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案例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诉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张三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棵大树,由于树木生长迅速,树枝伸入李四家院内,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解决,但张三未予理睬。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房屋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因树木、建筑物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树木的所有人,未及时修剪树枝,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房屋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或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剪,避免造成他人损害。
二、案例二:王五诉赵六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五与被告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六将房屋出租给王五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王五遂将赵六诉至法院,要求赵六支付违约金并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赵六支付王五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交付房屋。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一旦发生违约,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陈七诉刘八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陈七在网络上发现被告刘八侵犯其著作权,遂将刘八诉至法院,要求刘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八未经陈七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陈七的作品,侵犯了陈七的著作权。
模拟法庭案例
审判长:廖婷陪审员:马晓瑜、董永攸书记员:吴雪娥公诉人:郝良辰辩护人:冯建成(庞世邦)被告:闫江南(纪慕芝)原告:黄佩文(张淑娥)证人:汪文燕(欧阳美)证人:许少先(郭美婷)证人:朱雁霞庭警:武方客串:刘孝强,陈志基,程伟茵,洛凤妹书记员(以下简称书):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到庭人员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法庭内所有人员必须关闭手提电话以及其他通讯用具。
四、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书: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经提到候审室,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简称审):[敲槌]开庭。
书:案件编号HCA10001,审讯正式开始。
传原告人纪慕芝,被告人庞世邦到庭。
审: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请你们分别陈述各自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及单位、住址?纪慕芝(以下简称芝):我叫纪慕芝,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大学文化,现在是花都律师所的见习检控官,现住广东花都大旺村。
公诉人(以下简称公):本人况天蓝,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大学文化,现在是花都律师所的律师,担任纪慕芝的法定代理人。
现住在广东花都二喜村。
庞世邦(以下简称庞):我叫庞世邦,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人,大学文化,现在是庞氏集团主席,现住在广东花都爱情别墅。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篇一:学生模拟法庭案例】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1:XXX五六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韩流到庭。
(法警带被告人韩流到被告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被:韩流。
97年9月21日。
汉。
广东深圳。
在读小学六年级。
xx。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被:十月三十日。
审:XXX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被:十天前。
审:XXX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XXX韩流偷窃一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假如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能够请求换人。
2.被告人能够自行辩护。
审:现在入手下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XXX起诉书被告人韩流,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在读XXX六年级,广东深圳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流伙同其他班学生XXX(已另案处理),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在XXX快乐园地处,趁原告韩流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流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究竟分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
案例2: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半决赛、决赛案例(含证据)
第四届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辛桐诉鲁中晚报社、国信银行鲁中分行生命权纠纷案半决赛、决赛案例(案例:P2-P5;证据:P6-P17)(注:本案例被告有两个,各参赛队可从被告中任选其一)目录(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 .. (3)(二)案情简介................................................. .......... ...... ...................... (3)(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情况:原告:辛桐(化名),男,八十四岁,汉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鲁中晚报社。
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任城(化名),社长。
被告:国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中分行(化名,以下简称“国信银行鲁中分行”)。
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代表人:张俊(化名),行长。
案情简介:死者辛汉(化名),男,1970年1月生,原为鲁中探路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市登山协会秘书长。
辛汉生前亲属主要有:父亲辛桐、妻子王慧、女儿辛兰(继承人王慧、辛兰已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参加诉讼)。
2010年,为迎接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在鲁中举行,经被告鲁中晚报社发起,并经鲁中晚报社、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及辛汉等方协商同意,决定举办“迎省运,鲁中人冲击世界第七峰”攀登尼泊尔道拉吉里峰活动。
被告国信银行鲁中分行为此提供资金赞助,并与被告鲁中晚报社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一份,同时制定了合作方案,约定由鲁中晚报对登山队的冠名仪式、攀登过程、返回过程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刊登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广告,并对其进行宣传展示,广告价格45.15万元(优惠后价格为19.9万元)。
2010年4月1日,鲁中晚报社为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出具发票,证明收到上述款项。
后鲁中晚报社将其中的10万元付给辛汉。
潍坊医学院第十四届模拟法庭
潍坊医学院第十四届模拟法庭模拟法庭刑事案例剧本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受害者家属以及代理律师入庭。
书:全体起立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在审判长、审判员坐下之后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受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已经到庭,被告人陆一、张二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书记员入座)审:(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陆一、张二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由法警押解到庭并对其实施看守。
被告人戴手铐、脚镣等戒具的,先由法警解除其戒具。
)被告人陆一陈述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陆:我叫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奎文区潍州路102号。
审:被告人张二的基本情况?张:我叫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
审:被告人陆一是否曾受过法律处分或被采取过强制措施?陆:无审:张二是否曾受过法律处分或被采取过强制措施?张:无审:被告人陆一,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陆:属实。
审:被告人张二,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张:属实。
审:被告人陆一、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陆:收到审:何时收到?陆:2012年3月21日收到。
校园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校园法治教育,我校特举办校园模拟法庭活动,选取了一起典型的校园霸凌案件进行模拟审判。
以下是本案的基本情况:案由:校园霸凌案原告:小华(化名)被告:小李(化名)案情简介:小华,男,16岁,系我校高一学生。
小李,男,17岁,系我校高二学生。
2019年11月,小李因与同学发生矛盾,心生报复之意。
某日放学后,小李伙同其他三名同学,将小华带到学校附近的一处偏僻角落,对其进行殴打、辱骂,致使小华身上多处受伤。
事后,小华向学校反映此事,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小李的行为已构成校园霸凌。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2019年12月5日,我校模拟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小华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小李及其法定代理人、学校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参加了庭审。
2. 法庭调查(1)原告陈述:小华详细陈述了遭受霸凌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过程、伤害情况等。
(2)被告陈述:小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承认错误,但辩称当时只是想教训一下小华,并非有意伤害。
(3)证人证言:案件发生后,有多名同学目睹了整个过程,他们纷纷出庭作证,证实了原告的陈述。
(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结果显示,小华身上多处受伤,已构成轻微伤。
3. 法庭辩论(1)原告代理人:强调校园霸凌的危害性,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被告代理人:辩称被告有悔过之意,请求从轻处罚。
(3)学校代表:表示学校将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裁判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法庭认为小李的行为已构成校园霸凌,对原告造成了伤害。
考虑到小李有悔过之意,且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故判决如下:(1)被告小李赔偿原告小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2)被告小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学校对小李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对其的监管。
第四届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参赛队员个人心得
第四届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参赛队员个人心得做优质量的先行者法学1201班殷丹丹【燕山夏·蝉鸣季·成功属于梦醒后挥汗如雨的人-----因为爱着,所以执着】最初涩涩涉过汤汤之明水,也曾疏狂饮过清冽之圣井,而最后直抵巍巍之燕山,心中已存一片明朗的天。
在燕山44度的暑热,以及不休的蝉鸣。
很多人留在这里,挥汗如雨,窗外是俗世繁华,窗内是学海无涯,他们为考研,为司考,为二专,为只要奋斗便触手可及的梦想。
而我们留在这里,是为了这次比赛。
生命不可抗拒,于是很多选择不得不做。
生命又厚爱有加,于是很多路,只要走过,即使荒芜,也会是人生里值得珍存的一道风景。
《廊桥遗梦》里的罗伯特说:“这样确切的爱,只有一次。
”模拟法庭竞赛又会有几次,于是坚定选择不后悔。
毛奇龄评《郑风·褰裳》里对爱情的执着:嗜山不顾高,嗜桃不顾毛。
最简单的道理说出最明白的真相:因为爱着,所以执着。
于是,在燕山的暑热以及无休的蝉鸣里,我们开始了我们的模拟法庭。
自接到比赛通知起,前前后后也有小半年了,这期间,有过忙碌,有过坎坷,但更多的是感动、感谢,更是感恩。
这一路上,我们经历了太多太多,不仅仅得到了理论知识的升华,更提高了我们这一队法学学子的实战能力,也让我们紧紧地团结在一起,学会用集体的智慧去应对难题。
前期的选拔过程中,我们在摸索中前进,尽管进度缓慢,但每个人都脚步铿锵。
更让我们感动的是,总会有老师在我们迷茫时给予指导,让我们不至于在自己狭隘的思维中徘徊不前。
后期的实战模拟阶段,我们坚持“一天一模拟”的原则,在这期间,我们会为一个争点而争论得面红耳赤,也都会在真正合乎实际的观点及分析面前折服,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团队的通力合作之下,我们去粗取精。
每一次的实战模拟都是我们团队提升凝聚力的过程,也是我们增加信心的必经之路。
【燕山秋·金属季·当华美的叶片落尽,生命的脉络才历历可见。
-------百舸争流,厚积薄发】张晓风在她的散文里说秋天有一种明朗的金属质感,我爱着这种金属质感,是一种只要积聚必会散发的底蕴,只要打磨必会璀璨的光芒,这种光芒与质感,不会欺骗。
大学生法律模拟法庭案例(3篇)
第1篇模拟法庭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对个人名誉的影响日益增大。
本案例模拟的是一起因网络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旨在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让学生深入了解名誉权法律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20岁,某大学法学专业学生。
被告李某,男,22岁,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2019年3月,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了一条关于李某的不实言论,称李某涉嫌诈骗。
该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导致李某的社会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李某遂向张某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20年5月,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诉讼请求:1. 判令张某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对李某进行侮辱、诽谤的行为;2. 判令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3. 判令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被告张某辩称,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言论是基于李某的行为而作出的,虽然言论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张,但并非完全虚假。
张某表示,其在发表言论后已经删除了相关内容,并对李某表示了歉意。
张某认为,其行为并未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调查:1. 法庭审理期间,李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网络上遭受的负面影响,包括网络评论、截图等;2. 张某承认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相关言论,但辩称其言论是基于李某的行为而作出的,并非故意捏造事实;3. 双方就张某是否构成侵权、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庭辩论:1. 原告代理人认为,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不实言论,已经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被告代理人认为,张某的言论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张,但并非完全虚假,且张某已经删除了相关内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不实言论,已经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犯。
班级模拟法庭教育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演讲辩论能力,我校某年级某班决定开展一次班级模拟法庭活动。
此次活动旨在让学生亲身参与法庭审理过程,了解法律知识,体验法庭氛围,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二、案例目标1. 让学生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熟悉法庭审理程序;2. 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提高演讲辩论能力;3.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4. 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将来步入社会奠定基础。
三、案例实施1. 案例准备(1)确定案例:经过讨论,全班同学决定模拟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2)角色分配:全班同学分为两组,一组扮演原告方,另一组扮演被告方。
每组内部再细分为审判组、律师组、法警组等。
(3)资料收集:各组同学分别查找相关法律法规、案例、证据等资料。
2. 案例实施(1)开庭审理模拟法庭活动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拉开序幕。
审判长宣布法庭纪律,全体起立,向国旗敬礼。
随后,原告方陈述事实,被告方进行答辩。
双方律师分别发表辩论,审判长主持法庭调查,法警组负责维持法庭秩序。
(2)法庭辩论双方律师围绕案件焦点展开激烈辩论,辩论过程中,同学们充分运用所学法律知识,为各自辩护。
审判长对辩论双方的表现进行点评,指出优点与不足。
(3)判决结果经过审理,审判长宣布判决结果:被告方因侵权行为,判决赔偿原告方损失。
3. 案例总结(1)学生分享心得体会:活动结束后,各组同学分别分享自己在模拟法庭活动中的收获与感悟。
(2)教师点评:教师对本次活动进行总结,指出同学们在活动中的表现,肯定优点,指出不足。
四、案例效果1. 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模拟法庭活动,学生们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树立了法治观念。
2. 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在活动中,同学们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审判任务,培养了团队合作精神。
3. 提高了学生的演讲辩论能力:活动过程中,同学们需要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进行辩论,提高了演讲辩论能力。
4. 丰富了学生的校园生活:模拟法庭活动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展示自我、锻炼自我的平台,丰富了学生的校园生活。
省域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质量保障体系的实践——以山东省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为考察对象
省域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质量保障体系的实践——以山东省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为考察对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模拟法庭在法学教育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卓越法治人才2.0版”)特别指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已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并提出了“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和“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要任务。
在“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主要任务中,提出了“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的举措;在“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要任务中,提出办好“模拟法庭”的具体措施。
组织良好的的模拟法庭竞赛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学院学生的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提升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实现卓越法治人才2.0版中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
目前我国境内举办的模拟法庭竞赛,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如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竞赛(ICC)、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国际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国际海洋法模拟法庭竞赛、国际传媒法模拟法庭竞赛、国际环境法模拟法庭竞赛等,另一种是以国内法模拟法庭竞赛,如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全国大学生环境资源法模拟法庭竞赛及各省域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因国内法模拟法庭竞赛更加关注我国法律问题,并按照我国诉讼的模式进行,更贴近我国的司法实践,而广受重视。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开展省域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实践的省级区域有16个,因而省域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构成国内法模拟法庭竞赛的主体,省域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的质量对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至关重要。
一、问题的提出长期以来,对省域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的质量主要取决于承办方的主观努力,迄今为止并无可以参考借鉴的质量保障标准,缺乏竞赛质量的反馈与评估成为一个普遍性问题;国外模拟法庭竞赛的组织管理主要由民间完成,组织活动支持力量比较单一,粗放式管理的特点比较鲜明,总体上缺乏可以参考借鉴的质量保障标准。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在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宣读了法庭规则,包括查点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宣布了法庭纪律。
法庭纪律包括听从审判员指挥、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等规定。
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干扰法庭秩序。
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
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请主审法官入席并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已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核对了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并让双方出庭人员进行了说明。
原告为XXX,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XXX的艺术总监。
委托代理人为XXX和XXX。
被告为北京国际饭店,法定代表人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为XXX。
双方均确认身份属实。
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介绍了本案的审理情况和法官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双方当事人确认听清楚了,并未申请回避。
法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庭质证的原则”进行举证质证。
在庭前,双方已经进行了证据交换,并对证据交换过程中所出示证据以及陈述的质证意见进行了简要陈述。
原告按照知识产权诉讼通常的证据类别进行举证,包括权属证据、侵权证据和赔偿证据。
第一组权属证据包括正版光盘封面、权利登记证书公证书和电影补充协议公证书,证明原告是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
第二组证据是公证书,证明北京国际饭店进行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组证据是XXX提供的授权使用合同,证明XXX老师作品价值和要求赔偿的依据。
第四组证据是公证费和律师费。
被告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对证据的关联性不认可。
被告对第二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不知道是哪位盛律师。
原告解释是XXX律师,并通过了法定程序。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大学生(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20岁,某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被告:李四,男,22岁,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学生案由:网络侵权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张三在互联网上发现一篇名为《深度解析人工智能在市场营销中的应用》的文章,作者署名为李四。
张三认为该文章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张三在2018年12月曾撰写一篇名为《人工智能在市场营销领域的应用研究》的论文,并在某学术期刊上发表。
李四在2019年5月完成《深度解析人工智能在市场营销中的应用》一文,并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1. 张三的论文与李四的文章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2. 李四在撰写文章时是否知晓张三的论文;3.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三、庭审过程(一)原告张三陈述1. 张三提交了其论文的发表证明,证明其论文在2018年12月已发表;2. 张三认为,其论文与李四的文章在核心观点、论述结构、部分语句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3. 张三表示,其在2019年6月发现李四的文章时,并未知晓其与自己的论文存在相似之处。
(二)被告李四陈述1. 李四承认其文章与张三的论文存在部分内容相似,但认为这属于学术领域内的正常借鉴;2. 李四否认知晓张三的论文,并表示其文章的撰写灵感来源于多篇相关学术论文;3. 李四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其文章对人工智能在市场营销中的应用进行了深度解析,并非直接抄袭张三的论文。
(三)证人证言1. 证人甲(某大学教师):证实张三的论文在2018年12月已发表,并认可张三的论文与李四的文章存在实质性相似;2. 证人乙(某大学教师):证实李四在撰写文章时并未向其咨询相关内容,但无法证明李四是否知晓张三的论文。
四、法庭辩论(一)原告代理律师辩论1.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张三的论文与李四的文章在核心观点、论述结构、部分语句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2.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李四在撰写文章时可能知晓张三的论文,因为其文章的发表时间与张三论文的发表时间相近;3. 原告代理律师强调,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案例
⼭东省⼤学⽣模拟法庭⽐赛案例⼭东省⼤学⽣模拟法庭⽐赛案例2011年2⽉15⽇早6时刚过,⼭东东部黄海市东升⾁店⼥⽼板吴某像往常⼀样,来到居民楼下车库中,驾驶宝来轿车缓缓驶出,此时,⼀辆摩托车突然驶⾄车前挡住去路。
只见后座的男⼦迅速跳下车,⽤⼩榔头⼀下便敲碎驾驶位⼀侧的车窗,伸⼿去抓放在⽅向盘前挡风玻璃下的⼥⼠包。
吴某死死抓住包不放,该男⼦猛烈撕扯吴某的头发,并往⽅向盘上猛撞,迫其放⼿后,跳上摩托车逃跑。
吴某迅速发动轿车追赶。
劫匪冲出⼩区院⼦后沿东西向⼤街逃跑,直⾏约150⽶后被吴某赶上,摩托车后座上的男⼦突然跳下车,摔倒后爬起向北侧⼩巷沿⽯阶路逃窜。
摩托车继续沿⼤街加速前⾏,吴某则紧追不放,及⾄与摩托车并⾏时向右打⽅向盘,逐步迫使劫匪靠近⼈⾏道路边⽯⾏驶。
在并⾏⾄距A5-N278号路灯杆(距吴某所住⼩区约500⽶,案发时该路未开路灯)约18⽶处时,摩托车突然摔上⼈⾏道,驾车劫匪被抛出,撞上⼈⾏道上的梧桐树,摩托车因惯性继续向前滑⾏10⽶,并撞倒⼀位⾏⼈。
吴某见状⽴即紧急停车并报警。
黄海市交警队接警后10分钟内到达现场,发现现场⼀年轻男⼦颈椎折断,已死亡,吴某当场指认其为骑乘摩托车抢劫她的男⼦;⼀男性⽼者仰卧于地,⾝着运动⾐装,头下有⾎溢出,呈昏迷状,警⽅迅速将该⽼者送医院抢救。
经调查,该⽼者为本市某中学退休体育教师何某,62岁,当⽇出来晨练。
经法医鉴定,何某系因头部着地摔击,引发脑溢⾎。
进⼀步调查表明,何某曾有脑溢⾎发作史,此案中出⾎部位与前次出⾎部位相同。
虽经抢救,何某⼀直未苏醒,⾄今仍呈植物⼈状态。
现场勘验表明:该案中的摩托车系铃⽊豪爵EN125-3A型,该车后轮右侧⾯有强烈磨擦痕迹,系与⼈⾏道路沿⽯磨擦时形成,该车前轮右侧⾯则没有与⼈⾏道路沿⽯磨擦的痕迹。
吴某驾驶的宝来轿车位于摩托车前⽅10⽶路边,车型为2011款1.6L⼿动时尚型,车⾝没有与摩托车擦刮的痕迹。
由于夜⾥下过⼩雪,路⾯上有清晰车轮印。
模拟法庭案例2
模拟法庭比赛案例简介原告:王顺,男,1961年7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业户,住济南市历下区大明湖路148号被告:济南新兴石化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路家庄东法定代表人:周乐成职务:总经理被告: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路家庄东法定代表人:冯益民职务:董事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情:2001年2月26日第一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45000元,用于归还第一被告单位职工的集资款,并承诺尽快还款,同时约定向原告支付与单位职工集资款一样的利息,但近二年的时间过去了,第一被告分文未还。
为此,原告于2003年2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45000元,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由第一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了解得知,第一被告已于2003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但第一被告的投资人第二被告于1996年初抽回其全部固定资金(45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
原告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第二被告应在其抽逃资金的数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为此,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第二被告为被告,参加本案的诉讼。
法院给予批准。
庭审中,第一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当时口头约定向原告支付与单位职工集资款一样的利息,即年息13%。
但因第一被告已于2003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现第一被告的所有帐目都被第二被告收回了,该借款应由第二被告偿还。
原告当庭要求按年息13%计算由被告支付两年的利息计63700元。
第二被告辩称,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无法律依据。
第一被告已于2003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第二被告只中第一被告的投资人,根据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因违反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负清算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第二被告只向清算责任,而不是代为赔偿责任。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
书记员:原告张小佳诉被告张小艺继承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法定代理人:原告法定代理人盛谋佳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 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楠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 2: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峪铭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小艺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 1: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欣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 2: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金锋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
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系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出庭,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法定代理人,请讲一下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与原告的关系?原法代:我叫盛谋佳,42岁,医生,现居住于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31号二号楼一单元。
高校模拟法庭比赛案例
高校模拟法庭比赛案例一、案件背景。
在阳光大学的校园里,最近发生了一系列离奇的盗窃案件。
这些案件都发生在学校的图书馆内,被盗的东西千奇百怪,有同学放在桌上充电的手机、塞在书包里的笔记本电脑,还有一些同学珍藏的限量版手办(就是那种动漫周边的小玩偶,对于动漫迷来说超级珍贵)。
这可把同学们搞得人心惶惶,每次去图书馆都得把自己的东西死死地盯紧,哪还有心思学习啊。
二、人物介绍。
1. 原告:李同学。
李同学是个超级动漫迷,那天他好不容易在网上抢到了一个限量版的火影忍者手办,爱不释手,带到图书馆就想在学习累了的时候看一眼,给自己打打气。
他把手办放在自己的书包里,就去旁边书架找书了。
结果回来的时候,手办就不翼而飞了。
他那个心疼啊,就像丢了自己的宝贝一样。
他觉得学校有责任保护学生的财产安全,所以就把学校告上了法庭。
2. 被告:阳光大学。
学校觉得很委屈啊。
学校方面表示,图书馆里是有一些安全措施的,比如说有摄像头(虽然有些角落可能拍不到),还有管理员定时巡逻呢。
学校认为这是个别同学的不良行为,不应该把责任都推到学校身上。
三、庭审过程。
1. 原告陈述。
李同学站在法庭上,满脸气愤地说:“法官大人啊,您得给我做主啊。
我那手办可是我的命根子啊,我在图书馆里学习,就这么一会儿的工夫,它就没了。
学校不是应该保证我们的安全吗?图书馆里到处都有人进进出出的,要是没有安全保障,我们还怎么安心学习啊?我觉得学校就是没有尽到责任,必须得赔偿我的损失。
”2. 被告陈述。
学校的代理律师也不示弱,说道:“尊敬的法官,我们学校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保障学生的财产安全了。
图书馆里安装了摄像头,也安排了管理员巡逻。
这盗窃事件发生得太突然,而且图书馆是一个公共场所,每天人流量那么大,总不能每个同学都派一个保镖看着吧。
再说了,那个偷东西的人要是铁了心要偷,我们也很难完全防范啊。
”3. 证据展示与质证。
原告方拿出了图书馆的布局图,指出图书馆存在很多监控盲区,并且提供了当天他在图书馆的借书记录,证明他离开书包的时间很短。
山东交通学院 模拟法庭 法学
第一部分案情介绍2011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李国(男,38岁)持230107************驾驶证,驾驶鲁A58992号轿车,沿长青区清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抚顺街电话分局门前时,将原告王骄阳(女,59岁)撞伤。
第二部分法律文书起诉书原告:王骄阳,女,1951年11月22日,汉族,济南市长清区海棠路5001号委托代理人:桂友德,男,山东交通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男,1976年4月6日生,济南市住香坊区香明街12号委托代理人:田海燕,女,济南市长清区天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0万元。
2、申请做伤残鉴定,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再治疗费、残疾器具费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李国驾驶鲁A58992号轿车在抚顺街电话分局门前将原告撞伤,在此事故中被告李国负全责,原告无责任。
该事件原告头部和腿部受伤,入院38天,共花医疗费45218元,其中李国支付5000元,其余均是原告支付,原告多次的找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均拒付,现原告头内有水肿,还需手术治疗,且原告已经伤残,终生需要护理,所有请求有伤残等级鉴定证明。
为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济南市长青区人民法院原告:王骄阳2012年6月18日伤残鉴定申请书申请人:王骄阳,女,1931年11月2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海棠路5001号被告李国交通肇事赔偿一案,申请人申请做司法鉴定:1、伤残等级2、治疗终结时间3、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4、再治疗费的金额5、伤残用具的费用金额望法院准予申请人:王骄阳2012年1月10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长民一初字第482号原告王骄阳,女,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意民服装厂退休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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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案例
2011年2月15日早6时刚过,山东东部黄海市东升肉店女老板吴某像往常一样,来到居民楼下车库中,驾驶宝来轿车缓缓驶出,此时,一辆摩托车突然驶至车前挡住去路。
只见后座的男子迅速跳下车,用小榔头一下便敲碎驾驶位一侧的车窗,伸手去抓放在方向盘前挡风玻璃下的女士包。
吴某死死抓住包不放,该男子猛烈撕扯吴某的头发,并往方向盘上猛撞,迫其放手后,跳上摩托车逃跑。
吴某迅速发动轿车追赶。
劫匪冲出小区院子后沿东西向大街逃跑,直行约150米后被吴某赶上,摩托车后座上的男子突然跳下车,摔倒后爬起向北侧小巷沿石阶路逃窜。
摩托车继续沿大街加速前行,吴某则紧追不放,及至与摩托车并行时向右打方向盘,逐步迫使劫匪靠近人行道路边石行驶。
在并行至距A5-N278号路灯杆(距吴某所住小区约500米,案发时该路未开路灯)约18米处时,摩托车突然摔上人行道,驾车劫匪被抛出,撞上人行道上的梧桐树,摩托车因惯性继续向前滑行10米,并撞倒一位行人。
吴某见状立即紧急停车并报警。
黄海市交警队接警后10分钟内到达现场,发现现场一年轻男子颈椎折断,已死亡,吴某当场指认其为骑乘摩托车抢劫她的男子;一男性老者仰卧于地,身着运动衣装,头下有血溢出,呈昏迷状,警方迅速将该老者送医院抢救。
经调查,该老者为本市某中学退休体育教师何某,62岁,当日出来晨练。
经法医鉴定,何某系因头部着地摔击,引发脑溢血。
进一步调查表明,何某曾有脑溢血发作史,此案中出血部位与前次出血部位相同。
虽经抢救,何某一直未苏醒,至今仍呈植物人状态。
现场勘验表明:该案中的摩托车系铃木豪爵EN125-3A型,该车后轮右侧面有强烈磨擦痕迹,系与人行道路沿石磨擦时形成,该车前轮右侧面则没有与人行道路沿石磨擦的痕迹。
吴某驾驶的宝来轿车位于摩托车前方10米路边,车型为2011款1.6L手动时尚型,车身没有与摩托车擦刮的痕迹。
由于夜里下过小雪,路面上有清晰车轮印。
摩托车摔上人行道前20米中,摩托车车轮印与并行的宝来轿车车轮印垂直间距在60—80厘米之间,摔出前3米内最近垂直间距为60厘米。
路沿石高20厘米。
根据宝来轿车现场刹车痕迹测算,宝来轿车当时车速约为100km/h。
吴某称,她每天早6时驾车去肉店作开店准备,当日她临时将8万元现金放在购物袋内,上面塞了一件毛衣,放在副驾驶位下方,没有引起劫匪的注意。
但她包内有到期的借据一张,还有一张她长期守号预定当日开奖的超级大乐透彩券。
当日下午3时,持劫得吴某女士包逃跑的年轻男子投案自首,退回劫得的财物,并交待了作案经过。
该男子名叫窦某,据其交待,窦某与同案犯即驾车的男子刘某经过多次踩点跟踪,发现东升肉店女老板吴某的上下班规律,并探知其每天一早要带大量现金去肉店,于是伺机行抢。
其在逃跑途中跳车逃走后发现刘某一直未能回来,后来得知其当场死亡的消息,便投案自首。
窦某称,他们劫得的女士包内有现金一百元,另有超级大乐透彩券一张,以及借据一张。
经查看,该借据载明费某向吴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为30‰,借期一年,还款期为2011年2月15日。
案发当日,吴某发现该张超级大乐透彩券中奖100万元。
控方:吴某的追匪行为构成犯罪(须有明确的指控罪名)
辩方:吴某的追匪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