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货物
禁止设置
21.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
禁止设置
2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23.一级应急处理服务资质
禁止设置
24.容灾系统《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25.信息安全认证
禁止设置
2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27.计算机整机防雷、防腐检验、防尘检验、维修资格等证书
禁止设置
28.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禁止设置
29.中国信息安全评测评测中心 安全工程类风险评估类资质
禁止设置
30.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31.电子工程资质、建筑智能化资质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综合布线、视频会议、广播系统、通信工程、视频监控、舞台灯光、门禁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等 )
禁止设置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6.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的
禁止设置
7.要求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的
禁止设置
8.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货物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锡财购〔2020〕18号)
市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规范参与政府采购各类主体的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1.《负面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在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合同签订验收、依法提供材料等环节中严格禁止的行为事项清单。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禁止《负面清单》中所列的行为事项。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设置《负面清单》中的禁止性内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单位执行《负面清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反《负面清单》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4.《负面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遇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将另行调整和完善。
附件:《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无锡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无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七类61条禁止性行为(参考指南)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七类61条禁止性行为(参考指南)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政府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宁波市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于2021年11月制定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按采购信息、采购管理、采购需求、采购组织、评审专家、供应商、采购救济7个类别政府采购活动要素,列举了61条禁止性行为。
《负面清单》将成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策指导工具,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负面清单》检索,就可以明确政府采购活动各个环节行为禁止的相关政策规定、政策解释或政策指向,合法合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文件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一、信息公开类本部分共列举12条禁止性事项,涵盖了政府采购活动整个流程中所涉及的采购信息公开问题,具体内容包括: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未按规定进行采购信息公告、未按规定公开采购预算、未按规定进行采购结果公告、未按规定进行采购结果及采购合同公告、以及违法违规进行信息披露等一系列问题。
二、采购管理类本部分共列举10条禁止性事项,涵盖了采购人及相关部门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未按规定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未按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未按规定确认采购结果、未按规定建立采购验收制度等一系列问题。
007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一、资格条件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
禁止设置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
禁止设置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
28.计算机整机防雷、防腐检验、防尘检验、维修资格等证书
禁止设置
29.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禁止设置
30.中国信息安全评测中心安全工程类、风险评估类资质
禁止设置
31.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
二、商务条款
32.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禁止设置
四、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
49.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
50.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
51.去掉最低报价
禁止设置
52.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
禁止设置
53.要求地域性或行业业绩
禁止设置
54.类似业绩限定合同成交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
禁止设置
34.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
禁止设置
35.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
禁止设置
36.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
三、采购需求
37.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
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试用或演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8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19
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不符合(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6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7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8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24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分因素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25
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3
将国家已经发文取消的企业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条件的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
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4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如采购商品名称与采购需求具体内容不对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5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政府采购供应商负面清单及法规条文解释
组织机构经办人或现场监督员提出 ,并积极配合采购组织机构进行调查
处理;(二)未经现场监督员批准 ,供应商代表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
8
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 、评审活动现场应当遵守八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 、干扰评审工作;(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手段阻挠或扰乱开标 、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5】13号) 第十八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 ,
11 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 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财办库【2015】 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295号)
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1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 ,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 ,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
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 ,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 ,可以适用其规
投标人的竞争行为 ,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号)第三十六条
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
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 、评审活动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发现采购相关人员或其他供应商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版完整版
12.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6.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评审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7.
设置的资质条件、技术条款、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27.
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8.
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版
序 号
禁用内容
法律法规
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2.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二)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适用于供应商、评审专家
5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1、《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七十五条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6
获取不正当利益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3
违反评审纪律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4
泄露评审相关情况及获悉的秘密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七十五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二)
二、适用主体:供应商
1
关联供应商、存在利益冲突的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
恶意串通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
串通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4
不正当竞争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5
未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3、《政府采购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6
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
42.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3.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4.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9.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50.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7.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要求提供检测报告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8.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9.将业绩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
《财政部令第87号》
10.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2.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梧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9.06
•【字号】梧财采〔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
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从源头正本清源,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梧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梧州市财政局2019年9月6日。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6.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的
禁止设置
9.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如省级、国家级等)、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禁止设置
5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61.中国信息安全评测评测中心安全工程类一级资质
禁止设置
6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66.要求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等
禁止设置
83.软件和硬件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86.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如软件开发项目交货期为30日历日,要求家具、定制器械产品、进口产品交货期最长为30天等的;
禁止设置
27.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27001)
禁止设置
2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9001)
禁止设置
3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42.ISO20000(IT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国际认证
禁止设置
51.容灾系统《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禁止设置
52.信息安全GB4943.GB9254.GB17625.1认证
禁止设置
10.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17.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禁止设置
19.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版
绿色印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中小学课本印刷项目除外)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55.
TCO5.0认证(瑞典劳工联盟认证标准)显示器认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20.
将不同种类商品合为一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21.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试用或演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2.
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量化评审细则、评审细则表述模糊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23.
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3.
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4.
TL9000认证(电信行业质量体系标准认证)国际认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5.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6.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财政部提出政府购买主体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当此之际 ,本刊独家专访 了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 制了 《征求意见稿 》并 向社会征求意见 。
任公司政府与公 共咨询事业部朱磊总监 ,以答疑解惑 ,
《征求 意见稿 》规定 ,各 级行政 机关是政府 购买
解读 文件 ,进 而分享业界 同仁 。
服务 的购买 主体 ;党 的机 关 、人 大机关 、政协 机关 、
征 求 意 见 稿 》 的 特 点
【《征 求意见稿 》缩 限了政府购买服 务的 内涵 ,明 确政府 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各级行政机 关 ,坚决制止地 方 以政 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 规融资 :明确 政府购买 服务指导 性 目录在 中央和省两级 实行 分级管理 、分部 门编制 :明确 政府购买服务应 当与年 度预算 和 中期财 政规划相衔接 。】
以政 府购买 服务 名义违法 违规融 资的通知 》(以下 简 称 《通 知 》),严 禁借 政府 购 买服 务名 义 变相 举债 进 行T程 建设 。
《 求意 见稿 》结 合 《通 知 》要 求 ,明确负 面清 单 ,对政府 购买服务内容作 .r全 面 、明白无误 的禁止 性规定 :不属于政府职责范 同的服务事项 ;应 当由政 府直接履 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行政决 策 、行政执 行 、行政监督等事项 ;服 务与。1 程打包的 项 目 ;融 资行 为等 。
等行 为 。 四是 明确政府 购买服务指 导性 目录在 中央和省两
级实行分级管理 、分 部门编制 。实施政府购买服 务的 部 门具体 负责 编制 本部门 (垂直管理 系统包 含各级 派
或分支机构 )指 导性 目录。 五是 明确政 府购买服务应 当与年度预算 和中期财
政规划相衔接 ,合同履行期限或项 目实施期 限一般 为 】年 ,最长 不得 超过 3年 ,更加 强调 财政 预算 的约 束 机制 ,防范政府债 务风险。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7.29
•【字号】京财采购〔2020〕1345号
•【施行日期】2020.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0〕1345号
市级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为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9日。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
36.要求投标人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官网、功能截图等
提供生产厂家确认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37.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如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授权)
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代理协议、原厂授权等);特殊商品(如需延长质保期的)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
合理分包
47.软件和硬件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8.将不同种类商品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9.将数量较多、预算较高的产品未按品目分别打包而是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50.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合理设置
51.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
按规定办理论证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购进口产品
52.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
85.提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基础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
禁止设置
86.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禁止设置
87.评分标准中设置的评审因素,未明确说明查询相关信息的公开渠道
合理设置
76.提出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
禁止设置
77.将产品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禁止设置
78.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79.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80.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0.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11.将设置地域性同类项目业绩或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的
禁止设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提供需求和使用的依据说明)
12.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禁止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
13.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标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
禁止设置
14.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重合同守信用”“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
38.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的
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39.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质疑案例中出现并导致质疑事项成立的
禁止设置
40.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禁止设置
41.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
76.提出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
禁设置
77.将产品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禁止设置
78.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79.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80.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
36.要求投标人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官网、功能截图等
提供生产厂家确认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37.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如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授权)
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代理协议、原厂授权等);特殊商品(如需延长质保期的)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
88.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合理设置
89.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的;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合理设置
90.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行业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
合理设置
91.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29.中国信息安全评测评测中心 安全工程类风险评估类资质
禁止设置
30.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31.电子工程资质、建筑智能化资质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综合布线、视频会议、广播系统、通信工程、视频监控、舞台灯光、门禁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等 )
32.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67.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某一部件授权函或检测报告的
禁止设置
68.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禁止设置
69.将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禁止设置
70.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53.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54.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
禁止设置
55.样品评审评审因素未量化、表述模糊的
禁止设置
56.要求提供专利证书或证明
禁止设置
57.技术参数设定固定值的
禁止设置
58.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名牌(含配件)
合理分包
47.软件和硬件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8.将不同种类商品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9.将数量较多、预算较高的产品未按品目分别打包而是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50.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合理设置
51.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
按规定办理论证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购进口产品
52.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
禁止设置
59.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禁止设置
60.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或演示
禁止设置
61.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
禁止设置
62.指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必须在产品的某个位置上
如采购人有特殊需求,需单独作出设置此项要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
禁止设置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33.要求供应商出具公开网站可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
禁止设置
34.要求或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
禁止设置
35.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的
禁止设置
23.一级应急处理服务资质
禁止设置
24.容灾系统《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25.信息安全GB4943.GB9254.GB17625.1认证
禁止设置
2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27.计算机整机防雷、防腐检验、防尘检验、维修资格等证书
禁止设置
28.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禁止设置,但可作为技术条款的证明文件
81.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禁止设置
82.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评分标准应当具体量化,同等打分因素分值梯度设置合理且要与评审因素指标一一对应
83.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的
禁止设置
84.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禁止设置
63.将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除家具等特殊订制类货物以外,其他产品都应表述为范围值
64.星号条款的设置超过技术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或同一招标项目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打*号条目在10个以上的(星号条款是指必须满足全部要求,任一条负偏离,投标无效)
禁止设置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6.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的
禁止设置
7.要求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的
禁止设置
8.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禁止设置
9.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如省级、国家级等)、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禁止设置
15.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禁止设置
1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禁止设置
1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18.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
禁止设置
19.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及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禁止设置
20.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21.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
禁止设置
2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85.提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 基础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
禁止设置
86.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禁止设置
87.评分标准中设置的评审因素,未明确说明查询相关信息的公开渠道
合理设置
禁止设置
42.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
合理设置
43.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合理设置
4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禁止设置
45.将进口和国产商品合为一包
合理分包
46.将专营设备和特种设备合为一包
禁止设置
不超过技术条款总数量的20%
65.因项目金额较大、必设技术参数较多,还需要设置“#”号条款,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井号条款是指星号条款外技术需求需满足要求,超过2条或以上不满足的,投标无效)
原则上不能设置“#”号条款,如确需设置“#”号条款,不得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
66.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
禁止设置
四、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71.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72.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73.去掉最低报价的
禁止设置
74.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
禁止设置
75.要求地域性业绩
禁止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