息时间的规定,这就避免了长时间的疲劳讯问,加强对被拘传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然而,具体的相关规定并不十分明确。
以保证饮食与休息时间为例,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因此,办案机关对此具有很大的裁量权。
浅谈取保候审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取保候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使取保候审在适用中有了更具体的立法依据。
我国目前在适用取保候审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针对在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取保候审问题原因对策【目录】引言一、取保候审的概念二、取保候审中存在的问题三、取保候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四、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对策结论注释参考文献引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五种法定强制措施之一,发挥着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法律功能。
刑事诉讼五种法定强制措施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但是,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诸多原因,我国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取保候审的法律功能没有充分得以发挥。
譬如,取保候审在强制措施中所占比例不高、被取保候审人逃跑时法律“束手无策”、被取保候审人呈“放任自流状态”、一般民众认为取保候审就是花钱买人等。
在其他国家,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相类似的是保释制度,它是羁押的一种替代措施,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并限制国家权力、实现程序正义。
经过长期发展,保释制度在其理念支撑、程序设置及制度构建等方面都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取保候审制度已经成为了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取保候审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此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应该强化对取保候审手续的规范性要求。
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法官的实践经验和法律理解不同,对于取保候审的手续要求也存在差异。
有些地方可能存在“随意取保”的情况,这样就可能导致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应该建立起明确的规范性要求,比如要求法官在取保手续中必须告知被告人其权利和义务,告知其违反取保规定将面临的后果,等等。
其次,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管理和监督。
在取保过程中,取保人的行为可能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影响。
因此,应该建立起严格的取保人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取保人不会过度干涉被告人的生活和工作。
比如,可以规定取保人必须遵守被告人所在地的社区管理规定,不得在被告人居住区域内开展商业活动,不得在任何场合公开谈论被告人的案件等。
第三,应该加强对取保人身份的审查。
在实践中,有些取保人可能并不具备保证被告人出庭的能力,甚至可能与被告人存在其他关系。
这样一来,取保人可能会受到其他利益的影响,对被告人的案件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取保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取保人身份的审查,确保取保人具备出庭保证的能力,并且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最后,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教育和培训。
在实践中,有些取保人可能并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了解取保的程序和规定。
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取保人在取保过程中犯错,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因此,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熟悉取保的程序和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建设任务。
我们应该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改进,不断提高取保手续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决定第七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取保候审检察工作总结
取保候审检察工作总结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一种强制措施,
即不取保候审,但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检察工作是司法机关重要的工作之一,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取保候审检察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总结和反思,下面我将对这次总结进行总结。
首先,我们在取保候审检察工作中加强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
我们深入
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确保在实际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加强了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协作配合。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需要与
公安机关和法院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完成取保候审的各项程序和工作。
我们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了取保候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另外,我们还加强了对取保候审案件的监督和检查。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我们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我们对取保候审案件进行了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最后,我们加强了对取保候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取保候审工作需要具备
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技能,我们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了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了取保候审工作的高效进行。
总的来说,这次取保候审检察工作总结,对我们的工作有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取保候审工作的学习和总结,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做出更大的贡献。
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会议 ” 建议更改为 :监察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应 当列 。 “
席检察委员会会议 .对承办部 门人员执纪情况发表参 考意见 , 以供检委会 、 检察长参考。”
检委会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本院或者下一级人民检 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时 , 发言顺序放在承办部门、 承
一
和禁止性条件都有 明确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
在把关不严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的人滥用取保候
审 的情 况 ( ) 三 取保候 审期 间内对被取保 人 的执 行和 监督不 力
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是取保候 审的执 行机关 . 当
事人居住地的派 出所是具体职能部门 . 负责监督 、 考察 被取保人遵守有关规定情况并制作笔录 :监督保证人
法作出决定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 当认真研究人
民监督员的不 同意见 列席制能保证人 民监督员意见 的充分表达。 以 , 所 政协委员与人民监督员的列席也必 将进一步扩大检察业务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二 , 内部 自身制约监督。 为了有利于对检察委员 会 的职能活动实施监督 .针对检委会在讨论案件这一
一
机关申请复议 、 复核的案件发表意见 。 第四 , 对其他人员 的列席酌定化 。 建议 《 检委会议
事规则》 中规定由检察长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决定 。 2 导建立健全检委会 正式会议 之前 . . 倡 进行 信息 共享的联席会议 、 案件处理的 听证制度等会前会议制度 I { 墨
首先 .建 立和完善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的内部
和外部监督机 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 公正廉洁教育 . 加强对案件办理的事中事后监督。 从外 部监督来看 .检察机关应充分行使对刑事诉讼活动 的 监督权 . 通过 出台司法解释 、 制定工作 细则等方法逐步 完 善对适 用取保候 审等 强制措施 的外部监 督制 约机 制. 防止错用 或者滥用取保候审。 其次 . 取保候审 的采用与刑事和解制度 、 刑事赔偿 保证金制度有 机衔接起来 .使取保候 审条件进一步可 操作化 经过刑事和解 的案件 , 只要双方 当事人达成和 解和谅解 . 可以适 用取保候审。 就 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的 案件 .积极缴纳刑事赔偿保证金 的符合取保条件的也 可 以取保候审 第三 .加大对适用取保候审的过程 中违法行为的 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凡是错误适用取保候审造成严 重后果 的 、 办人情案 、 系案 、 关 金钱案故意滥用取保候
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什么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被告⼈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种强制⽅法。
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什么规定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什么规定(1)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这是对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
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的公安机关批准。
负责执⾏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取保候审的⽬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作为犯罪嫌疑⼈、被告⼈必须做到随传随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扰证⼈作证。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仍有的⼀定⾃由实施⼲扰证⼈作证的⾏为,诸如对有关证⼈进⾏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作伪证。
(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
即被取保候审⼈不得利⽤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订⽴攻守同盟,统⼀⼝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取保候审的条件为: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
即犯罪嫌疑⼈,被告⼈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的,应当采⽤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
即犯罪嫌疑⼈,被告⼈罪⾏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活不能⾃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婴⼉的。
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取保候审⽅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的。
取保候审制度适用现状简析
取保候审制度适用现状简析[摘要]取保候审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其特点在于是一种“限制”但“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但目前取保侯审适用过程中,遇到适用标准、保证形式难以扩展等问题,制约着取保候审的进一步适用。
[关键词]取保候审;适用;现状简析一、取保候审实施中的问题从笔者所在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来看,当前,侦查机关仍然是坚持以逮捕为原则,取保候审为例外。
这固然有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但是也在客观上妨碍了取保候审作为羁押替代措施的积极作用,并且影响了案件审查批捕的质量。
取保候审作为整个刑事强制措施系统中的一种较为轻缓的强制措施,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存在的问题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
(一)标准不明造成适用混乱根据我国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的;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可以取保候审的对象掌握为轻罪或应当逮捕而有严重疾病的和怀孕、哺乳期的妇女,以及拘留后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被羁押后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的。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机制上存在缺陷就适用方式而言,立法明确规定了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这两种方式。
但由于公、检、法各机关所制订的规则不统一,以及现实中切实存在的地区经济差异,使得实践中对于这两种具体方式的操作存在很大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选择适用的主体方式不明确根据立法的精神,对取保候审的两项保证措施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一般应依保证人、保证金的顺序选择适用,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先要求其提出保证人,如果提不出保证人或者无人愿意为其担保的,再要求其交纳保证金,以防出现保证金担保优于保证人担保,特别是有钱就可以取保候审的不当倾向。
取保候审检察工作总结
取保候审检察工作总结
近年来,取保候审检察工作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
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取保候审检察工作的开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首先,取保候审检察工作要做到程序规范,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取
保候审案件时,我们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被告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我们也加强对取保候审程序的宣传和解释,让被告人和其家属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
其次,我们要加强对被告人的风险评估,做到取保候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
办理案件时,我们要对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确保取保候审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我们也要对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取保候审不会对其造成不良影响。
最后,我们要加强对取保候审案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取保候审的有效性。
在
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要加强对取保候审案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被告人能够按时到案,并且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我们也要及时了解被告人的情况,确保取保候审的有效性。
总的来说,取保候审检察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不
断改进工作方式,确保取保候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取保候审疑犯脱保问题突出应予重视
保 仅 规 定 了保 证 金 的 1 0 0 0元 下 限及 收 取 方 式 .但 对
收取保证金 的范 围 , 对各类不 同的罪名 、 情节、 结果 等
如 何 实 施 财 保 均 无 明确 规 定 , 使 得 取 保 的 决 定 机 关 无
标准可依 。 保证金 的管理 、 没 收等操作也不 规范 , 同样
受案 总数 2 7 8 件 3 5 5人
31 6件 3 9 7人 3 7 4件 4 5 0人
取保候 审人数 2 0 】 人
1 8 5人 2 1 7人
脱保 人数 6
4 4
诉案件为样本 . 对办案 中的脱保情况及成 因进行调查
分析. 并 结 合 实 际 提 出相 应 的对 策 建 议 . 以期 充 分 发 挥 取保 候 审 的价 值 . 维 护 司法 权威 。
一
l
2 0 1 5 年
3 1 5件 4 0 1 人
2 0 9人
5
二、 被 取 保 候 审 人脱 保 的原 因
、
近 年 来 S检 察 院 审 查 起 诉 案 件 中 被 取 保 候
取 保 疑 犯 之 所 以脱 保 的原 因有 多 方 面 . 归 纳 起 来 主 要 有 以下 几 点 :
一
) 。尽 管 脱 保 人 数 占 比并 不高 。 但 影 响却 不 容 小 觑 因 为 这 种 现 象 既妨 害 刑 事 诉讼 活 动 的顺 利进 行 . 影 响
司法 公正 , 也增大了司法成本 , 损 害了司法公信 力
2 0 1 2年 以来
中止或流程空转 的尴尬 .不仅造成 司法资源 的浪费 .
后被 判缓刑 的 比例极 高 .但不排 除有判处 实刑 的可 能。 部分被取保人 因法律知识欠缺 、 不 了解 司法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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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它与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同属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与其它几种强制措施相比较,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点:(一)取保候审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对被取保人的人身强制性既不同于拘传的强制到案,接受讯问,也不同于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于拘留、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直接剥夺,它对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较为充分、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是法定期限最长的一种强制措施。
原《刑诉法》没有对取保候审期限进行限制,存在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取保既不结案,又不及时进行侦查、起诉、审理,变相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虽然规定了期限,但同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还是最长的。
(三)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检、法三家均可使用。
取保候审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都可以使用该项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对于这一强制措施如果正确运用,可以起到合理保护公民合法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益和实现司法经济的效果;反之,则有可能对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1、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相互制约性。
《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根据《刑诉法》的这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即使对于同一案件不同的司法机关对能否适用取保候审的认识不同,也不妨碍其中一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这无疑使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带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相互制约性,也是同《刑诉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相违背的。
2、对取保候审使用条件的规定较模糊。
《刑诉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运用条件作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使取保候审运用条件的法律规定具有明显的模糊性。
同时《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规定中,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范围过于宽泛,而判定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则多少带有一点主观色彩,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由于缺乏明确客观的判断标准,常常是依据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其结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3、取保候审的保证形式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难以产生有效的制约性。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形式为保证人担保或保证金担保两种形式。
就保证人担保这种保证形式而言,司法实践中作为取保候审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有着特定的关系,他们在履行保证责任时,常常既有对被取保人的行为加以约束的一面,又有对其姑息、纵容的一面,对于被取保人可能实施的隐匿、毁灭证据、串供、逃跑或者继续犯罪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保证方式很难对被保证人产生有效的制约和约束。
同时,刑事诉讼中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与民事诉讼中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其责任明显有所不同,即民事诉讼中的保证人可以代替被保证人承担应当由被保证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却不可能代替被保证人承担其违反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基本方式是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由此可见,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难以对被取保人产生真正有效的制约。
再就保证金这种保证形式而言,让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从实质上说就是以未来的经济处罚作为手段确保被取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实施妨碍诉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然而这种保证方式仍然难以起到较好的制约效果,且不论被取保人实施的违法行为难以监督、难以发觉,单就经济处罚与此时妨碍诉讼、减轻罪责、逃避法律制裁的性质和后果而言也是截然不同的。
同时,少数司法机关在收取保证金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违法行为也使保证金的保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职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削弱,少数单位对被解除取保候审而无违法行为的被取保人不按法律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交纳后将不予返还,等等。
这些行为无疑使保证金的保证职能难以得到真正的发挥。
况且同样数额的保证金对于不同收入阶层的人来说其保证职能也是有所差异的,甚至相当悬殊的。
凡此种种都表明以收取保证金的形式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也难以收到预想的制约效果。
4、取保候审的执行不到位,致使少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种种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或者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表现为:(1)不思悔改,继续作案;(2)以各种方式脱离监控、逃避审查和惩处;(3)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诱使证人翻证等,从而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和社会安定造成种种不利影响。
5、取保候审的使用缺乏严肃性。
个别司法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受利益驱动,往往:(1)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或不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经济利益或私情随意取保;(2)违反六部委及各部门有关解释不能同时采取人保与财保保证形式的有关规定,对同一案件变相同时采用保证人担保与收取保证金这两种保证形式;(3)对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解除取保候审时不依法退还保证金;(4)违反收支两条线的政策规定,收取保证金不打收条、不入帐、设立单位小金库等等。
三、如何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的有关法律规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一)应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作为适用取保候审的限制性条件之一。
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既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内在的本质要求,也是刑事诉讼中实施强制措施的宗旨和目的之所在。
具体说来正确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案件证据体系的稳固性应是考虑能否适用取保候审的重要因素。
不同的案件其证据体系的稳固性也不相同,有的案件证实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稳固性,对案件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公正审理;而有的案件证实案件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具有较高的稳固性,带有一定的可变性,且这种证据内容的改变将会直接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显然对于后一类案件一般不宜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
2、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范围加上一定的刑期限制,如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既是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所具有的社会危险性的一种肯定,又是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必然体现和内在要求。
3、各部门应当明确规定: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除不能在法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而适用取保候审的案件外,对于能够迅速侦查、审结的案件应当尽快侦查、审结,不能无故拖延案件的侦查、审理期限,使诉讼时间延长。
4、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宜同时取保候审审理,这主要是由共同犯罪案件的性质和证据特点所决定的,共同犯罪与单个人犯罪相比较,往往有着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大的社会危害性,共同犯罪案件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特点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对于各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定往往有着重要的甚至于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取保候审,一是容易使诉讼时间延长,不利于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及时惩处;二是如果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串供、翻供等违法行为,将会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审理和正确定罪量刑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二)应当进一步完善对捕后取保的制约机制,严格捕后取保候审的条件,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个别机关、个别人随意使用取保候审。
(三)应当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公安机关内部对取保候审执行情况的协调配合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和查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明确、强化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应负的保证责任;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及其罪行轻重,来确定保证金和罚款的数额标准,完善收支、使用、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对司法机关违反取保候审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理和惩罚措施,严防取保候审过程中各类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四)应当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
对于不同司法机关对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有不同认识的案件在决定取保候审时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强化制约。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接受控告申诉等环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节加强对取保候审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违法行为的监督,改变监督难、查处难的现状,对于其它司法机关作出的明显不当的取保候审决定应及时建议有关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或建议有关部门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其他司法机关在取保候审出现的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行使监督职责,以减少直至杜绝取保候审中的各种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