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核算办法_资产回购业务.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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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金融资产回购业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融资产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资产回购是指本行与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进行的以金融资产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即确认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一方)在将金融资产出质或出售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即确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一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返还或回售原出质金融资产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的核算范围包括:

(一)本行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回购交易;

(二)本行以贷款为权利质押的回购交易;

(三)本行以其他资产为权利质押的回购交易。

本行以票据为权利质押的回购交易,其核算办法可参见《XX银行票据贴现核算办法》。

第四条本行金融资产回购业务会计核算的目标是:

(一)明确回购业务范畴;

(二)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支出;

(三)明确相关减值测试的核算方法;

以满足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对应的《应用指南》之相关规定。

第二章主要定义

第五条本核算办法涉及的主要定义如下:

(一)买入返售,即逆回购:本行在买入或质入一笔金融资产的同时,与卖方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金融资产售回或返还的交易。

(二)卖出回购,即正回购:本行在卖出或质出一笔金融资产的同时,与买方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金融资产购回或取回的交易。

(三)追索权:追索权是指当出售方将金融资产出售时,以后金融资产发生违约,资产购入方可以向出售方追索的权利。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六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

(一)确认原则

1.本行买入的金融资产,在买入时附有返售协议或追索条款(即该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均未转移、仍由出售方承担);

2.该资产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3.其他出售方对出售资产不符合有关终止确认的条件(具体参见本办法第六章)。

(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范畴

1.贷款的买入返售,即买入的金融资产是贷款。

2.债券的买入返售,即买入的金融资产是债券。

3.其他资产的买入返售,即买入的金融资产是应收款项之类的其他资产。

4.无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属于买断式或质押式,都属于买入返售资产的范畴。

(三)实际应用

1.相关操作人员应根据买入返售资产的几乎所有风险是否实质性转移到本行,明确该资产的类型,并确定相应的核算科目。

2.对于买入返售资产的成本,按照金融资产的买入价格和相关的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3.本行对于相关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范畴有:债券、贷款、其他资产等。

第七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

(一)确认原则

1.本行出售的金融资产,是指在出售时附有回购协议或可追索条款(即该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均未转移,仍由本行承担)的金融资产;

2.该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3.其他不符合对出售资产有关终止确认的条件。

(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范畴

1.贷款的卖出回购,即出售的金融资产是贷款。

2.债券的卖出回购,即出售的金融资产是债券。

3.不管资产出售是属于卖断式或质押式,当相关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仍未转移时,业务都属于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范畴。

(三)实际应用

1.相关操作人员应判断交易时,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是否实质性地从我行转出,明确相关负债的类型,并确定相应的核算科目。

2.对于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成本,以金融资产的卖出价格减去相关的交易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3.本行出售后回购的金融资产(债券、贷款等),不应该对该金融资产进行脱表的账务处理。

第八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实际是融资业务,一经确认,其所关联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就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相关损益。

第九条实际利率的选择

(一)实际利率是:将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二)若在回购合同中规定了回购利率,本行统一以合同利率作为收入或支出的确认利率。

(三)若回购合同中没有规定相关的利率,只规定了返售或回购价格,

此时,本行采用的实际利率是将未来回购或返售的价格折现为该返售资产或回购负债当期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第十条由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合约期限大多小于半年,因此本行选择按月计息的方式确认利息收入或支出。每月月末将根据合同利率(实际利率)进行手工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

第十一条本行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终止确认:

(一)本行已将原购入的金融资产返售给原出售方,或本行已回购原出售给购入方的金融资产;

(二)本行未保留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或对手方未保留本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三)附有追索权的金融资产买入或金融资产出售的相关交易,当相关金融资产已完全偿付时,与其相关的追索权相应失效。

第十二条在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交易到期时,当事实证明本行不能从资产购入方回购金融资产时,本行将终止确认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并相应终止确认原在本行表内的相关金融资产;当事实证明本行不能将购入的金融资产返售予出售方时,本行将终止确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并相应将购入的金融资产按其资产类别确认(如债券、贷款等)。

第十三条回购业务属于融资业务,相关损益都是利息收入或支出,本行按融资天数计算利息收入/支出。

第十四条买入返售交易中,若原出售方不能履约购回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损益本行以抵债资产的处理方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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