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四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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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市“四线”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提升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市“四线”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提升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市“四线”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提升□ 张清华,胡 亮,赵永革[摘 要]文章从国家和地方两个视角着手,总结了城市“四线”管理制度的内容框架和实践成效,认为城市“四线”是落实和监督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重要抓手,在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全域、全要素的管控体系中依然能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提出将城市“四线”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三条控制线”之外的专类要素管控线来管理,并结合已有实践经验与应用创新,在内涵提升、范围扩展和分级管控等方面进行完善提升,实现“四线”管控手段的纵向落地,并依托“一张图”系统整合多部门、多规划,实现“四线”管控内容的横向协调,逐步建立统一的技术准则与管理制度。

[关键词]城市“四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文章编号]1006-0022(2020)22-0040-06 [中图分类号]TU984.11+9 [文献标识码]A [引文格式]张清华,胡亮,赵永革.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市“四线”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提升[J].规划师,2020(22):40-45.The Promotion of Urban Control Lines Management System in National Land and Space Plan/Zhang Qinghua, Hu Liang, Zhao Y ongge[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ministeri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this study investigates the regulation articles of urbancontrol lines, including green line, purple line, blue line and yellow line. We argue that urban control lines are playing important rol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spatial planning.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control lines, including connotation promotion, scope expansion and hierarchical control. Meanwhile, a unified technical standard and management system can be made based on "one map" system, so that multiple departments and multiple plans can reach a consensus more easily.[Key words] Four urban control lines, National land and space plan, Management system[作者简介]张清华,硕士,注册城乡规划师,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城市规划设计研究中心副主任、总规划师。

城市四线规定

城市四线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四线”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都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四线”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四线”,包括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

城市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渠、湖泊、湿地、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的的保护与控制地域界线。

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方案形成后和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城市绿线规划管理第七条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与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持一致;(二)注重主要水体、植被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三)居住区级小区及组团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四)绿化用地控制线范围清晰。

城市规划四线解释

城市规划四线解释

四线即“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蓝线。

其中:
一、城市红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两侧边界控制线,包括规划和已建成的城市主、次干道、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管沟、消防疏散通道、防洪堤等内容。

二、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绿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5大类别。

三、城市紫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保护的历史文化建设的边界控制线,包括国家、省、市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等内容。

四、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或保护的现有城市水体规划水期边界控制线。

包括规划和已建成的自然的江、河、湖泊、溪流、沼泽地、自然湿地、水塘、水库、景观水系等内容。

五、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兰州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

兰州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

兰州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一、城市“四线”规划背景自2002年至2006年3月,建设部相继发布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四个管理办法,要求对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地表水体等用地,划定范围确定界线,进行控制管理。

按照以上四个《办法》,城市“四线”的划定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阶段,包括总体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目前,兰州市已有的各个阶段规划中,对以上各类用地已做了相应的规划,但没有做专项的“四线”划定工作。

近年来,兰州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如火如荼,但却忽视了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侵占市政设施用地、绿地、河道洪道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侵占、拆毁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做法,因此迫切需要对城市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进行控制管理,以法定图则的方式对以上四线进行划定和控制。

2007年9月,我院受兰州市规划局的委托,编制“兰州市城市四线规划”。

本次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层面上,对兰州市城市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进行划定,进行统一的控制管理。

以上城市“四线”划定之后,将依据建设部所发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依法进行管理,同时,本规划作为城市“四线”的总体规划,将为下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层面的“四线”规划提供上位规划和规划依据。

2007年12月日,兰州市规划局召开了由有关专家和各部门参加的方案评审会,会后,我们根据会议纪要和专家、部门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先本次提交的是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二、总则(一)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1)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11.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6.3.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2.1),《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3.1)4、《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5、《兰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6、《兰州市西固分区规划》、《九州开发区分区规划》《兰州市雁滩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市盐场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彭家坪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总规、控规、修规

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总规、控规、修规

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总规、控规、修规•2015•全套规划术语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七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橙线和黄线“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护堤;“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

“橙线”轨道交通管理“黄线”地下文物管理。

"红线"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黄线等。

红线所谓“建筑红线”,就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能否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界线。

建筑红线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内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管理过程。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

新一线二线三线四线五线城市划分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新一线二线三线四线五线城市划分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新一线二线三线四线五线城市划分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写为:1.1 概述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根据不同的经济、人口、资源等综合指标,对城市进行了分类和划分。

新一线、二线、三线、四线、五线城市是根据这种分类划分而来的。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的城市发展迅猛,经济日益繁荣。

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直是国家的经济中心,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二线、三线、四线、五线城市也逐渐崭露头角。

一线城市是指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发展程度比较高的城市,具备发展各类产业和吸引人才的能力。

二线城市是指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城市,拥有较强的产业基础和较高的人口密度。

三线城市则是相对较小的城市,其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但在地方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

四线和五线城市是相对较小且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城市,多为县级城市或乡镇,其经济主要依赖于农业和基本服务业。

划分城市线级的标准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不同的机构和部门都有不同的标准和方法。

其中,人口规模、地区生产总值、城市地位等因素都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本文将详细介绍不同线级城市的划分标准,以期让读者对中国的城市分类有一个更加准确的了解。

同时,我们还将探讨城市线级的划分对城市发展和规划的影响因素,以及各个线级城市的发展前景。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不同线级城市的特点和潜力,为城市规划和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分别探讨新一线、二线、三线、四线和五线城市的划分标准。

首先,在引言部分将对整篇文章做一个概述,并介绍文章的结构安排。

其次,在正文部分将详细探讨每个城市等级的划分标准,包括一线城市、二线城市、三线城市、四线城市和五线城市。

每个城市等级的划分标准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包括城市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对本文的内容进行总结,并探讨各个城市等级的发展前景以及影响城市划分的因素。

城市“四线”规划管控方法探索——以东莞生态产业园为例

城市“四线”规划管控方法探索——以东莞生态产业园为例

城市“四线”规划管控方法探索——以东莞生态产业园为例【摘要】城市“四线”是指蓝线、绿线、紫线、黄线,分别是城市各类绿地、水域、历史文化遗产以及重大基础设施的控制线,是城市发展底线,是城市规划的核心管控要素。

本文以生态园“四线”控制规划为例,探索细化“四线”规划管控要素,创新规划管理的方法,对类似地区的规划管控提供借鉴。

一、加强城市“四线”管控的重要意义东莞生态产业园(简称“生态园”)位于东莞市区以东,面积约31平方公里,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工业园区,以城市湿地为特色、发展高端产业及配套服务业的循环经济和生态产业,目前已与松山湖统筹发展,被纳入了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承担生态修复、区域统筹、低碳示范、创新发展等任务。

我国已出台了城市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管理办法,提出了原则性管理要求,通过本次生态园“四线”管控规划,探索细化管控要素,创新规划管理方法,对类似区域提供经验借鉴,具有重要意义:1、严格管控底线要素,以“四线”作为城市发展的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珠三角地区建设用地快速扩张,如东莞2014年底建设用地比例已接近47%,历史文化遗迹保护和利用力度有待提高,基础设施空间预留有待加强。

因此,有必要开展“四线”规划与管理,严格保护城市的安全线、记忆线、生命线,作为城市建设的前提条件,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由传统“建设用地”管理为主向“非建设用地和建设用地”综合管理转变。

传统规划管理重点在建设用地,已有较为完善细化的控制管理体系,而对非建设用地则相对不足,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侵占绿地、河道等现象时有发生。

生态园总规确定了50%用地为非建设用地,并生态修复和整治,目前完成了中央水系、湿地的建设,因此,加强非建设用地的管控办法十分重要。

3、整合相关规划成果,促进“一张图”的综合管理。

生态园已完成了总规、专项规划、控规以及相关部门规划,但有关规划衔接关系模糊,实施与管理存在部门交叉与重叠,有必要通过“四线”管控,进一步的提取与整合,明确核心要素的管控原则,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促进“一图式”管理。

城市四线管理办法

城市四线管理办法

城乡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乡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绿线,是指城乡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乡,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乡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线管理工作。

城乡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乡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乡绿地系统规划.城乡绿地系统规划是城乡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乡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乡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针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乡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乡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九条批准的城乡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乡绿地、服从城乡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乡绿线管理、对违反城乡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乡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一条城乡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乡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乡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乡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城市四线管理办法

城市四线管理办法

.城乡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乡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绿线,是指城乡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乡,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乡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线管理工作。

城乡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乡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乡绿地系统规划。

城乡绿地系统规划是城乡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乡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乡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针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乡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乡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乡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乡绿地、服从城乡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乡绿线管理、对违反城乡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乡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精品word文档.第十一条城乡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乡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乡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线规划控制导则

四线规划控制导则

一、四线规划控制导则四线是指道路红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和城市绿线,规划涉及的四线控制要求,还需要同时满足相应规范标准和行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均为本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一)道路红线红线是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镇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的控制线。

红线控制的核心是控制道路用地范围、限定各类道路沿线建筑物的建设条件。

1、道路红线的划定主干道:为社区内部的交通干线,以交通功能为主,间距一般控制在800-1200米之间,红线宽度40米。

主要有开元路、经四南路和纬八路。

次干道:为社区内部的主要集散道路,配合主干道形成骨架路网,间距一般控制在400-800米之间,红线宽度24-30米。

主要有204国道辅道(南段)、吴抬路(南段)、经二南路、经五南路、纬七路和纬十路。

支路:为集镇内部各组团内的道路,红线宽度9-22米。

2、道路红线控制要点(1)严格控制道路及立交试用地红线,红线内土地不得进行任何与道路功能不相符合的使用。

(2)新建道路应实行统一的城市道路断面、道路退让距离,保障城市道路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

(二)城市蓝线蓝线是指划定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明确河道断面形式和水位控制标高,提出护坡(驳岸)建设控制要求。

1、蓝线的划定本次规划在对水系进行整治和梳理后,将河道、水面及其沿岸一定范围陆域地区划定为蓝线控制范围。

河道蓝线控制宽度的规定如下:规划幸福河上口宽以保留现状堤宽为原则,其保护线为背水坡堤脚外不少于15米。

规划其余河流上口宽以保留现状河道宽为原则,并可随周边建设情况适当裁弯取直,保护线为河道上口线两侧各不少于10米。

2、蓝线导控要点(1)原则上不得改变其原有水域形态,不得减少水域面积。

(2)在蓝线控制区内的陆域内不得设置防洪防涝必须的设施以外的任何其他建筑物,河道两侧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沿河道两侧的建筑,其回退内河河道规定蓝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3)滨河地区现状对水域及环境造成污染的建筑必须迁出或逐步改造。

城市规划都有哪些规划线

城市规划都有哪些规划线

城市规划都有哪些“线”?城市规划中,最常见的四线是“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蓝线”。

另外还有城市黑线、城市橙线和城市黄线等。

其中:一、城市红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两侧边界控制线,包括规划和已建成的城市主、次干道、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管沟、消防疏散通道、防洪堤等内容。

二、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绿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5大类别。

三、城市紫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保护的历史文化建设的边界控制线,包括国家、省、市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内容。

四、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或保护的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五、城市黄线什么是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1、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2、城市绿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凡是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园林、道路绿地、湿地,以及古树名木等都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3、城市紫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即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

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0号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的有关要求,去年底以来,我们在选取部分城市试点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城市规划局共同起草制定了《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要迅速启动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制度建设工作,加紧制定地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述两项工作要求设市城市11月底完成,年底前报我厅备案(县明年上半年完成并报市、州备案);各地在规划编制和管理过程中要参照《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在各层次规划编制中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凡城市总体规划未明确强制性内容的应尽快予以补充完善。

为了全面及时指导和督查各地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制度建设、《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等工作,请各市州于7月20日前将本行政辖区有关实施计划报厅城市规划处。

附件:1、《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2、《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3、《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附件1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关于开展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制度建设的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城市规划“四线”基本含义“四线”是红线、绿线、紫线、蓝线的概称。

其中红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山体、风景名胜区范围的控制线;紫线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控制线;蓝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江河、湖泊、湿地保护控制线。

城市四线管理办法

城市四线管理办法

城乡绿线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乡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生态环境建立,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开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城乡绿线,是指城乡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方法所称城乡,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乡绿线的划定和监视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线管理工作。

城乡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乡绿线的监视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乡绿地系统规划。

城乡绿地系统规划是城乡总体规划的组成局部,应当确定城乡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乡各类绿地的控制原那么,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限、规定绿化率控制指针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那么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限。

第八条城乡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乡绿化条例?的规定进展。

第九条批准的城乡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承受公众监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乡绿地、服从城乡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视城乡绿线管理、对违反城乡绿线管理行为进展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乡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公园设计标准?等标准,进展绿地建立。

第十一条城乡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展开发建立。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乡绿线范围内进展建立。

因建立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页脚下载后可删除,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需要临时占用城乡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城市“五线”(红、黄、绿、蓝、紫线)

城市“五线”(红、黄、绿、蓝、紫线)

城市“五线”(红、黄、绿、蓝、紫线)
一、城市红线:
城市红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一般居住建筑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主干道两侧的不小于5米,在次干道不小于3米。

二、城市黄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三、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四、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恩施市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办

恩施市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办

恩施市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道路、绿化、水体、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恩施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四线是红线、绿线、蓝线和紫线的统称。

其中红线指城市道路红线,是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边界线,即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线;蓝线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规划控制线;紫线指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四线规划管制是对划定的四线规划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和规划控制。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恩施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城四线规划管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交通、园林绿化、水利、文化、市政、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四线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四线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第五条城市四线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市四线规划的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四线规划制定过程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在内的程序。

审查城市四线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织部分。

城市四线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经批准后的城市四线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四线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确需调整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城市四线规划在审批前,应将规划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

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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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四线
城市“四线”分别指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是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绿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和历史建筑(含优秀近现代建筑)、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地表水体的控制界线。

1、紫线划定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

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

2、绿线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要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3、蓝线划定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划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4、黄线划定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当划定城市黄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通信设施等。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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