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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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类划分标准

建筑工程分类划分标准

5. 高度在四十五米以上至五十五米,或直径在十二米以上至二十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四十八米以上至八十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立方米以上至一千五百立方米构筑物。
6. 钢筋砼结构的贮仓、囤仓、江边钢筋砼水泵房。钢及钢筋砼各种形式的支架及栈桥、微波塔(不受本条第五款的限制)。
7.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至三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三)建筑物檐口高度(或高度)是指室外设计地坪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平顶屋面有天沟者算至天沟底,无天沟者算到屋面板底。
(四)构筑物的高度是指构筑物从设计正负零到构筑物的最高点的标高。
(五)超出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 望台、屋面天窗,大于顶层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计算高度和层数。
1. 台重5吨及其以上的各类机械设备,300kw及其以上的压缩机(风机)、泵类设备。
2. 10kv单台1000KVA以下的变配电装置及其配套的一公里以内的10kv架空线路(电缆)。
3. 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00吨/小时的快装锅炉及其附属设备。
4. 常压设备的化工生产装置。
5. 室外(装置、车间、站)无探伤要求的管网。
(四)凡达不到一、二、三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类工程
1. 二层至六层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上至二十米的多层建筑物。
2. 跨度在六米以上至十二米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上至十米的单层建筑。
3. 二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的钢或钢筋砼,砖石或砖混结构构筑物。
7. 空气分离装置空气分镏塔组对安装。
8. 十万级及其以上静化、超恒温、恒湿通风工程。
9. 单台制冷量达200万大卡及其以上或总制冷量达400万大卡及其以上的中央空调机组。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建筑工程是指利用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按照一定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在地基上建造建筑物的工程。

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是对建筑工程按照不同的特点和用途进行分类,便于管理和施工。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的标准主要包括建筑物的结构形式、用途、规模等方面。

首先,按照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建筑工程可以分为框架结构、框剪结构、框筒结构、框架-筒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筒结构等几种类型。

框架结构是指由柱、梁、墙板等构件组成的骨架结构,适用于多层建筑;框剪结构是指在框架结构中加入剪力墙的结构形式,适用于高层建筑;框筒结构是指在框架结构中加入筒状墙体的结构形式,适用于高层建筑;框架-筒结构是指在框架结构中加入筒状墙体和剪力墙的结构形式,适用于超高层建筑;框架-剪力墙结构是指在框架结构中加入剪力墙的结构形式,适用于高层建筑;框架-剪力墙-筒结构是指在框架结构中加入剪力墙和筒状墙体的结构形式,适用于超高层建筑。

其次,按照建筑物的用途,建筑工程可以分为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工业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教育建筑等几种类型。

住宅建筑是指用于居住的建筑,包括公寓、别墅、住宅小区等;商业建筑是指用于商业活动的建筑,包括商场、超市、酒店、餐饮等;办公建筑是指用于办公的建筑,包括写字楼、办公楼等;工业建筑是指用于生产的建筑,包括工厂、仓库等;文化建筑是指用于文化活动的建筑,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剧院等;体育建筑是指用于体育活动的建筑,包括体育馆、游泳馆等;医疗建筑是指用于医疗活动的建筑,包括医院、诊所等;教育建筑是指用于教育活动的建筑,包括学校、幼儿园等。

再次,按照建筑物的规模,建筑工程可以分为大型建筑、中型建筑、小型建筑等几种类型。

大型建筑是指建筑物的总高度大于100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建筑;中型建筑是指建筑物的总高度在50米至100米之间或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之间的建筑;小型建筑是指建筑物的总高度小于50米或总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建筑。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公共建筑的装饰工程按相应建筑工程类别标准执行。

其他装饰工程按建筑工程相应类别降低一类执行,但不低于四类。

(二)局部装饰工程(装饰建筑面积小于总建筑面积50%)按第一条规定,降低一类执行,但不低于四类。

(三)仅进行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幕墙、外墙饰面等局部装饰的工程按三类标准执行。

(四)除一类工程外,有特殊声、光、超净、恒温要求的装饰工程,按原标准提高一类执行。

三、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工程类别划分说明:1、工程类别划分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繁简、施工难易程度,按我省建筑市场历年来实际施工项目,并结合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确定。

2、一个单位工程中由几种不同的工程类别组成时,其工程类别按从高到低合计占总建筑面积为50%时的工程类别确定。

3、凡有钢筋砼地下室的单位工程(不含半地下室),且地下室建筑面积占底层建筑面积的60%以上,其工程类别按其单位工程类别(除一类工程外)高套一级。

4、建筑物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面至檐口滴水高度(不包括女儿墙,高出屋面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塔楼、屋面天窗等的高度),构筑物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面至构筑物顶面高度,跨度系指轴线之间的宽度。

大于标准层面积50%的顶层计算高度和层数。

5、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生产(加工)车间、实验车间、仓库、科研单位独立实验室、化验室、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工程。

6、公共建筑工程: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建设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如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医院、宾馆、商场、车站、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

除此以外为其他民用建筑工程。

7、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相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主要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8、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桩。

其单项取费只适用于单独承担桩基础施工的工程。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划分(一)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注: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的说明第7条办理。

建筑类别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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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发布: 2008-05-12 作者: 出处: 浏览:6054次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工业建筑单层厂房跨度m 〉24 〉18 〉12 ≤12檐高m 〉20 〉15 〉9 ≤9多层厂房面积m2 〉8000 〉5000 〉3000 ≤3000檐高m 〉36 〉24 〉12 ≤12民用建筑住宅层数层〉24 〉15 〉7 ≤7面积m2 〉12000 〉8000 〉3000 ≤3000檐高m 〉67 〉42 〉20 ≤20公共建筑层数层〉20 〉13 〉5 ≤5面积m2 〉12000 〉8000 〉3000 ≤3000檐高m 〉67 〉42 〉17 ≤17特殊建筑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构筑物烟囱高度m 〉100 〉60 〉30 ≤30水塔高度m 〉40 〉30 〈30 砖水塔筒仓高度m 〉30 〉20 〈20 砖筒仓贮池容量m3〉2000 〉1000 〉500 ≤500注:一.名词界定: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含地下室)。

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内部设施如为同一企业施工应并入该单位工程一并划类。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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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土石方工程二类:挖或填土石方量≥50000立方米,且挖或填深度≥10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三类:挖或填土石方量≥30000立方米,且挖或填深度≥6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四类:(1)二、三类工程以外的机械土石方工程;(2)人工土石方工程。

二、打桩工程二类:(1)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2)钻(冲)孔桩;(3)地下连续墙;.(4)打预制方(管)桩。

三类:(1)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2)人工挖孔桩;(3)打钢板桩。

三、软基加固及支护工程二类:(1)采用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2)采用钻(冲)孔桩的支护工程;(3)采用地下连续墙的支护工程;(4)采用打预制方(管)桩的支护工程。

三类:(1)采用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2)软基加固或深井降水;(3)采用人工挖孔桩的支护工程;.(4)采用打钢板桩施工的支护工程;(5)锚杆及护坡;(6)旋喷桩或深层搅拌桩等其它支护工程。

四、住宅建筑一类:檐高≥70m,层数≥25层,面积≥25000平方米;二类:檐高≥40m,层数≥15层,面积≥15000平方米;三类:檐高≥21m,层数≥7层,面积≥4000平方米;四类:檐高<21m,层数<7层,面积<4000平方米。

五、公共建筑一类:檐高≥85m,层数≥25层,面积≥20000平方米;二类:檐高≥50m,层数≥15层,面积≥12000平方米;三类:檐高≥25m,层数≥7层,面积≥5000平方米;四类:檐高<25m,层数<7层,面积<5000平方米。

六、特殊建筑一类:跨度≥24m,面积≥5000平方米;二类:跨度≥18m,面积≥3000平方米;三类:跨度<18m,面积<3000平方米。

七、工业建筑一类:(1)檐高≥15m,跨度≥24m,面积≥5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30m,跨度≥12m,面积≥10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二类:(1)檐高≥12m,跨度≥18m,面积≥3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24m,跨度≥9m,面积≥708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三类:(1)檐高≥9m,跨度≥12m,面积≥2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18m,跨度≥6m,面积≥4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四类:(1)檐高<9m,跨度<12m,面积<2000平方米的单层厂房;(2)檐高<18m,跨度<6m,面积<4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完整版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完整版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一、按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分:1、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住宅、宿舍、公寓等)和公共建筑(如学校,办公体剧院等)。

2、工业建筑:包含各种生产和生产辅助用房。

后者如仓库、动力设施等。

3、农业建筑:包括饲养牲畜、贮存农具和农产品的用房,以及农业机械用房等。

二、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建筑工程:1、十二层(按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其中能力在五十吨以上的工业厂房。

4、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单结构工程。

5、高度在五十五米以上,或直径在二十米以上(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八十米以上),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

6、球形、椭圆形、双曲线型、圆锥形等复杂形状的钢或钢筋砼结构的构筑物(不受本条第5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

8、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二)凡达不到一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工程:1、八层以上至十二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至三十六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或檐口高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上至五十吨的工业厂房。

4、六层以上至十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四十五米以上至五十五米,或直径在十二米以上至二十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四十八米以上至八十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立方米以上至一千五百立方米的构筑物。

6、钢筋砼结构的贮仓、囤仓、江边钢筋砼水泵房。

钢及钢筋砼各种形式的支架及栈桥、微波塔(不受本条第五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至三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8、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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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见下表)(二)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说明1、工程类别划分以单位工程为对象。

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不同结构或用途拼接组成的单位工程,可以按最大跨度、最高高度和合并后的建筑面积确定工程类别;由不同施工单位依伸缩缝或沉降缝为界划分后分别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应按各自所承担的局部工程分别确定工程类别。

2、同一类别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指标的,同时满足两个指标的才能确定为本类标准;只符合其中一个指标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

3、分类指标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建(构)筑物的面积。

(1)单层厂房、单层公共建筑室内的局部多层,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可累加计算建筑面积。

(2)单层或高层建筑物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层数。

(3)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标准层50%时,应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小于50%时,只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有两层及两层以上不足50%的地下室,当累加面积大于50%时,可以计算一层。

(4)多层或高层建筑屋顶有多层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层50%时,可以累加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

累加面积达到标准层面积的50%时,折合为一层。

4、分类指标中的“高度”是指建(构)筑物的自身高度。

建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滴水处的距离计算;有女儿墙的建筑物,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屋面板上表面的距离计算。

构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本身顶端的距离(不包括避雷针、扶梯高度)计算。

5、分类指标中的“跨度”是指桁架、梁、拱等跨越空间的结构相邻两支点(中—中)之间的距离。

有多跨的建(构)筑物,按其中主要承重结构最大单跨距离计算。

6、“工业建筑”是指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工业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民用建筑”是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进行社会活动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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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一.名词界定: 1.跨度: 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 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 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含地下室)。

但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不计算层数。

5.公 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 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 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内部设施 如为同一企业施工应并入该单位工程一并划类.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 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 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 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 活间、 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 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 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 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 应按其主 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 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 由市造价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 执行.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 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确定工程施工难易程度、 计取项目单层厂房工业建筑多层厂房住宅民用建筑公共建筑特殊建筑构筑物一类〉24 〉20 〉8000 〉36 >24 >12000 >67 >20 〉12000 >67 Ⅰ级 〉100 〉40 〉30 >2000m m m2 m 层 m2 m 层m2m高度 m 高度 m 高度二类 〉18 〉15 >5000 〉24 〉15 >8000 〉42 〉13 〉8000 〉42 Ⅱ级 〉60 〉30 〉20 >1000三类 〉12 >9 〉3000 〉12 >7 〉3000 〉20 〉5 〉3000 〉17 Ⅲ级 〉30 <30 〈20 〉500四类 ≤12 ≤9 ≤3000 ≤12 ≤7 ≤3000 ≤20 ≤5 ≤3000 ≤17 Ⅳ级 ≤30 砖水塔 砖筒仓 ≤500跨度 檐高 面积 檐高 层数 面积 檐高 层数 面积 檐高 烟囱 水塔 筒仓 贮池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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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分类指标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民用建筑公用建筑(单层)建筑面积高度跨度>5000m2>18m>24m>3000m2>15m>18m>1500m2>12m>12m≤1500m2≤12m≤12m 公用建筑(多层)建筑面积高度>10000m2>30m>6000m2>24m>3000m2>18m≤3000m2≤18m 住宅及其他建筑建筑面积层数>12000m2>12层>8000m2>8层>4000m2>4层≤4000m2≤4层工业建筑单层厂房建筑面积高度跨度>5000m2>15m>33m>3000m2>12m>24m>1500m2>9m>18m≤1500m2≤9m≤18m 多层厂房建筑面积高度>6000m2>24m>4000m2>18m>2000m2>12m≤2000m2≤12m单炉蒸发量总蒸发量>30T/h——>10T/h>20T/h>6.5T/h>12T/h≤6.5T/h≤12T/h人防级别-—>3级≤3级——构筑物砼烟囱高度>100m >60m≤60m——砖烟囱高度-—>50m ≤50m—-水塔高度-—>40m ≤40m-—贮仓高度-—>20m ≤20m——贮水、贮油池单体容量>5000m3 >1000m3 ≤1000m3——(二)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说明1、工程类别划分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不同结构或用途拼接组成的单位工程,可以按最大跨度、最高高度和合并后的建筑面积确定工程类别;由不同施工单位依伸缩缝或沉降缝为界划分后分别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应按各自所承担的局部工程分别确定工程类别.2、同一类别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指标的,同时满足两个指标的才能确定为本类标准;只符合其中一个指标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

3、分类指标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建(构)筑物的面积.(1)单层厂房、单层公共建筑室内的局部多层,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可累加计算建筑面积。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 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2021年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2021年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欧阳光明(2021.03.07)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类四三类类二类项目一12≤>12>24>18工业建筑单层厂房跨度m9≤>9>20>15 檐高m3000 ≤>3000>8000>5000多层厂房面积㎡12≤>12>36>24檐高m7 ≤>7>24>15住宅层数层民用建筑3000 ≤>3000>8000面积㎡>1200020≤>20>42檐高m>675≤>13>5层数层>20 公共建设3000 ≤>8000>3000㎡>12000面积17 ≤>17m>67>42檐高级IV III级I级II级特殊建筑30 ≤>30>100>60构筑物烟囱高度m砖水塔≤30>30高度水塔m>40砖水塔20>20≤筒仓高度m>30500 ≤>1000>500容量m3 >2000贮池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2.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4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5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6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1.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2可执行本标准。

.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3.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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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一.名词界定: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含地下室)。

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内部设施如为同一企业施工应并入该单位工程一并划类。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价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确定工程施工难易程度、计取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

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
(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

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进行抹灰、镶贴、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工程。

(3)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4)构筑物工程:指工业与民用建筑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构筑物,或独立具有其功能的构筑物。

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

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2、使用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Ⅲ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

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等不计算高度。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 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Ⅰ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体砼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Ⅰ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Ⅱ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小于600m3,大于50m3按构筑物Ⅲ类工程计算;小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新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工程类别:
①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10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

②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为Ⅱ类工程。

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④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包括外墙装饰),套用价目表中相应项目的计费价格,合计后除以被装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⑤单独外墙装饰,每平方米外墙装饰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
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下,20元以上的,为Ⅱ类工程;装饰计费价格在2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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