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财税实操知识-【会计知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出台,来看看具体折旧年限是多少!
财税实操知识-【会计知识】应用指南出台,来看看具体折旧年
限是多少!
财政部日前制定并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表1: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折旧年限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财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希望大家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
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持续经营而购买、使用的,预计使用年限较长的具有实体形态的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首先,新会计准则第4号明确了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固定资产应当以取得时的成本为基础进行确认,成本包括购置价、自行修建或加工制造的费用、直接运输和安装费用等。
同时,固定资产的原值应当减去预计可取得的残值,计算出的净值进行折旧。
如果固定资产产生了组合,应当按照产生组合时各项资产的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确认。
其次,新会计准则第4号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残值进行了规定。
使用年限是指企业预计从投入使用之日起能够用于企业经营的年限。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参考行业相关规定和经验,合理估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残值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届满或者转让处置时的估计净残余价值。
再次,新会计准则第4号对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进行了规定。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如果经济效益已经明显下降,无法继续使用,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取得经济效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清理相应的账务。
固定资产可以进行转让,但是转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最后,新会计准则第4号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进行了规定。
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去预计可取得的残值后,按照使用年限平均数法、工作量法或者年均摊法进行折旧计提。
同时,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情况,定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如果发现固定资产的净值减少,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冲销相应的账务。
总之,新会计准则第4号对固定资产的定义、确认和计量、使用年限和残值、报废与转让以及计提折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企业处理固定资产相关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提高了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透明度和准确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附件3: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附件 3: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题库-2019会计继续教育《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讲解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讲解课后练习(点此刷新练习不同题目)判断题:1、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属于政府固定资产,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题号:QHX018518]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2、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题号:QHX018522]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3、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有不同使用年限的,应该将各组成部分组成的整体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
[题号:QHX018519]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认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4、对于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运输费不应计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
[题号:QHX018521]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
5、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该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题号:QHX018520]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固定在资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政府会计准则3号——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 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 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 值。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 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 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 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 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 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 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 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 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 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会计实操经验】【会计知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出台,来看看具体折旧年限是多少!
【会计实操经验】【会计知识】应用指南出台,来看看具体折旧年限是多少!财政部日前制定并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表1: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折旧年限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有些可能不涉及资金)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的保持。
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的。
希望大家多多不断的补充自己的专业知识。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附件 3:(财会〔2016〕12号 2016年7月6日)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第4号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目的是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计入成本、计提折旧以及处置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企业会计处理的准确性与可比性,并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和国际化提供依据。
新会计准则第4号首先明确了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定义。
根据准则,固定资产是企业用于经营活动、预期持有长期使用的有形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则是指为了生产农产品、林产品、鱼类产品以及其他可获得人类利益的生物物质而持有的动植物和相关的资产。
准则进一步规定了固定资产确认的要求。
据此,企业应当确认其在使用环境中有望带来经济利益并且成本可以可靠计量的固定资产,并且能够明确将来获取经济利益的相关成本。
此外,企业还需要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加以确认。
在计量方面,新会计准则第4号提出了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选择性原则。
成本模式是指以实际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作为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初始成本,并按照成本减值法计提折旧或摊销。
公允价值模式则指以可观察的市场价格或同类交易价格作为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初始成本,并按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计量模式,并在确认时进行必要的披露。
准则还规定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和期限。
根据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根据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采用直线法、加速折旧法或减余价值法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此外,准则要求企业针对发生重大变动的固定资产,进行重新计提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计提方法,并做好相关披露。
最后,新会计准则第4号还对固定资产的处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当根据其作价和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差异计入损益。
企业还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报废、损耗、拆卸、出租、售出等情况进行及时的披露,并对处置所得或处置所发生的费用进行相关记录和分析。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第4号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计入成本、计提折旧以及处置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和会计处理方面提供了准确、规范的指导。
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研究
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研究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对政府会计准则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成为了政府财政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固定资产是指政府部门拥有并用于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长期使用和价值较大的资产,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资源和财务支撑。
在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新政府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的要求,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等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新政府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评估:新政府会计准则要求政府部门应该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并按照实际成本记录。
在评估固定资产价值时,应当充分考虑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折旧情况,根据合理的折旧方法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
2.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监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经过编制和核定后实施,并进行定期审计。
在使用过程中,要加强资产的监管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完好无损。
3. 固定资产的变动和处置:政府部门在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处置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批程序和登记制度,确保变动和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这些要求的提出,对政府部门的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护政府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性,提高政府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的现状1. 固定资产登记不全面:一些政府部门在固定资产登记过程中存在漏登、漏报等情况,导致资产信息不完整,难以进行准确的核算和评估。
2. 资产折旧计提不规范:一些政府部门在资产折旧计提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计提不及时等情况,导致资产价值的准确性无法得到保障。
3. 资产监管不到位:一些政府部门在资产使用和监管过程中存在疏于管理、疏于维护的情况,导致资产的损耗和损坏较为严重。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工作,降低了政府资源的利用效率和财政资产的安全性。
政府会计准则第号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
精心整理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中表1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三)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会计知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出台,来看看具体折旧年限是多少【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
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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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
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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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浅谈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浅谈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着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展开讨论。
在背景介绍了新《政府会计准则》的出台以及目的。
接着在分别对新《政府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与分类、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管理的改进措施以及固定资产盘点与清查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
最后在总结了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管理的意义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对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管理有更深入的理解,同时也能够了解到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及其发展趋势。
【关键词】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改进措施、盘点、清查、意义、现状、发展趋势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新《政府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在政府财务领域中备受关注。
固定资产作为政府机构或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其管理与核算一直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过去的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和管理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导致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不规范或者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
新《政府会计准则》的出台为政府固定资产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和指导,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分类、核算方法和管理要求进行了全面规范,推动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入研究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管理的核算与管理,对于提升政府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探讨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定义与分类,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以及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管理的改进措施和固定资产盘点与清查的必要性。
1.2 目的目的是通过对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进行探讨,深入了解政府会计领域中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实践操作,为政府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供依据。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2022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表1: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中表1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三)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五)政府会计主体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1.对于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确定的依据是(调出方账面价值)。
2.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大批同类物资,要确认为固定资产,所需满足的使用年限是(超过1年(不含1年))。
2.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应计入的是(在建工程成本)。
3. 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大批同类物资,要确认为固定资产,所需满足的使用年限是(超过1年(不含1年))。
4. 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在不需要评估的情况下,其成本确定的依据是(重置成本)。
5. 对于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确定的依据是(调出方账面价值)。
6.多年来,我国在政府会计领域实行的预算会计标准体系的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
7.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时间是(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
8.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应计入的是(在建工程成本)。
9.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
10.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规定,除医院会计制度和其他少数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外,按期折旧时进行的操作是(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
11.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其初始计量的依据是(成本)1.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的规范,主要侧重于会计计量和记录问题,很少涉及会计确认和披露问题。
(正确)2.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入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
(错误)3. 政府会计主体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正确)4.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正确)5. 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与硬件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附件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对《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修订的思考
对《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修订的思考作者:谢龙来源:《商业会计》2017年第09期摘要:文章针对2016年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阐述了该准则相对于以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变化与创新,然后从固定资产的定义、分类、核算和折旧提出商榷和建议,希望通过讨论能进一步完善该准则,便于政府会计主体实施执行,为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添力助行。
关键词: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政府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财政部于2016年7月发布了固定资产准则,并要求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一、变化及创新2013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只是简单地在各一级会计科目的介绍中,对“固定资产”科目的定义、分类、确认和会计核算作了一定的描述。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没有类似描述。
而固定资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分类、确认、计量、处置和披露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和规定。
与之前的会计制度相比,此次固定资产准则的变化及创新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定义更规范固定资产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明确提出了是由“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之前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仅描述为“持有的”,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如此修改一是更准确贴切,二是与《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资产要素的定义表述相结合,只有具有控制权、且能带来利益流入的才具备确认为资产的条件。
对资产定义的规范,也是资产负债观的体现。
(二)价值更公允原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票据凭证”“市场价值”和“名义价值”三种方法入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原会计制度仅有“市场价值”和“名义价值”两种确认入账方法。
固定资产准则在上述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评估法”,如此既增加入账价值的确认渠道,更方便获取,同时使固定资产的价值更加公允,有效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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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财会[2016]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八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九条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
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定。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九条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
预期实现方式。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
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第二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五)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
(八)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毁损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
(九)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变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