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部门预算编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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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某县部门预算编制方案

根据《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皖政【2009】93号)和省财政厅推进县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现提出18年部门预算编制意见。

一、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8年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积极的财政政策和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全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依法大力组织收入,确保收支平衡;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厉行节约,压缩一般性支出,从严从紧编制预算;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安排政府财力,努力保障各项重点支出需要,把有限的财力用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逐步构建由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组成的有机衔接的预算体系;不断健全预算分配决策机制,规范预算编制程序,提升预算管理绩效,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

18年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是:

(一)积极稳妥的原则。财政收入的安排保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依法组织财政收入,既要保持适当的增长速度,又要确保财政收入质量。

(二)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增长,集中财力确保“三保”等重点支出需要。继续加大对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及民生工程的投入,着力改善民生。

(三)全面完整的原则。部门和单位的各项收支要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任何收支项目。坚持预算内外资金有机衔接,收支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四)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有保有压,既体现实际需要,又兼顾财力可能,努力增收节支,做到财政收支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二、部门预算编制的内容

(一)收入预算编制

行政单位收入: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下同)。

事业单位收入:财政补助收入、非税收入、其他收入。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房屋出租出借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资金收入、罚没收入、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等。

财政拨款收入(或补助收入),按本方案的规定进行编制,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参照前三年单位收入实绩,结合预算年度内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等因素进行编制。

(二)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1、工资福利支出。

(1)基本工资。指工改后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按人社、编制、财政部门核定的供给人数、标准和口径进行编制。行政单位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试用期工资;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龄津贴(教护)10%、高于30%津贴部分、见习工资等。

(2)津贴补贴。指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省、市、县统一规定的津补贴。公务员及参公管理单位津补贴按规范后的项目和标准编制;事业单位已执行绩效工资的,按政策规定执行,未执行绩效工资的,按原标准和项目编制。

(3)独生子女保健费:16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按15元/月·人的标准执行。

(4)奖金。指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含称职)等次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已执行绩效工资的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个月奖励,按在职人均1000元测算下达单位,次年按规定兑现时统一结算。

(5)社会保障缴费。主要包括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按工资的6%安排,已参保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按在职人员工资的2%核定(其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失业金继续按1%核定),生育保险费按工资的0.4%核定,工伤保险费按工资的0.5%核定。

(6)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主要是经人社部门批准的编外聘用人员补助经费。

2、商品和服务支出。根据单位性质和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分类分档,采取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编制。

(1)综合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电话费、报刊资料费等。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

人武部、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按在职和离休人员(下同)4000元/人·年核定;纪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消防中队按省定最低公用经费标准核定(纪委、检、法、公、司1.7万元/人·年,消防2万元/人·年);一般行政单位按3000元/人.年核定(在职人员5人以下的按5人测算,下同);事业单位按2000元/人.年核定。

(2)高中(含农村完中高中部、职高) 以18年秋季在校学生数100元/人·年核定,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按省定标准执行(农村小学生均300元/年,县配套10元,农村初中生均500元/年,县配套15元;城镇小学生均300元/年,县配套30元,城镇初中生均500元/年,县配套45元)。

(3)机车费(交通费):按照县车购办核定有财编的车辆编制数(不含临时车编),区别部门、单位性质核定。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纪委、人武部、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按实有车辆,年费用定额为4万元/辆;武警、消防车辆,年费用定额为3万元/辆;其他正科级单位(不含公、检、法、司部门)年费用定额为3万元/辆;5人以下或不配车的独立核算正科级单位,预算内年补助租车费3万元;独立核算的副科级单位有编制的车辆,年费用定额为1.5万元/辆。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1)离休费:离休人员费用包括离休金、地方保留津贴、职务补助、特需费(500元/人·年)、交通费(副处级及以上360元/人·年,其他240元/人·年)、一次性生活补助(1000元/人·年)、护理费、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

(2)退休费:退休人员费用包括退休金、地方保留津贴、职务补助、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

(3)抚恤和生活补助:主要指遗属补助、其他人员补助。

(4)住房公积金: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按工资总额的15%核定。

(5)救济费。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规定的其他救济等,按有关规定标准核定。

(6)医疗费。主要包括离休人员医疗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县级配套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按5000元/人年安排,其他按政策规定标准安排县级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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