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近年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最大政治优势,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综合运用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司法建议等方式,促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力争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努力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014年,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为更好落实该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持续细化完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相关工作举措。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将诉前和解、调解机制作为行政争议诉前分流的重要内容,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202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通过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明确了以多元化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总体要求,以及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前端化解、诉非衔接、配套保障等各项具体内容。
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相关部委建立了“3+N”工作机制,有效统筹各方面力量,打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等各类行政争议解决全过程链条,合力加强重点领域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实质化解。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了行政复议、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协议、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多个类别的行政行为,自今日起分两批向社会公布。
第一批案例,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分析纠纷成因,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聚焦案件实质争议,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案件。
该案的被告是黄某,他担任某地方政府的规划局局长。
黄某在审批工程项目时故意违反规定,越权批准了一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最终判决黄某有罪并处以刑罚。
此案为打击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案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李某,他是某市某社区的居民。
社区交通相当混乱,而社区居委会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来解决交通问题,导致居民的出行安全受到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社区居委会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判决要求社区居委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交通问题。
此案为打击行政不作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违法集资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集资案。
该案的被告是王某,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转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王某存在违法集资行为,判决其犯罪事实成立并处以刑罚。
此案对打击违法集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环境污染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件,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严重超标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并判决其停产整顿,同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为保护环境、打击污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征地拆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征地拆迁案。
该案的原告是村民小组,他们认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判决政府补偿原告并重新进行有关程序。
此案为维护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六、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
该案的原告是某公司,他们不满于某地方政府的行政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某地方政府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存在违法行为,判决行政决定无效,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以下是几个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李华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案:该案件涉及一个上诉程序中的行政裁定,原告认为行政裁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并发回重审。
江苏省无锡市广电局关于“撤销电视综艺节目《超级女声》”一案:该案件涉及无锡市广电局对《超级女声》节目的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该处罚违反了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无锡市广电局的处罚决定。
北京市海淀区王某某行政复议一案:该案件涉及王某某向海淀区环保局申请环评报告,但被拒绝。
王某某认为该拒绝违反了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环保局的拒绝决定。
这些案例展示了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如何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二〇二一年五月目录1.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2.温红芝诉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3.张绍春诉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复垦行政协议案;4.张铁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5.九鼎公司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6.陈佐义诉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单方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案;7.马诺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8.恒裕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9.灵石公司、正和公司诉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政府、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政府请求订立特许经营行政协议案;10.淮安红太阳公司诉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政府继续履行投资协议案。
一、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福建省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朱米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1年2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对莆田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制定了具体搬迁补偿细则。
2015年3月8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荔城区政府)委托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卡朱米公司企业资产搬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
2017年1月22日,莆田市磐龙山庄项目指挥部受荔城区政府委托与卡朱米公司订立《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对合同主体,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实物资产情况,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过渡方式,征迁补偿款支付方式及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6月17日安徽高院)导读: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亦是今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的一项重点工作。
本次十大典型案例是在全省三级法院报送基础上最终确定的,这批典型案例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协议、行政强制、物业行政处理、行政收费、社会保险、工伤认定、房屋登记等多种行政行为,对指导全省法院深入开展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协调和解率和服判息诉率具有指导意义。
01案例一、葛某某诉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2012年6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2〕147号《关于合肥市2011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葛某某在该批复批准征收的范围内有一处1000多平方米的房屋,葛某某一家生活居住于此,并在该房屋内开办养老院,有几十名老人入住其中。
由于葛某某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补偿安置意见不一致,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葛某某遂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诸多行为提起了十余起诉讼,如请求撤销项目选址意见书、立项复函、更正公告等。
其中,葛某某对上述征地批复不服,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安徽省人民政府以葛某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葛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葛某某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不是行使法定批准权限,不能视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葛某某的诉讼请求。
葛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葛某某提起多起诉讼真实目的是为了解决补偿安置问题,遂直接针对葛某某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调解。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工作。
行政审判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行政审判的过程中,有一些典型案例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明星案例”,对于引导和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行政审判中的十大典型案例。
1. 包公案包公案是中国古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讲述了包拯清廉、公正执法的故事,深受人们的喜爱。
包公案通过包拯的正直廉洁、公正执法,体现了行政审判应当尊重法律、保护公民权益的价值观念。
2. 李庄案李庄案是中国当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官商勾结、黑恶势力等问题。
通过对李庄案的审判,净化了政商关系,维护了社会秩序,对于打击腐败、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纽约大餐厅案纽约大餐厅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通过对纽约大餐厅案的审判,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4. 日本核事故案日本核事故案是国际上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
通过对日本核事故案的审判,加强了核安全管理,保护了环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对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5. 美国枪击案美国枪击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枪支管理、公共安全等问题。
通过对美国枪击案的审判,加强了枪支管理,维护了公共安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枪支控制政策的思考和讨论。
6. 韩国驱逐外国人案韩国驱逐外国人案是韩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外国人权益、国际关系等问题。
通过对韩国驱逐外国人案的审判,维护了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7. 德国环保案德国环保案是德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通过对德国环保案的审判,加强了环境保护管理,促进了可持续发展,对于维护地球家园的生态平衡具有深远的影响。
行政诉讼的案例
行政诉讼的案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关于行政诉讼的案例。
案例一,李某因拆迁问题起诉政府。
李某是某城市的一名农民,因为政府要进行城市改造,需要拆迁他的房屋。
政府给予的补偿方案让李某觉得不公平,他认为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政府的拆迁方案存在不合理之处,判决政府重新进行补偿协商,并给予李某合理的补偿。
案例二,王某因教育资源不公平提起行政诉讼。
王某是某地的一名家长,他发现当地的教育资源分配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导致他的孩子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教育资源。
他先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但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于是,王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重新调整教育资源分配。
法院最终判决相关部门重新进行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保障每个孩子的受教育权益。
案例三,张某因环境污染问题起诉企业。
张某是某地的一名居民,他发现附近的一家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导致周边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他多次向环保部门投诉,但没有得到有效处理。
于是,张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企业停止污染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企业被判决停止污染行为,并赔偿受影响居民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因此,公民在遇到行政行为侵犯自身权益时,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合理、公正地处理行政事务,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行政诉讼。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能够加深大家对行政诉讼的理解,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3•【分类】其他正文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01丁营、郭木深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8952.6克,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基本案情】被告人丁营,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人郭木深,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人郭俊才、郑乃添、高士良等人基本情况略。
经法院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被告人丁营联系郭木深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商定以每千克4万元的价格交易15千克冰毒。
后丁营到郭木深在广东省东莞市的家中将60万元现金交给郭木深,郭木深从上家购得15千克冰毒后交给丁营。
被告人高士良根据丁营的安排将冰毒伪装后乘坐从东莞至亳州的大巴车,在河南省新蔡高速路服务区内将15千克冰毒交给了唐文超(另案处理)。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丁营携带55万元现金再次到东莞市找被告人郭木深购买冰毒。
丁营将毒资交给郭木深,后又告诉郭木深取消交易,并安排高士良找郭木深要回55万元毒资。
郭木深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丁营借款5万元,下余50万元毒资交给高士良,高士良带回交给丁营。
3.2017年2月22日前后,被告人丁营通过被告人高士良同被告人郭木深商量冰毒价格后携带毒资赶到东莞市与高士良汇合,二人在郭木深的住处交给郭45万元现金,丁营将郭木深之前向其借款5万中的4万元抵付毒资。
同年3月1日晚,郭木深驾车从东莞市赶到陆丰市找被告人郭俊才购买冰毒,交给郭俊才40万元现金。
后郭俊才到陆丰市甲子镇找被告人郑乃添购买14千克冰毒交给郭木深,郭木深又付给郭俊才1.5万元现金。
3月3日下午,郭木深将14千克冰毒交给丁营,丁营安排高士良将毒品运回临泉。
3月4日,高士良乘坐大巴车、丁营乘坐火车赶回阜阳。
3月5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大广高速河南省息县服务区内将高士良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3952.6克。
十大行政案例
十大行政案例第一、《小明家长维权案》。
小明在学校遭到了不公正对待,家长为了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经过调查和协调,最终学校对小明进行了公正处理,这个案例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处理民生问题时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环境保护案例》。
某地区发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相关行政机关采取了果断的行动,依法依规进行了环境治理,最终解决了环境问题,这个案例彰显了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担当,体现了政府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动力。
第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案例》。
某地发生了突发事件,行政机关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方力量进行救援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损失,这个案例展现了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处理中的应急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四、《扶贫工作案例》。
某地区开展了扶贫攻坚工作,通过因地制宜的扶贫措施,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行政机关在扶贫工作中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作风,为实现精准扶贫目标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五、《食品安全监管案例》。
某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严格监管和处罚,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例凸显了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决心和力度,为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第六、《城市规划管理案例》。
某城市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出现了违规建设现象,行政机关果断采取了整治措施,维护了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个案例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严明纪律和依法治理原则。
第七、《市场监管案例》。
某市场上出现了假冒伪劣商品问题,行政机关依法打击了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例展现了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中的坚决态度和执法力度。
第八、《社会救助案例》。
某地区发生了自然灾害,行政机关迅速组织了社会救助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这个案例凸显了行政机关在社会救助方面的人文关怀和责任担当,为受灾群众提供了及时帮助和支持。
2023高法十大经典案例
2023高法十大经典案例以下是2023年高法十大经典案例的简介:1.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本案涉及高科技领域商业秘密的保护。
李某作为某公司前员工,在离职后披露并使用了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2.张某网络诈骗案:张某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诈骗活动,涉及金额巨大,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判处相应的刑罚。
3.王某环境污染案:王某经营的工厂长期违规排放污染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支付高额环境修复费用,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4.赵某知识产权侵权案:赵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商业活动。
法院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并判决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
5.钱某医疗纠纷案:钱某因医疗事故导致身体受损,引发医患纠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权益,公正判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孙某贪污受贿案:孙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收受贿赂。
法院依法判处孙某重刑,彰显了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7.周某金融诈骗案:周某利用金融产品的复杂性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大量投资者资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金融诈骗罪,并依法予以严惩。
8.吴某走私案:吴某长期从事走私活动,涉及多种走私物品和方式。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全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处吴某走私罪并处以重刑。
9.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郑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
法院依法判决郑某承担刑事责任,并判处罚款。
10.陈某交通肇事逃逸案: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现场,导致受害人重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陈某的逃逸行为和受害人的伤情,依法判处陈某交通肇事罪并予以从重处罚。
这些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医疗纠纷、反腐败斗争等多个方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权威。
行政诉讼管辖案例
行政诉讼管辖案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是指行政诉讼案件应由哪个法院或法官受理和审理的权限。
下面以行政诉讼管辖案例为题,列举10个案例。
案例一:A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
由于地方政府变更立项,A公司认为其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B市某小区居民起诉当地城管部门未按程序公开征收补偿方案的行政行为。
居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行政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C市某企业起诉环保部门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行为。
企业认为该行为违法,要求行政法院确认其合法权益并要求环保部门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案例四:D省某县政府对一家私营企业采取了强制关闭的行政行为,企业认为政府没有合法依据,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例五:E市某大学教师起诉学校未依法办理聘任手续的行政行为。
教师认为学校的行为违法,要求行政法院确认其合法权益并要求学校依法办理聘任手续。
案例六:F县政府对一家餐饮店的开业申请进行了拒绝,店主认为政府没有合法依据,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例七:G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起诉当地建设局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行政行为。
公司认为该行为违法,要求行政法院确认其合法权益并要求建设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案例八:H县政府对一家工厂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了处罚,工厂认为政府的处罚决定违法,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
案例九:I市某民办学校起诉教育局未按规定办理办学许可手续的行政行为。
学校认为该行为违法,要求行政法院确认其合法权益并要求教育局重新办理办学许可手续。
案例十:J县政府对一家农民合作社的土地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合作社认为政府的限制决定违法,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限制决定并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XX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人民法院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这10个典型案例既涵盖了食品药品、盐业、证券等专门经济领域,也涉及房屋销售合同、餐厨垃圾处理等与个体经营者、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
据悉,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人民法院经济行政典型案例。
一、南京发尔士新能源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基本案情】江苏省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7月对10家企业作出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加工单位备案,其中包括南京发尔士化工厂和南京立升废油脂回收处理中心。
2012年11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宁区政府)作出江宁政发(2012)396号《关于印发江宁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396号文),明确“目前指定南京立升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升公司)实施全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
”该区城市管理局和区商务局于2014年3月发出公函,要求落实396号文的规定,各生猪屠宰场点必须和立升公司签订清运协议,否则将进行行政处罚。
南京发尔士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尔士公司)对396号文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文对立升公司的指定,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江宁区政府在396号文中的指定,实际上肯定了立升公司在江宁区开展餐厨废弃物业务的资格,构成实质上的行政许可。
区城市管理局和区商务局作出的公函已经表明被告的指定行为事实上已经实施。
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受理、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应当履行相应的行政程序,被告在作出指定前,未履行任何行政程序,故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被告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未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排除了其他可能的市场参与者,构成通过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违反了《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告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处理市场监管的需要,对该市场的正常运行作出必要的规范和限制,但不应在行政公文中采取明确指定某一公司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2014年9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同时公布了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的十大案例。
案例如下:一、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一)基本案情余穗珠在紧临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
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
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
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
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2019年12月10日)目录1.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2.蒋某某诉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案3.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乐山沙湾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4.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5.王某某诉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房屋搬迁协议案6.崔某某诉徐州市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案7.金华市光跃商贸有限公司诉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合同案8.安吉展鹏金属精密铸造厂诉安吉县人民政府搬迁行政协议案9.寿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10.徐某某诉安丘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案1.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行政协议的定义及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时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一)基本案情2013年7月,中共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委为落实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出台中共大英县委第23期《关于研究永佳纸业处置方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决定对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公司)进行关停征收。
根据《会议纪要》,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英县政府)安排大英县回马镇政府(以下简称回马镇政府)于2013年9月6日与永佳公司签订了《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资产转让协议书》),永佳公司关停退出造纸行业,回马镇政府受让永佳公司资产并支付对价。
协议签订后,永佳公司依约定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回马镇政府接受了永佳公司的厂房等资产后,于2014年4月4日前由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共计支付了永佳公司补偿金322.4万元,之后经多次催收未再履行后续付款义务。
永佳公司认为其与回马镇政府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系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应当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性或者责任,并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一种诉讼方式。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因为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在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违反了法定程序,对李某的权利造成了侵害,因此裁定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的效果,即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王某在申请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拒绝了其申请。
王某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拒绝王某的申请并无合法依据,因此裁定撤销了行政机关的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审批王某的申请。
这个案例表明,行政诉讼是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途径。
案例三,张某因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拆迁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裁定责令行政机关赔偿张某相应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展示了行政诉讼在保护公民财产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行政诉讼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在遇到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合理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摘要:一、前言二、最高法公布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的情况介绍三、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四、案例二:李某某、陈某某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案五、案例三:王某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责令改正案六、案例四:张某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不予赔偿案七、案例五:陈某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八、案例六: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九、案例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十、案例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十一、案例九:张某诉浙江省某市某区民政局离婚登记案十二、案例十:赵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十三、结语正文:一、前言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民事、行政领域的各个方面,对于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司法实践、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二、最高法公布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的情况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在过去一年中审理的众多民事、行政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这些案例涵盖了民事、行政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三、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张恩琪是一名工伤职工,他的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时,存在欺诈行为。
张恩琪在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被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0.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10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梁凤云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感谢大家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正式发布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这一条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请求权,也赋予了人民法院就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判断权。
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对促进公民权益保护、推动行政执法的“源头治理”、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促进法治政府“科学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对于加强行政管理,完善行政法制和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重大部署,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但在现实生活中,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影响法制权威统一的现象并不少见。
如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部门、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抢权力、争利益,乱发文件,违法规定审批、发证、罚款、收费,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利,群众反映强烈。
据统计,2016年1月到2018年10月,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收案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约为3880件。
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8.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刘某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基本案情2015年12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禹会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对张公山公园北门周边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刘某建筑面积为60.16㎡、设计用途为商业的房屋位于该范围内。
因刘某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禹会区政府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为:若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得房屋价值补偿金、装修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停业损失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合计693170元;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60.16㎡,与原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应交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168273元……刘某不服该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重新评估,禹会区政府表示同意。
同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重新评估的结果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依据。
二审法院遂依法委托评估机构作出了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并据此直接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争议依法予以裁判,判决禹会区政府向刘某支付房屋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合计863849.06元。
典型意义美国哲学教授迈克尔.D.贝勒斯说过:“解决争执是全部法律(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目的之一”。
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亦强化了争议解决功能。
而行政审判实质性解决争议的关键在于,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最大限度地将处于争议状态的法律关系妥善地、迅速地予以终局性的确定,从而定纷止争。
这要求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不局限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关注原告的诉讼目的,追求全面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尽可能高效地一次性解决,避免争议解决的不彻底性,防止反复争诉不休。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涉及众多领域。
本文将通过对十个典型行政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行政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市规划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市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分析:本案中,规划局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
对此,规划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在未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强行征收村民土地用于建设项目。
分析:本案中,县政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征收土地。
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违法处罚企业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市环保局处以罚款,但企业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遂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中,环保局在处罚企业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4. 案例四:某市公安机关违法扣押公民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扣押财物,但后来证明其无罪。
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扣押公民财物时,未依法进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扣押财物。
5. 案例五:某市卫生局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案情简介:某医疗机构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卫生局吊销执业许可证。
分析:本案中,卫生局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未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执业资格。
6. 案例六:某市工商局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本案中,工商局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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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10月8日下午,国庆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安徽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4-2015年安徽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基本案情】2013年1月31日,潘集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潘集区建委为征收机关。
李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4年11月20日,李某某与潘集区建委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潘集区建委给予其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自建房补偿合计33万元,并同意在李某某签约后,先期支付总补偿款中10万元,余款23万元在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
逾期视为违约,由潘集区建委每月支付给李某某所欠补偿款20%的违约金。
潘集区建委在支付补偿款10万元后,剩余23万元补偿款逾期未予支付。
李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潘集区建委给付其补偿款23万元及违约金18.4万元。
【裁判结果】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集区建委是政府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部门,具有签订涉诉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
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李某某依约履行义务后,潘集区建委即应向其支付约定的补偿款,故对李某某要求潘集区建委给付23万元补偿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因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所欠款项20%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且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兼顾协议的履行状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将违约金酌定为2万元。
据此,判令潘集区建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某某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自建房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3万元、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合计人民币25万元。
潘集区建委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建设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
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协议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型方式,被广泛运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
由此,因履行行政协议等所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
对于此类新型纠纷,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其统一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协议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
本案所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即是典型的行政协议,法院将其作为行政案件审理,并判决行政机关支付补偿款和违约金,保障了行政协议的履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诚实守信,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蒋某初诉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案【基本案情】1999年5月4日,原告蒋某初的弟弟蒋某芬与王某某一同前往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
由于蒋某芬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冒用了原告的身份与王某某申请结婚登记,原告对此并不知情。
原告与汪某某在安徽省宿州市办理结婚登记,并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5年1月份,原告与妻子汪某某到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得知原告与第三人王某某登记为夫妻关系。
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疏忽大意,未能查明登记人的身份信息,导致婚姻登记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颁发的原告与第三人王某某结婚证无效。
【裁判结果】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芬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冒用原告的身份与王某某申请结婚登记,被告杜集区民政局审查中未发现该冒用事实,为其办理了“蒋某初”与王某某的结婚登记,颁发了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结婚登记状况。
根据本案的事实,蒋某初与王某某结婚登记行为明显违法,应确认为无效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为原告蒋某初和第三人王某某进行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无效。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无效。
本案根据这一新的规定精神,准确把握无效行政行为在起诉期限、适用情形等方面的特殊性,突出了法院在审理婚姻登记等涉及当事人身份权案件中的权利救济功能,消除了错误婚姻登记在法律和现实方面给当事人造成的困扰,保护了被假冒身份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国家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案例三、刘某某诉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基本案情】原告刘某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代理诉讼案件需要,其于2014年6月3日在马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向该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申请信息公开。
因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市交通局答复,刘某某提起诉讼。
被告市交通局认为其没有收到原告的申请,并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对原告的申请予以了答复。
原告在开庭前已经收到该答复,但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起诉后虽然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但该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逾期答复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传统行政模式下,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相关申请的事实,可以通过相对人邮寄投递单、行政机关接受申请的登记簿、收到申请的回执或者受理申请的通知等纸质材料予以证明。
但本案中原告提出的申请是以行政主体建立的网络平台为媒介,该网络平台为行政主体所掌握和控制,对其运行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平台反馈情况、行政主体通过平台接受申请情况等,作为申请人的原告不可能掌握,被告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诉讼中,被告对于2014年6月3日原告提交申请时的系统运行情况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应视为其已经收到了原告的申请。
故判决确认市交通局对刘某某2014年6月3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相对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的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当前,电子政务迅速发展,极大提高了行政效率,方便了人民群众。
但电子政务模式下,行政机关如何建设维护好网络平台、如何完备相对人申请事项登记制度、如何与相对人沟通交流并及时回复其申请等,均是需要重视并加以解决的课题。
本案对于电子政务模式下行政机关如何作为,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四、舒某某诉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房屋拆除强制执行案【基本案情】2014年4月18日,舒某某与繁昌县孙村镇八分村竹园组村民袁某某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合同,从袁某某处购得0.9亩土地。
2014年5月起,舒某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在购得的该地块上建造了砖木结构平房三间。
2014年7月8日上午,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以舒某某所建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对该房屋实施了拆除。
2015年2月3日,舒某某对前期被拆除房屋进行了修复。
同年2月9日上午10时许,孙村镇城管执法分局给舒某某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并将限期拆除公告张贴于孙村镇八分村村委会公告栏内,要求舒某某在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舒某某拒绝签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
2015年2月12日凌晨零点五十分,孙村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舒某某所建房屋。
舒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孙村镇人民政府2015年2月12日凌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
本案中,虽然舒某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属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但孙村镇城管执法分局于2015年2月9日上午10时许,向舒某某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要求其3日内自行拆除,在自行拆除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孙村镇政府即于2月12日夜间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舒某某涉案房屋,违反法定程序。
故判决确认被告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2日凌晨对舒某某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程序公正也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
但实践中,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长期存在。
有鉴于此,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强化了对行政程序的司法监督。
除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判决撤销外,还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虽不撤销,但也应判决确认违法。
本案中,舒某某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
其不自行拆除,虽可强制执行,但应遵守法定程序。
为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强制法》第四章专章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孙村镇政府在其指定的自行拆除期限尚未届满时,利用夜间组织强制拆除,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本案对严格规范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五、李某诉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4日上午9时,李某与妻子刘某、儿媳张某某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以下简称埇桥分局)反映情况,刘某及张某某在埇桥分局大门西侧拉白底黑字横幅,引起路人围观。
李某在埇桥分局工作人员制止上述拉横幅行为的过程中,实施了拍照行为,后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制止并被带入埇桥分局大门内。
同日,埇桥分局作出宿公埇(埇桥)行罚决字[2015]158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某行政拘留七日。
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过调查、取证,作出宿公埇(埇桥)行罚决字[2015]158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李某及家人在埇桥分局门口拉横幅,引起路人围观,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李某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制止行为不予配合,进行现场拍照,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李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不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