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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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盈科所全体执业律师为托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盈科所各地分所可依照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治理规定,做适当调整。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同意托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托付人收取的服务酬劳。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托付人另行支付:(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承办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

(3)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4)征得托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1)完成托付事项所需花费的工作时刻;

(2)完成托付事项所需人员的配备;

(3)托付事项的复杂程度;

(4)托付事项所涉行业的专业性和法律专业性,法律顾咨询要考虑企业规模或工作量;

(5)托付事项的经济价值;

(6)办理托付事项所涉及的语种;

(7)办理托付事项所涉地域范畴;

(8)主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9)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在同意托付后能够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托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向托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的,相关案件承办律师应当留存合法票据,及时向托付人出具。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范畴的公民,本所律师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关于有其它专门情形,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畴的公民,律师拟低于本方法所确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的,需经本所执行合伙人同意。

第二章收费方式

第十条:盈科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能够依照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计件收费是律师为托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酬劳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样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依照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酬劳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计时收费是按照确定的单位时刻收费标准,依照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刻,运算收取服务酬劳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计时收费标准

口头咨询、参加项目谈判能够以计时收费的方式确定收费金额;

口头咨询计时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合伙律师每小时300至3000元人民币,非合伙律师每小时100至1500元人民币;

参加项目谈判计时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合伙律师每小时500至3000元人民币,非合伙律师每小时300至2000元人民币;

参加项目谈判实行计时收费的,应依照项目规模确定最低收费额;

实行计时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第十五条:风险代理收费是依照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托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酬劳的收费方式。

第十六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应当告知托付人本所依照政府指导价拟定的收费标准,若告知后托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能够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七条: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要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证待遇的案件。

(三)要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四)要求支付劳动酬劳的案件。

第十八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三章计费标准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计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时期分不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时期:非合伙律师,每件收费5000—10000元人民币;合伙律师,每件收费10000—50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时期:非合伙律师,每件收费5000—10000元人民币;合伙律师,每件收费10000—50000元人民币

3:一审时期:非合伙律师,每件收费10000—50000元人民币;合伙律师,每件收费20000—100000元人民币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时期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律师连续介入两个以上时期的,能够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自第二时期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不计件收取。

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能够按审判时期计件确定收费标准。非合伙律师,每件收费5000—10000元人民币;合伙律师,每件收费10000—50000元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可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如下:(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含十万元),为争议金额的8%-10%(最低收费3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以上至50万元人民币的(含50万元),5%—6%;

(3)争议标的在50万以上至100万元人民币的(含100万元),4%-6%;

(4)争议标的在100万以上至500万元人民币的(含500万),3%-4%;

(5)争议标的在500万以上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含1000万),2%-4%;

(6)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人民的(含5000万元),1.5%-2%。

(7)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的(含1亿元),为1.3%-2%。

(8)争议标的在1亿元以上的,1%-2%

以上标准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托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最低不得低于20%。

(四)再审、申诉案件分不按照一个审判时期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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