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能源消耗折标系数参照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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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能源消耗折标系数参照标准的通知
苏发改工业发〔2008〕40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近两年来,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委主管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在有关咨询研究机构和企业的协助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耗准入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少数项目对能源消耗系数理解、执行不一的现象,对客观评价能源消耗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把节能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客观准确地反映项目能耗总量、每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水平,科学规范地开展能源消耗评估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准、制度,经研究,目前对报送省、市、县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附件列示的能源消耗折算标准煤系数。今后,如国家颁布新的标准,应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
1.主要能源折标系数表
2.主要耗能工质折标系数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省发改委网站
/pub/jsdpccs/nsjg/gyc/zcfg_gyc/qtgfxwj_zcfg/200804/t20080430_88626.htm
附件一:
主要能源折标系数表
序号能源名称单位
折标系数
(吨标煤/单位)
备注
1 原煤吨0.7143 A
2 洗精煤吨0.9 A
3 水煤浆吨0.7143 A
4 煤粉吨0.7143 A
5 煤矸石吨0.178
6 A
6 焦炭吨0.9714 A
7 高炉煤气万立方米 1.286 A
8 焦炉煤气万立方米 6.0 B
9 煤层气万立方米9.5 B
10 原油吨 1.4286 B
11 汽油吨 1.4714 A
12 煤油吨 1.4714 A
13 柴油吨 1.4571 A
14 燃料油吨 1.4286 A
15 液化石油气吨 1.7143 A
16 电万千瓦小时 3.30
17 天然气万立方米14.3 B 注:1.备注“A”指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6)185号《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列示的参考折标系数。2.备注“B”指来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2007年2月2日《关于报送2006年千家企业节能量的函》的附表备注。3.电的折标系数征求了省统计部门的意见。
附件二:
主要耗能工质折标系数表
折标系数
序号耗能工质名称单位
备注
(吨标煤/单位)
1 新鲜水万吨 2.571
2 软化水万吨 4.857
3 压缩空气万立方米0.4000
4 二氧化碳万立方米 2.143
5 氧气万立方米 4.000
6 氮气万立方米 4.000 副产品
7 氮气万立方米 6.7143 主产品
8 乙炔万立方米83.143
9 电石吨 2.0786
注:1.耗能工质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不作原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制取时又需要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2.本表来源于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7月24日发布的GD2589-9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的附录A《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