腌腊肉制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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腌腊肉制品检验项目

腌腊肉制品检验项目
18
敌敌畏
/
SN/T1920
注:a.序号1・14为抽检项目,15∙18为地方和本级监测项目。
b.限畜肉。
C.限熏、烧、烤工艺。13山梨酸GB2760
GB/T23495
14
合成着色剂(范菜红、柠檬黄、胭脂红、诱惑红、日落黄)
GB2760
GB/T5009.35
GB/T9695.6
SN/T1743
15
硝酸盐
/
GB500933
16
总汞
/
GB/T5009.17
17
氯霉素
/
GB/T22338GB/T20756农业部公告781-2-2006
GB2730
GB/T5009.44
GB/T5009.37
8
三甲胺氮
GB2730
GB/T5009.179
9
N-二甲基亚硝胺
GB2762
GB/T5009.26
10
亚硝酸盐
GB2760
GB5009.33
11
苯并(a)花C
GB2762
GB/T5009.27
NY/T1666
12
苯甲酸
GB2760
GB/T23495
GB/T21313
SN/T1924
3
莱克多巴胺b
食药监办食函(2010)139号
GB/T22286农业部第1025公告-18-2008
GB/T21313SN/T1924
4

GB2762
GB/T5009.123
5

GB2762
GB5009.12
6

GB2762
GB/T5009.15
7

0401肉制品审查细则

0401肉制品审查细则

附件6: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腌腊肉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熏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尚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其他肉制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腌腊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腌腊肉制品审查细则

腌腊肉制品审查细则

腌腊肉制品审查细则
腌腊肉制品是一种传统的中国食品,它具有独特的风味和口感,深受
人们的喜爱。

然而,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一些不合格的腌腊肉制品也不
时出现,而且存在着一些卫生质量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有关部门应该制定一套严格的腌腊肉制品审查细则,以确保生产企业
能够依法依规生产,消费者能够购买到合格的产品。

其次,审查细则应对腌腊肉制品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做出规定。

明确规
定腌制工艺的步骤和时间,确保腌腊肉的品质和风味。

对凉干工艺的要求
也应做出规定,确保产品各部分均匀受热,达到杀菌和保鲜的效果。

此外,对设备的要求也应明确,确保设备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并能够保证产品的
卫生质量。

最后,审查细则还应对腌腊肉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抽检要求做出规定。

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进行自检和互检,并定期
进行产品质量抽检。

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应明确规定生产企业的责任
和处罚措施,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关于印发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_百度文库.

关于印发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_百度文库.

关于印发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3]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从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总局决定自2003年下半年起,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现将《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三年七月四日……一、肉制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包括所有以动物肉类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包装肉类加工产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腌腊肉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熏烤肉类、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熏煮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乳制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乳制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炼乳、奶油、干酪。

乳制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液体乳(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包括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其他乳制品(包括炼乳、奶油、硬质干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乳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和产品品种。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501。

……三、饮料产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不含酒精的各种软饮料产品。

根据软饮料的分类标准GB10789-1996,软饮料包括碳酸饮料、瓶装饮用水、茶饮料、果汁及果汁饮料、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特殊用途饮料、固体饮料及其他饮料等10大类。

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

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

附件14:0401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0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腌腊肉制品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国家标准导言腌腊肉是一种传统的熟食制品,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消费群体。

为了确保腌腊肉的安全与质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以规范腌腊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

本文将介绍腌腊肉制品国家标准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规定。

一、标准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各类腌腊肉制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

二、术语和定义2.1 腌腊肉指将肉制品浸泡在盐、糖、味精、香辛料等调料中经过一定时间腌制,再经烘干、熏制或者煮制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食品。

2.2 盐度指腌腊肉使用的盐与肉重量的比例。

三、一般要求3.1 原料选择腌腊肉制品应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鲜畜禽肉为原料,不得使用变质、污染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肉类。

3.2 加工工艺腌腊肉的加工工艺应符合卫生要求,并确保腌制过程中的温度控制、时间控制和湿度控制等参数。

3.3 卫生要求腌腊肉制品生产过程中应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保持加工场所的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3.4 标识和包装腌腊肉制品应在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配料表、净含量、贮存条件等信息,确保产品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四、具体规定4.1 盐度的要求腌腊肉制品的盐度一般在5%到10%之间,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腌腊肉制品具体调整。

4.2 香精的使用香精的使用量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限量,且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相关规定。

4.3 防腐剂的使用腌腊肉制品生产过程中,应严禁使用硝酸盐类等防腐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防腐剂使用量。

4.4 氮气包装腌腊肉制品在包装过程中可以使用氮气进行包装,以减少氧气的接触,延长产品的保质期。

4.5 确保产品质量腌腊肉制品在生产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抽检和监测,确保产品的理化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五、检验方法腌腊肉制品的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方法的规定,测试项目应包括盐度、水分、脂肪含量、病原菌等。

六、附则腌腊肉制品国家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对于生产和销售腌腊肉制品的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腌腊肉制品审查细则

腌腊肉制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肉制品生产细则

肉制品生产细则

附件6: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申证单元名称基本生产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腌腊肉制品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晾晒→烘烤→包装注:中国腊肠类、生香肠类需经灌装工序。

1.原辅料质量,2.加工过程的温度控制,3.添加剂,4.产品包装和贮运食品添加剂超量,产品氧化,酸败及污染酱卤肉制品选料→修整→配料→煮制→(炒松→烘干→)冷却→包装注:肉松类需经炒松、擦松、跳松和拣松工序;肉干类需经烘干工序;肉糕、肉冻等需经成型工序。

油炸肉类需油炸工序。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熏烧烤选料→修整→配料→腌制→1.原辅料质量,2.添食品添加剂超申证单元名称基本生产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肉制品熏烤→冷却→包装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量、苯并(a)芘及微生物污染。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熏烤→蒸煮→冷却→包装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腌腊肉制品检测实验室检测流程及操作要点

腌腊肉制品检测实验室检测流程及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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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审查细则(2006版)

肉制品审查细则(2006版)

欢迎阅读肉制品检验基础知识(2006版)一、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二、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2.3.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腌腊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生香肠还应具有灌装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酱卤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肉糕、肉冻类还应具有成型设备或设施;生产油炸肉类还应具有油炸设备或设施。

3.熏烧烤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5.发酵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发酵、晾挂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发酵香肠还应具有搅拌(或滚揉)、绞肉(或斩拌)和灌装等设备或设施。

腌腊肉制品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国家标准
腌腊肉是我国传统的特色食品,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和丰富的营养价值。

为了
规范腌腊肉的生产和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国家对腌腊肉制品进行了标准化管理。

腌腊肉制品国家标准是指对腌腊肉的原料、生产工艺、质量指标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统一,以确保腌腊肉的质量安全和食用健康。

首先,腌腊肉的原料应选择新鲜、优质的猪肉或牛肉作为主要原料,不得使用
变质、有病变或异味的肉类。

同时,应按照一定的比例添加食盐、糖、香料等辅料,确保腌腊肉的口感和风味。

在腌制过程中,还应注意腌渍时间和温度的控制,确保腌腊肉的质地和口感达到标准要求。

其次,腌腊肉的生产工艺应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

生产车间应保持清洁,作业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防护措施,避免污染腌腊肉。

生产设备应定期清洗和消毒,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受到外界污染。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溯源体系,对每一批腌腊肉的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以便追溯和排查问题。

此外,腌腊肉的质量指标也是制定国家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包括外观要求、
色泽、气味、口感等方面的指标,以及对食品添加剂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这些指标的设定,旨在保证腌腊肉的食用安全和品质稳定,让消费者放心食用。

总之,腌腊肉制品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促进腌腊肉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消
费者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管理,才能生产出优质、安全的腌腊肉制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也才能保障腌腊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生产企业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共同为腌腊肉产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健康贡献力量。

熟肉制品、酱卤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的标准区别及其主要技术要求

熟肉制品、酱卤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的标准区别及其主要技术要求

Thanks.
XXX
4
二、技术要求
GB 2726-2016
感官要求 污染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
检验项目
色泽 滋味、气味
状态
铅(以Pb计) 镉(以Cd计) 铬(以Cr计) 总砷(以As计)
致病菌限量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依据标准
GB 2726
GB 2762 GB 2762 GB 2762 GB 2762 GB 29921 GB 31607 GB 2726 GB 2726
净含量偏差
预包装产品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
氯化钠
亚硝酸盐 铅、无机砷、镉、总汞
/
商业无菌
GB/T 9695.8
GB/T 5009.33 GB/T 5009.12、GB/T 5009.11、GB/T
5009.15、GB/T 5009.17 GB/T 4789.17、GB/T 4789.26
10
五、检验规则
2022版标准更改了组批要求、抽样要求、出厂检验要求、型式检验要求及判定规则
检验规则 2022版标准
2009版标准
✓ 组批
同一生产日期、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同一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 的产品为一批
✓ 抽样
按照GB/T 9695.19-2008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保证抽样数量满足检验项目的需要
✓ 判定规则
文件要求,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应在原批次产 品中双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判定该批产品不符合
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使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微生物指 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判定

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

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

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应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腌、腊、卤、酱、蒸、煮、熏、烤、烘焙、干燥、油炸、发酵、调制等工艺加工制作的产品。

包括热加工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和可食用动物肠衣。

第四条热加工熟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酱、卤、熏、烧、烤、蒸、煮、炸等工艺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

热加工熟肉制品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401,包括: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热加工肉灌制品、油炸肉制品、熟肉干制品及其他热加工熟肉制品。

(一)酱卤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以水为加热介质,经酱制、卤制、煮制等工艺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

包括:酱卤肉、糟肉、白煮肉、其他酱卤肉。

酱卤肉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在加有食用盐、酱油、香辛料等的水中,经预煮、浸泡、烧煮、酱制、卤制等工艺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

糟肉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用酒糟或陈年香糟代替酱汁或卤汁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

白煮肉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在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香辛料的水中煮熟的肉制品。

(二)熏烧烤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腌、煮等前处理工序,再以烟气、热空气、火苗、热固体等介质进行熏烧、焙烤等工艺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

包括:熏烤肉、烧烤肉、肉脯。

(三)热加工肉灌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修整、注射、绞碎、腌制、搅拌、斩拌、滚揉、乳化、填充、烘烤、蒸煮、冷却等工艺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

包括:西式火腿、灌肠、其他热加工肉灌制品。

其中西式火腿仅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

腌腊肉制品检测实验室检测流程及操作要点

腌腊肉制品检测实验室检测流程及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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腌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腌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制、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一)腌腊肉制品。

1.分析天平;
2.烘箱;
3.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的还应具备分光光度计。

(一)腌腊肉制品。

注:依据GB2732、GB2760和SB/T10294等。

注:依据GB2730和GB2760等。

注:依据GB10147、GB2760、SB/T10003-1992、SB/T10278-1997等。

注:依据GB2731、GB19088、GB2760等。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
食品添加剂超量 及微生物污染。
食品添加剂超量 及微生物污染。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生产生香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车间。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 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 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 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 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 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3.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发酵间、 晾挂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发酵间应为生熟加工区 的分界线,发酵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 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 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 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 设备或设施;生产生香肠还应具有灌装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 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 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 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肉糕、肉冻类还应具有成型设备或设施; 生产油炸肉类还应具有油炸设备或设施。 3. 熏烧烤肉制品

关于印发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3]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从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总局决定自2003年下半年起,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现将《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三年七月四日……一、肉制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包括所有以动物肉类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包装肉类加工产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腌腊肉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熏烤肉类、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熏煮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乳制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乳制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炼乳、奶油、干酪。

乳制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液体乳(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包括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其他乳制品(包括炼乳、奶油、硬质干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乳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和产品品种。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501。

……三、饮料产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不含酒精的各种软饮料产品。

根据软饮料的分类标准GB10789-1996,软饮料包括碳酸饮料、瓶装饮用水、茶饮料、果汁及果汁饮料、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特殊用途饮料、固体饮料及其他饮料等10大类。

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

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

附件14:0401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0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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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生香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车间。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 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

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

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3. 发酵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发酵间、晾挂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

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发酵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发酵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

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

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 腌腊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生香肠还应具有灌装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 酱卤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肉糕、肉冻类还应具有成型设备或设施;生产油炸肉类还应具有油炸设备或设施。

3. 熏烧烤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5. 发酵肉制品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发酵、晾挂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发酵香肠还应具有搅拌(或滚揉)、绞肉(或斩拌)和灌装等设备或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发酵肉制品按“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执行。

上述标准均不能覆盖的产品可执行地方标准或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

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

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

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

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腌腊肉制品。

1. 分析天平(0.1mg);2. 干燥箱;3. 分光光度计(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应具备)。

(二)酱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三)熏烧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脯产品应具备)。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

(五)发酵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肉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一)腌腊肉制品。

1. 咸肉类2. 腊肉类4. 中国火腿类(二)酱卤肉制品。

1. 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和其他产品。

2.肉松类和肉干类。

(三)熏烧烤肉制品。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 熏煮香肠类。

2. 熏煮火腿类。

(五)发酵肉制品。

注:依据《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企业标准等八、抽样方法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种类(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生香肠类、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肉干类、熏烧烤肉类、肉脯类、熟培根类、熏煮香肠类、熏煮火腿类、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分别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 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4kg(不少于4个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一)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二)车间工作人员须着洁净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并佩带口罩,工作帽应罩住全部头发,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

十、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一)范围。

本检验方案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切丁、斩拌或绞制、灌装、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香肠;也适用于以带骨或去骨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火腿;也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其他类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肉制品的发证检验。

(二)技术要求。

1. 指标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 食品添加剂(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试验方法(1)亚硝酸盐按GB/T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2)过氧化值。

样品处理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操作,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3)沙门氏菌。

按GB/T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4)志贺氏菌。

按GB/T 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

(5)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标识产品标签应GB7718要求。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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