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工程师(建设工程专业)资格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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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评定标准
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科研、设计、施工、安装、装修、测试、监理、造价、技术咨询等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一、从事建筑设计或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大中型设计项目,是1项特级工程或2项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二级工程的工程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过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三)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高层建筑、大型工业厂房或成片开发项目中4项二级民用建筑的设计。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3项以上。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或作为编制人参加过国家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二、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科研、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二)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过相当一、二级工程2项或特级1项以上的工程项目,并参加过与本专业分支有关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三)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担任过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3项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或作为编制人参加过国家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三、从事岩土工程测试、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和科研
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作为工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1项特级或2项一级或4项二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
(三)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或作为编制人参加过国家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四、从事城市制水、市政给排水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及回用等科研、设计、施工、咨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2个大型工程项目中负责子项的设计和施工全过程。
(二)独立主持过2个中型给水工程可行性研究及设计、施工工作,并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两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三级课题),并在其中主持2个二级课题(或国家四级课题)的方案设计、实施和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新技术、新工艺3项以上。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或作为编制人参加过国家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五、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与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大型2项或中型3项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中,担任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在2项国家重点工程设计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两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或作为编制人参加过国家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六、从事供热工程、空气调节与人工环境工程、采暖、制冷技术等科研、设计、施工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两项省(部)级重点科研、设计项目,并在其中主持过2个二级项目的全过程。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过2项以上大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供热、通风和中央空调系统的设计或施工全过程。
(三)主持完成不少于八项由国家授权单位或市(厅)级行政单位组织的检测评定工作。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或作为编制人参加过国家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
七、从事区域、城市、乡镇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