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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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学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纳税问题

财税学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纳税问题

财税学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纳税问题(2014-02-23 20:37:36)转载▼标签:分类:财会与税务转载原文地址:财税学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纳税问题作者:投行小兵2013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提到: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们注意到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也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这个规定我们似曾相识,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纳税问题也有不少争议。

资本公积所包含的内容较多,不同的会计制度对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也有较大差别,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转增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都要纳税呢?笔者根据现行政策试对该问题分析如下: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法》所称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部分。

二、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两项内容。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具体包括:①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③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④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金额,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定的金额等内容。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资本公积”内容较繁杂,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

股改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股改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股改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一、问题的提出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和上市,通常会采用以某时点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股份有限公司,不改变股权结构,称之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时,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会将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的一项或多项转增股本,公司股东会面临转增股本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或者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本文中的资本公积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我国《公司法》及税收法律法规没有针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但是其适用情形不明确,概念界定不明晰,易混淆、误解,各级税务机关、证券中介机构和企业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理解产生巨大的分歧,其实务处理方式各异。

本文从现行立法、实务及案例、理论分析三个角度就本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现行法律规定分析1。

现行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资本IPO整体改制,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应如何计缴个税?

资本IPO整体改制,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应如何计缴个税?

资本IPO整体改制,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应如何计缴个税?01从哪个维度来考虑“资本公积”转增这件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大家都可以理解,会计分录表示就是:借:资本公积贷:股本一般来说,股份制公司采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况更多,因为股份制公司相比于有限公司,更具有“资合性”,公司价值会体现在股价中。

而采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会增加股本数量,降低单位股价,从而增加股票流动性,让更多投资者可以参加进来。

我们也经常能够听到上市公司“高送转”之类的词,说的就是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那么有限公司会不会采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呢?也有,但不多。

有限公司相比于股份制公司,更趋于闭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不会带来实质资金流入或者权益增加,因此做的动机不强。

但是,在IPO整体改制的过程中,大部分公司都会涉及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说到改制,大家应该并不陌生。

股份制改制,就是以某个时点的净资产,发起设立股份制公司。

具体过程可详见下图:今天,我们主要来讨论在IPO折股改制的过程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对于自然人,是否需要计缴个人所得税。

02相关法律依据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相关税法或者政策规定,我们整理了一下,主要包括下述5条: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发【1997】198号文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实务: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股东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实务: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股东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股东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拟将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现咨询在转增时股东是否需要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
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
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 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
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

会计实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

会计实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春节期间,在网上看到宁波地税2014年所得税热点政策问题,细读之后发现颇具亮点。

宁波地税在问答中对于当下所得税中的部分难点和热点问题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些探索非常值得全国其他地方税务机关的借鉴,如果成熟后真的应该进一步提升规定层次后全国执行。

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对于企业如果用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该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没有任何疑问。

但是,对于企业用资本公积中的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资本(股本),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大家主要还是依据了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10]54号中说的一句话“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总局只是规定了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情况下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都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首先,国税发[2010]54这句话是非常模糊和原则化的。

其次,在逻辑上可能是说不通的。

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有限责任公司吸收新股东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不是一回事吗,为什么要采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在法理上站不住脚。

对比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79号文就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这里,企业所得税就没有区分什么对股权溢价和股票溢价进行区分,都是按一种方法处理的。

同时,在转增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无纳税能力,当时不征税,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实际是一种递延纳税方式。

加之2010年后新股限售股转让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也不会因为企业上市就套出征税范围,从考虑实际纳税能力的角度考虑,没有理由再去区分什么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和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的区分问题了。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及那些所得税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及那些所得税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及那些所得税问题2015年10月2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推广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一项就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获得所投资的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人一直是坚持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观点。

但这个问题却一直是争议不断的。

而对于其他企业以资本公积(以股票溢价形成的除外)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仍应当在获得转增股本时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来系统的谈一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为“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对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税收征免,应根据投资者的身份,以及所投资企业类型的差异来区分。

企业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投资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企业投资者在获得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不能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在以后转让或处置股权时,也不得扣除转增增加的部分,届时也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及歧义涉及个人投资者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两个文件,第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史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最精简!(一眼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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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估计很多网友已经看晕在厕所,今天小编用最简单,最通俗易懂的方式告诉你,转增股本的个税问题。

首先小编从他出引来如下分析,看你是否看的懂,记得住:
从下面文件看,对于资本公积转增产生极大争议的事项,总局执意要进行下去了;只是,把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票发行溢价转增剔除了。

这样优惠层级体现为三层:
第一层(最优级):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发行溢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层(次优级):非上市且未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公积未作区分,和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一样,在转增时都应缴税,只是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
第三层(悲催级):除上述企业外的其他企业,资本公积(包括了溢价转增)、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在转增环节,要一次性缴纳个税。

最后提醒一句:文件是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面的巴拉巴拉那么多,如果记不住上面的,那面仅仅需要记住下面内容即可,排除法简单的不得了:
转增股本个税把握两个要点即可:
一,谁可以延期(未上市未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分5年
延期缴纳,除此之外一次缴纳)。

二,谁可以免交(已上市已挂牌企业的发行溢价免交,除此之外都需要缴纳)。

这下好了吧,一下子就记住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探讨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探讨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探讨作者:孟丽丽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22期摘要: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是常见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的方式。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实务中一直争议不断。

本文从可转增资本(股本)的资本公积的内容界定和性质分析入手,对现行税收政策中存在的对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和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忽视转增过程中原始股东和溢价出资人的差异,税种间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性质界定不一致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明确可转增资本(股本)的资本公积范围、递延纳税环节至股权转让时和统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性质界定的建议。

关键词: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由来已久,实务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给予股票溢价和资本溢价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待遇是否合理。

本文基于此对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转增资本(股本)的资本公积内容界定及性质分析(一)转增资本(股本)的资本公积内容界定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说,随着会计准则的修订,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经历了一个逐渐规范的过程。

目前,资本公积科目主要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它资本公积三个明细科目。

其他资本公积主要为过渡性质的账户,其核算内容如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在相关资产处置时,其相应的资本公积也一并处置。

资本公积科目下能用于转增资本(股本)的仅为资本(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二)转增资本(股本)的资本公积性质界定从概念上来说,资本溢价对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本溢价对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主要区别在于企业的注册资本是由股权还是等额股份构成,而股权和股份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受到资本市场的规制以及流动性的差别。

公司的组织形式对资本公积科目下“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的性质并没有太大的影響。

资本(股本)溢价,对后加入企业的溢价投资者来说,是其享有企业目前经营成果及未来获利能力付出的对价,具有资本性;对原始投资者来说,是对其投入资本运营取得留存收益以及企业获利能力的认可,具有收益性。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作者:罗宏健来源:《财会学习》 2019年第5期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由于我国采用注册资本制度等原因,很多企业在接受投资之后,溢价部分形成大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是用来转增股本,转增股本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处理上存在较多的争议,本文根据不同情形下,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做探讨。

一、现行法律规定,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 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 第28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对国税发[1997]198 号文中的“资本公积”的定义做了明确的表述: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两个文件,非常清晰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因为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用来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非股份公司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却找不到任何法律法规文件和依据,那么股份制企业仅指股份公司吗?有限公司是否也属于股份制企业,参照股份制企业执行呢?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其本质不一样吗?这是一个分岐较大的问题,每个人的理解都不一样,就算在企业IPO 过程中,中介机构也是出于谨慎性原则,如果涉及税务风险,要求大股东做出补税承诺,这种中介机构的背书和大股东的承诺也得到证监会的认可,而在税务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地方税务局也是更倾向于从严解读税法,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增股本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转增股本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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衬底1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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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国税函【2009】285号) 关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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衬底1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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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财税【2009】167号)
关于收回转让股权的处理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1
关于承债式股权转让
2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3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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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中的溢价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处理研究

资本公积中的溢价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处理研究

资本公积中的溢价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处理研究资本公积中的溢价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处理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股市上市公司的收益水平逐年提高,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政策的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

其中,溢价转增股本作为一种现金分红行为备受关注。

本文通过对溢价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研究,进一步探讨其影响因素及合理的税务政策。

一、引言溢价转增股本指的是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公积将股本转增给股东,并以溢价的方式计算。

这一行为一方面为公司提供了灵活的现金分红途径,另一方面也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股权收益。

然而,目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溢价转增股本并没有明确的指导规定,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式。

二、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范围个人所得税是根据收入来源和性质来确定的,在资本公积中的溢价转增股本属于非货币性质的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收入来源、税率和税率适用层级分为三个档次征收的。

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对于溢价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采取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根据传统的计算方式,将溢价部分作为一次性收入计入当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中;另一种是将溢价部分平均分摊到转增股份的股权收益中,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纳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因素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式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实际收益。

首先,针对上市公司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现金分红金额。

在传统的计算方式下,公司需要支付更高的个人所得税,可能降低公司的净利润;而采取平均分摊法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较低,公司可更灵活地进行现金分红。

其次,对于股东来说,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将影响其实际股权收益。

在传统的计算方式下,个人所得税较高,股东的分红收益较少;而采取平均分摊法后,个人所得税较低,股东可获得更多的分红收入。

五、合理的税务政策建议针对资本公积中的溢价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处理,建议采取平均分摊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新三板IPO股改过程转增股本涉税深度分析

新三板IPO股改过程转增股本涉税深度分析

新三板/IPO:股改过程转增股本涉税深度分析文|梧桐晓风公司要到新三板挂牌、到沪深两个交易所上市,必须将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改制过程通称为“股改”。

“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成为不少投资者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必须面对的实质问题。

与现金分红自然人股东取得货币资金不同的是,有限公司留存收益、资本公积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或资本公积金时,自然人股东并没有取得货币资金,要缴个人所得税就要个人另掏腰包,一次要掏几十万、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这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难以承担的,去借款来缴税也让大多数人不可接受。

因此,股改变成了实实在在的“技术活”。

一、协调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一)净资产>注册资本——缴税当净资产高于注册资本时,企业股改时即需要面对缴税问题。

税收实践中,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歧义性导致各地方税务机关的执法困惑和执法混乱。

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在股改时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政府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不要求自然人股东缴纳税款或者准予缓缴该税款。

(二)净资产<</span>注册资本——增、减资《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当净资产低于“股改”前的注册资本时,可以采取“股改”前先减资以使净资产与调整后的注册资本大致平衡的处理方式。

此外,股改前进行增资或者由股东溢价出资也是可行的办法。

总之,股改时,净资产与注册资本愈趋平衡,缴税义务相对愈轻。

二、“股改”时留存收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公积税收成本问题(一)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税问题1.问题:“整体变更”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策:第一步,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合理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二步,由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书,承诺若税务机关征缴本人在公司整体变更时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无条件、全额缴纳该等税款,若税务机关因此对本人罚款,该等罚款亦由本人全额承担;如公司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上述税款义务而遭致税务机关罚款,相应的罚款及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需要缴纳所得税吗?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取决于资本公积的来源。

其中,“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以下简称“投资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以下简称“转增资本”)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之前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及原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下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在相关资产处置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个人资本,视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相应增加投资计税基础。

01资本公积会计处理的历史沿革从会计制度设计“资本公积”科目以来,我国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进行了数次变更,梳理如下:1原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1.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三项内容。

2.1998年1月开始实施的《股份制公司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住房周转金转入、资产评估增值和投资准备等五项内容。

3.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陆续出台的相关补充规定,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作了较大调整,主要包括资本溢价(有限公司)或股本溢价(股份公司)、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关联交易差价、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七项内容。

其中,其他资本公积包括资本公积现金捐赠、准备转入、债务重组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2新准则体系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全新的会计准则(以下称“新准则体系”)。

新准则体系中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接受捐赠利得、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改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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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形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整体变更中的资本溢价不属于股票溢价收入,转增股本部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观点以税务机关为代表。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1992年5月15日发布《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国家体改委等体改生[1992]30号)(现行有效),“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我国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的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的股份制企业应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的规定没有对股权(票)溢价转增股本做不同的处理。因此,国税函[1998]289号的“资本公积金”应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本)溢价两种情形,不应当做区别对待。整体变更中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观点主要以企业、证券中介机构为代表。
经调研,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上市公司的计税基础也各不相同,吉艾科技以审计报告截止日的所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净资产部分为计税基础,嘉应制药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为计税基础、沃森生物不仅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个人所得税,而且同时缴纳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的那部分个人所得税,但是上述企业都没有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改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金融证券缘周律
一、问题的提出
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和上市,通常会采用以某时点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股份有限公司,不改变股权结构,称之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整体变更时,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会将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的一项或多项转增股本,公司股东会面临转增股本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或者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本文中的资本公积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1.按要求缴纳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部分上市企业在整体变更时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代扣代缴了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例如上市公司吉艾科技(证券代码:300309)、太空板业(证券代码:300344)、旋极信息(证券代码:300324)、嘉应制药(证券代码:002198)、沃森生物(证券代码:300142)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法律理解分歧。上述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相对明确,而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不够清晰,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2.根据优惠政策暂缓缴纳,股东同时出具承诺函。以上市公司美盛文化(证券代码:002699)为例,根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4名自然名自然人股东已于2011年11月10日出具《有关股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承诺函》,承诺:如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与净资产折股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应缴纳的税款及(或)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罚款(如有),并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同时,新昌县地方税务局出具了《关于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设立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说明》,该局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绍证发[2008]43号)中的规定同意发行人在整体变更时可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因为发行人设立后未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查阅了美盛文化的审计报告,其在整体变更时用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类似的案例还有明家科技(证券代码:300242)、森远股份(证券代码:300210)。
二、现行法律规定分析
1.现行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收实践中,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歧义性导致各地方税务机关的执法困惑和执法混乱。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在股改时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例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本公积等转增实收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9]132号)规定:“海门市复写纸厂在改制为海门市海天纸业有限公司期间,将多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将上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个人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政府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不要求自然人股东缴纳税款或者准予缓缴该税款。又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8号)规定,“十三、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对列入上海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在上述规定中的概念表述和解释不够准确、完整,导致了大家理解的分歧。如果上述文件都明确表述为“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那么就不会产生以上问题。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始终没有针对为何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或论证,也没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对相关问题咨询的答复与文件规定不一致,这必然导致地方税务机关、企业对本规定的理解产生混淆和歧义,税收征管混乱。总之,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就本问题出具明确细化的法律文件。
总之,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都认为应当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方式不同,其征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也不相同。有的税务机关以审计报告截止日的所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作为计税依据,有的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作为计税依据,还有的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作为计税依据。笔者将在企业实务操作案例中进行说明。
笔者查阅了吉艾科技2011年、2010年、2009年的审计报告,截至2010年9月30日,吉艾科技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00 727 955.95元,其中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共计72 821 955.95元。根据吉艾科技的2010年审计报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吉艾科技在整体变更时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7 427 555元,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共转增股本47 094 000元,三项共转增股本64 521 555元。但是吉爱科技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额14 564 391.19元(72 821 955.95×20%),即吉艾科技是就截止2010年9月30日的所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72 821 955.95元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也没有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吉艾科技为例,律师出具了如下补充法律意见:根据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区税务所于2011年3月16日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上股东就吉艾科技整体变更时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的纳税情况如下:……发行人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已依法纳税,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因未及时依法纳税而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我国《公司法》及税收法律法规没有针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但是其适用情形不明确,概念界定不明晰,易混淆、误解,各级税务机关、证券中介机构和企业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理解产生巨大的分歧,其实务处理方式各异。本文从现行立法、实务及案例、理论分析三个角度就本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对股份制企业和资本公积金的不同理解上。笔者认为,从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的字面意思上理解,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价转增股本情形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形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才会有股票溢价收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股票,不会产生股票溢价收入,因此应当缴税。国税发[2010]54号文进一步确认了前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一种理解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字面意思,但是第一种观点理解过于狭窄,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区别对待,把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区别对待,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资本公积的本质属性。
很多地方税务机关、企业、证券中介机构把本答复当作对规范性文件的权威解释,理解为整体变更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需要征收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已经删除了本咨询答复,但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官方网站转载了本答复,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对答复仅作参考,不属于有效力的法律文件,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家税务方面的最高行政机关,具有非常高的政府公信力,其答复可以理解为对其规范性文件的权威解释,它对地方税务机关对文件的理解和执行起着指导作用,对企业对该问题的判断和处理也有很大的影响,很多企业曾以本答复为依据跟当地税务局沟通,争取不缴纳该部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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