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中职务发明问题解决思路
十大行业ipo审核要点与解决思路 pdf[001]
十大行业ipo审核要点与解决思路 pdf十大行业IPO审核要点与解决思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来源,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然而,IPO审核一直是一个相对复杂且严格的过程,要求企业必须满足一系列的要求以及履行一定的义务。
为此,我们整理了十大行业IPO审核要点,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思路,以期提供有指导意义的参考。
第一,金融行业。
金融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IPO审核要点主要集中在企业的合规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运营能力等方面。
对于此类企业,应注重完善相应的合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提升运营能力。
第二,制造业。
制造业IPO审核要点关注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质量、产能扩张以及供应链优化等方面。
解决思路可以包括加强研发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控制,引进新的生产设备,优化供应链管理。
第三,互联网行业。
互联网行业IPO审核要点主要涉及企业的商业模式、用户规模、市场份额以及数据隐私等方面。
解决思路可以包括提升用户规模和市场份额,加强数据隐私保护,优化商业模式。
第四,房地产行业。
房地产行业IPO审核要点关注企业的项目开发能力、土地储备、资金流动性以及销售情况等方面。
解决思路可以包括加强项目管理,扩大土地储备,提高资金流动性,优化销售渠道。
第五,医药行业。
医药行业IPO审核要点主要关注企业的研发能力、药品质量、临床试验数据以及市场竞争力等方面。
解决思路可以包括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药品质量,加强临床试验和市场推广。
第六,能源行业。
能源行业IPO审核要点关注企业的能源储备、生产能力、环保措施以及市场开拓等方面。
解决思路可以包括增加能源储备,提升生产能力,加强环保治理,拓展市场份额。
第七,交通运输行业。
交通运输行业IPO审核要点主要涉及企业的运力规模、运输安全、运营效益以及市场份额等方面。
解决好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纠纷
解决好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纠纷
近年来,随着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发明创造日益增多,但是,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间的纠纷也不断增加。
从发生的大量纠纷看,大致包括三种类型。
1.本属职务发明,结果发明人私自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了专利,单位发现后要收回专利权。
2.本属职务发明,但单位对其能否获专利权,以及技术市场前景没有把握,不愿出专利申请费用,同意发明人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一旦取得经济效益后,单位便反悔。
3.本属非职务发明,单位见其有很好的经济效益,硬要收归单位所有。
不难看出,产生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纠纷的根本原因是财产和经济利益的分享问题。
由于现行法规不完善,以上列举的几种纠纷难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我们希望国家尽快制定专门的法规和政策,对按现行法规不能确定的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财产和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做出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
我认为,目前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两种方法。
一是将暂时不能确定的职务或非职务发明,统统划成“职务发明创造”,但对此类职务发明人在奖酬和提成比例上,要高于一般职务发明创造。
二是将其统统划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从发明创造实施后所获的经济利益中,按一定比例交给单位,以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从专利法实施几年来的情况看,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报酬,普遍难以兑现,因此,第二种方法较第一种更为可行一些。
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及对策建议
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及对策建议一、前言职务发明指的是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利用公司的资源和设施完成的发明。
在中国,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政策规定并不完善,公司在职务发明的报酬问题上,往往存在以下几种困境:一是缺乏具体的政策法规规定,导致职务发明的报酬法律地位不明确,二是职务发明的报酬难以评估,三是职务发明的归属方面与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四是缺乏职务发明的保护措施,导致职务发明的侵权现象频出。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本文将从这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缺乏具体的政策法规规定由于职务发明方面的政策法规规定并不完善,导致职务发明的报酬法律地位不明确,职务发明的权利与责任也难以确定。
在实践中,往往会存在报酬协商不充分、开展评估工作欠缺科学性等问题,使职务发明的报酬问题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针对这一困境,应加强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建设,明确职务发明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应得的报酬。
各级人民政府应系统规划职务发明报酬问题,建立健全的职务发明报酬体系,对职务发明的报酬、评估、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定,确保职务发明报酬的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合理、有效实施。
三、职务发明的报酬难以评估职务发明的报酬要素复杂,所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比较复杂,特别是当发明的价值不容易评估时,草率地给定职务发明报酬会以色威权导致不公,令员工产生不满。
同时,由于在法律上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属于单位,因此员工在与公司协商职务发明报酬时,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导致他们难以得到公正的补偿。
对于这一困境,建议公司可以通过评估报酬、强化技术创新管理的手段来解决。
特别是在职务发明与相关权利的评估中,应考虑公司发明创造的技术独立性、可推广性、技术前沿性等多方面综合因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员工的实际贡献量进行评估。
与此同时,公司应制定科学公正的评估标准,确保员工得到公正合理的报酬。
四、职务发明的归属方面与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归属是职务发明报酬问题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十大行业ipo审核要点与解决思路
十大行业ipo审核要点与解决思路1. 引言1.1 概述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下,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成为各行业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重要通道之一。
然而,IPO审核是企业上市过程中必经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和总结十大行业IPO审核要点以及相应的解决思路。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引言、IPO审核要点、IPO审核过程与流程、解决思路与方法论以及结论与展望五个部分进行阐述。
首先,在引言中,将概述文章主题并介绍相关背景信息。
之后,我们将详细讨论十大行业IPO审核所需关注的要点,包括公司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分析以及交易结构和估值等方面。
接着,在第三部分中,我们将深入了解IPO审核的具体过程与流程,包括申请材料准备与提交、审核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以及核准及上市准备阶段等内容。
第四部分将提供解决思路与方法论,从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升财务报告透明度和质量以及加强公司治理与风控管理等方面提供具体建议。
最后,在结论与展望部分,我们将总结主要研究成果,并对未来发展进行预测与建议。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旨在全面分析和介绍十大行业IPO审核要点,并结合相应解决思路,为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提供指导和参考。
通过深入剖析IPO审核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将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顺利通过审核并达到更高水平的财务报告透明度、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管理。
同时,我们还将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提供相应的建议,以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地发展,并增加投资者信心。
以上是“1. 引言”部分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对你撰写文章提供帮助。
2. IPO审核要点: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首次公开募股)是指公司首次向公众发行股票,上市交易的过程。
在进行IPO前,公司需要接受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核,并满足一系列要求和要点。
以下是进行IPO审核时需要关注的十个重要要点:2.1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经营情况:介绍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产品或服务特点,及市场竞争状况。
IPO过程中发生专利纠纷如何应对
IPO过程中发生专利纠纷如何应对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专利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符合科创属性等都是监管部门通常关注的重点。
因此,若在企业申报科创板IPO过程中出现相关专利纠纷,必然会给发行人的申报带来较大影响,小则影响IPO申报进度,大则可能直接导致IPO申报的终止与失败。
本文将结合IPO申报中通常可能面临的几种专利纠纷,分别具体分析监管部门的相关审核要点并提出相关应对措施。
一、因专利纠纷暂缓上市/终止上市的案例情况经检索2020年科创板上市未过会的相关案例,其中不乏因专利纠纷问题被暂缓审议或终止上市的情形。
譬如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上市委提出发行人被多次举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相关情况,特别是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并分析该等诉讼可能出现的不利结果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后上市委做出暂缓审议的决定,该公司现已终止上市。
在上海健耕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上市委提出发行人核心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期内产品,认定该行为属于各国专利法保护例外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说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具体法律依据。
最终,上市委同样做出暂缓审议的决定,该公司现已终止上市。
因此,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若存在专利纠纷或潜在专利纠纷,将可能对其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我们将结合科创板案例中通常涉及到的几类专利纠纷进行具体分析。
二、科创板拟上市公司通常面临的几类专利纠纷(一)专利无效纠纷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结合科创板审核案例情况,专利无效纠纷通常是科创板拟上市公司专利纠纷中最常见的类型。
该类纠纷的主要争议点在于争议专利被第三方主张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授予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XX公司职务发明管理办法
XX公司职务发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和发明人的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职务发明创造(以下简称“职务发明”)是指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三条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
公司可以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职务发明的实施和运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职工,以及外聘临时工作人员的发明创造进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科研部负责公司职务发明的管理,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公司职务发明政策的拟定、监督和落实;(二)负责公司职务发明披露、专利申请前评估;(三)负责公司职务发明申请、登记、维持和转化应用的管理;(四)负责公司科研项目中关于知识产权条款的审核;(五)负责对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进行业务监督;(六)保管职务发明申请及其他与职务发明相关的材料;(七)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接受发明事务咨询;(八)指导发明人及发明人所在单位开展职务发明相关知识产权工作。
第六条公司人事部负责完善对教职工涉及职务发明的相关人事工作进行管理,主要职责为:(一)在人事合同中约定任职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保密义务等,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二)对新进人员在入职前进行知识产权背景调查,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人员签署知识产权声明文件;(三)对职工访学进修等进行知识产权约定;(四)根据公司职工兼职及离岗创业的有关规定,对在编职工兼职和离岗创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事项进行约定和审核;(五)对离职、退休的职工进行知识产权事项提醒,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职工离职、退休时,签署知识产权协议,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责任。
第七条发明人所在公司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工,以及外聘临时工作人员的发明创造进行管理,主要职责为:(一)职务发明申请的审核确认;(二)非职务发明的认定;(三)职工入职和离岗时,对归属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声明和提醒;(四)职工派遣出国访问、进修及开展国际合作项目研究等进行知识产权约定;(五)对职工参加学术会议、论文发表、答辩、成果展示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提醒;(六)组织所在部门的职工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提升知识产权意识。
职务发明制度实施情况及完善发明人调研报告
1. 调研对象 .......................................................................................................................2 2. 调研方法和调研执行状况............................................................................................2 3. 报告其他术语说明........................................................................................................3 二、职务发明制度实施及完善调研内容分析....................................................................................5 (一) 职务发明驱动................................................................................................................5 1. 现况描述 .......................................................................................................................5 2. 现况分析 .......................................................................................................................5 (二) 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制度设计及实施现况....................................................................8 1. 职务发明人对所在单位相关制度的了解情况............................................................8 2. 单位知识产权相关制度设置情况................................................................................9 3. 职务发明管理部门及实施现况....................................................................................9 (三) 职务发明产生及汇报现况..........................................................................................11 1. 职务发明汇报制度现况..............................................................................................11 2. 法定汇报制度必要性..................................................................................................11 3. 职务发明内部认定标准..............................................................................................12 4. 职务发明汇报后发明人权利状况和期望..................................................................13 (四) 职务发明奖酬..............................................................................................................18 1. 职务发明奖励..............................................................................................................18 2. 职务发明报酬..............................................................................................................27 3. 对目前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约定优先、法定作为补充的原则的看法 ......................34 4. 其他相关内容..............................................................................................................35 (五) 特殊情况职务发明人权利保护..................................................................................37 1. 职务发明人流动情况..................................................................................................37 2. 单位在很长时间内未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情况......................................37 3. 单位拟放弃专利权情况..............................................................................................39 4. 单位在一定期间内没有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者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情况 ..39 5. 单位拆分、合并、破产情况......................................................................................40 6. 职务发明人失踪或者死亡情况..................................................................................41 (六) 其他有关内容..............................................................................................................42 1. 有关职务发明奖酬争议的解决方式..........................................................................42 2. 关于职务发明制度的主要问题..................................................................................42 三、调研中职务发明人建议 .............................................................................................................44 (一) 促进单位与研发人员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时就职务发明奖酬、特殊情 况处理进行事前约定 .................................................................................................................44 (二) 离职人员的报酬支付建议..........................................................................................45 (三) 奖酬“以单位与个人约定优先,法律作为补充”建议保留奖酬的底线 ..............46 (四) 扩大宣传,让职务发明人提高维权意识..................................................................46 (五) 其他方面 .....................................................................................................................47 1. 建立奖酬发放的诚信第三方......................................................................................47
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及对策建议
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及对策建议职务发明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直接影响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和转化运用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都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亦于2012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但上述规定总体上重实体规范,缺乏对实现职务发明报酬的程序保障,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发明人与所在单位在地位上的不平等性,致使在发生纠纷时,发明人往往面临举证难的困境。
为最大限度地确保有关职务发明报酬的实体规范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笔者重点从程序保障的角度对职务发明报酬的实现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相关纠纷的审理和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一、职务发明报酬实现的基本条件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根据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约定,也未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出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一次性报酬。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是“约定优先,法定为辅”,单位与发明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否则按照法律规定。
其中,无论是单位与发明人的约定,还是按照法律规定,发明人获得职务发明报酬一般都应当满足两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首先,职务发明已经被实施。
职务发明报酬不同于职务发明奖励,二者的区别在于给付的前提和条件。
“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只要发明人完成了一项职务发明,单位就应该给予发明人一定的奖励;而职务发明报酬,则是有赖于职务发明成果的实施和利用。
职务发明问题解决之道
【案例情况】一、宝德股份2004年12月15日,有限公司在创业广场A604召开股东会,同意赵敏新增货币出资33.3万元人民币、以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出资941.7万元人民币,同意邢连鲜新增货币出资225万元人民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500万元。
2004年12月18日,陕西兴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陕兴验字[2004]3-175号)《验资报告》对宝德有限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确认截至2004年12月18日,宝德有限已收到各股东以货币资金及无形资产形式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200万元。
2004年12月24日,宝德有限完成注册资本变更工商登记。
此次增资后,宝德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1、关于此次无形资产出资真实性的说明①“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的研发过程及形成此次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是由赵敏利用业余时间钻研完成。
赵敏毕业于重庆大学自动化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在研究所、企业中长期从事工业自动化研究、设计工作。
作为工业自动化行业的专家,赵敏完成了多项技术研究,“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相关技术正是其中之一。
赵敏对于“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研发最早始于1998年,2001年宝德有限设立时赵敏已取得其中大部分研究成果,2003年4月,赵敏就该系统中包含的电动绞车、一体化电动绞车、电动绞车主电动机自动送钻系统申请了3项实用新型专利,于2004年时,该系统的研发基本成熟,达到了商业化应用的要求。
2004年7月16日,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审查后批复认定,由赵敏研发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属于高新技术产品领域。
鉴于宝德有限拟将其业务侧重领域从冶金行业向石油行业方向发展,赵敏决定将“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投入宝德有限。
②关于“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是否为职务发明的问题赵敏具有独立完成“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能力。
谈谈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 -回复
谈谈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回复中括号内的内容为主题,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
对于这一主题,我的理解如下: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是指在职务范围内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利的归属问题。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规定都比较复杂,涉及到员工的权益、企业的利益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首先,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优先原则”。
即在职务方面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利,应优先归属于从事研究、开发、创作等工作的员工或创作者。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在于激励员工或创作者在工作中积极创新,激发其创造潜能。
其次,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具体安排通常是依据国家法律、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协议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等来确定的。
在制定这些规定时,需要兼顾员工的权益和企业的利益。
一般来说,规定中会设定一定的创新奖励制度,以激励员工积极创新,同时也会对企业在取得发明创造成果后的权益加以保护。
这样,既能保护员工的创新动力,又能保护企业的利益,实现了双方的平衡。
再次,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规定通常也与研究所属行业的特点相关。
在一些特殊的行业领域,比如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其研发人员通常会签订一些特殊的协议来明确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
这些协议通常会具体规定产权归属、技术转让费用分配等内容。
这种灵活的方式,能更好地适应不同行业的特点,保障了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和合理利益的分配。
最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在职务发明权利的归属问题上,法律和制度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不足,导致潜在的创新动力得不到充分激发;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手续繁琐,使得员工或创作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各国政府、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合理、公正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制度。
总之,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兼顾员工和企业的权益,以及行业的特点。
职务发明的归属问题
职务发明的归属问题一、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下列三种情况:(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对于以上几类分别讨论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争议: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即员工本职工作是专门从事与发明创造相关的工作,非直接从事上述工作的劳动者所作的发明不应定性于职务发明创造。
具体包括以下3 个方面:①雇佣关系的存续,也包括临时雇佣关系;②发明人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与涉案专利技术资料、方案的关系;③发明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内容的情况。
2、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举证的关键:一是发明创造的作出时间,二是发明创造是否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
但并非只要是员工离职一年内申请专利就一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这里要除了要举证证明员工在原单位是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等发明创造的相关工作外,还要证明其发明创造主要利用了该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其它物质条件;倘若只是利用了原工作期间所积累的技术、技能、经验和知识,就并不能因此推定该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审判案例的,员工在原公司从事与该专利技术领域有关产品的销售,在离职后两个月内就申请了发明专利,但法院最终不认定其为职务发明,原因就在于本职工作不是与发明创造相关的工作)。
若我公司技术人员a跳槽至竞争对手B公司继续从事相同工作,并在离职一年内以B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了若干与其在A公司工作相关的专利,由于a并非以其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所以不属于职务发明之争,不能适用上述条款。
十大行业ipo审核要点与解决思路 pdf
十大行业ipo审核要点与解决思路 pdf十大行业IPO审核要点与解决思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IPO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上市。
然而,IPO审核并不是一项容易的任务,对于审核人员来说,了解相关行业的特点和风险,并制定出相应的审核要点和解决思路十分重要。
本文将就十大行业IPO审核要点与解决思路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指导意义。
首先,信息技术行业是一个当前发展迅速的领域。
在审核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
同时,要密切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以及企业的盈利模式和商业模式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其次,新能源行业是目前全球瞩目的发展方向之一。
审核时,要关注企业的技术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同时重点审查其生产能力和销售情况。
此外,还需考虑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第三,医药健康行业也是备受关注的领域。
审核时,要关注企业的产品研发和临床试验情况,以及药品审批和注册情况。
此外,要密切关注医药市场的监管政策和市场需求,以及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
第四,金融行业一直是IPO审核的热点领域。
审核人员要特别关注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合规性,以及财务状况和盈利模式是否稳定。
同时,要对行业监管政策和市场变化有深入了解,并对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进行评估。
第五,消费品行业的IPO审核要点主要关注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以及产品设计和研发能力。
同时,还需考虑市场需求和消费趋势等因素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此外,要关注企业与供应商和渠道商之间的关系,以及营销策略的可行性。
第六,汽车制造行业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行业。
审核人员要关注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以及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还需考虑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等因素对企业的影响。
同时,要对企业的销售渠道和品牌影响力进行评估。
第七,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审核要点主要关注企业的土地储备和项目情况,以及技术实力和资金实力。
职务发明的确定、保护流程及注意事项
职务发明的确定、保护流程及注意事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公司或机构):姓名/公司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或发明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本协议书旨在明确职务发明的确定、保护流程及注意事项,确保职务发明的合法性、保护性和有效管理。
关键信息项:职务发明的定义:1.1 职务发明指乙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甲方资源或在甲方安排下完成的发明创造。
1.2 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包括: 1.2.1 发明完成时间与乙方的工作时间的关系1.2.2 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甲方的技术资源1.2.3 发明创造是否涉及甲方的业务范围职务发明的确定流程:2.1 发明的报告: 2.1.1 乙方应在发明完成后________________ 天内向甲方报告发明情况。
2.1.2 报告内容包括发明的技术背景、技术方案、实际效果等。
2.2 发明的审查: 2.2.1 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________________ 天内进行初步审查。
2.2.2 审查内容包括发明的创新性、实用性和职务关系的关联性。
2.3 确定与确认: 2.3.1 甲方应在审查后 ________________ 天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确认该发明为职务发明。
2.3.2 确认通知应包括发明的产权归属和相关权益的说明。
职务发明的保护流程:3.1 专利申请: 3.1.1 甲方应在确认发明为职务发明后________________ 天内安排专利申请工作。
3.1.2 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证明。
3.2 专利权的维护: 3.2.1 甲方负责专利的续费及相关维护工作。
从科创板问询看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
从科创板问询看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自2019年6月13日正式开板以来,截至2022年11月11日,已有519家企业在科创板注册生效。
科创板定位“硬科技”,集聚了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科技创新企业,板块集聚效应初步显现。
对于企业来说,在科创板上市不仅打开了一个新的募集资金的通道,同时也意味着在科技创新上被认可,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品牌影响力。
不管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构建的“4+5”科创属性评价指标,还是“科创板专利诉讼第一案”等在科创板IPO过程中的专利狙击,都可以体会出知识产权在科创板中的重要意义。
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1年度报告扉页所说的那样:“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谈科创板绕不开技术,绕不开知识产权。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3条中,在谈到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时,提到了对如下内容的核查:(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我们整理了上交所科创板网站上披露的部分问询与答复,发现上交所在审核问询中所提出的很多问题具有代表性,且确实为一部分的企业在日常知识产权管理中所忽视。
因此,我们摘出一部分的审核问询函内容进行解读,希望能在回溯与反思中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提供一些建议与帮助。
✦以下为某审核问询函摘要: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主营产品与发明专利的对应情况说明各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是否为公司员工,是否为原始创新或利用了发明人原任职单位的技术进行二次创新,是否属于原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根据首轮问询回复,由于发行人已授权专利中存在部分人员从原单位离职后的一年内入职发行人并在发行人申请专利的情况,涉及发明专利共6项,因此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如下内容:上述6项发明专利对应的产品类型、收入及占比,是否为发行人核心发明专利,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员工离职一年内发明创造该归谁
员工离职一年内发明创造该归谁?丨威科先行黄超、王越前不久,笔者在服务某拟科创板上市企业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的某个专利是一名员工从原单位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于是向企业提示该专利可能被认为是该员工原单位的职务发明,亦即存在专利权权属风险。
就目前的科创板IPO实践,职务发明问题确实属于科创板IPO 过程中高发的知识产权风险之一,且该风险很可能引发重大权属纠纷,甚至使企业失去专利权,进而被监管部门和投资者质疑企业独立研发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
本文先通过整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后总结经验,最后试提出预防、应对风险的策略。
一、相关法律法规与理解1.科创板IPO有关规则与理解《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结合科创企业特点,披露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五)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理解:对于拟科创板IPO企业而言,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基本要求,而其标准之一便在于“不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其中具体表现为核心技术(重大技术)不存在权属风险,而职务发明的构成与否关乎到专利技术是否归属发明人离职前所在单位。
因此监管部门通常会问询“说明专利及其他核心技术的来源,是否涉及前期公司的职务发明”等问题。
2.职务发明构成要件的有关规则与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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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中职务发明问题解决思路一、职务发明法律法规解读1、职务发明的界定涉及职务发明界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
《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七条下列发明属于职务发明:(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2)履行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但是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但是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或者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除外。
2、IPO中对职务发明的关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十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从已上市企业来看,对于企业职务发明的关注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公司从股东或员工处无偿受让的专利技术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二是公司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三是公司股东用于增资的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对于第一种情形,如果公司从股东受让或其他人员处受让的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则为公司受让自己的东西,实践中多为无偿受让。
证监会关注这种情形的目的是想审核是否存在产权纠纷,甚至是否有损害公司的利益的情形。
对公司正在申请的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关注,是为了确定以后是否会给公司造成产权纠纷,公司需要在招股书中予以确定。
对这两类情形处理的主要思路是:确定属于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公司所有,相关自然人承诺不会对此主张权利。
而第三种情形有别于前两种,它主要涉及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及合理性问题,因此给予的关注程度会明显高于前面两种情形。
因此在处理第三种职务发明的情形时,应该更加审慎严格。
这一类情形解决思路跟前面的刚好相反,它旨在解释这不是职务说明而就是股东自己创造的,并非股东利用公司的资产进行个人出资。
这期间还必须从股东的专业背景、专利研发过程、研发周期等多个角度来解释股东的确没有利用公司有关资源来进行技术研发工作。
二、案例研究案例一:戴维医疗(300314,2012年上市)公司基本信息:宁波戴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医疗器械研制、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民营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发审反馈问题:原本属于职务发明的专利登记在陈再宏和陈云勤名下,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侵占发行人财产,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并运行良好。
解决思路:具体论证说明:根据发行人说明与确认及对实际控制人陈云勤、陈再宏的访谈,由于上述专利为原陈再宏和陈云勤在戴维有限从事研发工作过程中形成,发明人或设计人为陈再宏和/或陈云勤,由于其对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了解的局限性,在申请专利时直接登记在其名下,但上述专利一直由发行人占有和使用,并为发行人生产经营创造价值,实际控制人陈云勤和陈再宏自己并未实际使用上述专利,也未许可他人使用上述专利谋取利益,后为纠正该等专利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情形,陈再宏、陈云勤于2008年10月8日将上述专利无偿转让给发行人。
案例分析:发行人主要从两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解释:1.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但申请时登记在陈再宏和陈云勤名下,由发行人生产经营使用; 戴维医疗职务发明解决思路 目标: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未对公司造成损失 1、确认登记时发生错误,发明为职务发明 2、强调未使用专利谋取利益,对公司造成损失3、专利已无偿转让到公司名下2.陈再宏和陈云勤自己并未使用上述专利,也未许可他人使用上述专利谋取利益,后为纠正专利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情形,无偿转让给发行人。
案例二:宝德股份(300023,2009年上市)公司基本情况: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石油、煤炭、冶金、专用设备、新能源等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制造及系统成套。
2004年12月15日,有限公司在创业广场A604召开股东会,同意赵敏新增货币出资33.3万元人民币、以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出资941.7万元人民币。
发审反馈问题:“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是否为职务发明,以其出资是否合理。
解决思路:具体论证说明:1、赵敏具有独立完成发明的能力赵敏具有独立完成“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能力。
赵敏毕业于重庆大学自动化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在研究所、企业中长期从事工业自动化研究、设计工作,主持过多项国家重点科学技术项目,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表过十余篇专业论文,具有很强的研发实力,熟悉电气和机械行业,具有个人完成“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研发能力。
作为工业自动化行业的专家,赵敏完成了多项技术研究,“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相关技术正是其中之一。
2、公司创立初期不具相应研发条件在发行人创立初期,公司主要从事冶金及造纸行业的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工宝德股份职务发明解决思路 目标:发明专利非职务发明,为赵敏个人所有 1、赵敏具有独立完成发明的能力 2、公司创立初期不具相应研发条件3、强调发明早于公司成立,非职务期间发明作,同时,涉足了部分石油领域的业务。
由于各方面的物质技术条件有限,公司本身缺乏研发条件,同时,相应的研发人员也相对缺乏,公司设立初期所从事业务的相关技术均来源于赵敏所研发成熟且无偿提供公司使用的相关技术。
公司创立初期并不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
3、强调发明早于公司成立,非职务期间发明“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的研发工作的开始早于宝德有限的成立时间,不是赵敏执行宝德有限职务的活动,研发过程中也没有利用宝德有限的物质技术条件。
所以,“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是赵敏个人从事科研活动的研究成果,不是职务发明。
案例解读:本案例中,赵敏通过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出资941.7万元人民币。
为企业职务发明中的第三种情况,核心问题为合理解释发明为股东自己创造,非公司资产。
案例三:克来机电(603960,2017年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来机电”)是柔性自动化装备与工业机器人系统应用供应商,克来机电的主营业务包括汽车电子类柔性自动化装配及测试设备、汽车内饰系统柔性自动化装配及测试设备和工业机器人系统应用。
2017年2月24日,克来机电获得主板IPO批文。
发审反馈问题:根据克来机电的公告文件,克来机电的控股股东之一、部分主要核心技术人员曾在或正在上海大学担任教师,克来机电与上海大学的合作时间较长,证监会重点关注克来机电高校教师持股合法性、高校教师兼职合法性及公司独立性问题。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既然专利技术均为公司自主研发,6项发明专利由发行人和上海大学共同申请并共同共有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合法合规性,这些技术是否来源于上海大学的研发成果,是否存在相关技术合作协议及其对相关专利申请、共有和使用的约定情况,上海大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有权无偿许可发行人使用并处置相关的发明专利,是否存在专利权属的纠纷,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形;解决思路:具体论证说明: 1、着重介绍核心技术形成过程、为克来机电所有的职务发明克来机电中介机构在反馈回复中着重介绍了克来机电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并说明了兼职教师在上海大学的科研项目。
克来机电中介机构认为,“从整个技术形成发展脉络上讲,不存在兼职教师将上海大学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应用到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核心技术来源于上海大学、利用上海大学已有专利技术开展业务的情形。
另外,发行人目前的专利权属于发行人员工在任职期间,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其所有权和申请专利的权利为发行人所有,不存在权属潜在纠纷或法律风险,不存在权利限制,不构成法律障碍。
”2、上海大学出具相关说明另外,上海大学出具相关说明,“学校教职员工在克来机电兼职工作期间形成的由克来机电享有的职务发明,均系执行克来机电工作任务、利用克来机电提供的物资技术条件完成的,不存在应当认定而未认定为上海大学职务发明的情形。
上述在克来机电从事兼职的教职员工与上海大学之间,亦不存在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任何潜在争议或纠纷。
克来机电作为专利人单独享有的专利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均未利用学校资金、设备、技术资料等物资技术条件或资源,上海大学不持异议。
克来机电与上海大学之间不存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职务技术成果争议或纠纷。
”案例解读:本案例中,主要的关注情形为专利所有权的问题。
在回复中,着重通过专利的形成过程明确了相关核心技术属于企业,并通过相关方书面说明的方式排除了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消除发审机构的顾虑。
克来机电职务发明解决思路 目标:发明专利属于克来机电,与上海大学不存在潜在纠纷 1、着重介绍核心技术形成过程、非上海大学职务发明 2、使用的资金设备为克来机电所有,为克来机电职务发明 3、上海大学出具书面说明,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