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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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对佛道教组织实行领导应注意哪些问题?

179.如何处理信教群众自发修建的寺院?

180.以开发旅游、发展经济为目的修建的寺庙应如何处理?181.对非宗教组织乱建寺院和露天大佛有什么政策规定?

182.佛教界对非宗教部门乱建寺院大佛应持什么态度?

183.非宗教团体修建的寺院聘请僧人住寺并从事宗教活动怎么办?184.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的房产及土地如何登记?

185.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时要收取哪些费用?

186.宗教活动场所每年应向县级统战部(县宗教事务局)交纳管理费吗?

187.寺院使用的房屋和土地能享受免税待遇吗?

188.未经批准新建的寺院能进行宗教活动吗?

189.未经批准新建成的规模寺院如何处理?

190.未经批准新建成的露天佛像如何处理?

191.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近几年来建成的为数众多的农村小庙?192.为什么对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要进行专项治理?

193.对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要进行专项治理是否意味着宗教政策收紧了?

194.在专项治理中对农村新建成的众多小庙是否要一律拆毁? 195.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佛道教寺观,可以收取信徒的布施、捐献和出售宗教用品吗?

196.寺院自行印刷流通经书和生产、经售宗教用品有什么政策规定?197.寺观的维修经费应如何筹措?

198.汉传佛教寺院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199.寺院的住持如何产生?

200.《关于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如何正确处理和对待佛像开光和方丈升座的活动?

202.住持道风不正的应如何处理?

203.如何处理年轻宗教教职人员同年老宗教教职人员的关系? 204.寺院僧人圆寂后的遗产,其俗家亲属能继承吗?

205.人民法院如何参照和依据佛教的传统习惯处理僧人的遗产纠纷? 206.寺院住持的职责是什么?

207.寺院的佛事活动如何按排?

208.要求出家须具备哪些条件?

209.汉传佛教寺院收徒有哪些规定?

210.汉传佛教寺院传戒有哪些规定?

211.中国佛教协会对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最新规定是什么?212.什么样的寺院能够具备传授三坛大戒的资格

213.传戒师承的条件和资格认定是什么?

214.受戒人员的资格如何审定?

215.违反《传戒管理办法》有什么处罚措施?

216.如何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来国内和内地求戒事宜?

217.住寺僧人如何管理?

218.寺院如何培养僧才?

219.寺院可以举办哪些自养事业?

220.寺院自产的香菇、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是否应交纳税款?221.寺院内可以设立商业网点吗?

222.寺院接收的布施和捐赠应如何使用?

223.佛教事业发展经费如何筹措?

224.寺院在涉外活动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225.寺院如何做好文物保护与园林管理?

226.寺院可以承包、租赁、合资、实行股份制吗?

227.如何建立寺院的财务制度?

228.如何管好寺院的资产?

229.怎样做好寺院的治安与消防工作?

230.《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有几条,内容是什么?

178 .问:对佛道教组织实行领导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1985 〕59 号文件指出:‚要根据佛道教组织不同于党政机关、也不同于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特点,创造、总结对他们实行领导的经验,坚决避免和纠正政教不分、内外不分、强迫命令、包办代替等错误现象。应该在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放手让他们实行自主管理,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当然,一切重大问题,宗教组织及其负责人应主动地及时地向有关党政主管部门报告。‛(《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43 — 144 页)

179 .问:如何处理信教群众自发修建的寺院?

答:中共中央〔1982 〕19 号文件对信教群众自发修建的寺庙有一个政策规定:‚在恢复宗教活动场所的过程中,除政府批准拨款的以外,不得动用国家和集体的财物修建寺观教堂,尤其要注意防止在农村滥修庙宇。信教群众自发筹款修建,也要加以疏导,尽可能少建,更不要大兴土木,以免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妨碍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当然,已经建成的,也不要拆毁,遗留问题应同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充分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3 页)180 .问:以开发旅游、发展经济为目的修建的寺庙应如何处理?

答: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以开发旅游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为由,超出宗教政策规定范围乱建佛道教寺观;还有的部门和单位在非宗教活动场所塑造佛像、神像,大搞开光活动,设功德箱,收取布施,借机敛财,有的甚至搞愚昧迷信活动。这些作法,败坏了宗教团体的声誉,严重影响了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为那些利用宗教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空间,给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制止乱建寺观的不正常现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94 年10 月19 日发出了《关于制止乱建佛道教寺观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通知》指出:凡涉及有关宗教活动场所方面的事务,都必须按国务院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在非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对于搞愚昧迷信活动的寺观,要坚决制止并进行整顿,屡教不改的,要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通知》指出:恢复和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按中发〔1982 〕19 号和〔1991 〕6 号文件精神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新建和重建佛道教寺观的,应从严掌握,由县、市(地)级人民政府认真审核,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通知》要求僧道人员不得为乱建的寺观工程募捐、化缘活动;不得为其开光、剪彩;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寺观等。

《通知》指出:凡经批准恢复、重建、新建(包括易地重建)的佛道教寺观,都要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人员按民主的原则负责管理,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凡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不得塑佛、神像,不得设功德箱、搞开光等宗教活动。

181 .问:对非宗教组织乱建寺院和露天大佛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厅字〔1996 〕38 号文件规定:‚原则上禁止任何部门为吸引游客修建露天佛像。佛道教界确需修建露天佛、神像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宗教局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建露天佛像,还必须按照建设部1993 年12 月20 日下发的《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由省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宗教工作部门,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建设部和国务院宗教局审批,并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凡不按政策申报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撤销该项

目。‛ ( 《宗教工作通讯》1997 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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