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五章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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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请求权
甲
A
买卖
所有权
丙
出租
乙
A
指示
指示完成
第三编 物权
3、公示的效力 (1)公示成立:合意+公示=物权变动
出卖
动产
甲
乙
不动产 A
何时取得物权?
(2)公示对抗:合意=物权变动;公示=对抗第三人
出卖(占有改定)
甲
乙
何时取得物权?
动产A
出卖
可否对抗丙?
A丙
第三编 物权
(三)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具有“物权外观”的法律意义。善意第三人依据此外观所 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使在“物权外观”与“物权”不相符的情况下,仍然受 到 法1、律物的权保与护物。权即的公外示观具有“可兹信赖”的效力。
的方式来进行
2、公示的方法 (1)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 (2)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以现实地移转直接占有而实现的交付
观念交付:直接占有并未发生改变,但是在法律上具有 物权变动效果的“交付”
第三编 物权
观念交付的类型
• 简易交付:在物权取得人已经先行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只需双方物权 变动的合意成立,便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第三编 物权
(二)“优”、“劣”的确定方法 —— 物权对抗规则
1、法定物权最优 2、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合意的双方之间,后者为优
甲(所有权) 抵押 乙(抵押权) 留置 丙(留置权)
3、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非合意的双方之间 —— (1)具备公示的物权为优 (2)均具备公示的,先公示者为优
甲(所有权) 抵押 乙(抵押权)
第三编 物权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设立的物权 法定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物权
(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会因期限之届满而消灭的物权 无期限物权:不会因期限的届满而消灭的物权
(七)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条件的物权 从物权: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的物权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即可并存之排他性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物权破除债权
甲(债权人) 10万元 乙(债务人)
甲(所有权)
1 5万元
15万元
丙(债权人)
丁(债权人)
5万元
第三编 物权
2、物权优先受偿
债权
甲 10万元 乙(债务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抵押权
12万元
15万元
丙(债权人)
丁(债权人)
5万元
四、物权请求权
(一)事件 (二)事实行为 (三)法律行为
作用于客体 —— 物权变动 作用于权利 —— 物权变动
1、单方法律行为 2、双方法律行为
核心:权利人的意志 核心:合意
第三编 物权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
针对权利,非针对权利客体
(一)适用范围
依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
(二)公示原则
1、概念 依照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应当以一种第三人“可得察知”
可否取得?
第三编 物权
三、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一)意思主义(法国、日本)
物权变动=合意
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公示
出卖
甲 (未登记)
乙
不动产A
出卖 (登记)
可否对抗丙?
无权处分
丙
善意
何时取得物权?
第三编 物权
(二)折衷主义(瑞士) 物权变动=合意+公示
出卖
甲
乙
(未登记)
不动产A
何时取得物权?
第三编 物权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以债权担保为目的的、支配他人财产交换价值的他物权
(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抵押
登记
丙(抵押权)
孰优孰劣?
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未登记
第三编 物权
(3)均不具备公示的,先成立者为优 4、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
甲(所有权) 抵押 乙(抵押权)
抵押
未登记
丙(抵押权)
孰优孰劣?
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未登记
抵押权登记
甲(所有权) 抵押 乙(抵押权)
赠予
登记
丙(所有权)
孰优孰劣?
抵押权未登记
第三编 物权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1、返还原物 2、排除妨害 3、消除危险
第三编 物权
(三)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权利支配
人
物权请求权
事实支配
“此物是我的,请走开”
物
他人
债权人 债权请求权
债务人
“请把你的东西给我”
给付
第三编 物权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即物权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二、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普通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
第三编 物权
一、概念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法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物权的强制性力量。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支配权
人
物
“时空唯一性”
排他
支配权
他人
物权排他性:一物之上的若干物权之间的“优”、“劣”
之争 为“优”者——其物之支配不受任何影响
为“劣”者——其物之支配必须限制在不对为“优”者造成影 响的
范围之内
第三编 物权
(一)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
1、不能并存之排他
(1)所有权
排斥
(2)所有权
排斥
(3)用益物权
排斥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2、可得并存之排他
(1)他物权
排斥
(2)担保物权
排斥
所有权 担保物权
出租
甲
动产A
乙 (1)A的所有权是谁的?
A (2)A的所有权外观(看起来)是谁的?
出卖
甲
不动产A
登记错误
乙 (1)A的所有权是谁的?
(2)A的所有权外观(看起来)是谁的?
丙
第三编 物权
2、物权外观的可兹信赖的效力
出租
甲
乙
动产A
A
法律行为
出卖
甲
不动产A
登记错误
丙
乙
法律行为
善意第三人 可否取得?
善意第三人
1 5万元
物权的实现受到妨碍或者有妨害之危险时,物权人得基于其物权,请求 妨害人消除其妨害,以恢复物之支配的圆满现实状态。
权利支配
人
物权请求权
物
事实支配
他人
第三编 物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1、债权说 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请求权
2、物权说 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存在;物权消灭,物权请求权消灭
3、独立权利说 不同于债权,以物权存在为前提;不同于物权,以请求为方式
出租
甲
A
买卖
乙
他主占有——自主占有
A
合意达成,所有权转移
第三编 物权
• 占有改定:在原物权人保持动产的直接占有的情况下,由取得人取得 物权。
买卖
甲
乙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A
借用
合意达成,所有权转移
第三编 物权
• 指示交付: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移转动产的返还请求权, 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