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训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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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训规章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我校新生的军事训练工作,更好地完成军事训练任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上级部门关于学生军训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2.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为学生的必修课,未取得学分的,不准毕业。

3.军事技能训练一般安排在一年级新生入学时进行,训练时间为14自21天。军事技能训练的科目一般包括队列、内务、军事知识、实弹射击等。

4.军事技能训练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学分为1个学分。军事技能训练课教学结束,学生个人作出书面小结,经考核合格,评定成绩,送教务处及各系登记,归入学生档案。

5.军事技能训练由学校人武部组织,邀请驻遵部队承训,军地双方密切协作共同完成训练任务。

二、章军训考勤

6.学生要根据军训教学安排,按时参加军事科目的训练,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以旷课论处(每天计8节课),给予纪律处分或转入下一年度补训。

7.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当年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须在开训前持医院的证明,申请缓训。缓训申请经系领导批准,报军事教研室同意后方能缓训。

8.因身体残疾或特异体质不能参加军训的应由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系领导同意,报军事教研室批准,可以免训部分项目,但须列席旁观训练。

9.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完成训练科目的学生,经军事教研室批准后,可转入下一年度补训。

10.军训期间学生因病、因事、因公不能参训和到课者,均须事先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

(1)请病假须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当班医生的建议休假条;请事假须有充分理由。

(2)请病必须按审批权限请假,按时归队销假。请假一日以内,且不出校门的,由军训连指导员批准并通知连长;请假一日以上,或离开学校时,必须由营教导员批准;离校三天以上的,由营教导员提出意见,并报军训团领导批准。

11.考勤实施由任课教员,连指导员负责落实,并在本课程或军训结束后,将军事课考勤情况报武装部(军事教研室)。

12.因病或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军训的,由本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送武装部备案,方可免训。

三、军训安全

13.安全工作是学生军训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对完成军训教学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体参训教官、师生必须学习和宣传军训安全规定。

14.在进行射击训练时应当遵守:

(1)严格执行验枪制度,射击前必须验枪和检查教练弹内是否混有实弹。

(2)不准把枪口对人,更不准用武器开玩笑和打闹。

(3)不准在交通要道,居民区或人员来往较多的地方进行射击预习。

(4)不准在同一场地内交错重叠进行射击预习。

(5)射击训练场内不准同时进行其它科目训练或体育娱乐等活动。

(6)严格执行武器管理使用制度。做到“领有登记,交有检查”,任何时候武器都不准

在私人手中过夜和午休。

来源:/wg/detail6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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