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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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加强客运站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其中,道路旅客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企业以车辆为载体,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活动,包括定时班线、包车运输等形式。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客运服务的固定场所,包括营业性客运站、非营业性客运站等。
第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监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旅客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旅客”是指购买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运营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申请许可证前,应当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做好旅客服务工作,确保旅客安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服务合同上明确价格、服务内容、责任等事项。企业应当公开运输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客购买不必要的附加服务,不得收取超出
合理范围的费用。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做到车辆安全、路线安全、司机安全。对于车辆安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对于路线安全,应当保证车辆行驶路线符合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于司机安全,应当确保司机符合相关资格要求,有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疲劳驾驶。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
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安全、便捷的原则,为旅客提供
优质服务。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售票窗口,便于旅客购票。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防火、防盗、防爆、
防恐等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候车室、卫生间、洗手间
等公用设施,维护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确保旅客的出行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规范售票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
收取超出票价范围的费用等不良行为。客运站应当及时公布班次、票价及空座情况等信息,方便旅客查询、购票。
第四章监管及处罚
第十三条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
站的监管,维护旅客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健康发展。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金和各种费用。对于未按照规定缴纳税金和各种费用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根据实际需要,本规定可以进行适当的修订或
补充。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和客运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