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案例分析知识点(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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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案例分析重要知识点
1.从事会计工作,担任会计工作负责人应该满足的条件?
会计法 38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国有企业回避制度?
会计工作规范16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规定?
会计规范12.13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4.一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交接规定?
会计法41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5.对财政部门的检查可否拒绝?
不能拒绝。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6.出纳不得兼管的职务?
会计法37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7.私自复印会计档案有何违规?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原始凭证经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其他会计资料需要由单位负责人批准)
8.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签名的规定?
会计法21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9.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借款退回的处理?
会计工作规范48条 1)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2)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10.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会计法14条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1.会计档案的销毁规定?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核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12.会计人员调任办理调转手续的规定?(不属于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管辖区域)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单位所在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业务档案的调转手续,于办理调转手续后的90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13.签发空头支票的处理?
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企业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14.对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的处罚?
会计法45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5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条件?
一个存款人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6哪些情况下几张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会计工作规范51条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7领导授意下属夸大收入,变亏为盈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如何处罚?违法哪些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法45条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8单位内部制度规定“销售货款由销售部门负责回笼”是否符合规定?
不相容岗位职责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销售与货款回笼属于不相容岗位,货款回笼应该有财务部门负责。
19会计人员贪污,伪造会计凭证,账簿,单位负责人是否有责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能否以不知情为理由?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得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处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0.企业将废料变价收入另外设立账簿核算是否违法?应收怎么处罚?会计机构负责人如
果这样做,违法哪些职业道德?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单位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中登记核算,不得私自设置账簿登记核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