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9)2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4926e1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98.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05•【文号】发改价格[2010]429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我委2005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对合理划分药品定价权限,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11月,我委会同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 号),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
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从我委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我委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按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我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本通知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退出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三、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已上市销售但我委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临时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价格后应及时抄送我委(价格司及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规定试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规定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f3d7dd28cc17552707220850.png)
• 取消了生产人员提前进厂费 考虑到提前进厂生产人员工资从项 目投产后生产成本中列支,因此取消 了生产人员提前进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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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修编内容 (三)与工程费用相关费用调整内容 • 降低了进口设备材料从属费用标准 根据调研资料,重新测算了国外运 输费、国外运输保险费、外贸手续费、 银行财务费。各项费用都比原费率有 所降低。
• 修编的依据 国家、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 参考和应用各项文件130余项。 地区公司典型工程资料和数据。 调研收集整理了25家地区分公司的110多个建设项目。 相关行业其他费用规定。 收集了中石化、电力等8个行业其他费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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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修编内容
(一)整体修编情况
• 修编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 费用规定》 • 配套编制了—— 1.《关于实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的意见》 2.《关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 定>的意见》 3.《关于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意见》。Βιβλιοθήκη 9三、主要修编内容
(二)其他费用内容修编情况
1. 新增费用项目10项。
2. 提高了4项费用标准。 3. 调减2项费用标准。 4. 取消了1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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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修编内容
其他费用新增内容
对民生计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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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生计量工作的探讨摘要:计量是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而民生计量更是与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特别是在诚信计量方面显得尤为突出,计量在贸易中的准确性、公正性也逐渐成为贸易结算的焦点。
通过分析诚信计量体系、集贸市场衡器计量器具检定的现状、今后面临的形势和计量技术机构检测能力的提升。
我们探讨出只有加强诚信计量体系和商贸衡器检定的有效管理,大力提升计量技术机构检测能力,才是改善民生、体现执政为民,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民生计量商贸衡器提升检测能力引言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因此贯彻落实关注民生、计量惠民是我国政府以民为本,民生为先的又一必然要求。
民生计量以维护百姓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贯彻计量法律、法规为核心,解决政府关注、百姓关心的带有普遍性的计量问题。
民生计量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目前社会在市场经济的调整下,部分生活必须商品的价格上涨速度过快,已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而计量在贸易中的准确性、公正性也逐渐成为贸易结算的焦点。
然而近年来计量诚信问题越来越受到人民的关注,计量作弊行为也日益猖獗,构建和谐社会给我们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一、建立诚信计量保证体系,提升民生计量服务能力积极创新民生计量工作模式,倡导诚信与打击违法结合,加强服务于严格监管并举,建立起完善的诚信计量保证体系,使民生计量工作由注重监管向建立长效机制转变,努力营造和谐、诚信的市场环境,让老百姓得到真正的实惠。
首先,创新计量监管模式,提升技术服务能力。
一是开展严厉打击计量欺诈的专项整治行动。
二是建立起计量监督志愿者队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各种举报渠道,扩大群众监督参与面。
三是提高经营者的诚信意识。
四是加强民生计量宣传,让老百姓了解计量知识,掌握计量器具的使用常识,并自觉与计量违法行为作斗争。
其次,围绕建设政府民心工程,加强诚信计量体系建设。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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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等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管理方式。
鉴于计量检定收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经研究决定,将市县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审批权委托市级管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有关规定,本着补偿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二、降低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整理归并我省原有计量检定收费批准文件,降低收费标准,形成新的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三、从严从低核定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的计量器具不断出现,计量检定规程、计量器具测量范围、测量参数等也发生变化,不断产生新的计量检定项目。
对于此次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过程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按照有关成本测算报告,并参考类似检定标准,从严从低核定新的收费标准,一并纳入新的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新的省级计量检定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详见附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取消民生领域若干重点强检计量器具检定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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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取消民生领域若干重点强检计量器具检定收费
项目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取消民生领域若干重点强检计量器具检定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精神,经研究,并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取消对民生领域若干重点强检计量器具(本市各中心城区集贸市场在用电子秤,本市各医院、村卫生室、敬老院在用水银血压计(表))的检定收费。
该项收费项目取消后,我局各计量检定机构的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根据经费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计量检定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各区、县计量检定机构的工作经费由所属区、县财政解决。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结束——。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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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云发改收费[2009]1116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111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要求,现就我省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发改价格[2009]234号文件规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管理,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省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制定。
今后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应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二、根据发改价格[2009]234号文件规定,经对原《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1564号)规定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进行对比审核,重新制定了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降低了13项高于国家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1项比价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根据我省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制定了8项新增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其余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仍维持不变。
对云计收费[2003]1564号文件执行以来,我省先后调整和制定的13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也分类纳入附件。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项目收费标准制定。
2021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点
![2021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17a9f593767f5acfa0c7cd98.png)
2021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点一、指导思想及目标2021年的企业治乱减负教育工作,坚持以科学深化改革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中央、省市及我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入开展帮扶为主产品服务为主线,以全面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督导落实为重点,以开展治乱减负开展专项检查为多种手段,以推进治乱减负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为风险保障,努力为纺织工业企业发展冶金工业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全市首要目标经济增长诸项目标顺利实现。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协调机制(一)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督促落实继续巩固和完善减轻企业管理部门、一级执收执罚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三级监督网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负担监测、联系制度及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强化对落实工作情况的监督指导。
1、督促落实公布的涉及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收费减免政策。
对中央和省、市有关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国际化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收费减免政策进行认真梳理,制定实施措施。
对已经明确免收的费用要坚决停止征收,明确降低收费标准的要坚决降下来,无须变换名目向企业收取,不得变相经营服务性项目继续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的或拒绝执行为企业制定拖延各项优惠政策落实。
牵头单位:财政局(收费局)、物价局配合单位:监察局、人事局、社保局、就业服务局、交通局、建设局、畜牧局、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环保局、安监局、卫生局、食药监局2、社团组织开展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组织工作专项检查。
以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得突出问题为重点,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加强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执收执纪部门和收费项目的监督金融机构检查,掌握各项政策的实施效果及企业的明确要求和建议,及早解决发现的问题或务必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牵头单位:纠风办配合单位:工促局、法制局、物价局、审计局、公安局3、加大对企业反映或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
及时发现、迅速纠正和严肃查处不怎么作为、乱作为,不断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侵害企业结构性问题合法权益等违规违纪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1)
![《内蒙古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1)](https://img.taocdn.com/s3/m/a42c30dba1c7aa00b52acb6d.png)
(9)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 费
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2000]559号,计 中项省标 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内价费 发[1997]72号,内发改费字[2004]161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2003]2353号, 中项省标 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内发 改费字[2005]71号 省项省标 内发改费字[2005]71号 中项中标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省项省标 内发改费字[2005]71号 中项中标 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 费字452号
中项省标
[1992]价费字240号,内发改费字【2005】71 号,内发改费字【2006】1065号,
5.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6、养犬管理服务费 7、消防产品、消防工程和安 防产品、安防工程质量监督 检验收费 三、司法 8.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中项中标 财综[2001]67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 省项省标 内常发[2005]32号
49.诉讼费
管理权限
中项中标
政策依据
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内发改费字 [2011]214号
十三、海关
50.进口货物滞报金 中项中标 [1992]价费字293号,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十四、质检
发改价格[2008]3246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 财综[2003]58号,计价格[1996]1500号,计价格 [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 [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 [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1993]价费 字135号,[1992]价费字496号,[1992]价费字317 中项中标 号,[1992]价费字127号,国质检科函[2004]144 号,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国质检科函 [2005]503号,国质检科函[2006]294号,国质检科 函[2007]292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 函[2009]688号,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内发 改费字[2006]1448号,内价费字[1997]24号
关于2022年企业控乱减负工作的意见
![关于2022年企业控乱减负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a2b2610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6e.png)
关于2022年企业控乱减负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根据《四川省xx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减负办2010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0〕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提出了2010年我市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一.一般要求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为xx,主要任务是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从xx、反腐促发展的战略高度,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开展企业负担专项治理。
严格查处各类增加企业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努力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推动经济增长各项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任务(一)做好惠企政策的监督落实。
一是进一步落实已公布的涉及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减费政策。
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xx和省出台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调整产业结构的优惠政策,加强政策落实,制定措施确保企业真正得到实惠,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落实为企业制定的优惠政策。
各区、各部门要做好xx和省取消或停止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落实工作。
对已明确取消或免征的收费要坚决制止,对已明确降低的收费要坚决降低,不要通过更名向企业收费,不要通过分解项目向企业收费,不要继续对经营服务项目变相收费。
二是要加强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全市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应会同物价、xx和监察等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基层单位、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xx,加强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区县、部门和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掌握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效果和企业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或提出措施建议。
(二)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一是进一步清理整顿涉企收费项目。
按照xx省等13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xxxx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266号)要求,积极开展涉企收费管理和规范工作。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e05166c31b765ce0508142c.png)
技术服务费(每家90元)和IC卡工本费(每卡 财预[2002]584号,财
40元)。在实施年检或变更组织机构有关数 综[2003]66号,发改
据,以及提供其他服务不需换发证书的,不得 价格[2003]82号,鲁
另行收取技术服务费。IC卡内容需变更并重新 价费发[2003]112号,
发放的,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再收取技术服 鲁价费发[2006]104号
楼层十层以下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设 计中有木质地板和木质墙板的生平方米3元
建城[1993]410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鲁价涉发 [1994]185号,鲁建城 字[1998]14号,财预 [2003]470号
价费字[1992]179号, [1993]鲁价涉字第142 号,青价费[1995]105 号,财预[2000]584号
价费字[1992]181号, (94)财预字第37 号,《河道管理条例 》,财综[2003]89 号,青政办发 [1999]98号,青政办 发[2000]105号
78
水土保持设 中项省 施补偿费 标
涉企
79
水工程占用 省项省 补偿费 标
涉企
94
防空地下室 中项省 易地建设费 标
涉企
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含
99
核发工业产 中项中 品生产许可 标
证的产品质
量检验)
100
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收费
《水土保持法》,财
2元/平方米
预[2002]584号,鲁价 涉发[1995]112号,市
政府令第38号
临时性占用,占用期在3年(含3年)以下:
1、占用堤防、大坝(包括堤顶、坝顶、堤坡、
坝坡和马道) 、灌排工程设施(包括灌排干、支
山西长治市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山西长治市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fc4f624da26925c52dc5bf24.png)
[1992]价费字314号,晋价费字〔1997〕第348号,晋价费字〔1999〕第111号
十一
人防办
3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晋价房〔2003〕220号,晋政办发〔2008〕61号,晋价行字[2008]226号
十二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
9.土地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土(籍)字[1990]93号
10.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
11.地质成果资料费
缴入地方国库
[1992]价费字251号
五
住房城乡建设
1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8]924号,晋价行字[2008]122号
13.住房交易手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财建[2002]640号,计价费[1998]218号
20.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缴入中央国库
信部联清[2004]517号
八
水利
41.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含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4]6号,财综[2013]85号,财综[2012]71号,发改价格[2012]3882号,发改价格[2012]1894号,财综[2011]104号,财综[2011]42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综[2010]22号,发改价格[2010]134号,财综[2009]25号,财综函[2007]2号,财综[2007]54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财综[2004]17号,财综[2003]77号,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质检财[2014]311号,晋价行字[2010]66号
辽宁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辽宁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45a0cfbc2af90242a995e545.png)
缴入中央省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
37.兽药委托检验费
缴入省市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
十四
卫生和人口计生委
38.卫生监测费
缴入同级国库
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1992]价费字314号
39.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缴入同级国库
[1992]价费字314号
十三
畜牧
33.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缴入同级国库
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综[2008]78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
34.草原植被恢复费
缴入同级国库
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
35.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缴入中央省国库
[1992]价费字452号
十七
质监
45.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缴入同级国库
发改价格[2008]3246号,财综[2003]58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计价格[1996]1500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1993]价费字135号,[1992]价费字496号,[1992]价费字317号,[1992]价费字127号,国质检科函[2004]144号,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国质检科函[2005]503号,国质检科函[2006]294号,国质检科函[2007]292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减负办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减负办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0068f2c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7c.pn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减负办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减负办•【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减负办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点》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减负办,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10年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2010年自治区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认真监督、落实各级支持企业发展政策及措施,开展涉企负担专项治理,严厉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努力营造企业发展良好环境,为我区经济的跨越式大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一)抓好各项惠企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认真梳理、大力宣传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督促各级各部门将政策措施落实到企业。
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查调研,及时发现并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发现有关取消、免收、减收、缓收等涉企税费优惠政策措施没有执行或没有完全执行到位的,要及时向各级和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各项政策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二)开展涉企收费项目清理整治。
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负担监督办法》全面清理各种涉企收费项目,并对2010年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开展涉企收费专项调研,研究提出取消或降低标准的不合理收费项目。
对国家已经明令取消收费和基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行为。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09]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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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09]234号)各州(地、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471号)精神,对我省下发的部分药品价格文件中标注内容进行变更,现将变更内容通知如下:一、原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计价格[2002]1234号附表二中标注的双氯芬酸钠和盐酸氨溴索单独定价企业“天津赫素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山德士(中国)有限公司”。
二、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发改价格[2007]863号文件附表中氨溴索单独定价企业“天津赫素制药”变更为“山德士(中国)有限公司”。
三、原青海省物价局青物价价格[2004]006号文件附表二中标注的阿莫西林单独定价企业“联邦制药厂”变更为“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香港联邦制药厂有限公司”;“江苏长澳”变更为“深圳市联诚医药有限公司”。
将阿莫西林“干糖浆剂”统一变更为“颗粒剂”。
头孢噻肟钠单独定价企业“上海新先锋(原上海新亚)”变更为“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
四、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发改价格[2007]181号文件附表一中龙血竭片的剂型修改为“肠溶衣片”,规格修改为“0.4g×24片”。
五、取消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发改价格[2007]96号文件附表一中公布的莲必治注射液价格,在国家发改委未重新核定价格前,暂按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并报我委备案。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3308b12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70.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12.08
•【字号】粤价[2010]282号
•【施行日期】2010.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一○年十二月八日粤价〔2010〕28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精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现将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1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制成目录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附件:。
发改价格(2009)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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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及各方面负担,现就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2009年3月1日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今后,调整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规定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二、重新核定地方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省及省以下地方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重新核定。
对企业反映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其中,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暂时不能实现免费的,收费标准要从低核定。
地方检定机构不得参照执行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收费标准。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价格、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同时,应根据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同时公布各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或检定频次等,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https://img.taocdn.com/s3/m/1c4e412c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0f.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18•【文号】发改价格[2009]2920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0号)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辽宁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38分钱,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统调机组,按上述标准同步下调。
(二)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东部地区燃煤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1.3分钱,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保持不变。
(三)黑龙江燃煤机组向辽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
内蒙古东部地区通辽发电总厂、元宝山电厂1号、2号机组向辽宁、吉林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内蒙古东部地区新增跨省交易电量输电价格按每千瓦时2分钱执行。
(四)尼尔基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松江河发电厂新投产机组上网电量结算电价暂按东北各省(区)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执行。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
2008年8月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四、将各省(区)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3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3件)](https://img.taocdn.com/s3/m/66c7fd1552ea551810a687f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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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关于国家储备肉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92 关于咨询评估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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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通知 [2009]3085号 财政部 关于调整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通 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知 [2010]134号 财政部 关于加快江苏沿海潮间带风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 发改办能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要求的通知 [2010]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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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8]74号 财政部 发改办工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8]485号
80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电 81 委公告[2008] 国家发展改革委 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第13号
84 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85 关于实施第三批能效标识产品有关要求的通知
86
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 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知 [2009]234号 财政部 关于印发《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的 发改办运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通知 [2009]281号 关于政府组织山东省跨省外迁至东北三省大中型 发改农经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 [2009]774号 关于国家石油储备第二期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有 发改办能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问题的通知 [2009]940号 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 发改农经 国家发展改革委、 式的通知 [2009]1981号 水利部 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9]2176号 财政部 发改办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9]235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https://img.taocdn.com/s3/m/fdfa413e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c36c545.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1.21•【文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续(一)附件二: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
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
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
三、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没有不可抗拒原因,而不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安排的周期计划送检的,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四、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送检单位有权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费。
(一)拖延1-15个工作日免缴30%的检定费;(二)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缴50%的检定费;(三)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检定费;(四)拖延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五)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限限制;(六)检定机构因不可抗拒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检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
五、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程规定以外的检测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六、检定收费中包括检定证书费。
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可予以补发。
由于补发证书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等,需要重新查找原始资料,核实、计算检定数据,故要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为150元。
七、送检单位应自收到检定机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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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及各方面负担,现就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2009年3月1日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今后,调整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规定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二、重新核定地方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省及省以下地方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重新核定。
对企业反映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其中,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暂时不能实现免费的,收费标准要从低核定。
地方检定机构不得参照执行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收费标准。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价格、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同时,应根据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同时公布各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或检定频次等,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对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委托检定除外。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二、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计量收费标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