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

合集下载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工程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主要负责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

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组成,负责制定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工作。

三、监督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人员是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由委员会指定并进行资格认证。

监督管理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四、监督管理内容1. 监督施工过程中材料使用情况,包括材料的选择、质量和数量等。

2. 监督施工现场组织和施工流程,包括施工计划、工序控制、施工机械的使用等。

3. 监督施工方的施工人员技术水平和施工质量控制能力。

4. 监督施工方的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包括各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和验收文件的完备性。

5. 监督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六、监督管理措施1. 建立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档案,对每个工程项目进行记录和归档,包括施工现场照片、材料验收报告、施工记录等。

2. 进行定期或随机抽查,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和质量评估。

3. 召开工程施工质量会议,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讨论和解决。

4. 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监督管理能力。

七、监督管理责任1. 委员会要落实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计划,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进展。

2. 施工方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所需的材料和信息,并配合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

3. 监督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八、监督管理结果1. 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委员会要及时通知施工方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2. 对严重违规行为,委员会要及时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精选24篇)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精选24篇)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精选24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加强xx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xx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

其具体职责是: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4.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①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a.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c.地基检测报告及地基验槽记录;d.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2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2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运作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评估,加强对监督人员培训和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规定监督工作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监控和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计划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重点、范围和方式方法。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有效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工程和重大风险工程的监督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加强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计划的评估和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督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监督人员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人员的选拔和培养机制,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监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确保监督人员具备必要的监督技能。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及时纠正监督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监督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工程监督管理制度(通用3篇)

工程监督管理制度(通用3篇)

工程监督管理制度(通用3篇)工程监督管理制度篇11总则(1)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大型土石方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一般原则(1)承建单位在进行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2)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3)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合理组织施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对整个施工期的地质工作应足够重视。

在开挖过程中当岩体壁面裸露后,若发现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别,或未能预见不良地质现象危及人身安全时,则应及时作出明确判断,采取果断的施工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5)在开挖区域内,若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均不得任意拆毁或移动,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在高边坡、滑坡体、洞挖及重要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应加强安全监测措施。

(7)若在有瓦斯地区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程执行。

(8)合理地布置出碴路线和弃碴堆放地点,并应做到不妨碍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排水顺畅,不影响后续施工和本身的施工安全。

(9)在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在边坡上工作。

更不得在危险的边坡、峭壁处休息。

3土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1)严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造成事故。

若土坡上发现有浮石或其它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通知下面作业人员离开,立即进行处理。

(2)发现边坡有不稳定现象时,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

(3)对已开挖的地段,严禁顺土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排水,以防渗漏或冲毁边坡,造成坍塌。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坚持质量第一、监督为重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推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和管理,可以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具体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整改。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规划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等。

第十一条在规划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参与工程规划设计的审核和评估工作,提出规范性建议。

第十二条在设计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在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质量和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在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助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五章监督措施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现场查看、抽样检验、交叉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馈信息,并要求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停工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引言工程质量是工程项目的生命线,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

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促使工程项目达到预定的质量目标,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工程整体质量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的工程产品。

(二)原则1、依法监督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科学公正原则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监督检查,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

3、突出重点原则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重要性,确定监督重点,加强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材料的监督检查。

4、全过程监督原则对工程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实现质量监督的无缝衔接。

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一)组织机构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同时,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质量监督人员。

(二)职责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和投资方,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质量要求。

具体职责包括: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和条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直接生产者,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具体职责包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等。

3、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包括: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和巡视检查;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等。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范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安全、可靠和合格,提高国家的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承担的各类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注重质量安全、创新发展和绩效评估,提高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健全完善制度和规范标准,确保监管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加强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监管队伍的专业水平。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强化各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九条本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促进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控。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与相关权威机构建立沟通协作关系,及时获取工程质量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监督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不断学习和研究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报告工程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工作会议及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督质量。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流程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循“规划、设计、施工、质检、验收”五个阶段的流程。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规划阶段,应对工程设计进行评审和审查,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设计阶段,应对工程施工图纸进行评审和审查,确保施工图纸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铁 XX 公司集团XX 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股分公司、中铁四公司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企业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确保工程(产品) 质量。

鼓励各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应用示范、“QC 小组”等活动,广泛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各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 ISO9000 体系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本办法合用于公司从事施工生产的项目经理部及各分公司、作业层实体。

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公司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公司、公司项目经理(分公司)二级监督管理。

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要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

施工生产的各作业队,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质量检查工程师(质检员),建立工程质量的监控网络。

各单位必须对专(兼)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定期和时常性的质量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由中国中铁股分公司统一制发质量检查证,或者由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制发质量检查证。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担任。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治理实施方法一、工程报验程序制度施工方未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职检的三级检验制度,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验申请后觉察施工方未进展自检的,工程存在明显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施工方应重进展自检,并每次罚款 500 元。

二、现场治理人员资质治理制度1、全部参建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需经监理部资质审核,合格前方可进场施工。

2、工程经理、主要技术治理人员、特别工种人员无〔真实的〕上岗资格证明,或有岗位证明不能满足工程需要而上岗进展操作的,每人·次经济惩罚100 元并马上撤换。

三、工程施工测量治理制度1、未按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掌握点进展复核或未经监理部审查批准就自行施工的,应重复核、报验通过前方可进展施工并经济惩罚200~1000 元。

2、检测仪器、仪表应具有合格证明,满足检测工作要求并定期检测否则惩罚200~1000 元/次。

四、模板工程1、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竹胶板、方木等材料要严格检查,杜绝不合格的材料用到施工过程中。

2、模板钢管脚手架的搭设不符合脚手架的搭设标准要求,支撑使用伪劣材料或支撑刚度明显不能满足上部荷载要求的,要马上更换材料重搭设,并觉察每次/每处 200 元。

3、模板支撑时未按设计要求起拱的或刚度及稳定性达不到要求的,应重返工并每惩罚款 200 元。

4、模板经报验后,其平坦度、几何尺寸不满足标准要求的,罚款 50 元处·次。

5、在砼施工过程中消灭模板严峻变型的每觉察一惩罚款 100 元并要求准时实行有效的措施按要求加固。

6、模板撤除时必需报验,私自撤除模板或在不符合混凝土强度要求的时间内撤除模板的,要求对已撤除的模板实行措施重加固,并对其惩罚每处 500 元。

7、梁、板模板撤除时施工单位必需向监理部供给本段砼试件的试压强度报告,试压强度符合标准要求前方可进展模板撤除,否则每次罚款 500 元。

8、未按设计要求进展模板安装或预留可能引起砼后凿的,应依据设计要求进展安装或预留并罚款 50 元/处。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建设工程实施阶段中,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包括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监督管理的程序规定以及监督管理的技术要求等。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和支撑,是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稳步提升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同的环节需要不同的质量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保修阶段和质保阶段等。

在设计阶段,需要进行设计评审、设计文件审核和设计变更的管理;在施工阶段,需要进行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督、进度管理和安全监管;在验收阶段,需要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和结算管理;在保修阶段,需要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保修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在质保阶段,需要进行工程质量抽查、质保管理和质量监测等。

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避免超标准规范、超范围变更、超期限工程等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监理人员、检测机构、施工单位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能够熟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应职责,做到“监督到位、责任到人”。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具备如下要素:一、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立相关职责和标准,明确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包括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规章制度、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等内容,从而增强工程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力,由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督人员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等。

三、监督管理的程序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制定详细的监督程序规定,以保证实现全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在不同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和标准,满足不同时期、不同过程的工程质量监督要求。

四、监督管理的技术要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掌握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基础设施、设备、材料、施工技术等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和监督,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保持工程的安全性能和经济性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编号:AQ-JS-04776( 安全技术)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1总则1.1为确保工程质量,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1.2建设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

1.3施工单位要鼓励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采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针对施工难点开展QC小组活动,争创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

1.4工程质量管理应贯彻“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模式,认真实施ISO9001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建设工程质量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1.5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主管生产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关的管理责任,项目经理部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并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1.6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施工生产作业班组或车间应配备兼职人员,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控网络。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用资料)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用资料)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21]7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辖区内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的行政执法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等。

三、监督管理机构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 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四、监督管理内容1.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质量管理。

2. 建设工程项目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验。

3.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4.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质量检验。

5.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1. 质监机构在接到建设工程项目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

2. 质监机构对受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制定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时间。

3. 质监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 质监机构应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

5. 质监机构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六、监督管理要求1. 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2. 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3. 建设工程项目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4.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施工工艺,确保工程质量。

5.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七、法律责任1. 质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0目的1.1为加强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完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体系,针对公司的工程建设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2.0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0职责3.1运营管理部对各项目部的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4.0内容4.1运营管理部工作权限4.1.1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各项目部和相关人员必须就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4.1.2有权对检查事项涉及的文件材料、会议记录和个人工作记录进行查询;4.1.3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4.1.4有权对有关图纸、合同、招标文件等资料进行查阅复制;4.1.5有权列席参加公司各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召开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会议;4.1.6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在公司职能部门或各项目部内部临时抽调有关技术人员参与质量检查工作;4.1.7发现施工单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的,有权责令各项目部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并按施工合同进行处理。

对质量督查工作有抵触行为,情节恶劣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各项目部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4.1.8对监理公司监理不到位的现象,有权要求各项目部按监理合同对监理公司实施处理。

4.2工程质量监督的对象、范围和方式4.2.1工程质量监督的对象:各项目部在建的永久性工程、临时性工程、零星工程和维修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4.2.2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1)工程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公司工程类相关管理制度;2)工程实物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3)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程序是否符合公司工程、成本管理类相关管理制度,相关手续是否完善;4)工程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4.2.3检查方式:1)日常检查:跟踪工程进度进行巡查;不定期深入现场对各项目部的在建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专项检查:根据各项目部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部门专项检查计划,对各项目部群体工程及工程施工中关键性部位或选择某项分部工程进行专项检查;3)举报检查:受理员工、施工方等方面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并负责调查处理;4.3工程质量监督程序4.3.1产品研发中心负责将各施工图电子文件报运营管理部。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提升国家工程建设水平,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公正、依法监督原则,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合规性。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一、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设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程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质量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监督检查报告的汇总和分析。

第三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流程一、工程项目启动前,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

三、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终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四、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跟踪,确保验收结果合理合法。

第四章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一、所有参与质量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得有失职、渎职行为。

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档案,记录工作过程及结果,确保质量监督过程可追溯、可评估。

三、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及时措施予以处理,并定期报告给上级领导。

四、对于严重偏差和违法行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评估一、对本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评估,排查问题并及时改进完善。

二、制定评估标准和考核指标,依据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评估工作。

三、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及时通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第六章附则一、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单位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依法合规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管,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升。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建立监督执法专业队伍,提高监督执法效能。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与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的报告;(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和设计文件;(三)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时限内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查结论。

第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对审查不合格的申报材料,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对不合格的内容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重新申请后,重新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时限内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查结论。

第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对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发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合格证明。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检查;(二)对建设工程质量状况进行抽查;(三)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四)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案件的调查、处罚等。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质量问题。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科学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范围和重要程度,制定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案,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控制工程质量风险。

第六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应当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化、精细化。

第七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岗位职责,忠实履行职责,保证依法行使监督权力。

第三章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和职责第九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主体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二)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方案;(三)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检查和抽查工作,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四)组织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评定工作,对质量达标的施工项目进行表彰奖励;(五)组织对工程施工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六)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方案,并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二)组织施工单位开展施工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整改;(三)按要求配备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人员,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四)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质量培训,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五)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评定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2. 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

2.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职责,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 设立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监控。

三、质量控制措施1. 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计划,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质量要求。

2. 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施工精度,减少质量缺陷。

3. 对进场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不合格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4.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

四、监督检查1. 定期组织内部质量审核,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2. 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的质量检测和评估。

3.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重大质量问题需上报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

五、教育培训1. 对员工进行质量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员的质量管理能力。

2. 定期举办技术交流会,分享质量管理经验和新技术应用。

3. 鼓励员工参加外部的质量管理培训和认证。

六、奖惩机制1. 对于在质量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持续改进1. 根据监督检查和审核的结果,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2. 鼓励创新思维,采纳合理化建议,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做好记录。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度范本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度范本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第五条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

第六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二)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四)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监督内容第八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监督:(一)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履行质量责任;(三)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四)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查、质量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五)工程项目的施工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六)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七)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八)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程序第九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复杂程度,制定监督计划,并在工程项目的施工前将监督计划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应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YF-ED-J1923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 总则1.1 为确保工程质量,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1.2 建设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

1.3 施工单位要鼓励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采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针对施工难点开展QC小组活动,争创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

1.4 工程质量管理应贯彻“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模式,认真实施ISO9001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建设工程质量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1.5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主管生产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关的管理责任,项目经理部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并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1.6 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施工生产作业班组或车间应配备兼职人员,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控网络。

专(兼)职质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或调换人员。

集团公司提倡各单位实行安质人员派驻制。

1.7 制定完善工程质量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逐级负责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2 十二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1 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2.2 开工报告制是国家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由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开工。

同时报告写捏2在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2.3 设计文件分级审核制。

施工单位收到设计文件后,应按规定分级审查核对,并建立专门的设计文件审核记录或台账,注明审核人员、日期及审核结果等。

2.4 变更设计报批制。

变更设计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提出变更设计报告及相应发生的工程增减数量报设计单位(或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同时应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或记录。

在未得到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2.5 测量双检制。

施工测量和放线放样必须坚持双检制,即两个测量组分别测量或一个测量组分别用不同方法测量,核对结果。

2.6 技术交底制。

技术交底分为建设单位或主管上级主持, 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单位逐级向下进行的书面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书格式应标准,字迹、图表应清楚规范,有复核签字,交接双方签字。

具体工作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

2.7 工程试验制及检验仪器的检测制。

各级试验机构必须获得资质等级和计量认证,试验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试验设备仪器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检定和校验。

2.8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

2.9 工程质量检查制。

工程质量检查一般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大检查。

日常检查指基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日常检查。

定期大检查指项目经理部按月,子(分)公司(集团公司指挥部)按季,集团公司按半年由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定期质量大检查。

检查时填写《质量检查确认单》(附表)。

2.10 质量验收评定制(详见本办法第4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2.11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详见本办法第6章: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2.12 工程质量奖惩制(详见本办法第7章:质量保证金及质量奖罚)。

3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3.1 质量检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质量检查要以预防为主,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开工前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3.1.1 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已办理。

3.1.2 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满足开工需求。

3.1.3 施工调查,复测工作已完成。

3.1.4 图纸会审,技术咨询工作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

3.1.5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

3.1.6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前已进行相关培训。

3.1.7 质量保证体系已按照ISO9001标准建立。

3.1.8 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相关行业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3.1.9 复工工程亦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检查。

3.2 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内容及要求3.2.1 测量放线正确,精度符合要求。

3.2.2 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工艺要求组织施工,操作方法正确,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及《验标》要求。

3.2.3 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

3.2.4 工程日志等施工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美、签认齐全、符合要求。

3.2.5 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已制定和落实。

3.2.6 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规定检查,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齐全,并经相关人员签认。

3.2.7 严格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齐全。

3.2.8 混凝土、砂浆试件,填筑土方密实度等按规定要求进行试验和检查,强度和密实度符合要求。

3.3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3.3.1 工程在隐蔽前,先由技术人员自检合格后,质检工程师预检,再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后方可隐蔽施工。

3.3.2 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相关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3.3.3 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3.3.4 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如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4 工程检验质量评定4.1 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考核企业或单位完成质量指标的依据和进行验工计价的凭证。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按照有关行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合同规定条款实施。

一般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当工程由若干个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应对质量检验评定负总责。

4.2 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评审并填写严重(一般)不合格品的台帐和记录,采取整改或返工措施,经专职质检人员验证,消除发现的不合格品。

4.3 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的副职主持,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参加,评定结果要有监理签字认可。

4.4 内部验工计价签证制度由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筹集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验工计价前必须经质量检查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查审签证后方予计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4.4.1 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构成质量事故尚未处理者; 4.4.2 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4.4.3 缺少隐蔽工程检查证或未经监理检查签证而隐蔽者;4.4.4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缺少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原材料未经试验确认合格者;4.4.5 未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变更设计或手续不全者。

5 工程创优5.1 工程创优是提高企业信誉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加强全员创优意识教育,提高全员创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5.2 优质工程的申报及评审工作由各单位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元月底前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提出创国优、省部优、总公司级及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规划(5月底前规划可以个别调整),每年必须保证创一个省部级或以上优质工程(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推至下一年度);施工合同或投标承诺中有明确创省部级优质工程要求的必须在规划中申报,并确保规划的工地创优工作落实,规划兑现率达80%以上。

5.3 申报总公司及以上级别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首先评定为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

5.4 工程项目应加强与工程所在地建设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争创国优和省、部级优质工程,提高企业社会信誉和知名度。

5.5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规划。

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质量保证措施,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开展科技攻关,以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

不提倡提高标准搞创优。

5.6 坚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互相配合,“四位一体”共同创优的原则。

5.7 根据实际情况,集团公司适时召开工程质量现场工作会,交流经验、观摩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工程质量。

6 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6.1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位置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6.2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建设部1989年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铁建设[2003]48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6.3 建立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制度。

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至集团公司及建设单位、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驻现场人员;事故单位应在3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6.4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取证工作。

6.5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持,安质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组织调查;一般质量事故由企业主管领导主持,各单位安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组织调查,集团公司安质部视情况派员协助调查,凡未设专职质量监察机构的单位由集团公司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6.6 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有关安全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6.7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30天内处理结案,并将结案处理情况报集团公司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