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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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10.04•【文号】计电[1999]96号•【施行日期】1999.10.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电[1999]96号1999年10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指导各地及时安排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引导农民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秋粮收购价格安排原则。

今年秋粮收购价格安排,要有利于优化粮食种植结构,促进总量平衡;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增加粮食出口,减轻财政负担;保证农民获得合理收益,防止粮价过度下跌,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

同时,要注意与夏粮收购价格水平相衔接。

二、合理确定秋粮收购价格水平。

根据当前粮食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适当调低玉米收购保护价格,玉米定购价可调低到保护价水平。

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东部玉米收购保护价格可在每50公斤40元--46元(水分18%)之间安排。

为利于地区间的有序流通,辽宁可以安排略高一些,黑龙江可安排略低一些。

具体价格水平由四省区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确定。

华北地区的玉米收购价格要按与东北地区保护合理地区差价的原则安排。

中晚稻的保护价应基本稳定在去年水平,定购价格可调低到保护价水平。

三、认真执行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凡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等内各等级粮食的收购保护价格均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粮食购销企业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严禁停收、限收、拒收或者压级压价收购。

禁止将低等级粮食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或将其收购保护价定价权限下放给市县级政府。

个别地区已将等内粮食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或定价权下放给县级政府的,要立即纠正。

四、继续落实好优质优价政策。

我国粮价波动与政策之间的相关性

我国粮价波动与政策之间的相关性

我国粮价波动与政策之间的相关性1003070207杜洋环境102班粮价的波动往往会伴随政策的调整或制定,建国60年中我国粮食价格经历了4次较大波动,相应的政策也在不断调整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粮价波动造成的不利因素。

11949-1952年间,粮价剧烈波动到基本稳定时期建国初期,我国实行国营商业领导下的粮食自由贿销政策由于旧中国长期遭受战争破坏和多年恶性通货膨胀留下的后患,造成粮食供求矛盾十分尖锐,加之私营粮商乘机兴风作浪,一再掀起市场粮价的剧烈波动。

以上海为例,1950年2月每石大米从1949年5月的200元(指旧人民币)上涨到28万元,上涨了60多倍。

党和政府为平抑粮价,1950年3月作岀统一全国财经工作的决定,统一公粮的管理和调度,统一全国粮食贸易,有效地打击了投机,遏制了粮价涨势,到1952年底.粮食价格逐步趋于稳定。

以1950年3月全国粮食批发价格指数为100,1951年和1952年底,均为88左右,稳定了粮食价格,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这个时期粮价稳定仍是暂时的和相对的稳定。

1952年粮食总产量达16390万吨,比1949年增长44.8%,但人均占有粮食仅为285公斤,仍远不能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

在粮食贸易中出现了购少销名,逆差不断扩大的趋势。

为了缓解供不应求的矛盾,保证国家经济建设,195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行统购统销政策。

从此,以政府定价代替了市场价,使粮食价格脱离了市场,远离了供求,也掩盖了粮价波动。

2.1984午〜1989年间,卖粮难致使粮价下趺;市场需求扩张,又导致粮价上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粮食大幅度增长,粮食供给量超过了需求量。

出现了建国35年来第一次“卖粮难”,使粮食市场价低于国家收购价。

1984年粮价下跌,给农民传递了“粮食多了”的信息,导致1985年比上年减产2820万吨.减幅达6.92%•使供给量呈递减趋势。

与此同时,市场需求却不断扩张。

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增大了对商品粮的需求;酿造和饲料工业的发展,扩大对原料粮食的消耗;1985年〜1986年净出口粮食150万吨,扩大了粮食需求。

我国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变迁回顾与经验启示

我国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变迁回顾与经验启示

我国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变迁回顾与经验启示杜政;亢霞【摘要】粮食是基础性战略资源,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后乃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加强和完善粮食宏观调控,并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粮食供求形势和粮食市场价格情况,围绕保证国内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的粮食宏观调控总目标,制定了不同的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国民经济整体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系统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粮食宏观调控的制度变迁,并研究提出几点完善粮食宏观调控的经验启示。

【期刊名称】《粮食问题研究》【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4页(P4-7)【关键词】粮食宏观调控;经验启示;政策变迁;粮食市场价格;粮食供求形势;新中国成立以来;世界贸易组织;宏观调控政策【作者】杜政;亢霞【作者单位】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6.11粮食是基础性战略资源,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后乃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加强和完善粮食宏观调控,并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粮食供求形势和粮食市场价格情况,围绕保证国内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的粮食宏观调控总目标,制定了不同的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国民经济整体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系统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粮食宏观调控的制度变迁,并研究提出几点完善粮食宏观调控的经验启示。

一、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的粮食宏观调控措施(1949年~1978年)新中国成立初,因长期战乱导致粮食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粮食产需、供求矛盾突出,粮食价格乃至物价波动剧烈。

面对严峻的粮食形势,党和政府一方面组织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另一方面根据当时个体商贩和私营粮食商业的实际情况,暂时实行了过渡时期的粮食自由贸易政策。

同时,初步建立了国营粮食经营系统、制定国家粮食牌价、粮食管理由财政部统一管理的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框架。

广东省物价局、省粮食管理储备局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09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粮食管理储备局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09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粮食管理储备局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粮食管理储备局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09号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各市物价局、粮食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精神,现将我省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基本原则。

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粮食流通;有利于农民面向市场调整和优化粮食种植结构,减少市场销售不畅的劣质品种的生产,促进优质品种的培育和推广。

二、在坚持粮食定购制度的前提下,我省今年定购、议购粮食的目标指导价定为早籼三级稻谷每50公斤60元。

各市按照省定收购目标指导价和定价原则,并根据当地粮食生产成本、财政承受能力和确保粮食顺价销售的前提下,确定当地收购保护价。

三、合理安排粮食收购的品级差价,做好价格平衡衔接工作。

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拉开优质稻谷与早、晚籼普通稻谷之间的品质差价。

以鼓励农民多生产优质稻谷,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优质粮的具体购销价格,在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近年市场形成的各品质稻谷等级差价,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

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等用粮大户,经报省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可以在本省内直接与农民签订自用粮的产销合同,其收购价格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品种的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购价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地区和单位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地区和单位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地区和单位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17•【文号】国办发明电[1998]12号•【施行日期】1998.07.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地区和单位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情况的通报(国办发明电[199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_部署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并加快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市场粮食价格开始止跌回升,改革初步见到成效。

但也有一些地区和单位在执行粮食收购、销售政策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方面仍然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

现将几起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的事例通报如下:黑龙江省绥化市粮食局将粮食调往外地销售,截留粮食调销款,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

1996年9月,绥化市粮食局自行决定从下属粮库调出价值1.2亿元约10万吨粮食运往大连储存。

为隐瞒事实,逃避监督,既未作出库处理,也没有在帐面上反映。

同时,违反粮食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和封闭运行的规定,在绥化市工商银行开立新的帐户。

此后,将这批粮食的大部分以低价销售,将9587万元销售货款存人工商银行的帐户,并继续要求下属粮库不体现销售,不冲减库存。

上述调销回笼款中,已有9191.14万元被挪用于建宾馆、办公楼、宿舍,购车和借给下属企业。

此外,绥化市粮食局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还通过在市工商银行开立的帐户,将通过各种途径转移的粮食收购资金提走2656万元。

湖北省老河口市粮食局在粮食收购价格上弄虚作假,低收高报,骗取价差款。

老河口市粮食局公然违反国家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于1997年夏、秋两季,按照比政府规定的保护价每公斤低0.16元的价格收购小麦626万公斤,比保护价每公斤低0.14元的价格收购稻谷469万公斤。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储粮各分公司:《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小麦和稻谷执行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此外,油菜籽继续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按照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请各地统筹采取地方储备油轮换吞吐、鼓励加工企业收购、支持品牌化生产经营等措施,切实抓好油菜籽收购工作,确保市场基本稳定。

特此通知。

附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2016年4月5日附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

其他粮食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在上述地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中纺、中航工业、农垦集团所属企业及有关地方骨干企业;(2)上述省份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四条按本预案收购的粮食执行以下标准:(1)小麦。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3年以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保证了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需要,基本杜绝了收购农副产品打“白条”的现象,这对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促进农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粮食财务挂帐日趋增加,挤占挪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问题十分严重。

对这些问题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将对发展农业、抑制通货膨胀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8号),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负责制,做好粮棉油的收购工作,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管理,做到既不打“白条”,又要防止收购资金的流失。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保证了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对调动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国家计委[1999]1283号文

国家计委[1999]1283号文

国家计委1283号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1999]1283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得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厂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各地、市物价局:近一段时间,不少地、市物价局相继致函我局,就我区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等问题提出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各地的意见和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体制,自治区物价局今后价格管理工作的主要侧重点是地方价格方针、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以及涉及全区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对区域性关系重大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原则上尽可能地授权地、市物价部门管理;对竞争性强及放开后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

二、《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由于目前中央定价新目录没有颁布,因此地方定价目录也就无法制定,待中央规定出台后,自治区物价局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新的地方定价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公布。

三、关于药品价格管理问题。

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196号文的规定,药品价格由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不能由省级以下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对由企业按国家计委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定价的药品价格,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628号文要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登记,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也无权要求企业进行价格登记;另外,药品属特殊商品,国家管理非常严格,目前到外省销售药品,经营单位只认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的价格,因此在国家计委的规定未作改变以及外省经营单位不认可的情况下,药品价格不宜下放地、市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2号1999年1月6日)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现将《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好1999年各项农业税收工作。

为了了解掌握1998年农业税收工作情况和1999年农业税收计划安排,请将你地区1998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于1999年1月底前报送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附件: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及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正确执行农业税收政策,组织农业税收收入为中心,以完善农业税制度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为重点,切实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努力开创农业税收工作新局面。

一、切实做好1999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安排和组织收入工作1999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要根据税收政策和农业生产形势进行适当调整。

在保持中央核定的实物(细粮)任务不变的前提下,各地要根据当地政府粮食收购政策和价格变化情况,按照农业税计税价格与粮食定购价格相一致原则,合理安排1999年农业税收入计划;执行中粮食收购价格发生变化,农业税计税价格和征收任务要及时相应调整,切实做到稳定负担和合理负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1.24•【文号】国办发[1999]96号•【施行日期】1999.11.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粮食储备局改为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含食油,下同)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业指导和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国家粮食储备局承担的中央储备粮调运、轮换、仓储管理、进出口等项职能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将管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和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库(站)的建设、中央储备粮的财务等项对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的职能,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划入的职能。

1.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拟定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承担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

2.承担现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的全国粮食行业统计工作。

(三)仍由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承担的职责。

1.社会粮食流通管理,指导和协调地方粮食仓储建设及监督、指导地方粮食储备和农村粮食储备工作,组织和协调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落实,管理粮食财务,保障军队粮食供给,指导和帮助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省间粮食调拨运输管理的职能,仍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2.研究制定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和办法的职能,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92]财综38号

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92]财综38号

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1992年3月18日(92)财综38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1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的精神,在粮食销售价格提高后,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的影响,本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对职工及有关人员发给粮价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补贴范围和对象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3.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4.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中、小学民办教师;5.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二、补贴标准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分工资区类别,每人每月一律发给粮价补贴5元,粮价补贴列入职工工资总额,不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均按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标准5元发给。

3.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5元,相应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和救济金标准。

4.中、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贴3元,相应提高补助费标准。

5.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3元。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按照上述补贴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另外增加补贴数额。

三、资金来源粮价补贴增加开支的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1999]1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1999]1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1999〕19号1999年8月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特作如下通知:一、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我省北部的春小麦、筱麦等抵顶粮食定购任务的粮食品种,从2000年起退出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实行市场调节。

今年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较大幅度地调低收购价格水平。

具体收购价格由当地市政府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一)调整小麦保护价和定购价。

根据当前粮食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确定我省1999年中等花麦保护价为每500克0.62元。

在当前小麦市场价较低的情况下,定购价格按保护价格执行。

(二)适当拉开小麦品质差价。

白麦与花麦的品质差率仍执行2%不变,红麦与花麦的品质差率扩大到4%。

(三)适当扩大低等级小麦的等级差价。

1-3等小麦的等级差率仍执行3%不变,3等以下每个等级差率扩大到4%。

(四)拉大优质小麦与普通小麦的差价。

我省部分地区培育种植的、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认定的优质专用小麦,其收购价格可以按高于普通小麦10-15%的水平安排。

具体购销价格,在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实行单收、单储、单销,以促进优质品种粮食生产的发展。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已撤销),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7.08.19•【文号】财商字[1997]351号•【施行日期】1997.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粮食局(厅)、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通知》(国发〔1997〕27号)精神,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的调控作用,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出售的余粮,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对超储粮食利息、费用实行补贴。

对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的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其超过正常周转库存部分发生的利息、费用,用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贴。

补贴范围为:1996年粮食年度末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周转库存超过合理周转库存的粮食;1997粮食年度新收购的定购粮、以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超过正常销售量的部分(计算补贴按实际销售量)。

合理周转库存、指导性正常销售指标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核定下达。

补贴标准为:对列入补贴范围的库存粮食占用资金的利息,按不同品种和收购价格、同期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利率计算,据实补贴;费用按原粮每公斤每年0.06元进行补贴。

二、合理核定补贴数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财政厅(局)要将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各地区1996粮食年度粮食合理周转库存、1997粮食年度粮食指导性正常销售指标层层分解到当地国有粮食企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7.07•【文号】财建[2004]187号•【施行日期】2004.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7日财建[2004]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是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袱、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现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老粮食财务挂账及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一)老粮食财务挂账,指1992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

挂账本金消化和利息负担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指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对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政策作如下调整:财力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按国办发[1998]21号文件及财经字[1999]484号文件规定的年限,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签订责任书,地方从2004年开始按规定的年限消化本金。

化肥商业储备制度变迁

化肥商业储备制度变迁

化肥商业储备制度变迁01化肥储备管理★化肥属于常年生产、季节性销售的商品,储备是化肥贸易流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改革开放之后,为了避免市场“失灵”风险,政府设立救灾肥储备、钾资源战略储备、春耕(夏管)肥储备财政支持制度,对承储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贴息支持。

★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统配管理的化肥品种由计划管理部门统筹淡季、平季和旺季的产销,统一安排储备计划,向化肥储备环节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期间,计划管理部门委托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按统配、调拨计划经营化肥,存储、运输、调拨全部按政府指令性计划执行。

★中央政府部门发布全国化肥淡储指令性管理文件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改革开放释放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化肥需求量快速增加。

★1984年中国化肥(养分折纯)施用量首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用肥国,不仅国内产量逐年增长,进口量也快速增长。

★1986年9月,为解决生产企业计划外超产化肥和未纳入统配计划的小化肥库存压力,国家原商业部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供应和冬储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省供销合作社做好淡季化肥收储工作。

★这成为中国第一个中央政府部门出台的关于化肥淡季储备的指令性管理文件。

★1986年起,化肥淡旺季价格支持政策、救灾化肥储备制度、春耕肥淡季商业储备、磷肥淡季专项储备、国家钾肥储备、夏管肥临时储备和省级及以下地方储备等化肥储备支持制度相继建立。

时间化肥储备制度性文件1988年化肥专营之前商业部1986年9月24日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供应和冬储工作的通知》〔文号:(86)商农字第9号〕,是中央政府部门第一个关于化肥淡季储备的指令性管理文件。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化工部1986年10月7日印发《关于小化肥实行季节性差价的通知》,规定小化肥可实行季节差价。

1989年1月1日国务院1988年9月28日在《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文号:国发〔1988〕68号)中规定,1989年起国家必须建立中央和省级农业救灾化肥储备制度,分别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省级供销合作社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为落实2011年我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了进一步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等4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件规章和《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张平2012年12月12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关于制发《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价检字〔1985〕207号)国家物价局1985年8月10日2关于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的决定(能源办〔1991〕694号)能源部1991年8月15日3关于印发《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的通知(计资源〔1991〕2186号)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能源部1991年12月25日4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勘测综合取费标准》的通知(能源电规〔1992〕483号)能源部1992年5月14日5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9日6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6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10日7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382号)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年7月20日8关于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问题的通知(电办〔1993〕172号)电力工业部1993年7月2日9关于化肥行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计市场〔1993〕1277号)国家计委1993年7月23日10关于调整勘测设计费的通知(电建〔1994〕289号)电力工业部1994年5月10日11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电业政策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电政法〔1994〕665号)电力工业部1994年11月7日12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1714号)国家计委1994年11月11日13电力工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办政法〔1995〕29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5月11日14关于印发《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计价格〔1995〕1818号)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5年10月31日15关于重新核定电气化铁路货运电力附加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6〕242号)国家计委1996年2月8日16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6〕315号)国家计委1996年3月5日17关于重申国内长途电话夜间及节假日实行半价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6〕1569号)国家计委1996年8月20日18关于印发《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电计〔1996〕723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12月9日19关于中国收养中心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6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2月24日20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号)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1997年2月24日21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五:电力工业部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22关于调整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61号)国家计委1998年10月31日23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适当调整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5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1999年6月30日2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59号)国家计委1999年8月28日25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84号)国家计委1999年11月23日26印发《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2号)国家经贸委2000年2月12日27关于调整部分涉农物资铁路运价的通知(计价格〔2001〕427号)国家计委、铁道部2001年3月28日2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签署询证函收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866号)国家计委2001年7月27日2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22号)国家计委2002年2月4日30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计价格〔2003〕91号)国家计委2003年1月17日31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月7日3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28日33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5年5月10日3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2月20日35关于免收出口玉米铁路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1日36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06年3月29日37关于免收出口粮食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6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8月17日3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头孢替安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9日39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公告2007年第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2007年1月23日40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09年12月11日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价农字〔1990〕297号)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察部1990年5月8日2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管理、整顿化肥流通秩序的通知(计价管〔1996〕648号)国家计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6年4月2日3关于粮食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管〔1997〕1345号)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1997年8月4日4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7〕1818号)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1997年10月8日5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大秦铁路等四线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75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铁道部1999年6月30日6关于印发《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533号)国家计委2000年5月9日7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2年8月8日8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3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2004年7月14日9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0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14日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价格统计信息使用和发布工作的函(发改办价格〔2005〕20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9月27日11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1月22日12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4月15日附件3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类别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修改内容修改后内容1规章关于发布《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煤办字〔1995〕151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办法》第35条。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797号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797号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计价格〔1999〕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为了规范和促进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在征求各地物价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现正式发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农产品价格制定提供科学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加强经济核算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成本,是指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转化产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耗费的总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成本调查(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为满足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统一调查表式和方法,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调查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农产品成本调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国成本调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成本调查工作。

各级有关业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分管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第五条地级(含地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一般应当设立专门的成本调查机构。

承担调查任务的县级价格管理机构中要有固定人员承担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第六条列入成本调查范围的农产品主要有粮食、油料、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瓜果、林产品、畜牧产品、水产品等,具体品种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已撤销),国家粮食储备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12•【文号】[94]财商字第570号•【施行日期】1994.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处理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94)财商字第5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国务院决定,从今年6月10日起,适当提高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粮食销售实行顺价政策。

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对调价前的各种储备库存粮食,原则上要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格调整库存成本。

现将有关库存升值款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储备粮食升值款的财务处理国家储备粮食(即“五0六”和“甲字”粮,以下简称“国储粮”),按1994年12月31日库存的品种、数量和原定购价(即1992年度定购价)与计价格(1994)534号《国家计委关于安排1994年粮食收购价格的通知》所规定的原定购粮食收购价的差额计算,调增帐面价值,相应增加“特准储备资金”。

调拨在途的国储粮的升值,以是否办理托收承付手续为准,凡1994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在调出方升值;已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在调入方升值。

鉴于库存国储粮与今年收购的新粮存在一定的品质差价,决定适当调减升值款,结合目前粮食市场销价情况,确定分品种每百斤调减金额为:小麦3元、大米2元、玉米1.5元,大豆不调减。

各地要严格按此执行,不得突破。

国储粮的调拨和销售。

要相应划拨储备资金。

由于移库和调整布局引起国储粮转移的,调出方必须将调出的国储粮所占用的储备资金,及时、如数划拨给调入方,即调出方冲减“特准储备物资”和“特准储备资金”;调入方相应增加“特准储备物资”和“特准储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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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
【发文字号】计价格[1999]568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5.26
【实施日期】1999.05.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1999年5月26日计价格[1999]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指导各地合理安排1999年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引导农民优化粮食生产结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排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基本原则。

研究确定1999年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原则是:(1)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2)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粮食流通;(3)有利于农民面向市场调整和优
化粮食种植结构,减少市场销售不畅的粮食品种的生产,促进优质品种的培育和推广。

二、合理确定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水平。

在保留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各地可以调整定购粮收购价格。

在当前市场粮价较低的情况下,可以将定购价调低到保护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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