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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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规范管理及制度案例PPT(共57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负 责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 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3.2.3 耕地保护制度
3. 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
(1)鼓励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2)鼓励土地整理 (3)土地的复垦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可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使 用权。
3. 土地总体规划内容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2)土地供需分析; (3)确定规划目标; (4)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5)编制规划供选方案; (6)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3.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21条及《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 必须严格执行。具体规定有:
3.1.1 土地管理法基本概念
1.土地
土地是地球陆地表层,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活动场所。 《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 和未利用土地。
2.土地特征
(1)地理位置的固定性 (2)土地利用的不可替代性、耐久性 (3)土地面积的有限性
3.1.1 土地管理法基本概念
3.土地管理法
3.3.2 乡(镇)村建设的建设用地
1.乡(镇)村建设用地要求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只可用于村民住宅、乡镇企业
建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建设等与农业有关的乡村 建设,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用于非农业建设。 2.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 3.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 偿; ②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③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3.2.3 耕地保护制度
3. 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
(1)鼓励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2)鼓励土地整理 (3)土地的复垦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可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使 用权。
3. 土地总体规划内容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2)土地供需分析; (3)确定规划目标; (4)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5)编制规划供选方案; (6)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3.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21条及《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 必须严格执行。具体规定有:
3.1.1 土地管理法基本概念
1.土地
土地是地球陆地表层,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活动场所。 《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 和未利用土地。
2.土地特征
(1)地理位置的固定性 (2)土地利用的不可替代性、耐久性 (3)土地面积的有限性
3.1.1 土地管理法基本概念
3.土地管理法
3.3.2 乡(镇)村建设的建设用地
1.乡(镇)村建设用地要求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只可用于村民住宅、乡镇企业
建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建设等与农业有关的乡村 建设,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用于非农业建设。 2.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 3.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 偿; ②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③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建设法规3土地管理法律制度PPT参考幻灯片
超过35公顷,或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必须报国务院审批 ❖ 征用上述以外的其他土地由省政府批准,并 报国务院备案
25
❖ 2、征用土地的补偿 ❖ (1)土地补偿费 ❖ (2)安置补助费 ❖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6
三、国有建设用地
❖ 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有偿使用和划拨两种方 式由建设单位使用
❖ 3、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对相关人员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34
案例分析
❖ 1997年12月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土地监察大队在巡 查中发现,广东岸华珍珠实业公司在徐闻县土产进出 口公司的院内兴建酒楼.徐闻县土地局责令其停工,并 颁发了停工令,但岸华公司仍继续施工。为此湛江市 国土局决定办理这起土地违法案件。
续利用 ❖ (5)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17
❖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 (1)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2)省会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
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 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 (3)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政府批准
18
三、耕地保护
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利用公开场合,就 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公开叫价竞投,按 “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 者的一种方式。 ❖ 拍卖出让使用于投资环境好、赢利大、竞争 性很强的房地产业、金融业、旅游业、商业 和娱乐用地。
31
❖ ④挂牌出让 ❖ 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照公
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 定的土地交易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 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 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方式。 ❖ 挂牌出让适用于地块较小,起价较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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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征用土地的补偿 ❖ (1)土地补偿费 ❖ (2)安置补助费 ❖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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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建设用地
❖ 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有偿使用和划拨两种方 式由建设单位使用
❖ 3、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对相关人员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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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1997年12月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土地监察大队在巡 查中发现,广东岸华珍珠实业公司在徐闻县土产进出 口公司的院内兴建酒楼.徐闻县土地局责令其停工,并 颁发了停工令,但岸华公司仍继续施工。为此湛江市 国土局决定办理这起土地违法案件。
续利用 ❖ (5)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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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 (1)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2)省会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
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 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 (3)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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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耕地保护
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利用公开场合,就 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公开叫价竞投,按 “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 者的一种方式。 ❖ 拍卖出让使用于投资环境好、赢利大、竞争 性很强的房地产业、金融业、旅游业、商业 和娱乐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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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挂牌出让 ❖ 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照公
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 定的土地交易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 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 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方式。 ❖ 挂牌出让适用于地块较小,起价较低的项目。
土地管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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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 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
集体 和处分的权利,也 土地 可依法转让、抵押 所有 和租赁,但它不得 权的 自行将土地非法 行使 转让为乡(镇)
村建设以外的建
设用地。
村民集体所有
乡(镇)农民 集体所有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村民委员会经营、
管理
乡(镇)集体经济 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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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使用权。中央国
地
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使
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
权
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建 设用地使用权。
的
确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 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改变。另一方面,用地单位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
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它包括了对土地的占有、使
修改了《宪法》的有关条款,在《宪法》中删去了禁止土地出租的
条款,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的内容。这就
为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提供了《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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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根据(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做了相应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
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从此有了法律依
据。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
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
土地管理法规ppt课件
4、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依法对土地进行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农村或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客体范围(见课本P50) ●特征(见课本P50)
1、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 土地违法的种类 : 行政违法 民事违法 犯罪 土地违法的行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
2、违法案件的处理 ●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机关和处理范围 ●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回避制度
案例分析
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厂案 基本情况:2008年2月,李某未经依法批 准,擅自占用乐昌市乐城街道办事处河南 塔头村委会塔头村小组集体山地10.1亩建设 混泥土搅拌站,该项目用地不符合乐昌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基本情况:张某未经批准,于2008年8月擅自 租用南雄某街道某村委集体土地建设水泥 砖厂。经查实,上述土地原为耕地,不符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2009年6月,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对 张某非法占地建厂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 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 非法占地2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26930.2 元的罚款。张某逾期不履行,2009年10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 务院颁布;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年7月国务院4发布);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1997年10月);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 ●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1996年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 。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行,使我国的土地管理纳入了法制轨 道。
《土地管理法》课件
重要性
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对于维护国 家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的历史和发展
历史
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土地管理法》到修订后的 《土地管理法》,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发展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加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需要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
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土 地的权属和流转制度,保 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激 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通过规范农村土地利用和 管理,优化农村产业结构 ,提高农村经济效益。
增加农民收入
土地管理法为农民提供了 更多的土地权利和机会, 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来源, 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1 2
保护耕地资源
土地管理法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用地,保护了 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维护了国家的粮食安全。
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等手段,加强对自 然生态的保护和修复,提高了环境质量。
3
控制环境污染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 染进行了规定和限制,有利于控制环境污染,保 护生态环境。
01
信息化技术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土地管理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02
遥感技术在地籍调查中的应用
利用遥感技术进行地籍调查,提高地籍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03
GIS技术在土地规划中的应用
利用GIS技术进行土地规划,实现规划方案的模拟和优化。
06
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对于维护国 家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的历史和发展
历史
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土地管理法》到修订后的 《土地管理法》,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发展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加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需要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
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土 地的权属和流转制度,保 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激 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通过规范农村土地利用和 管理,优化农村产业结构 ,提高农村经济效益。
增加农民收入
土地管理法为农民提供了 更多的土地权利和机会, 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来源, 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1 2
保护耕地资源
土地管理法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用地,保护了 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维护了国家的粮食安全。
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等手段,加强对自 然生态的保护和修复,提高了环境质量。
3
控制环境污染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 染进行了规定和限制,有利于控制环境污染,保 护生态环境。
01
信息化技术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土地管理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02
遥感技术在地籍调查中的应用
利用遥感技术进行地籍调查,提高地籍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03
GIS技术在土地规划中的应用
利用GIS技术进行土地规划,实现规划方案的模拟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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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整ppt
耕地保护方面
7、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耕地特殊保护 新增规定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应当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
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严格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农用地,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 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应当 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
目录
Contents
1 土地征收方面 2 耕地保护方面 3 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 4 用地管理和程序方面 5 用地使用权方面
PA R T
ONE
土地征收方面
土地征收方面
一.土地征收预公告:
明确了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 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
土地征收方面
由批后补偿变为批前补偿
由审批后签订补偿协议变为审批前签订 协议,进一步降低征地矛盾,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确定以后,市县政府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 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改变以往的只和 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签订补偿协议的规 定,签订协议不能忽略被征地农民。
土地征收方面
4、由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官司可以达到最高院了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 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在获得审批后由市县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这意味以后起诉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耕地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宅基地管理、集体经营性用地的变革,具 有里程碑意义,将极大地保障我国耕地总量和质量、粮食供应;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征地 知情权、确认权、参与权得到具体实施和落地,同时严格限制了侵害农民权益违法征地,农民补偿到位、 签订协议成为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集体经营营地用地的入市对增加农民收入、盘活集体经济具有重要 意义,农民可以直接获得土地出让收益,这是真正土地所有权实现。
最新土地法律制度ppt课件(-61页)
13
第二节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一、土地的所有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 范围(续)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
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
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7)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的 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PPT课件 (-61页)
内容提要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土地管理基本制度 建设用地的取得
12.11.2020
2
案例
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
权转让合同,乙公司将其拥有使用权的一块土地转让给甲公
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在甲公司正式开工之前,
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与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在甲公司
与丙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本案中,谁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请说明理由。
(2)乙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若不承
担责 任,请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12.11.2020
3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概述
12.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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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一、土地的所有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全体成员 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 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委员会经营、管理
12.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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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土地管理法培训教程PPT课件( 72页)
在土地使用权和使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 改变土地利用状况;
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
第三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 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
有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依法登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 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经营期限为30年; 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城堡的土地进行适当的调
一般为10年; 实质上是确定土地的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的
使用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 基本要求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为国家级、省级、 地市级、县级和乡镇级;
实行分级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土地需求量预测; 土地适宜性评价; 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 土地利用分区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提高土地利用率; 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占用耕地与开发复耕地相平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出现, 或者由于国家的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致使经 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 展的要求,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原 批准机关批准,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 地用途的行为;
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
第三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 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
有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依法登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 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经营期限为30年; 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城堡的土地进行适当的调
一般为10年; 实质上是确定土地的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的
使用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 基本要求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为国家级、省级、 地市级、县级和乡镇级;
实行分级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土地需求量预测; 土地适宜性评价; 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 土地利用分区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提高土地利用率; 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占用耕地与开发复耕地相平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出现, 或者由于国家的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致使经 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 展的要求,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原 批准机关批准,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 地用途的行为;
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ppt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 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 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 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 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 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 程序法等等。
3、土地管理法既包括强行法规范,又包括任意法 规范。
二、土地管理法特征
1、土地管理法既பைடு நூலகம்括财产法规范,又包括行 政法规范;
2、土地管理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 序法规范;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 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 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 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③ 其他事项变更。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使用年限 变更等。
(3)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① 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而终止。 ②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 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③ 因土地使用者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而被国家强制收回土地。 ④ 因土地灭失而导致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地震、海平面升 高、火山爆发、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性质改变或 地貌的改变。土地使用权终止后。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全 部权能回归所有人(国家)。
② 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性。土地使用权人对 土地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和排他性的占有、 使用、收益权。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外, 土地使用权行使使用权不受他人干预。
③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 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土地法第7章PPT课件
【案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某外商到某市投资开发房地产,在依法批准成立A公司、取得外商独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同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规定: A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出让金每亩l0万元,共计300万元。在出让合 同签订后两个月内交清。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A公司仅交付出让金50万 元,即向市土地管理局申领国有立地使用证。土地管理局未认真审核,在A公 司的出让金未完全交纳,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市政府批准,给A公 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A公司遂在该地块上投入30万元平整地面,随后将 该土地使用权作价600万元转让给B公司。后A、B公司就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发 生纠纷,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A、B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判令B公司将 该土地使用权返还A公司,A 公司返还B公司购地款600万元。
第20页/共34页
7.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 7.4.2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方式 •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 •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 形式: • 设立企业法人时的出资 • 设立合伙企业时的出资 • 合资、合伙开发房地产时的出资
第21页/共34页
7.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 4.建设用地使用权赠与 • 5.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4页/共34页
7.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 7.1.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பைடு நூலகம்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空间利用权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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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 7.2.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概述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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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 7.4.2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方式 •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 •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 形式: • 设立企业法人时的出资 • 设立合伙企业时的出资 • 合资、合伙开发房地产时的出资
第21页/共34页
7.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 4.建设用地使用权赠与 • 5.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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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 7.1.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பைடு நூலகம்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空间利用权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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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 7.2.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概述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ppt课件
取得方式:划拨、征用
20
划拨
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
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
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1
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 目的而强制取得他人所有的土地并给予公 平补偿的行为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 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
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土地管理 2.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3.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
保护耕地 4.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
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1)土地公有原则 2)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原则 3)土地用途管制原则 4)耕地特殊保护原则 5)土地有偿使用原则 6)国家对土地统一管理原则 7)奖励原则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4
1、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 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 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5
2、安置补偿费
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
20
划拨
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
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
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1
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 目的而强制取得他人所有的土地并给予公 平补偿的行为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 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
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土地管理 2.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3.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
保护耕地 4.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
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1)土地公有原则 2)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原则 3)土地用途管制原则 4)耕地特殊保护原则 5)土地有偿使用原则 6)国家对土地统一管理原则 7)奖励原则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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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 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 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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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置补偿费
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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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题
《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的几个重要土地制度 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的收回与土地收购储备
1
一、《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是行政管理法,不是土地市场交易法。1986年的 这部《土地管理法》经过1988年(有偿配置、依法转让)、1998年 (耕地保护)、2004年(征收与征用)三次的修改和修正,始终维持 着一部管理性法律的本色,主要是对土地的权属、用途管理、耕 地的保护等进行规范,而土地交易如土地的出让划拨、转让、租 赁、抵押等,主要在《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 院55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当中予以规范。
8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的概念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 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 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 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 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 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6
(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4、土地登记制度(《物权法》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需登记直接产生物权的效力;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需要登记以后才能产生物权 的效力,但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登 记也产生物权的效力。
7
(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5、土地使用权取得和交易的严格法定性。民法的基 本原则是民事行为不违法就是合法的,但土地取得 及交易无法律依据均为非法。
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所 允许的范围内对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农民 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处分的 权利。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是,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 权必须依法取得。
物权法对征收作了原则性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应当依法足 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外,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集体土地的征收过程特别注意的两个问题: 征收主体: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因此征收的主体是 人民政府。拟用地人不能参与征收补偿。 同地同价:不能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确定补偿标权法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内涵要点(物权法第42条) 物权法征收的对 象有两个:一是征收集体土地;二是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及不动产。 对象不同补偿规则不一样。征收改变的是物的所有权形态。
这部《土地管理法》由于运行时间长,尤其是国家的土地政策及 物权法出台后,许多重要的土地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 土地的招拍挂;征收补偿;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的空间权等。 因此《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土地管理法》的两个核心任务:一是土地的权属及其资源配置; 二是耕地的保护。
2
二、 《土地管理法》的几个重要土地制度
5
(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重点提示:村民转居民后,集体土地能否直接转为国有土地? 根据《土地条例》第二条(五)的规定,答案是肯定的,但2005年3月
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 做出了新的解释:“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 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由此看来, 不经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转为国有。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
21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 原来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体系由三项组成:农
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22
(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建设用地政策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对国家明确禁止建设的 项目,禁止为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对国 家鼓励投资的建设项目,优先为其办理农用地 转用和供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原为国务院及省人民政 府两级审批。
23
四、土地的收回与土地收购储备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 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 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
24
土地的收回与土地收购储备
1、土地的征收与征用
征收改变的是所有权的形态(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征用不改变所有权(紧急时临时使用)。
3
(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2、土地资源的配置
我国土地资源无法由所有权人自行充分利用,为了物尽其用,物 尽其值,《物权法》出台了土地的用益物权制度,即非所有人将 他人所有的物占有、使用、收益,通俗地讲,就是国家、集体将 自己用不尽的土地资源以多种方式分配给单位、个人使用、收益。
国有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以有偿使用方式为主,以无偿使用方式 (即划拨)为辅。国有土地的五种配置方式:划拨、出让、租赁、 作价投资和入股、授权经营。
12
(三)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无论是国家重点 工程、城市建设,还是乡镇企业、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都必 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垦耕地的平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根据目前建设用地的情况, 分三种情况:一是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征地后供地的,承担造地义 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的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的成本, 但责任必须由县、市政府承担。二是城市建设用地外建设项目用 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三是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 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10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二级类)耕 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等。其中耕地中 80%以上划定为基本农田,作为保命田并受到国家严格 的管制。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服 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 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修改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省、地(市)、县 (市)、乡(镇)五级组成。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逐级进行。
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 制依据。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落实上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构批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以省为考核单位,以耕地保有量(列入年度计划 指标)为考核数量。
15
三 、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内涵(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 批、农转非):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 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决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共3个):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 供应政策。
17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
在通常情况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为十五年。 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1997年开始编制的(期间 2006年修编一次),现已接近规划期末,规划建设用 地已使用殆尽,项目选址可以腾挪的余地已经不大, 新一轮规划修编已经进入准备阶段。
18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民集体成员所有的土地资源配置对象基本上就是本村村民,配 置方式主要是占用审批。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 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4
(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3、国家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范围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 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 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4
(三)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5、耕地占补平衡核心是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行耕地 总量平衡,这就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目标和责任。经 国务院批准,可以易地开发和核减该省、直辖市的耕地保护指标。 但一定要经过严格审查,并经专家论证,该省、直辖市确实无地 可开了,国务院方可批准,并根据减免数量进行异地开垦,以确 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
(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1、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我国的土地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全民
所有(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将“农民集体所 有”改为“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明确并强化了集体所有的 土地的权利归属主体是集体成员。 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我国的土地只属于“两个人”,一是国家 所有的土地,其权利主体的代表是国务院;二是农民集体成员集 体所有土地,其权利主体的代表是村民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委员 会。
19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包括了农用地转为建设 用地的计划,是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依据, 即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必须在土地利用年度计 划控制指标范围之内,不得超计划批准农用地 转用。
20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 济发展计划,对年度各项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是实 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施,是农用地转用审批、 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 审批的依据。
《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的几个重要土地制度 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的收回与土地收购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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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是行政管理法,不是土地市场交易法。1986年的 这部《土地管理法》经过1988年(有偿配置、依法转让)、1998年 (耕地保护)、2004年(征收与征用)三次的修改和修正,始终维持 着一部管理性法律的本色,主要是对土地的权属、用途管理、耕 地的保护等进行规范,而土地交易如土地的出让划拨、转让、租 赁、抵押等,主要在《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 院55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当中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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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的概念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 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 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 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 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 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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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4、土地登记制度(《物权法》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需登记直接产生物权的效力;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需要登记以后才能产生物权 的效力,但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登 记也产生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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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5、土地使用权取得和交易的严格法定性。民法的基 本原则是民事行为不违法就是合法的,但土地取得 及交易无法律依据均为非法。
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所 允许的范围内对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农民 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处分的 权利。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是,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 权必须依法取得。
物权法对征收作了原则性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应当依法足 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外,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集体土地的征收过程特别注意的两个问题: 征收主体: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因此征收的主体是 人民政府。拟用地人不能参与征收补偿。 同地同价:不能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确定补偿标权法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内涵要点(物权法第42条) 物权法征收的对 象有两个:一是征收集体土地;二是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及不动产。 对象不同补偿规则不一样。征收改变的是物的所有权形态。
这部《土地管理法》由于运行时间长,尤其是国家的土地政策及 物权法出台后,许多重要的土地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 土地的招拍挂;征收补偿;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的空间权等。 因此《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土地管理法》的两个核心任务:一是土地的权属及其资源配置; 二是耕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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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土地管理法》的几个重要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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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重点提示:村民转居民后,集体土地能否直接转为国有土地? 根据《土地条例》第二条(五)的规定,答案是肯定的,但2005年3月
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 做出了新的解释:“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 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由此看来, 不经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转为国有。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
21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 原来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体系由三项组成:农
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22
(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建设用地政策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对国家明确禁止建设的 项目,禁止为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对国 家鼓励投资的建设项目,优先为其办理农用地 转用和供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原为国务院及省人民政 府两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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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的收回与土地收购储备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 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 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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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收回与土地收购储备
1、土地的征收与征用
征收改变的是所有权的形态(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征用不改变所有权(紧急时临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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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2、土地资源的配置
我国土地资源无法由所有权人自行充分利用,为了物尽其用,物 尽其值,《物权法》出台了土地的用益物权制度,即非所有人将 他人所有的物占有、使用、收益,通俗地讲,就是国家、集体将 自己用不尽的土地资源以多种方式分配给单位、个人使用、收益。
国有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以有偿使用方式为主,以无偿使用方式 (即划拨)为辅。国有土地的五种配置方式:划拨、出让、租赁、 作价投资和入股、授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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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无论是国家重点 工程、城市建设,还是乡镇企业、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都必 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垦耕地的平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根据目前建设用地的情况, 分三种情况:一是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征地后供地的,承担造地义 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的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的成本, 但责任必须由县、市政府承担。二是城市建设用地外建设项目用 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三是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 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10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二级类)耕 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等。其中耕地中 80%以上划定为基本农田,作为保命田并受到国家严格 的管制。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服 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 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修改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省、地(市)、县 (市)、乡(镇)五级组成。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逐级进行。
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 制依据。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落实上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构批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以省为考核单位,以耕地保有量(列入年度计划 指标)为考核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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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内涵(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 批、农转非):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 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决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共3个):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 供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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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
在通常情况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为十五年。 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1997年开始编制的(期间 2006年修编一次),现已接近规划期末,规划建设用 地已使用殆尽,项目选址可以腾挪的余地已经不大, 新一轮规划修编已经进入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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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民集体成员所有的土地资源配置对象基本上就是本村村民,配 置方式主要是占用审批。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 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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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3、国家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范围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 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 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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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5、耕地占补平衡核心是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行耕地 总量平衡,这就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目标和责任。经 国务院批准,可以易地开发和核减该省、直辖市的耕地保护指标。 但一定要经过严格审查,并经专家论证,该省、直辖市确实无地 可开了,国务院方可批准,并根据减免数量进行异地开垦,以确 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
(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1、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我国的土地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全民
所有(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将“农民集体所 有”改为“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明确并强化了集体所有的 土地的权利归属主体是集体成员。 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我国的土地只属于“两个人”,一是国家 所有的土地,其权利主体的代表是国务院;二是农民集体成员集 体所有土地,其权利主体的代表是村民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委员 会。
19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包括了农用地转为建设 用地的计划,是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依据, 即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必须在土地利用年度计 划控制指标范围之内,不得超计划批准农用地 转用。
20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 济发展计划,对年度各项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是实 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施,是农用地转用审批、 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 审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