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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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JTJ 307—2001)

2.1.2闸首和闸室等挡水结构设计必须满足稳定和强度要求,必须进行防渗和排水设计。

2.1.3 溢洪船闸必须设置可靠的防冲和隔水等相应设施。

2.2.1 船闸水工建筑物应根据船闸级别及建筑物在工程中的作用,按表2.2.1划分为5级。

船闸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表2.2.1

船闸级别

水工建筑物级别

永久建筑物

临时建筑物闸首、闸室导航、靠船建筑物

I134 II、III234

IV、V345

VI、VII45—2.2.2 在综合性枢纽中,位于挡水前沿的闸首和闸室等挡水建筑物的级别应与枢纽中其他挡水建筑物级别一致。

3.1.1 船闸结构计算应考虑运用、检修、完建、施工和特殊工况等情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1 运用情况应考虑下列最不利的水位组合:

(1)上游或墙前为上游最高通航水位,下游或墙后为相应的最低水位或排水管水位;ﻭ(2)下游或墙前为下游最低通航水位,上游或墙后为相应的最高水位

或排水管水位;ﻭ(3)当船闸与其他水工建筑物并列布置时,相邻建筑物进行检修的不利水位;ﻭ(4)可能出现的最大水位差;ﻭ(5)其他不利组合。ﻭ3.1.1.2检修情况应按闸室全部抽干或闸首局部抽干考虑,闸内水位根据检修要求确定,闸外水位根据检修期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或排水管水位确定。3.1.1.3 完建情况应按船闸基本建造完成,墙后填土到设计标高,船闸尚未放水,地下水水位与闸底底面齐平的情况进行计算。

3.1.1.4 施工情况应按船闸建造、填土和地下水水位处于不利情况进行计算。对设有临时施工缝的整体式底板,必须计算临时缝浇筑前和浇筑后两种情况。

3.1.1.5 特殊工况应考虑校核洪水、地震、排水管堵塞和止水破坏等情况。ﻭ3.1.2溢洪船闸除应考虑第3.1.1条的情况外,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最不利水位组合,进行溢洪情况的计算。

3.1.3 根据船闸各种计算情况的荷载性质、荷载组合可分为基本组合和特殊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基本组合应考虑下列情况的荷载:

(1)基本组合①为相应于运用情况的荷载;

(2)基本组合②为相应于检修情况、完建情况和施工情况的荷载。

3.1.3.2特殊组合应考虑下列情况的荷载:

(1)特殊组合①为相应于校核洪水、排水管堵塞或止水破坏情况的荷载; (2)特殊组合②为相应于运用期和检修期地震情况的荷载。

3.1.3.3 溢洪情况的荷载应列入基本组合①。ﻭ3.2.1船闸结构设计应进行下列验算和计算:ﻭ(1)结构整体抗滑、抗倾和抗浮稳定性验算;

(2)地基承载力验算和地基沉降计算;

(3)渗透稳定性验算;ﻭ(4)结构各部位强度计算和限裂验算;

(5)边坡整体稳定性验算;ﻭ(6)其他验算或计算。ﻭ3.3.1*当采用式(3.2.2-1)验算岩基船闸或采用式(3.2.3-1)和式(3.2.3-2)计算土基船闸抗滑稳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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