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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法规部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法规部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法规部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概述部分应该对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可以按照以下内容进行撰写:概述部分: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出现为航空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

作为一种无人驾驶的航空器,它不仅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还能够在各种复杂环境下进行任务执行。

但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操控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安全操控是指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际操作中,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行。

这个过程包括了多个环节,从航空器的飞行前准备到飞行操作过程中的监控和风险防控,都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与规定。

其中,法规部分是整个安全操控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将重点研究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操控法规部分,探讨法规所起到的作用和意义。

我们将从定义和分类开始,介绍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概述,以及对安全操控的重要性进行总结。

最后,我们将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通过深入研究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的法规部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各领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推动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在实践中,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与规定,才能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操作安全,并为相关行业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发展机遇。

(注:文章1.1 概述部分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将对文章的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进行概述,包括概述、文章结构、目的和总结等四个方面。

在概述部分,将简要介绍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的背景和现状,引起读者的兴趣。

然后,说明本文的结构,即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以及各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接下来,详细阐述本文的目的,即通过对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操控法规的分析和研究,探讨其对安全操控的重要性和作用,并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最后,通过总结本文将给读者带来的价值和收获,进一步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

动用无人机的法律规定(3篇)

动用无人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无人机技术逐渐成熟,应用领域不断扩大。

无人机在农业、交通、环保、测绘、应急救援等多个领域展现出巨大的潜力。

然而,无人机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关于无人机的法律规定,并分析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一、无人机概述无人机(Unmanned Aerial Vehicle,简称UAV)是一种无人驾驶的飞行器。

它具有体积小、速度快、操作简便等特点,广泛应用于军事、民用和商业领域。

无人机的种类繁多,包括固定翼无人机、旋翼无人机、垂直起降无人机等。

二、无人机法律规定的背景随着无人机数量的不断增加,无人机事故频发,对公共安全、隐私权、国家安全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规范无人机行业的发展,我国开始逐步完善无人机法律法规体系。

三、我国无人机法律规定1. 无人机飞行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无人机飞行必须取得相应的飞行许可。

飞行许可分为三类:小型无人机飞行许可、微型无人机飞行许可和轻型无人机飞行许可。

2. 无人机飞行区域限制我国对无人机飞行区域进行了严格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禁飞区域:军事设施、政府机关、重要活动场所等。

(2)限飞区域:城市居民区、机场周边、重要基础设施等。

(3)非限飞区域:除禁飞区域和限飞区域以外的区域。

3. 无人机操作人员资质要求无人机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无人机操作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无人机驾驶员:负责无人机的操控、飞行。

(2)无人机观察员:负责监控无人机的飞行状况,协助驾驶员进行操作。

(3)无人机维护人员:负责无人机的维护、保养。

4. 无人机飞行安全管理无人机飞行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飞行前检查:确保无人机处于良好的飞行状态。

(2)飞行计划:制定详细的飞行计划,包括飞行路线、时间、高度等。

(3)应急处理: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

低空飞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低空飞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低空飞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随着航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低空飞行活动日益增多。

低空飞行一般是指在真高1000 米以下的飞行,包括通用航空作业、私人飞行、无人机飞行等。

为了确保低空飞行的安全、有序和合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法律。

其中对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航空人员的资格管理、飞行规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运营等方面进行了总体规定,也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框架。

在空域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明确了我国空域的划分和使用原则。

其中涉及到低空飞行的空域使用权限、飞行计划的申报与审批等重要内容。

例如,低空飞行通常需要提前向相关的航空管理部门申报飞行计划,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

对于通用航空领域的低空飞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起到了关键的规范作用。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审批与管理程序。

包括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飞行活动的申请、审批流程等。

同时,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人机作为近年来低空飞行领域的新兴力量,其飞行活动受到专门的法规约束。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对无人机的飞行活动进行了规范。

规定了无人机的分类、适飞空域、飞行计划的申报以及与其他航空器的避让规则等。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本地区的低空飞行活动进行了补充规定。

例如,某些地区可能会根据本地的空域特点、航空需求和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更为具体的低空飞行管理办法。

在低空飞行活动中,飞行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飞行规则和安全标准。

例如,要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络,遵守航线和高度限制,确保飞行器的性能和设备完好等。

同时,对于飞行器的维护和保养,也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保障飞行安全。

如果低空飞行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处罚形式包括罚款、吊销飞行执照、责令停止飞行活动等。

无人机飞行管理

无人机飞行管理

三、无人机飞行管理体系
1.无人机管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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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的管控机构较多,各管控机构间的管控职能有主次、有配合,并存在一定的交叉。随着时间的推移, 管控机构的管控职能会有一定的调整。
(1)空管部门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管制、分别指挥”的空管体制,即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的领导 下,由空军负责实施全国的飞行管制。军用飞机由空军和海军航空兵实施指挥,民用飞行和外航飞行则由民航实施 指挥。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简称:国家空管委)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民航内部的空管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即各级空管部门分别隶属于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省(市、区) 局以及航站。总局空管局对民航空管系统实行业务领导,其余工作包括人事、财务、行政管理及基本建设等均由各 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以及航站负责。
按管制范围,空中交通服务可分为航路管制、进近管制和机场管制三个部分
二、空中交通管理
1.空中交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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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飞行情报服务(Flight Information Service,FIS),旨在为飞行前或飞行中的航 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实施飞行的建议的情报,如危险天气及各种限制性空域等信息。
飞行情报服务可分为航图、航行资料和气象报告三类。
二、空中交通管理
空域的分类 空域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运输航 空、通用航空和军事航空三类主要空域用户 对不同空域使用需求,确保空域得到安全、 合理、充分和有效的利用。 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将空域为A、 B、C、D、E、F、G七类。美国将空域为A、 B、C、D、E、G六类。 我国将民用空域分为飞行情报区、空中 交通服务空域和特殊空域。

民用无人机刑法规制应然性研究

民用无人机刑法规制应然性研究

112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孟姝彤,生于1999年,本科,研究方向为航空法。

民用无人机刑法规制应然性研究中国民航大学 孟姝彤,黄欣怡,依力达尔·司马衣摘要:近年来无人驾驶飞机技术发展迅速,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无人机从军用领域转入民用领域,个人可以使用无人机进行航拍、测绘、遥感、探矿、植保。

但随之而来的是民用无人机事故频发,却得不到有效的监管与规制。

2018年初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这是国家层面无人机产业法律法规零的突破,但是行政手段的处罚力度尚不足提供有效的威慑力,我国民用无人机刑事立法迫在眉睫。

关键词:民用无人机;刑事立法;监管;完善中图分类号:V2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1)02-0112-0002一、我国民用无人机现行立法和监管制度(一)我国民用无人机发展历史无人驾驶飞机简称“无人机”,英文缩写为“UAV”,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机,或者由车载计算机完全地或间歇地自主地操作。

无人机分为军用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本文研究主体为民用无人机。

若要清晰地阐述民用无人机立法体系,首先就要了解民用无人机技术的发展历史。

1983年,日本开发了一种喷洒农药的无人直升机,1989年首次试飞成功,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日本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农用无人机第一大国。

2003年,美国成立世界级的无人机应用中心。

此外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国家也先后加快了无人机在民用领域的步伐。

1980年我国民用无人机初现雏形。

1982年,在军用侦察-5型无人机的基础上开发研制了民用D-4型无人机,并试飞成功,从此打开了我国民用无人机时代。

随后,我国军用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得到融合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已经研究出大量军民两用系列无人机,例如ASN-104型、ASN-206型等。

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现阶段发展速度最快、适用范围最广的无人机企业,自2006年成立至今,以大疆产品为首的无人机开始向消费级市场开拓,使民用无人机真正走进大众视野。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规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航路航线、进近(终端)和机场管制地带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围或者对以上空域运行存在影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航局指导监督全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空管单位向其管制空域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第四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允在隔离空域飞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隔离空域飞行,由组织单位和个人负责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多个主体同时在同一空域围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明确一个活动组织者,并对隔离空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负责。

第二章评估管理第五条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围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除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外,应通过地区管理局评审:(一)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7千克;(三)在视距飞行,且天气条件不影响持续可见无人驾驶航空器;(四)在昼间飞行;(五)飞行速度不大于120千米/小时;(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适航管理相关要求;(七)驾驶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八)在进行飞行前驾驶员完成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检查;(九)不得对飞行活动以外的其他面造成影响,包括地面人员、设施、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等。

(十)运营人应确保其飞行活动持续符合以上条件。

第六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需要评审时,由运营人会同空管单位提出使用空域,对空域的运行安全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地区管理局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或评审,出具结论意见。

浅谈民用无人机的管制问题

浅谈民用无人机的管制问题

CHINA RADIO2019.31 民用无人机发展现状与研究背景无人机主要是指利用无线电遥控技术和自动程序控制技术实现无人驾驶的飞行器。

早期的无人机主要应用于军事领域。

但伴随着无人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开发成本不断降低,无人机开始广泛应用于航拍摄影、高空监测、农药喷洒、救灾防护等诸多民用领域。

尽管无人机在民用领域的广泛应用,为人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随着无人机数量的增多,必要监管措施的缺位也让其带来的安全隐患与社会问题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1 产品质量安全我国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厂家众多,生产的无人机种类繁多。

市场上除了大疆、零度等知名厂商的正规产品外,还存在大量工厂改装机以及爱好者自制的模型航空器。

这些改装无人机和自制模型航空器的产品质量缺少浅谈民用无人机的管制问题文 |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哈尔滨监测站 吴文博摘要:随着无人机在民用领域的不断应用,无人机“黑飞”现象日益增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针对目前民用无人机管控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从法律规制与技术管制两方面入手进行探究,进而提出民用无人机管制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无人机 法律法规 无线电技术监管,难以保证飞行安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1.2 扰乱航空秩序2017年4月14日至21日,四川省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连续发生五起无人机空中接近民航客机的事件,使机场运营受到严重影响,造成大量航班备降[1] 。

 类似无人机干扰民航客机飞行安全的案例还有很多,互联网上甚至还有无人机航拍战斗机的图片和视频。

这些无人机“黑飞”行为,严重扰乱了航空管理秩序,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3 违法犯罪活动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管措施和手段,无人机这种高科技设备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其违法犯罪的工具。

深圳海关就曾破获一起利用无人机设备走私手机的特大案件,国外媒体也曾爆出利用无人机进行跨国贩毒的恶性案件,更有甚者利用无人机设备飞入军事管制区域偷拍军事情况,对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

编号:MD-TM-2016-004下发日期:2016年9月21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规范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航路航线、进近(终端)和机场管制地带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或者对以上空域内运行存在影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航局指导监督全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空管单位向其管制空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第四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允许在隔离空域内飞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隔离空域内飞行,由组织单位和个人负责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多个主体同时在同一空域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明确一个活动组织者,并对隔离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负责。

第二章评估管理第五条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除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外,应通过地区管理局评审:(一)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7千克;(三)在视距内飞行,且天气条件不影响持续可见无人驾驶航空器;(四)在昼间飞行;(五)飞行速度不大于120千米/小时;(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适航管理相关要求;(七)驾驶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八)在进行飞行前驾驶员完成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检查;(九)不得对飞行活动以外的其他方面造成影响,包括地面人员、设施、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等。

(十)运营人应确保其飞行活动持续符合以上条件。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政策解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政策解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权威解读国务院日前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

之所以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门制定这样一个《条例》,主要基于两个层面的考虑。

一是从实践层面看,近年来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发展,已广泛应用于农业、国土、物流、科研、国防等领域,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实践中无人驾驶航空器“黑飞”扰航、失控伤人、偷拍侵权等问题日益凸显,威胁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风险挑战不容忽视。

二是从制度层面看,我国现行航空管理制度是基于有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模式设计的,缺乏有效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也难以适应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更新快、应用场景广等特点。

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及时填补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规空白,依法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管,有效化解和防范风险,促进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很有必要也非常迫切。

由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总体上还是新问题,如何做到科学有效管理还需要继续探索,因此《条例》使用了“暂行条例”的名称,今后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二、《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条例》制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效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制度体系。

一是坚持安全为本,切实守牢安全底线,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有序,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二是坚持系统观念,按照军地联动、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思路,健全监管体制机制,构建无人驾驶航空器从设计、生产到运行使用的全链条管理体系。

三是坚持放管结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分类管理,切实管住该管的、坚决放开该放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民用微型无人机电磁兼容特性分析

民用微型无人机电磁兼容特性分析

民用微型无人机电磁兼容特性分析王粤; 何莹; 董奇峰【期刊名称】《《数字通信世界》》【年(卷),期】2019(000)010【总页数】3页(P13-15)【关键词】民用微型无人机; 电磁兼容【作者】王粤; 何莹; 董奇峰【作者单位】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北京 10004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V279; TN98民用微型无人机体积狭小,又要将动力、控制、导航、摄像等多种电子设备集于一身,这就造成了严重的电磁干扰问题。

一方面无人机上诸多的电子设备势必对外发出电磁干扰,一方面外界又会对无人机本身施加干扰,使得无人机本身的电磁敏感性问题变得十分突出。

1 民用微型无人机介绍无人机是无人驾驶航空器(Unmanned Aerial Vehicle)的简称,是一种利用无线电遥控装置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实现飞行等功能的不载人飞机[1]。

民用无人机一般由机身、飞行控制系统、导航系统、动力系统、数据传输系统及一些必要的任务系统组成。

可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分类。

(1)按重量分类。

微型无人机质量小于7kg,多用于个人拍摄、娱乐等功能,也是本文主要关注的无人机类型;轻型无人机质量介于7kg到116kg;小型无人机质量小于5,700kg;大型无人机质量大于5,700kg。

(2)按续航时间和航程。

可分为长航时无人机、中程无人机、近程无人机和短程无人机。

一般本文关注的民用微型无人机的续航时间为15-60分钟,航程受续航时间和操控距离所限,一般仅有数千米。

(3)按不同平台构型。

固定翼无人机、单旋翼无人机(直升机)、多旋翼无人机,是无人机常见的几种平台构型;民用微型无人机最主要的平台构型是多旋翼(多轴)无人机,多采用4轴、6轴、8轴、甚至12轴旋翼的构型,最突出的测点就是成本低、操纵简单、悬停飞行稳定、便于进行拍摄、监控等功能。

(4)按不同使用领域。

可分为军用、民用专业级和民用消费级3大类[2]。

军用无人机是发展最早的无人机,并且由于军用无人机应用的复杂环境,军用无人机的各项技术指标也是十分高的,主要用于侦察、攻击、靶机等功能;民用专业级无人机相对于军用无人机各项技术指标要求较低,但是相对来说也具有可观的续航、航程和载荷能力,主要是各类政府机构、专业遥测单位在使用,用于救灾、遥感、农保等领域;民用消费级无人机,用于航拍、娱乐等用途,多选用多旋翼平台,体积较小,本文研究的民用微型无人机基本属于此类。

无人机飞行相关法规-中国

无人机飞行相关法规-中国

中国(大陆)无人机法规索引Laws and Regulations on Unmanned Aircraft (UA)/Drone inChina (Mainland)I.法律法规Laws●《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 第56 号),1995 年10 月30 日公布,1996 年3 月1日起施行,2016 年11 月7日最新修订。

II.行政法规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发〔2001〕29 号),2001 年8月12日公布,2001 年8 月12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令第 312号),2001 年 7 月 27 日公布,200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371 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 号),2009 年4月13日公布,2009 年7 月1日起施行III.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17〕5 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印发〈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方案〉》(国空管〔2017〕24 号)。

●AC-91-FS-2015-31《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201512 月 29 日公布,2015 年 12 月 29 日起施行。

●AC-61-FS-2016-20R1《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2016 年7 月 11 日公布,2016 年 7 月 11 日起施行。

● MD-TM-2016-00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局发明电〔2016〕2630 号),2016 年 9 月 21 日公布, 2016 年 9 月 21 日起施行。

● AP-45-AA-2017-0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2017 年 5 月 16 日公布,2017 年 5 月 16 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报送要求的公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报送要求的公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报送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11.15•【文号】•【施行日期】2024.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关于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报送要求的公告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有关要求,现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报送要求公告如下: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在使用轻型、小型、中型、大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时,应当确保其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UOM)联网报送飞行动态数据,且在运行时不得关闭报送功能。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方应确保其生产的轻型和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在飞行活动过程中按规定向UOM报送飞行动态数据的能力。

三、向UOM报送飞行动态数据的接口标准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MH/T 4053)执行。

四、已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驾驶航空器空管信息服务系统(UTMISS)报送飞行动态数据的,需要将报送接口切换至UOM。

相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方应与民航局信息中心联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飞行动态数据联网报送接口切换工作。

六、对于尚未实现报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方应及时直接按照上述接口标准向UOM报送飞行动态数据。

七、UOM平台网址:https://。

联系人:民航局信息中心张晔、田东东,联系电话:************。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年11月15日。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

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第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责任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

国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新空域供给和使用机制,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

第六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实施团体标准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增强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的意识。

第二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第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和使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八条 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无人机“黑飞”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担刑责

无人机“黑飞”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担刑责

无人机“黑飞”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担刑责随着科技的逐渐发展和普及,原本属于高端人员才能“玩得起”的无人机,也渐渐走入寻产百姓家,成为航模爱好者、摄影达人的新宠。

市场上的无人机价格不等,少则几百元,多则上万。

有些无人机配置较高,最大图传遥控距离可达5km。

高空航拍的效果自然震撼,但这也带来了新问题,如果无人机失控坠入人群,或者在飞机的航道乱飞,那么很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更有甚者,可能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本月的17和18日,成都双流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连续发生两起无人机干扰航班飞行的事件,造成多架航班不能正常降落,严重扰乱了民用航班的飞行秩序。

对此,成都市公安局决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这两起案件立案侦查。

将操纵无人机“黑飞”的行为纳入刑事法律的规制范围,这早有先例。

早在2015年4月13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利用无人机非法航拍测绘的案件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责任人判了刑。

经查,此案中涉及的航模飞行机,展翼2.6米,机身长2.3米,高约60厘米。

在当天的飞行拍摄过程中,这架航模飞机被解放军空军雷达监测发现为不明飞行物,后北京军区空军出动直升机将其迫降。

非法航拍致多架次民航飞机避让、延误,造成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达18148元。

北京军区空军组织各级指挥机构和部队共1226人参与处置,两架歼击机待命升空,两架直升机升空,雷达开机26部,动用车辆123台。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一审认定,郝某等三人违反民用航空管理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且未取得无人机驾驶员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操纵无人机进入首都空中管制区,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节较轻。

法院同时指出,三人作为长期从事无人机航拍测绘人员,应当知道国家对民用航空的相关管理规定,三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却轻信能避免这种结果发生,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我国民用无人机管理现状探析

我国民用无人机管理现状探析

我国民用无人机管理现状探析作者:艾洪昌王春生来源:《管理观察》2015年第05期摘要:本文梳理了我国民用无人机管理工作现状,提出当前民用无人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顶层规划、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手段等多个维度提出了加强我国民用无人机管理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民用无人机管理标准技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民用无人机逐步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在遥感、测绘、防灾减灾等工作中发挥出重要作用。

但是,民用无人机的大量使用,也给我国空中、地面安全造成了一定威胁。

2013年12月29日,首都机场以东空域出现不明飞行物,致使十余班次航班延误起飞、两班次航班空中避让。

事后查明,此事件系某公司私自放飞测绘无人机导致。

此外,如果安全性较差的民用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导致迫降或坠毁,会威胁到地面居民、建筑物等目标的安全。

民用无人机在禁飞区私自放飞,对敏感目标跟踪、拍摄,携带危险品升空等行为,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无人机是一种特殊的航空器,相对于有人机而言,我国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工作起步较晚。

如何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使之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作用,是当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1.当前我国民用无人机管理现状1.1责任主体民用无人机具有普通商品和特殊飞行器的双重属性,其管理工作贯穿了研制、销售、使用、维修、报废等整个生命周期,涉及的主管单位有民航总局、工信部、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体育总局、军方等多个机关部门,各环节管理工作没有有序承接,协调难度大,难以实现全寿命周期的有序管理,容易造成管理工作的混乱。

1.2管理对象无人机是一种人机分离的特殊航空器,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将无人机定义为“一架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

民用无人机没有普遍适用的分类方法,由于种类繁多,构型、起飞重量、航程、续航时间、使用动力、任务载荷、操控模式各异,难以通过某种维度对其准确分类管理。

民航局空管办关于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航局空管办关于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航局空管办关于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4.06.2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
求意见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更好满足行业发展需求,我办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行业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如有意见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于2024 年7月19日前反馈至邮箱*********************,并将邮件标题注为“83部意见反馈表”。

意见反馈表和征求意见稿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
(/HDJL/YJZJ/) 下载。

联系人:程晓林,电话:
185****1214。

民航局空管办
2024年6月27日附件:
附件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意见反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17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民航空管运行部门。

第三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单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的推广应用,提高民航空管安全管理水平。

民用多旋翼无人机驾驶员培训体系研究

民用多旋翼无人机驾驶员培训体系研究

民用多旋翼无人机驾驶员培训体系研究作者:周超张美红来源:《现代职业教育·职业培训》2017年第04期(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民航飞行技术与飞行安全科研基地,四川广汉 618307)[摘要]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我国无人机驾驶员的数量也在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为了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管理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势在必行。

对民用多旋翼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的地面理论培训、实践飞行培训内容以及监管政策进行研究,目的是构建民用多旋翼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培训体系。

[关键词] 民用无人机;多旋翼;驾驶员;培训体系[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7)12-0026-02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的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与传统无线电遥控航模的本质区别是无人机能通过其内部设定的程序实现自主飞行。

近年来,随着技术快速进步,无人机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和行业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对无人机驾驶员的需求量也在快速增加。

目前应用最多的是多旋翼无人机、固定翼无人机、无人直升机、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等,可广泛应用于航拍、航测、农业植保、森林防火、消防、抢险救灾、警用、电力巡线和交通管理等领域。

我国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亟须规范管理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以下统称为驾驶员)。

据预测,我国2018年需要的无人机相关人才达20万。

无人机空域使用申请流程

无人机空域使用申请流程
推行电子化申请与审批
通过推行电子化申请与审批,可以减少繁琐的手续和时间成本。同时,提高 审批效率,加快无人机空域使用的申请速度。
加强无人机空域使用的监管力度
建立监管制度与规范
建立完善的无人机空域使用监管制度与规范,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要求无人机空域使用者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无人机空域使用的安全 性和合规性。
技术难度较高
无人机空域使用申请流程中涉及到多种技术标准 和检测认证,技术难度较高,对申请者的技术能 力和经验要求较高。
申请流程繁琐
无人机空域使用申请流程可能较为繁琐,涉及到 多个部门和环节的审批和协调,导致申请周期较 长,效率低下。
法律和政策风险
无人机空域使用申请流程可能涉及到相关法律和 政策的制约和影响,申请者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 法规和政策,避免产生法律和政策风险。
安全。
促进产业发展
合理的无人机空域使用申请流程 能够促进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提高无人机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水平。
提高运行效率
通过无人机空域使用申请流程,可 以更好地协调和管理空域资源,提 高无人机飞行的效率和安全性。
申请流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
申请材料不规范
申请者可能对申请材料要求不清晰,导致申请材 料不规范或缺失,影响申进度和效果。
无人机空域使用是保障公共安全和航空安全的需要
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可能对其他飞行器造成威胁,也可能对地面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因此,对无人机空域使 用进行规范和管理,可以保障公共安全和航空安全,减少潜在的风险。
申请流程的目的和意义
规范无人机空域使用申请行 为
无人机空域使用申请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申请者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流程,提交必要的申 请材料。申请流程的规范可以保证申请行为的合法性 和合规性,避免出现违规使用和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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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明传电报签批盖章许浩等级平急局发明电〔2016〕2630号关于下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机场公司,民航大学,民航飞行学院,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规定,参考国际民航组织10019号文件《遥控驾驶航空器系统手册》的相关要求,为适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快速发展,空管办组织对《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09-002)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完成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下发你们,请遵共 11 页照执行。

附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航局空管办2016年9月21日抄送:局领导,总工程师,政法司、运输司、飞标司、适航司、空管局承办单位:空管处电话:6409264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规范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航路航线、进近(终端)和机场管制地带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或者对以上空域内运行存在影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航局指导监督全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空管单位向其管制空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第四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允许在隔离空域内飞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隔离空域内飞行,由组织单位和个人负责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多个主体同时在同一空域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明确一个活动组织者,并对隔离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负责。

第二章评估管理第五条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除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外,应通过地区管理局评审:(一)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7千克;(三)在视距内飞行,且天气条件不影响持续可见无人驾驶航空器;(四)在昼间飞行;(五)飞行速度不大于120千米/小时;(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适航管理相关要求;(七)驾驶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八)在进行飞行前驾驶员完成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检查;(九)不得对飞行活动以外的其他方面造成影响,包括地面人员、设施、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等。

(十)运营人应确保其飞行活动持续符合以上条件。

第六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需要评审时,由运营人会同空管单位提出使用空域,对空域内的运行安全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地区管理局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或评审,出具结论意见。

第七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空域内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经评估满足空域运行安全的要求。

评估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情况,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基本情况、国籍登记、适航证件(特殊适航证、标准适航证和特许飞行证等)、无线电台及使用频率情况;(二)驾驶员、观测员的基本信息和执照情况;(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营人基本信息;(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包括:飞行速度、典型和最大爬升率、典型和最大下降率、典型和最大转弯率、其他有关性能数据(例如风、结冰、降水限制)、航空器最大续航能力、起飞和着陆要求;(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计划,包括:飞行活动类型或目的、飞行规则(目视或仪表飞行)、操控方式(视距内或超视距,无线电视距内或超无线电视距等)、预定的飞行日期、起飞地点、降落地点、巡航速度、巡航高度、飞行路线和空域、飞行时间和次数;(六)空管保障措施,包括:使用空域范围和时间、管制程序、间隔要求、协调通报程序、应急预案等;(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和能力,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与空管单位通信的设备和性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指挥与控制链路及其性能参数和覆盖范围、驾驶员和观测员之间的通信设备和性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导航和监视设备及性能;(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感知与避让能力;(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故障时的紧急程序,特别是:与空管单位的通信故障、指挥与控制链路故障、驾驶员与观测员之间的通信故障等情况;(十)遥控站的数量和位置以及遥控站之间的移交程序;(十一)其他有关任务、噪声、安保、业载、保险等方面的情况;(十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八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需要进行评估的飞行活动,其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为遥控驾驶航空器系统,而非自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并且能够按要求设置电子围栏。

第九条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对于复杂问题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演示,并将审查或评审结论反馈给运营人和有关空管单位。

第三章空中交通服务第十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为其单独划设隔离空域,明确水平范围、垂直范围和使用时段。

可在民航使用空域内临时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划设隔离空域。

飞行密集区、人口稠密区、重点地区、繁忙机场周边空域,原则上不划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

第十一条隔离空域由空管单位会同运营人划设。

划设隔离空域应综合考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导航监视能力、航空器性能、应急程序等因素,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隔离空域边界原则上距其他航空器使用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0公里;(二)隔离空域上下限距其他航空器使用空域垂直距离8400米(含)以下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上不得小于1200米。

第十二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隔离空域内运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规定的程序和安全要求;(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确保在所分配的隔离空域内飞行,并与水平边界保持5公里以上距离;(三)防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意间从隔离空域脱离。

第十三条为了防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其它航空器活动相互穿越隔离空域边界,提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性,需要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驾驶员应当持续监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二)当驾驶员发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脱离隔离空域时,应向相关空管单位通报;(三)空管单位发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脱离隔离空域时,应当防止与其他航空器发生冲突,通知运营人采取相关措施,并向相关管制单位通报。

(四)空管单位应当同时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隔离空域附近运行的其他航空器提供服务;(五)在空管单位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之间应建立可靠的通信;(六)空管单位应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挥与控制链路失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侵入的航空器等紧急事项设置相应的应急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影响日常运行的情况,空管单位应与机场、军航管制单位等建立通报协调关系,制定信息通报、评估处置和运行恢复的方案,保证安全,降低影响。

第四章无线电管理第十五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中使用无线电频率、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且不得对航空无线电频率造成有害干扰。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不得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发射语音广播通信信号。

第十七条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无线电管制命令。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涉及多项评估或审批的,地区管理局应当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09-002)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使用的术语定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没有机载驾驶员操作的民用航空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与其安全运行有关的组件,主要包括遥控站、数据链路等。

遥控驾驶航空器系统:由遥控驾驶航空器、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挥与控制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构成的系统。

遥控驾驶航空器:由遥控站操纵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遥控驾驶航空器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亚类。

遥控站:遥控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遥控驾驶航空器的设备。

指挥与控制链路:遥控驾驶航空器和遥控站之间为飞行管理目的建立的数据链接。

自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允许驾驶员介入飞行管理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电子围栏:是指为防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特定区域,在相应电子地理范围中画出其区域边界,并配合飞行控制系统,保障区域安全的软硬件系统。

感知与避让:观察、发现、探测交通冲突或其他危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

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者企业。

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遥控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

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遥控驾驶航空器协助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

隔离空域:专门分配给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他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非隔离空域: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与其他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目视视距内: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驾驶航空器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运行方式。

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为:真高120米以下;距离不超过驾驶员或观测员视线范围或最大500米半径的范围,两者中取较小值。

超目视视距: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方式。

无线电视距内:是指发射机和接收机在彼此的无线电覆盖范围之内能够直接进行通信,或者通过地面网络使远程发射机和接收机在无线电视距内,并且能在相应时间范围内完成通信传输的情况。

超无线电视距:是指发射机和接收机不在无线电视距之内的情况。

因此所有卫星系统都是超无线电视距的,遥控站通过地面网络不能在相应时间范围与至少一个地面站完成通信传输的系统也都是超无线电视距的。

机场净空区:也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村庄、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重点地区:是指军事重地、核电站和行政中心等关乎国家安全的区域及周边,或地方政府临时划设的区域。

26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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